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回購協議
甲方:z長升園酒店有限公司
乙方:
因甲方開發zc大廈項目所需,于年月日同乙方簽訂合同編號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下稱“預售合同”)?,F雙方就相關事項約定如下,供雙方共同信守:
1、甲方代乙方支付購房首期款(即預售合同項下房款的%)以及各期銀行按揭款,但乙方應出具欠條給甲方。
2、甲方代乙方付清所有銀行按揭款之日起,甲方有權向乙方回贖上述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產權及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回贖價格為甲方代乙方支付的購房首期款及各期銀行按揭款的總和,即回贖款與乙方對甲方所欠之款項數額相等。
3、因辦理上述事項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應于甲方要求之日起日內將本協議第2條所述之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于甲方,否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第2條所述之回贖價格的%的違約金;乙方不將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甲方的,除應返還欠款及利息外,還應賠償甲方本協議第2條所述之回贖價格的 30 %的違約金。
5、甲方應及時支付本協議第1條所述之款項,否則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任何涉及上述預售合同項下房屋的糾紛及由此產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7、凡因本協議的履行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8、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所在地:住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簽訂于
篇2:上海市屬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購試行辦法(2009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滬府辦發〔20**〕3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配套商品房供應和管理,確保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和重點舊區改造項目動遷對安置房源的需求,制訂本試行辦法。
一、已安置房源回購的適用范圍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需要轉讓的,應當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實施回購。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產權證已滿5年需要轉讓的,可以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實施回購。
二、回購的實施部門
市屬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購,原則上由原安置區縣的房管部門組織本區縣相關單位和動遷公司實施。原安置區縣房管部門無意對已安置房源進行回購的,經區縣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報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理局指定其他區縣房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縣房管部門在實施回購前,應當書面告知配套商品房產權人,編制房屋回購使用計劃,指定相關單位或者動遷公司實施回購。
三、已安置房源的回購條件
市屬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的回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房地產權證滿2年,且無任何產權糾紛;
(二)房屋產權人他處有房,且無住房困難問題。
四、回購的價格
房屋回購價格參照市場評估價的一定比例,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
房屋產權人按本試行辦法規定,將房屋轉讓給回購實施部門的,免收政府收益。
五、回購的流程
(一)條件審核
區縣房管部門負責受理被回購房屋產權人提出的房屋回購申請,并根據本試行辦法對回購房屋的條件進行審核。
(二)價格協商
區縣房管部門與被回購房屋產權人協商確定評估公司,由協商確定的評估公司對回購房屋進行評估,并根據本試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與房屋產權人協商房屋回購價格。
房屋評估費由區縣房管部門承擔,并可計入回購成本。
(三)簽訂合同
區縣房管部門出具房屋回購的證明材料,明確房屋回購的具體單位或動遷公司等相關事宜,并蓋章確認。
區縣房管部門明確的單位或動遷公司與被回購房屋產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轉讓雙方持《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文件,申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四)辦理登記
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根據區縣房管部門蓋章確認的證明材料,辦理回購房屋的房地產登記手續。頒發的房地產權證不再注記“配套商品房”字樣。
六、回購房屋的使用和管理
回購房屋必須用于市重大工程、重點舊改項目動遷安置,并在動遷協議中明確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刭彿课莨?不受5年內不得交易的限制。
回購房屋的安置價格,由區縣房管部門結合回購價格、回購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因素予以確定。
區縣房管部門應當對回購房屋的使用進行管理,并定期將房屋回購和使用情況報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備案。
區縣屬配套商品房轉讓和使用,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
本試行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