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城合作經營訂鋪書 編號: 號
甲方:高安市中山商貿城 乙方:
電話:0795-* * 電話:
地址:高安市中山路與橋南路交匯處 地址:
甲、乙雙方就高安市中山商貿城合作經營事宜,一致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于高安市中山商貿城 路的第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與乙方合作使用,商鋪一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層合計建筑面積 平方米,合作期限為三年。
第二條 合作商鋪的經營范圍為 ,乙方的經營品牌為 。
第三條 本商鋪合作金為 元/平方米.月(按一層建筑面積計算),合計 元/月,合作期內乙方享受免 月合作金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本定鋪書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合作商鋪定金,定金金額為人民幣: 元,該定金在簽定《合作經營協議書》時自動轉為商鋪合作經營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應于本定鋪書簽訂后十日內與甲方簽訂本商鋪的《合作經營協議書》,若乙方不能按期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則視乙方自動放棄合作經營權,合作商鋪定金恕不退還。
第六條 本認購書一式叁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甲、乙雙方簽署《合作經營協議書》之日起,本定鋪書失效并由甲方收回。
甲方:高安市中山商貿城 乙方:
代表: 代表:
時間: 年 月 日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編輯(一九九五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已于1995年8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編輯(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根據20**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三條 合作企業在批準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范圍內,依法自主地開展業務、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本實施細則第九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為中國合作者的主管部門。合作企業有二個以上中國合作者的,由審查批準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主管部門。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作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合作企業的有關事宜依法進行協調、提供協助。
第二章 合作企業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設立合作企業屬于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ㄒ唬┩顿Y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投資限額以內的;
?。ǘ┳曰I資金,并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生產條件的;
?。ㄈ┊a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ㄋ模┯蟹?、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設立合作企業,應當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準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ㄒ唬┰O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ǘ┖献鞲鞣焦餐幹频目尚行匝芯繄蟾?/a>,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ㄈ┯珊献鞲鞣降姆ǘù砣嘶蚱涫跈嗟拇砗炇鸬暮献髌髽I協議、合同、章程;
?。ㄋ模┖献鞲鞣降臓I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ㄎ澹┖献鞲鞣絽f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彶榕鷾蕶C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項中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五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查批準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者修正。
第八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批準證書。
國務院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頒發批準證書,并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將有關批準文件報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批準:
?。ㄒ唬p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ǘ┪:野踩?;
?。ㄈΝh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ㄋ模┯羞`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協議,是指合作各方對設立合作企業的原則和主要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文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合同,是指合作各方為設立合作企業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文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約定合作企業的組織原則、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書面文件。
合作企業協議、章程的內容與合作企業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合同為準。
合作各方可以不訂立合作企業協議。
第十一條 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自審查批準機關頒發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內,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有重大變更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献鞲鞣降拿Q、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ǘ┖献髌髽I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
?。ㄈ┖献髌髽I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ㄋ模┖献鞲鞣酵顿Y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的轉讓;
?。ㄎ澹┖献鞲鞣绞找婊蛘弋a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献髌髽I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以及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分配,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ㄆ撸┎捎玫闹饕a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ò耍┊a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和境外銷售的安排;
?。ň牛┖献髌髽I外匯收支的安排;
?。ㄊ┖献髌髽I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ㄊ唬┖献鞲鞣狡渌x務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
?。ㄊ┴攧?/a>、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ㄊ┖献鞲鞣街g爭議的處理;
?。ㄊ模┖献髌髽I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條 合作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献髌髽I名稱及住所;
?。ǘ┖献髌髽I的經營范圍和合作期限;
?。ㄈ┖献鞲鞣降拿Q、注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ㄋ模┖献髌髽I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認繳出資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ㄎ澹┖献鞲鞣绞找婊蛘弋a品的分配,風險或者虧損的分擔;
?。┖献髌髽I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會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職責;
?。ㄆ撸┙洜I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辦事規則,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ò耍┯嘘P職工招聘、培訓、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等勞動管理事項的規定;
?。ň牛┖献髌髽I財務、會計和審計制度;
?。ㄊ┖献髌髽I解散和清算辦法;
?。ㄊ唬┖献髌髽I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章 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四條 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
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資金總和。
第十六條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
合作企業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第四章 投資、合作條件
第十七條 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
第十八條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
第十九條 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條 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沒有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献髌髽I名稱;
?。ǘ┖献髌髽I成立日期;
?。ㄈ┖献鞲鞣矫Q或者姓名;
?。ㄋ模┖献鞲鞣酵顿Y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
?。ㄎ澹┖献鞲鞣酵顿Y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日期;
?。┏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抄送審查批準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作企業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主任的,副董事長、副主任由他方擔任。
第二十七條 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或者委員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派的,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或者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視為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并在表決中棄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或者委員。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也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作出決議。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ㄒ唬┖献髌髽I章程的修改;
?。ǘ┖献髌髽I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ㄈ┖献髌髽I的解散;
?。ㄋ模┖献髌髽I的資產抵押;
?。ㄎ澹┖献髌髽I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献鞲鞣郊s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外,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對外代表合作企業。
第三十二條 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
合作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
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董事或者委員可以兼任合作企業的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勝任工作任務的,或者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決議,可以解聘;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作企業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并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
合作企業應當將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連同被委托人的資信證明等文件,一并報送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六章 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第三十六條 合作企業按照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和生產經營規模,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
政府部門不得強令合作企業執行政府部門確定的生產經營計劃。
第三十七條 合作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合作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合作企業可以自行向國際市場銷售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國外的銷售機構或者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經銷其產品。
合作企業銷售產品的價格,由合作企業依法自行確定。
第三十九條 外國合作者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業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流轉稅。上述免稅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國內銷售的,應當依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四十條 合作企業不得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出口產品,不得以高于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進口物資。
第四十一條 合作企業銷售產品,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銷售。
第四十二條 合作企業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第七章 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
第四十三條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
?。ㄒ唬┰诎凑胀顿Y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ǘ┙涁斦悇諜C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
?。ㄈ┙涁斦悇諜C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外國合作者依照前款規定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外國合作者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
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第四十六條 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證。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單方自行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所需費用由委托查帳方負擔。
第八章 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條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
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第四十八條 合作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ㄒ唬┖献髌谙迣脻M;
?。ǘ┖献髌髽I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ㄈ┲型夂献髡咭环交蛘邤捣讲宦男泻献髌髽I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ㄋ模┖献髌髽I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ㄎ澹┖献髌髽I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做出決定,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在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第四十九條 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關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
第五十二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合作各方約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十三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設立聯合管理機構。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
聯合管理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五十四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應當在合作企業所在地設置統一的會計帳簿;合作各方還應當設置各自的會計帳簿。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合作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適用中國法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包括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審計、外匯、稅務、勞動管理、工會等,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舉辦合作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商貿城商鋪合作經營協議書
商貿城商鋪合作經營協議書
編號:
合作方(甲方):高安市**商貿城
地址:高安市**路**路交匯處
電話:z傳真:
合作方(乙方):
地址:
電話:
營業執照或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高安市中山商貿城商鋪合作經營事宜,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協議標的
第一條 甲方將座落于高安市中山路與橋南路交匯處的中山商貿城路,第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與乙方合作使用,商鋪一層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層合計建筑面積為平方米。
第二條 雙方合作使用該商鋪的期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經營范圍及鋪位管理
第三條 本市場的定位及經營范圍是經大量的市場調查及充分的項目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準確認定及長期保持,對本市場總體經營成敗及每一位經營者的經營成功與投資回報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本市場的定位必須得到甲、乙雙方的遵守。
第四條 乙方經營的商品須服從甲方功能分區規劃,不允許經營非區域規劃商品。乙方經營范圍為:;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單方面改變經營范圍。
第五條 乙方自行裝修其鋪位,其裝修設計、色彩須與市場整體設計、色彩協調;其設計、裝修方案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乙方負責辦理裝修報建和驗收(包括消防)等手續,并承擔所有費用;裝修過程還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裝修規定。
第六條 自接到甲方入場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乙方提出裝修方案并報甲方批準,方可入場裝修。
第七條 乙方必須配合商場統一的開業日期,如因自身原因導致未能如期開業,而影響到整個商場形象者,甲方有權沒收乙方所繳保證金,并有權讓乙方退場。
第八條 協議期內,乙方如將約定商鋪轉讓、轉租或轉包給第三者使用或經營,之前必須報甲方備案,并保證第三者簽署協議,認可本協議和各項條款。乙方所享有的優惠,在轉讓給第三者后,第三者可以繼續享有剩余優惠,直至各種優惠使用完畢。否則,乙方不得將約定鋪位轉讓、轉租或轉包。
第九條 商鋪面積一經確定,乙方不得任意改變,若乙方隨意增占使用面積,除責令其退回原位外,甲方可處以五千元的罰金。
三、商品管理
第十條 乙方經營的商品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如乙方因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查處,后果由乙方獨自承擔,若因此導致提前結束經營,乙方所繳納的保證金概不退還。
四、營業管理
第十一條 “高安市中山商貿城”由甲方組建或委托專業經營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甲方統一組織的促銷活動與乙方有關的,乙方有義務積極配合參與。
第十三條 經營場地的二次裝修費用由乙方單獨承擔,乙方不可以將場地內的固定裝修部分拆除或移動,所有活動的貨架及其他裝修部分,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替換或撤走,否則將扣押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
五、費用繳納
第十四條 乙方須每月10日前預交次月的各項費用,包括:
1、自市場開業之日起按甲方管理規定交納相應的管理費用0.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費標準按國家每年的物價指數調整。
2、各個鋪位的電費(按電表數額),電話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合作經營保證金標準及收?。?/p>
本商鋪的合作經營保證金為人民幣______元,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向甲方繳納,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六條 商鋪合作金標準及收取辦法: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商鋪合作金。
雙方約定商鋪的合作金為____元/平方米.月(按一層建筑面積計算),合計金額為______元/月。乙方如全面、實際履行本協議,則,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第一年全部及第二年一半的合作金付款義務,即第一年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合作金,第二年乙方按 元/平方米.月(合計金額為____元/月)向甲方交納優惠合作金,每六個月交納一次,交納時間需提前一個月。
第三年乙方按元/平方米.月(合計金額為______元/月)向甲方交納標準合作金,每六個月交納一次,交納時間需提前一個月。
第十八條 本協議因不可抗力解除,乙方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時間向甲方繳納合作金。
第十九條 如乙方未按時交納合作金,則應承擔滯納金(每日按月合作金的1%計算),甲方并可自延遲交納的次日起,采取停電、水或封閉營業場所等措施。
第二十條 甲方自商鋪實際交付一年內,承擔保修責任;若商鋪損壞非甲方責任所致,甲方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期滿,乙方無違法經營、無違約行為、無拖欠各項應繳納費稅并完好無損交回商鋪后,甲方應退回合作經營保證金。
六、協議解除
第二十二條 乙方如違反下列任一款項,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并沒收全部保證金,乙方尚須交清所有應交納的費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甲方有權留置乙方所有物品,依法變賣,優先受償,對不足部分,仍然享有追償權。
1.未按約定交納合作金;
2.所拖欠各種應繳款項總額等于一個月合作金金額;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本協議約定的商鋪用途;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商鋪轉租、轉包、允許他人使用或用作擔保;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停止營業;
6.嚴重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經甲方書面告知仍無改正;
7.經營過程中嚴重侵害甲方權益;
8.被國家有關部門查封、禁止營業、停業整頓或被處罰;
9.有其他違法行為。
七、其他約定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內,乙方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所引發之糾紛概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乙方不得將商鋪及甲方原有物品對外擔保。
第二十四條 乙方的雇員或經乙方同意使用商鋪人員的行為視為乙方的行為,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于200__年___月____日前將合作商鋪交付乙方使用;甲方的入場通知或公告,視為交付行為。
第二十六條 協議期內,甲方有權處置(轉讓、抵押)商鋪,但必須保證商鋪的權利繼受人履行本協議。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應退回保證金并承擔違約金(人民幣:元);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ㄒ唬┘追竭t延交付商鋪____個月以上;
?。ǘ┤粢蚣追竭`反本協議第二十條或二十六條,致使乙方無法繼續使用商鋪,而被迫遷離。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期滿終止后,乙方應于3日內遷離,商鋪由甲方接收。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權對有關市場管理事項進行修正調整,甲方應將變更后的內容及時通知乙方。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本協議雙方簽章后及時成立,為雙方信守之合約。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山商貿城乙方:
代表:代表: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