關于園區禁止攀爬果樹采摘果實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小區業主/住戶:
隨著夏季的到來,**苑區的楊梅、水蒲桃、龍眼等各類果樹開花結果。豐碩的果實把本就美麗的苑區裝扮得更加靚麗動人。
隨著果實一天天成熟,在此倡議大家保護苑區綠化環境,愛護果實,杜絕隨意攀爬采摘苑區果實的行為。隨意攀爬采摘果實行為,一是容易破壞樹木,對苑區綠化環境造成不好的影響;二是攀爬樹木危機到人身安全,容易發生人身事故;三是其行為非常不雅,有損形象。
由于苑區定期均有進行滅“四害”工作,在噴施過程中,可能會造成部分藥物噴濺到果樹上。為加強苑區管理,防止出現意外傷害事故,共同營造健康、文明、和諧的苑區氛圍,特此提醒廣大業主、客戶,切勿攀爬果樹采摘果實,以免摔傷及食用中毒。
希望全體業主愛護苑區環境,愛惜一草一木,從自身做起,并積極制止不良行為。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大力支持!祝您及您的家人生活愉快!
小區物業服務中心
篇2:中學禁止學生攜帶和使用手機的新規定
> 中學關于禁止學生攜帶和使用手機的新規定(2)20**年春季學期,我校制定并開始實施《關于禁止學生攜帶和使用手機的規定》,一年以來,取得了較為滿意的效果,但仍有少數學生置若罔聞,我行我素,嚴重干擾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廣大學生健康成長,現就原規定作出如下調整。
一、凡zz中學在校學生,一律禁止將手機帶入校園,包括教學樓、實驗室、食堂、宿舍等整個學校在內,即在學校內的任何地方都不得攜帶和使用手機。
二、zz中學在校學生在上學期間,不管是上課時間還是休息時間都不得使用手機,即在任何時候都不得攜帶和使用手機。
三、任何時候在學校的任何地方,如果發現學生攜帶手機就視為違反本規定,即便沒有使用手機或手機處于關機狀態也視為違反本規定。
四、手機的收繳、封存和發還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1、學校的所有教職員工,一旦發現學生攜帶手機,一律收繳,并交至年級辦公室,手機電池可當場歸還學生。
2、年級辦公室調查核實手機收繳情況,并填寫《年級手機收繳登記表》,登記表上需要學生和班主任以及年級辦公室進行簽字確認。
3、年級辦公室將收繳的手機貼上標簽(注明學生姓名、班級),交由政教處統一封存。
4、高考結束后,班主任到政教處簽字領取手機并交還學生。
五、一旦發現學生違反本規定,參照如下辦法進行處理。
1、第一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并扣除班級管理量化積分3分;第二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并扣除班級管理量化積分5分;第三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責令家長到校簽訂相關協議,并扣除班級管理量化積分10分;第四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屬于屢教不改者,給予勸其退學的處分。
2、藏匿手機而被其他學生舉報的,經學校調查屬實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3、在執行本規定的過程中,不服從學校管理的按情節輕重給予嚴肅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勒令退學。
六、政教處每個月的月底全校通報攜帶和使用手機的學生的姓名和班級。
七、本規定從20**年2月18日實施,以前的相關規定和本次如有矛盾,以本次規定為主。
湖北省zz中學
20**年2月15
篇3:中學禁止學生攜帶和使用手機的規定(1)
中學關于禁止學生攜帶和使用手機的規定(1)
手機在現代社會以其信息傳遞的快捷、準確,已成為人們進行聯系和溝通的主要工具之一,但是,對于高中生來說,使用手機尤其是在校使用手機往往弊大于利。據了解,不少高中生用手機上網玩游戲、看電子小說、發短信聊天,更有甚者上課用手機發短信、考試用手機作弊,所有這些不僅占據了學生寶貴的學習時間,也嚴重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為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特制訂本規定。
一、凡zz中學在校學生,一律禁止將手機帶入校園,包括教學樓、實驗室、食堂、宿舍等整個學校在內,即在學校內的任何地方都不得攜帶和使用手機。
二、zz中學在校學生在上學期間,不管是上課時間還是休息時間都不得使用手機,即在任何時候都不得攜帶和使用手機。
三、任何時候在學校的任何地方,如果發現學生攜帶手機就視為違反本規定,即便沒有使用手機或手機處于關機狀態也視為違反本規定。
四、學校的管理人員,包括領導、老師、職工、保安,一旦發現學生攜帶手機,一律收繳,收繳的手機交由年級辦公室統一封存,高考結束后統一發還。
五、一旦發現學生違反本規定,參照如下辦法進行處理。
1、第一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并扣除班級管理量化積分3分。
2、第二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并扣除班級管理量化積分5分。
3、第三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責令家長到校簽訂相關協議,并扣除班級管理量化積分10分。
4、第四次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屬于屢教不改者,給予勸其退學的處分。
5、藏匿手機而被其他學生舉報的,經學校調查屬實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六、在執行本規定的過程中,不服從學校管理的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勒令退學。
七、學校建設公用電話配套設施,滿足學生正常的聯系需求。
八、本規定自20**年3月2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