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對小區2號樓3單元西側草坪過道處理決定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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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關于對小區2號樓3單元西側草坪過道處理決定的補充說明

  尊敬的業主:

  您好!在對2號樓3單元西側草坪過道處理問題進行投票時,我們選擇了2號樓的業主為投票對象,而這件事的主要關系人為3單元業主,調查面因此過大。在發現這個問題后,物業服務中心決定單獨篩選出3單元業主的投票進行統計,并以60%以上人數的意見作為最后解決辦法。根據物業服務中心對2號樓3單元業主的調查,結果如下:3單元共44戶,同意鋪石板路為26戶,同意封閉為8戶,中立態度為6戶,另有4戶業主無法聯系。故最后方案為鋪設石板路,鋪路費用由開發商負擔。但在出現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不排除今后封閉此路的可能性。

  現路已鋪好,由于與園區道路接合部的臺階水泥未干,暫時不能使用。石板路投入使用后,請您注意腳下,小心石板間的縫隙和臺階。

  再次感謝。

  zz物業服務中心

  20**年8月14日

篇2:盟綠化養護管理標準

  盟東城綠化養護管理標準

  序號項目“z城”管理標準

  1)基本要求

  1.喬木植株生長正常,主枝基本完整,植株保存率高于93%,年成活率高于93%,生長季節葉片保存率高于95%。

  2.灌木植株生長健壯,枝葉豐滿,主枝分布均勻合理,觀賞效果好,符合植物品種的造型特點,保存率高于93%,年成活率高于93%。

  3.綠籬和色塊造型整齊美觀,輪廓清晰,高度一致,修剪及時,出現死亡或缺株應及時補栽,保存率高于93%,年成活率高于93%。

  4.地被和花壇植物地被植物覆蓋率高于95%,花壇植物死亡率超過3%后能及時補栽更換。

  5.草坪草坪整齊,覆蓋率高于95%。

  6.古樹名木對正門口香樟書應建立檔案,制定專門養護計劃。

  7.時花z城及z城以上服務標準可根據需要栽種時花。

  2)綠化養護內容

  1.灌溉有灌溉計劃,灌溉水下滲充足且均勻,有排澇措施;采用節水灌溉設備和措施,能利用雨水資源進行灌溉;確保在萌芽前、4月、5月、秋季、入冬前澆水,其他時間根據植物種類、生長情況和土壤墑情合理安排灌溉。

  2.施肥喬木每年施肥1次至2次,灌木每年施肥3次至4次,地被和草坪植物每年施肥4次至5次,花壇植物根據生長情況進行追肥;通過有機覆蓋等方法,逐年增加土壤有機質。

  3.病蟲害防治采取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及時掌控病蟲害的發生情況,盡量采用生物、物理方法有效防治病蟲害,減少使用化學農藥對環境的影響。

  4.整形修剪喬木每年夏季、冬季各修剪1次;灌木修剪及時,全年至少修剪3次;綠籬和色塊每年至少修剪5次;冷季型草坪生長季節至少每2周修剪1次,全年至少修剪20次。

  5.除草每年全面除草5次,重點綠地增加除草次數,出現雜草的綠地面積不超過總綠地面積的2%,局部雜草覆蓋率不超過綠地面積的30%,不出現20厘米以上的雜草。

  6.垃圾處理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和綠地內的垃圾雜物應隨時清理干凈。

  3)工作檢查

  1.生長季節每周至少檢查1次綠化工作。

  2.編制每周綠化養護措施和工作計劃。

  3.綠化檔案齊全、準確。

篇3: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14)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

 ?。?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20**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20**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12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市)區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的綠化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財政、房產、交通、水利、環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綠化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城市綠化活動。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都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豐富綠化形式,保護植物多樣性,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技含量和藝術水平。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構建城市綠化生態系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內綠地系統建設方案。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十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控制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地控制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落實新的綠化用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分期建設計劃,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需要,并應當隨公共綠化面積及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增加。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安排綠化經費。

  建設單位在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居住區時,應當安排綠化建設費用。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綠地率為:

 ?。ㄒ唬┚幼^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ǘ┬陆ǖ某鞘兄鞲傻啦坏陀诎俜种?,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擴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ㄈC關團體、文化娛樂、教育體育、衛生、科研院所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ㄋ模┥虡I、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氣、噪聲污染的廠礦企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防護林帶。

 ?。ㄎ澹╄F路、高速公路、河道兩側及水工程周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防護林帶。

  屬于舊城區改造的,綠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的五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加強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建設,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一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園,二千至三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綜合性公園。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應當體現綠化優先,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地上管線應當有利于保持樹形完整及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主干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道路紅線外兩側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設單位同步實施綠化。

  城市高壓電線下適宜綠化的空地,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實施綠化。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項目,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其綠化面積可以按照規定比例折算為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地面積。

  新建的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等建設工程項目,其建筑具備屋頂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具備垂直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改造為透景圍墻。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比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定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單位和居住區有可以綠化的空地,應當限期綠化。

  閑置土地具備綠化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條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落實處置、保護措施,并接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城市各類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

  城市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市、縣(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并不得減少綠化指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綠化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綠化工程,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監督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聯合驗收,對未達到綠化設計方案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居住區綠化應當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學配置。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管理保護責任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顿Y的綠地,由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

 ?。ǘ﹩挝换蛘邆€人投資的綠地,由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ㄈ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的綠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綠地,由產權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ㄋ模┙ㄔO工程用地范圍內保留的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責任交叉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地的養護,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養護單位。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綠地、樹木養護規范對綠地、樹木進行養護,并做好防火、防治病蟲害等工作,遇有大風、暴雨、暴雪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對樹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占用道路進行綠化養護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道路綠化養護作業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電力、通信等部門對道路附屬綠地的養護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結束后,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綠地的使用性質。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內的樹木花草所有權受國家保護,其權屬規定如下:

 ?。ㄒ唬┱顿Y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國家所有;

 ?。ǘ└鲉挝辉谄溆玫胤秶鷥确N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ㄈ┚用裢ピ簝葌€人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前款規定情形之外的,其權屬由種植方和土地使用權人約定。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內的樹木,不論其權屬,除正常養護修剪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確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故確需修剪、砍伐樹木的,有關部門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且在三個工作日內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三條 城市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

  在單位管轄范圍內或者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不得損害、擅自移植或者砍伐,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當及時砍伐或者更新:

 ?。ㄒ唬┌l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ǘ﹪乐胤恋K交通、電力、通信、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或者人身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ㄒ唬p壞花壇、綠籬、欄桿、草坪的;

 ?。ǘ┽斔虅潣淠?、攀折花木的;

 ?。ㄈ﹪淠?、就樹建房或者晾曬衣物、懸掛標牌的;

 ?。ㄋ模┪蹞p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綠化設施的;

 ?。ㄎ澹┰诨▔筒萜荷先挤艧熁ū?、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垃圾、化學物品以及液化氣殘渣的;

 ?。┰诰G地內設攤經營或者停放車輛的;

 ?。ㄆ撸┰诰G地內種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的;

 ?。ò耍┢渌麚p害綠化及設施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健全有害植物和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工作,發現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綠化損毀的,應當及時組織補種、補植。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完善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每平方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價款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應的綠化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綠化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以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將竣工驗收資料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養護單位未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ò耍┻`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棵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ň牛┻`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或者致使古樹名木枯死的,處以古樹名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ㄊ┻`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ㄒ唬┕珗@綠地: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ǘ┓雷o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ㄈ└綄倬G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ㄋ模┥a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ㄎ澹┢渌G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四十一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價格制定城市樹木價值參考標準,并定期公布、調整。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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