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土地流轉承包合同
甲方(流轉方):
乙方(承流轉方):
甲方同意位于塘計1畝,以流轉承包土地的形式出租給乙方經營用地,現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如下:
一、流轉時間,租地暫定5年,自20**年9月1日起至20**年8月30日止,每年租金5000元。
二、付款方式:按年付。每年的9月1日付款。
三、乙方不得私自將用地轉讓給第三方,如特殊情況下須經甲方同意才能實施。
四、 期滿后未遇政府公共建設征用時,乙方如要續租,有優先權。
五、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后,不得后悔中途退出。
六、乙方在租地時由乙方引發的任何情況由乙方自己負責,并承擔民事責任。
七、在經營期間乙方應做好衛生工作。
八、甲方要保證叁通。即水通、電通、路通,水電費由乙方承擔。
九、合同存續期間,如遇政府合法征用,乙方在取得投資賠償后必須服從征用。在其經營范圍內設施,搬遷賠償(即政府的土地物,搬遷費),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費賠償歸甲方。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發包方(甲方):南京市江寧區____行政村。
負責人:______,村委會主任。
承包方(乙方):______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總經理。
因乙方將對__河道局部拓寬,進行堤岸整路,提高該河段防洪抗旱能力,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就乙方承包甲方沿____河岸部分水塘用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經研究同意,將____公路東側沿____河北岸的北外口向北、向東范圍內約____畝魚塘、水塘發包給乙方經營使用。實際面積以現場測量為準(附實測圖)。
二、承包期二十年,自20__年____月____日至202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期屆滿,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設的所有不可移動的固定設施無償交付給甲方。乙方如需繼續承包,甲方同意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優先承包權。
三、土地承包金:每畝每年壹仟元,按年支付;乙方于每年元月1日向甲方支付全年的土地承包金。
四、承包土地范圍內的現有設施,在甲乙雙方及甲方村民代表現場測量評估后,商定補償價格;在乙方補償款劃入甲方帳戶后,由甲方負責在20日內拆除上述設施;20日屆滿,視為甲方已清除了全部設施。
五、甲方保證在承包期內協調處理好周邊矛盾,以保障乙方正常承包經營及建設。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因經營需要修建基礎設施,應按國家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甲方應予以協助。乙方在基礎設施建設中如遭到甲方村民的阻擾、干涉,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解決。如系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行承擔。
六、違約責任:甲方違約,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如未按時支付承包金,應承擔違約責任,除向甲方支付承包金外,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向甲方賠償損失;如逾期六個月未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并無償收回發包的魚塘、水塘及土地上的固定設施。
七、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簽字蓋章后由甲方報鎮政府批準后生效。
甲方:乙方:
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日期:200 年 月 日
篇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2019年)
法釋[2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