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學幼兒園校車管理使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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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安區學校、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對我區范圍內所有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因教育、教學需要用于運載學生的9座以上機動車(含學校、幼兒園自有和租用的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加強管理,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擬定《寶安區學校、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范》、《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范》、《寶安區校車安全考核、獎懲規范》、《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范》、《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范》和《責任與處罰》等六個部分。

  (二)根據《關于規范管理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的通知》(深寶府辦[****]94號)的精神,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和各學校、幼兒園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學校應安排專項的交通安全經費,用于校車安全檢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事故預防和駕駛員培訓等開支。

  第二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范

  (一)學校、幼兒園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并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不符合該辦法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該辦法的駕駛人一律不準聘為校車駕駛人。

  (二)學校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必須與車主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確安全責任的條款;學校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乘坐校車安全責任書》,明確學校、學生、車主單位等各方責任。

  (三)學校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核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

  (五)學校聘用自有校車駕駛員時,要嚴格把好駕駛員的資格關,建立完善包括駕駛員個人資料的管理檔案。

  (六)學校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于學校的時間內學校必須將《校車許可證》和《校車駕駛人證》收回。

  (七)學校自有的校車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客貨運輸,并不得租給他人。

  (八)學校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并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志;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并在實際地點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緊急情況下的報告和處理程序。

  (九)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駕駛員培訓,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定期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切實增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范

  (一)學校、幼兒園應當對使用校車情況建立檔案。街道轄管學校報街道教育辦備案,直屬學校報區教育局備案。

  (二)校車安全管理檔案目錄

  1.校車管理規章制度;

  2.學校與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

  3.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與校車管理員、校車駕駛員、跟車教師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4.學校與校車承租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寶安區接送師生的車輛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一)

  1.校車許可證;

  2.經轄區交警部門查驗的校車安全檢測表;

  3.45°現用校車彩照及經交警部門現場查驗證明;

  4.校車行駛證復印件(驗原件);

  5.“大三小六”性能檢測證明;

  6.校車座位安排表;

  7.校車購買保險票據;

  8.租用的車輛客運資質證明;

  9.交警、車管部門規定的有關資料;

  (四)寶安區校車駕駛員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二)

  1.校車駕駛人證;

  2.駕駛員三年以上無不良行駛記錄證明(附近期脫帽彩色照片);

  2.駕駛證復印件(經交警部門查驗,驗原件存復印件);

  3.當地區級公辦醫院體檢證明;

  4.駕駛員、司乘管理人員與校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5.交警、車管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五)每車每趟必須填寫《寶安區接送學生往返路線安全記錄表》,該表格式見附件三。

  (六)必須嚴格執行定學生定座位制度,《每趟校車搭乘學生名單》表格見附件四。

  (七)寶安區校車安全專項檢查表,表格見附件五。

  第四章寶安區校車安全考核、獎懲規范

  (一)區教育局對學校校車管理實行獎懲制度,對校車管理混亂的學校提出批評,并限期整改;對未整改、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學校全區通報批評;對發生校車安全事故的學校做出教育行政處罰。

  (二)區教育局年終對各學校全年校車安全情況進行考核,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通報表揚;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達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由于工作失職,不履行領導責任,導致發生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學校、幼兒園不得參加當年的規范化、優質化督導評估。

  第五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范

  (一)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應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的校車安全檢查;每月應與公安交警部門溝通了解交警部門查處的校車信息,并做出相應處理。

  (二)區教育局應對社會公布校車安全監督投訴電話,廣泛接聽和處理來自社會有關校車安全的投訴。

  (三)各學校應將交警部門、教育部門、學校的校車投訴電話張貼在校車的后方玻璃上,廣泛接受群眾的監督。

  (四)區教育局在全區統一聘任10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街道教育辦在街道范圍內聘請1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各學校根據需要聘任兼職校車監督員。校車監督員直接向街道教育辦或區教育局報告校車違規情況。

  (五)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應在接到有關校車違規投訴的三日內就投訴進行調查并將結果向局分管領導匯報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反饋給交警部門和校車安全監督員。

  (六)建立校車安全監督獎勵制度,設立專用經費對工作出色的校車安全監督員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范

  (一)校車駕駛員平時應自覺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熟悉交通安全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硬,具有適應各種路面,復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學校必須定期召開校車駕駛員工作例會,通報校車安全駕駛情況,組織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技術的學習,切實加強校車行駛的安全管理和駕駛員隊伍的建設。

  (三)每學期開學前請交警部門派出民警對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此項工作可由學校單獨進行或由街道教育辦統一組織進行。

  (四)街道教育辦每年可組織對校車駕駛員安全知識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通知學校不再續聘。

  第七章 責任與處罰

  (一)學校、幼兒園未將使用校車情況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未按規定查驗校車的,由區教育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行政處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責令停辦。

  (二)學校、幼兒園使用未取得《校車許可證》的機動車運載學生的,由區教育局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

  (三)學校、幼兒園未按規定對校車履行安全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校車超載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違法行為被查獲1次的,區教育局責令學校辭退校車駕駛員并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警告處分;被查獲2次的,區教育局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撤職處分。

  (五)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寶安區學校安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篇2:大學學校車輛使用規定

  (大學)學校車輛使用規定范本

  一、車輛使用范圍

  1. 學校黨辦、校辦的接待、會議及公務用車。

  2. 職工上下班交通車。

  3. 各院、系、部門重要、特殊和緊急的公務活動用車。

  4. 各院、系學生外出實習用車。

  5. 離退休辦公室喪葬用車。

  6. 新生入學接送及軍訓用車。

  在不影響上述用車的情況下,由運輸中心統籌安排其他用車。

  二、申請用車程序

  1. 除上下班交通車外,各院、系、部門如因公務,需要使用學校車輛的,必須派專人向運輸中心提前提出申請,認真填寫《派車單》,運輸中心審核符合規定的用車范圍后,下達出車任務,迅速調度車輛。如遇到緊急情況,可先安排車輛,用車單位須隨即至運輸中心補辦手續。

  2. 未經車隊隊長批準,駕駛員不得私自出車。

  3. 大批量的學生進行校外實習、校外考試等重要的教學活動如需用車,在不影響上下班交通車的前提下,可酌情安排。如無法調配本校車輛,可通過租車等其他途徑解決。

  三、服務標準

  1. 正點準時、車容整潔。

  2. 熱情周到、語言文明。

  3. 安全運行、平穩駕駛。

  4. 遵章守法、文明駕駛。服 務 宗 旨

  5. 態度和藹、儀表端正。

篇3:區小學校車管理使用制度

  區小學校車管理使用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車使用管理,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辦事效率, 增強安全系數,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校長直接管理校車,由后勤服務中心具體管理人員負責派車。

  二、學校各部門用車,需提前一天到后勤服務中心填寫出車單,統一安排發車,合理使用。

  三、學校各部門用車必須按行車路線行駛,中途不得改變路線,不允許以單位出車辦理私人之事。

  四、學校車輛原則不外借,如特殊情況,要經學校校長批準,方可派車。

  五、上班時間外(包括節、假日、晚上)因公用車的,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車。

  六、節假日校車必須停在學校內,特殊情況需要用車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

  七、未經校長或學校主管領導同意,擅自將校車開出學校的,如果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負責。

  八、學校車輛必須在市內實行定點加油、定點保養、定點維修、定點購買保險。

  九、司機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如違章行駛、停放,全部責任由司機自負。

  十、學生外出訓練、比賽等活動,由學校專職司機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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