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版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立合同單位: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項目內容及規模:
總投資及資金籌措:
總投資____萬元
(其中:征地費____萬元,開發費____萬元,建筑安裝費____萬元)。
投入資金規模____萬元,甲方出資____萬元,分__次出資,每次出資____萬元,預收款____萬元;乙方出資____萬元,分__次出資,每次出資____萬元。
合作方式:
各方負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占用費按月利率__‰計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內付給出資方。資金的償還按如下時間及金額執行_________,最后一次還款時,資金占用費隨本金一起還清。
財務管理:
1.成本核算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決算編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財產清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潤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該項目資金在______行開戶管理。
2.____方經濟責任由______擔保。保證方有權檢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證方同意當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經濟責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____方對抵押品享有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報送______等有關單位各存1份。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補充須經由甲乙雙方簽訂變更合同協議書,并須保證方同意,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
帳戶: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
帳戶:________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11月28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20**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三)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0**年12月1日寧復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1.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征收補償的落實情況”;
2.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項目的立項計劃、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3.刪去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項;
4.條文順序作相應訓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磺Ф偃f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其中貨幣資金在一千萬元以上,并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ǘ┯惺幻陨铣钟匈Y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二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一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
?。ㄈ┡c專業技術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經初審合格的,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Y質等級申報表;
?。ǘ憾ㄙY質證書;
?。ㄈI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Y產負債表和驗資證明;
?。ㄎ澹┓ǘù砣说纳矸葑C明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
?。┓康禺a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執行情況報告;
?。ㄆ撸┮验_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ㄒ唬┮患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ǘ┒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ㄈ┤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ㄋ模┧募壻Y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開發項目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三萬平方米。
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據資質證書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建筑面積按總規模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越級承擔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ㄒ唬┮患壻Y質,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ǘ┒壻Y質、三級資質、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證書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接受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及管理,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無償占用或者強迫壓價購買開發企業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控制零星項目建設,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城市危(舊)房屋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列入規劃的,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確實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采用協議方式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集體審核確定協議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協議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收購儲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資本金投入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收到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并依法辦理其他手續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每半年向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下列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魇昭a償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收集、整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移交房地產開發項目檔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轉讓或者銷售、出租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凑粘鲎尯贤s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于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并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轉讓合同;
?。ǘ╉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等審批文件;
?。ㄈ╉椖康牧㈨椨媱?、規劃、建設用地、拆遷等審批文件;
?。ㄋ模╉椖窟M展情況的證明材料;
?。ㄎ澹╇p方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證書;
?。┓康禺a開發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銷售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和現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具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有任何性質預售行為,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預定性質的費用。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刺峁┑念A售商品房工程施工進度計算,地上建筑設計層數三層以下的建筑主體完工,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四層以上七層以下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設計層數八層以上的完成建筑主體的二分之一,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ㄎ澹┮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ǘ┤〉猛恋厥褂脵嘧C書;
?。ㄈ┏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ㄋ模┮淹ㄟ^竣工驗收;
?。ㄎ澹┡涮谆A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捌谖飿I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四十條 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購買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并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分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購買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確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知購買人。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對商品房面積實施測繪,并將測繪結果及有關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購買人出示測繪結果。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對所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損害,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從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購買人認為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原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購買人購買商品房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ǘ﹤卧?、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篇3:吉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12)
吉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
?。?0**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9日吉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含商品房銷售)、房屋租賃、房地產抵押及房地產中介服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及其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稅務、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地產轉讓(含商品房銷售)、租賃、抵押等,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依法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ㄒ唬┵I賣、拍賣;
?。ǘ├^承、贈與、交換;
?。ㄈ┑謧?;
?。ㄋ模┮苑康禺a合資合作、作價入股;
?。ㄎ澹┓ㄈ嘶蛘咂渌M織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購或者兼并等改變房屋所有權歸屬;
?。┙浫嗣穹ㄔ号袥Q、裁定、調解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調解等改變房屋所有權歸屬。
第六條 房地產轉讓,交易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不得瞞報或者不實申報。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后,交易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八條 集體土地上住宅所有權轉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交易當事人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
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房屋所有權轉讓,交易當事人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商品房銷售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本條例所稱的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根據建設工程規劃開發建設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預售,是指開發企業將其建設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前依法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房屋竣工驗收后,開發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商品房的行為。
商品房現售,是指開發企業將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商品房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禁止進行商品房預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預售款性質的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ㄒ唬┕ど虪I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ǘ﹪型恋厥褂脵嘧C、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ㄈ┙ㄔO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進度說明;
?。ㄋ模╅_發建設項目工程進度的有關資料(高層建筑已達到主體2/3層數以上、非高層建筑已達到最高層數;或者工程建設進度達到標準層且高層建筑達到主體2/3層數、非高層建筑達到最高層數所需建設資金已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存入的監管賬戶證明);
?。ㄎ澹┥唐贩夸N售方案;
?。┣捌谖飿I服務及物業管理用房已落實的證明;
?。ㄆ撸┝庾》颗浣ㄒ崖鋵嵉淖C明;
?。ò耍╊A售商品房測繪資料;
?。ň牛┥唐贩款A售款監管協議書。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并現場查勘,符合規定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款實行監管制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與預售款開戶銀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并在銀行設立預售款監管賬戶,商品房預售款必須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存入監管賬戶。
解除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前,商品房預售款專項用于購買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的款項和支付施工進度款。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將商品房預售款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時,承購人應當將購房款直接存入預售款監管賬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開發企業換領交款憑證。
開發企業不得在沒有簽訂預售款監管協議的商業銀行為承購人辦理商品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
商業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按揭商品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必須全部劃入預售款監管賬戶內,不得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開發企業提出的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申請,撥付預售款。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開發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并核定用款額度。符合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劃款意見,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開戶銀行;不符合劃款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核定預售款監管賬戶預留資金監管金額和預留初始登記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核準撥付商品房預售款:
?。ㄒ唬o正當理由超出用款額度的;
?。ǘ嶋H用途、收款單位與申請不符的;
?。ㄈ┮褤芸铐椢窗凑找幎ㄊ褂玫?。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時,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工程建設進度達到標準層且高層建筑達到主體2/3層數、非高層建筑達到最高層數所需建設資金已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存入的監管帳戶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款時,只核撥開發企業繳存的建設資金,達到規定層數后,方可撥付商品房預售款。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解除預售款監管,并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開戶銀行。
第十八條 商品房現售實行備案制度。
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方可進行商品房現售。
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繼續開發建設達到商品房現售條件的,必須及時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ど虪I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ǘ┓课輽鄬俚怯涀C明材料;
?。ㄈ┥唐贩夸N售方案;
?。ㄋ模┪飿I管理落實證明;
?。ㄎ澹┝庾》颗浣ㄒ崖鋵嵉淖C明;
?。╀N售商品房測繪資料。
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還需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現售資料進行審查,并現場查勘,符合規定的,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發《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進度安排、銷售(預售)房屋套數、銷售價格、面積測繪(預測)及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具體范圍等。
開發企業必須按照商品房銷售方案進行銷售;在商品房銷售方案內已確定不用于商品房銷售的房地產,禁止按照商品房形式銷售。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因土地、規劃等相關批件內容已變更或者商品房實測面積與預測面積不符等,導致商品房銷售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變更商品房銷售方案的,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程序辦理,并公示。
已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不得變更商品房銷售方案。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并向買受人(承購人)明示下列材料:
?。ㄒ唬╅_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ǘ╀N售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ㄈ┙浺巹澬姓鞴懿块T批準的小區配套設施平面圖;
?。ㄋ模潜P銷控表;
?。ㄎ澹┥唐贩抠I賣合同示范文本;
?。┦召M清單;
?。ㄆ撸┥唐贩棵娣e測繪報告;
?。ò耍渡唐贩款A售管理辦法》法律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法律文本;《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ň牛渡唐贩款A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合同備案網上查詢地址;
?。ㄊ┥唐贩康慕Y構、戶型、裝修標準;
?。ㄊ唬嵤┪飿I管理的證明;
?。ㄊ╀N售價格和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
?。ㄊ╊A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代理銷售的,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并向買受人(承購人)明示代理銷售機構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
本條第一款所列材料,開發企業無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承購人)按照規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明確銷售價格、交付時間、建筑面積、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開發企業必須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通過各種媒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應當載明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證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的,不得含有表示銷售商品房意思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預售的商品房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后,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購人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或者依法代辦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含柜臺、攤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書面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合同終止事宜等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每兩年分區域公布市場指導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儆谶`法建筑的;
?。ǘ┺D租房屋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非住宅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到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同時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
?。ㄒ唬┓课葑赓U合同;
?。ǘ┓课輽鄬傧嚓P證明;
?。ㄈ┊斒氯说姆ǘㄉ矸葑C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住宅房屋租賃當事人持上述證件、資料,到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同時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房屋。
承租人需要拆改、裝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屬設施、設備的,必須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及暫住證明時,應當查驗《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應當書面通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抵押權人和承租人。抵押期間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章 房地產抵押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合法的房地產、在建工程及預購的商品房可以設立抵押。
依法以集體土地上建筑物設立抵押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申請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在建工程抵押或者以預購的商品房申請抵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抵押權人發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或者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
在建工程和預購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間內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該房屋初始登記的同時,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或者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設立抵押,再次抵押額度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三十八條 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開發企業不得申請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已設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房屋不得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
第六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咨詢等。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四十條 新設立的或者申請資質升級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必須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相關標準。
房地產估價當事人對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委托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作出鑒定。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拍賣、典當、置業擔保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按照規定持有關資料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辦理備案的,禁止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外埠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應當到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信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必須經統一考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
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必須進入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禁止以個人名義執業,禁止跨機構同時從業。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人員在中介服務活動中禁止有下列行為:
?。ㄒ唬阂獯?、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ǘ┲苯踊蛘唛g接幫助他人從事房地產違法交易;
?。ㄈ┬孤段腥说拿孛?;
?。ㄋ模┰试S他人以自已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
?。ㄎ澹╇[瞞價格信息賺取差價;
?。┏胶藴实臉I務范圍經營;
?。ㄆ撸┓?、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十條規定,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ǘ┻`反第十二條規定,開發企業將商品房預售款挪作他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挪用數額1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預售行為。
?。ㄈ┻`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在沒有簽訂監管協議的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每筆交易處以30000元罰款。
?。ㄋ模┻`反第十八條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擅自現售商品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0元罰款。
?。ㄎ澹┻`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銷售方案銷售商品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
?。┻`反第二十五條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合同備案的,責令其補辦,并對每筆交易處以3000元罰款。
?。ㄆ撸┻`反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向買受人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相關文件或者未依法代辦房屋權屬登記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住宅每筆交易處以20000元罰款;對非住宅每筆交易處以50000元罰款。
?。ò耍┻`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辦理的,對住宅出租當事人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當事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ň牛┻`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0元罰款。
?。ㄊ┻`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的,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業、跨機構同時從業的,或者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違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ㄊ唬┻`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違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允許他人以自已的名義從事中介服務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原審批機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的,由稅務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件、資料或者以欺詐手段辦理交易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中涉及土地交易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吉林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