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心校防治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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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校20**年防治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為切實作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確保校舍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現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及法律法規,并從學校實際出發,特制訂本預案。

  一、災害性質

  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陷塌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二、應急分類

  地質災害應急分:臨災應急和災害應急兩類。

  三、救災機構及職責。

 ?。ㄒ唬?、地質災害防治、救災工作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及班主任

  領導組主要職責:

  1、建立學校及周邊地質、地貌檔案,建立有效的預測、預警、預防和快速反應體系,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作好日常監控工作。

  2、根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執行上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指揮和下達其它地質災害防治救災任務。

  3、監督、檢查、落實各部門地質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組織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調查,預防災害發展趨勢和潛在的威脅,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和措施。

 ?。ǘ┑刭|災害搶險救災分組及職責

  指揮組負責人:**

  警戒組負責人:**

  救護組負責人:**

  疏散組負責人:**及班主任

  1、救災注意事項:

 ?、?、當某處發生地質災害時,全體人員應保持鎮定,及時報警并迅速依據任務分工和組長的命令擔負起搶救工作,不可袖手等待救災人員前來搶救而延誤時機。

 ?、?、迅速切斷配電箱總電源等。

 ?、?、救災人員抵達現場后,除參與搶救工作外,其余人員應從速遠離現場,以免影響或妨礙搶救工作的進行。

 ?、?、現場有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迅速搬離。

  2、各組職責:

  指揮組:(1)、熟悉學校建筑格局及道路情況;(2)、清楚學校地質災害的地點、范圍;(3)、了解學校內樓房裝修材料的性質;(4)、了解電線鋪設的線路;(5)、了解災害的走勢;(6)、確定逃生路線、避險場所、救護方案。

  警戒組:(1)、了解學校建筑格局及道路情況;(2)、當某處發生災害時,應迅速確定安全逃生的路線,避險場所,以便疏導他人逃生;(3)、在警戒線負責攔阻無關人員進入災害現場。

  救護組:(1)、應具備救護常識;(2)、應了解一般藥物的使用;(3)、清楚指定的逃生路線;(4)、根據傷情緊急救護,或送醫院治療。

  疏散組:(1)、利用學校報警設施和廣播迅速報道逃生方案;(2)、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班主任有序疏導學生。

  四、災情調查

  災情發生后,學校要積極協助查明原因,提供必要的信息。

  五、善后處理

  在事故發生后的善后處理過程中,應積極穩妥地開展工作,立即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治療,盡量安慰受傷人員及家屬,妥善解決他們的要求,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事故處理結束后,及時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縣教育局。

篇2: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生產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為造成地質環境惡化,給生產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塌陷、變形、泥石流、海水入侵和沙土液化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是重要城鎮、重要經濟區、國土綜合開發重點地區、交通干線、重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設工程、風景名勝區及地質災害易發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計劃。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地震、林業、水利、交通、煤炭、農業和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地質環境、預防地質災害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省國土資源部門。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全省范圍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具體情況,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制度和網絡,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工作。

  省地

  質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全省的地質災害狀況定期進行分析和趨勢預測。

  第十條 用于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的場地、設施和儀器,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檢查時應當出示由省政府統一印制的《遼寧省行政執法證》。

  第十二條 跨市、縣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同級計劃部門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城鎮建設和大中型水利、電力、鐵路、公路工程建設以及廠礦、工業區建設,凡屬省審批或者省轉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并提出勘查評價報告。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經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并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確認后,方可作為進行基本建設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地段、發生地段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和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六條 經批準在易發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定期向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報送開采地下水情況的資料。

  第十七條 經批準在高陡邊坡區開劈山體、進行公路、鐵路等工程建設的,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對防止滑坡、崩塌的加固措施,應當由所在市水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等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軟土、飽水粉砂土區域進行高能量振動性施工作業。

  第四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遵循誰誘發、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二十條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

  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投標的形式,確定承攬單位。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立項申請、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應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計劃等有關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申請和工程設計的審查,并在

  工程竣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應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計劃等有關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申請和工程設計的審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三)單位自行立項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由單位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資質證書。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資質證書所確定的等級,承擔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改正,其行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其行為屬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門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影響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01.26
【實施日期】1996.01.26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惡化地質環境、降低環境質量,直接或者間接危害人類安全和自然生態良性發展,給社會經濟建設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地質事件。地質災害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煤田火災、地面陷落、地裂縫、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疏干和由于地下水過量開采以及地下水位上升形成的水漬、水浸、水淹等災害。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質災害的防治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地區是自治區或行署、市確定的經濟開發區、農業綜合開發區(包括揚黃灌區),城市、村鎮、交通干線、重大水利工程、重點礦山、重點環保工程、重點廠址、名勝古跡、風景旅游區及自然保護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領導,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自治區地震、林業、農業、水利、土地、交通、煤炭、電力、環保、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和制止、舉報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行為的權利。
 

;第九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
第十條 凡有地質災害分布或者存在潛在威脅的重點防治地區,在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論證時,應當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進行以防災、減災為內容的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提供相應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報告。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報告的審批,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的審批權限及相應規范要求,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未經審查批準的成果報告,不得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依據,有關部門不得自行批準。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的匯交,按照國務院批轉國家地礦部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自治區對地質災害防治勘查工作實行登記認證制度。凡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單位,必須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后,方可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承擔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的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登記。
第十四條 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發證工作。
第十五條 在地質災害多發區,各級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環境監測站(網)。自治區級重點監測站(網),由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全面規劃,分級實施;行署、市、縣地質環境監測站業務上接受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的指導。
第十六條 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應當建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制度,定期發布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狀況通報。突發性、破壞性大的地質災害預報,應當經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危及本地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所獲監測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

部門的同時,應當報送當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部門。
禁止在煤田火區及規劃開采區、陷落區范圍內構筑建筑物。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地質災害防治教育納入全民安全教育的內容,普及防治地質災害的知識。

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的治理應當遵循誰投資誰受益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
第二十條 自然地質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負責治理,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人為因素如生產或者建設活動等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單位治理。誘發單位無力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組織治理,誘發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報告,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必須參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窘ㄔO項目中防治地質災害的工程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未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檢驗或者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的一切設施,場地及設備,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核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本轄區內發現地質災害發生或者有發生危險時,必須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采取緊急防災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地質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或者不辦理勘查項目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損失的,由構筑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人為誘發地質災害,造成環境惡化,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地質礦產或者環境保護等部門建議直接責任人員的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造成災害損失的,由地質礦產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按照各自職權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侵占或者破壞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勘查、監測、防治設施、場地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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