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校東區35號樓住戶搬遷相關事項的通知
尊敬的搬家住戶:
你們好!
由于6月4日、5日兩天搬家的住戶較多,為了職工搬家方便,保證搬遷車輛的暢通。經與保衛處協商,請搬遷住戶的車輛按指定路線行駛:
1.出西北門或從家屬區10號樓(幼兒園)門出經學校北門從三村的東門進入,出門時走三村正門。10號樓門開關時間:早8:00--晚6:00。
2.住戶需提前在物業安保部辦理搬遷車輛出入手續。
3.請車輛在院內減速慢行,注意避讓行人,停放有序,聽從保安員的指揮。其它車輛請遠離35號樓北側停放。 謝謝合作!
后勤小區物業管理部
20**年6月2日
篇2: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2000)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市長:李述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工業結構調整步伐,改善城市環境,合理規劃用地,優化產業結構,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市屬以下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搬遷調整。
第三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應當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堅持合理布局、協同配合,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實施搬遷調整要與改革、改制、改造和結構調整、扭虧增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第二章 搬遷范圍和方向
第五條 企業搬遷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搬遷企業的重建應當與開發區和鄉企工業小區規劃建設相結合,形成高標準、專業化、配套合理的工業格局。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企業均須搬遷:(一)在二環以內,可通過搬遷取得比較效益的;(二)處在二、三環之間,地理位置好,比較效益明顯的;(三)在三環以內,進行技術改造,需改建、擴建廠房、辦公樓,面積達到原廠房面積50%的;(四)在三環以內,經認定,企業危房比例達40%以上的;(五)在三環以內,被確定為污染城市環境,不能實現治理達標的。
第七條 企業搬遷方向:(一)化工、熱處理、電鍍類可造成水污染和鑄造等類污染空氣的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遷移,并結合技術進行,推行“三廢”綜合利用的先進技術,按照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達到環保標準;(三)汽車零部件類企業主要向雙豐工業小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遷移,充分發揮距離一汽較近、配套半徑小、運輸費用低、信息傳遞快的優勢;(三)光機電類企業主要向經濟技術開發區轉移,建立高起點、高標準、高技術含量的光機電工業園區;(四)紡織類企業主要向第一毛紡織廠(以下簡稱一毛)集中,利用一毛現有廠房和占地,把除銀龍紡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它涉及紡織、染整等專業的企業相對集中起來;(五)輕工類企業主要向奮進鄉幾個鄉企小區轉移;(六)原料藥生產企業主要向興隆山方向轉移,發揮興隆山現有原料生產基地作用,營造我市新的原料藥工業園區;(七)生物制藥類企業主要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轉移;(
八)糧食加工類企業主要向大成集團周圍轉移,發揮大成集團在同行業中的帶動作用;(九)建材類企業主要向金錢堡方向轉移,搬遷企業的建設要加強粉塵治理和綜合改造,減少污染;(十)其它行業的企業,包括老企業和預新建的企業,分別向各區在44個鄉企工業小區中所建的園區轉移。 第三章 企業搬遷的審批
第八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向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提交實施搬遷調整報告,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論證后,方可批復。
第九條 實施搬遷調整的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請示;(二)搬遷調整方案和可行性報告;(三)搬遷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四)規劃部門出具的重建選址意見書;(五)環境保護部門對新建項目審批的環保報告書。
第十條 凡未經批準立項而擅自實施的,不享受搬遷調整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土地、房產的處置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搬遷調整企業,原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由市政府無償收回原廠區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市政府收回后,從招標拍賣所得金額中支付土地轉讓金,經市政府批準后也可直接依法轉讓。
第十二條 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依法進行招標拍賣。地上物的補償按拆遷有關規定辦理或者依法進行招標拍賣。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國有企業的土地出讓金(轉讓金)納入財政專項管理。為鼓勵和支持企業搬遷,將市留用部分除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返給代征部門5%外,85%返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含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集團公司),作為企業重組資金,但用于原企業部分不得低于70%;10%作為政府搬遷調整專項資金,用于全市工業企業結構調整。由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組提出書面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在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下使用。對集團企業,按規定給予搬遷補償。
第十四條 實施搬遷的企業,出讓(或轉讓)土地時涉及到市管公房的,從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等搬遷補償費用中支付拖欠的房租。對一次性付清 的,可按70%支付;對一次性付清有困難的,經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給予適 當減緩。
第十五條 企業在實施搬遷調整過程中的拆遷行為,屬拆遷部門負責管理的,應按有
關程序辦理拆遷手續。 第十六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原廠區土地按合法手續抵押的土地、房產,按下列規定處置:(一)堅持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對抵押資產給予保全的原則;(二)搬遷調整企業要主動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商討抵押資產的處置辦法,新廠區建成后,要及時用等值的資產和土地變更抵押給債權人,并簽訂有關協議,解決好變更抵押的“時間差”和 “價值差”問題。變更抵押的評估費和公告費按規定標準的20%收取;他項權利證不收登記費。
第十七條 在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的優化,搬遷企業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要適當拿出一定比例的搬遷補償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第十八條 為支持企業搬遷調整,對積極還貸、并符合信貸條件的企業,銀行可按還貸數額發放新的貸款。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搬遷企業,可從土地收益中按不高于5個百分點的比例增加搬遷補償金:(一)進行技術改造或新產品開發,達產后新產品產值率超過30%的;(二)加入大企業集團的;(三)通過改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四)利用本系統現有土地和建筑物達到60%的。
第二十條 異地建廠的國有企業,重組后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三年內給予一定扶持,但最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納稅金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搬遷企業在騰出的原址興辦第三產業,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享受減免稅照顧;對聘用下崗職工新辦企業的,在一定期限內享受地稅部門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搬遷調整期間,應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實施搬遷調整企業房產過戶所涉及的稅金,按長發(98)10號文件及市企業改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搬遷中,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房管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免收一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搬遷企業所涉及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一律免收。
第二十六條企業搬遷期間可享受停產整頓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省直及外地在長企業的搬遷調整,經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可執行本辦法中相關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已搬遷企業。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長春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紅寺堡開發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辦法(1999)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10.16
【實施日期】1999.10.16
建設紅寺堡開發區,是落實《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和《寧夏雙百扶貧攻堅計劃》的重要戰略舉措,對實現本世紀末基本消除絕對貧困,加快寧夏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紅寺堡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是關鍵。為了確保移民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現提出如下辦法:
一、指導思想
移民安置工作要以*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自治區扶貧攻堅的總體部署,堅持開發式移民的方針,市場機制與政府行為相結合;移民安置與就地穩定解決貧困人口溫飽相結合;山區廣開脫貧致富門路與川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相結合,充分利用河套及新灌區經濟發展的有利條件,按照高起點、快步伐、多功能、高效益的要求,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高標準、高質量地把紅寺堡開發區建成農業節水、高產、高效,村鎮聯網互補、服務體系完善配套、內有凝聚力、外有輻射力的現代化新灌區。實現移民一年搬遷,兩年定居,三年溫飽,五年脫貧,十年致富的目標。
二、組織領導
紅寺堡開發區移民安置工作實行自治區政府統一領導、分縣負責的管理體制。自治區扶貧揚黃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紅寺堡開發區管委會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紅寺堡開發區的派出機構,行使相當于縣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具體組織實施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檢查驗收移民安置和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組織移民開發生產,妥善安排移民生活;負責移民的管理、教育、培訓、計劃生育、社會治安、造林綠化等工作。各遷出縣要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對移民搬遷工作的領導,成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與縣扶貧揚黃工程建設指揮部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按照自治區扶貧揚黃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移民搬遷計劃,認真落實移民對象和任務,精心組織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三、移民安置
移民安置政策性強、任務繁重,是開發建設中的重點和難點。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扎扎實實抓好搬遷、安置各個環節的組織協調工作,做到統一規劃、統一組織、統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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