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求職的自薦信
敬愛的領導:
您好!
首先衷心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閱讀我的自薦材料!
我叫**,是**大學**專業**屆本科畢業生。
雖然我很平凡,但我不甘平庸。我誠實穩重,樂觀大方,積極向上且愛好廣泛。大學四年,我不僅學好了***專業全部課程,而且對計算機軟硬件有一定了解,自修了計算機基礎及應用專業,自學了網絡方面的一些知識。能熟練操作各類辦公軟件,制圖軟件。短短的四年里,我始終以“天道酬勤”自勵,積極進取,立足扎實的基礎,對專業求廣度求深度。在學好每門功課的同時,更注重專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優異成績完成了學業。同時,除了認真學習課堂知識,還積極參與文體活動與社會實踐。通過不斷的學習,我已變得成熟,穩重,具備了良好的分析處理問題的能力, 也鑄就了我堅毅的性格和強烈責任心,我堅信,也堅定的認為:"天生我材必有用"。
一滴滴汗水是面對昨日舒心的微笑,也是走向未來豐沛的信心。站在世紀的曙光中,面對新的考驗和抉擇,我無法退縮,也無法沉默,我要用我那雙冷靜善于觀察的眼睛,那顆真誠而熱愛事業的心,用那雙善于操作而有力的手,那雙發誓踏平坎坷的腳一如繼行的發揚對工作求真務實,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的工作作風和對事業執著追求的精神,磨礪前行。為您,為我,為我們的共同事業創造新的輝煌。
誠然,缺乏經驗是我的不足,但我擁有飽滿的熱情以及"干一行愛一行"的敬業精神。在這個競爭日益激烈的時代,人才濟濟,我不一定是最優秀的。但我仍然自信。"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一直是我的人生格言!
尊敬的領導,相信您伯樂的慧眼,相信我的實力,我真誠地期望能投足你的麾下,牽手事業路,風雨同舟,共同構筑美好的未來。
“給我一個舞臺,送您一臺好戲”這是我的承諾,也是我的決心。
此致
敬禮!
自薦人:**
篇2:師大學生宿舍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5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管理,充分發揮學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入住新校區的所有本、??茖W生。
第二章 入住管理規定
第三條 我校全日制本、??茖W生,原則上必須統一在校住宿。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確有特殊情況需在校外住宿者,必須由本人征得家長同意,并向輔導員遞交由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說明需校外住宿的原因,填寫《Z師范大學學生校外住宿審批表》,經學院審核批準,送后勤集團學生宿舍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校外住宿。申請校外住宿的手續于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住宿學生要按期繳納住宿費,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暫時未能繳交者,可按規定辦理緩交手續,但不得無故拖欠住宿費。
第五條 學生住宿采取以學院為單位,男女分樓、相對集中的原則,由后勤集團學生宿舍管理部門統一安排。住宿學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樓、房間、床位住宿。如遇特殊情況,經輔導員同意,可在學院學生宿舍內部進行調整,并報后勤集團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學生入住前,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人員應做好學生宿舍內和公共衛生區的衛生,并對宿舍內的設備和家具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學生入住后的正常使用。
第七條 若遇宿舍重大維修等原因,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同有關學院協調后,可以對學生宿舍進行局部調整或重新安排。
第三章 住宿管理規定
第八條 學生宿舍實行統一的作息制度。作息時間由學校有關管理部門另行公布。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按時熄燈,按時起床。
第九條 學生宿舍實行門禁制度。學生宿舍樓大門關閉時間與熄燈時間一致。學生要按時歸宿,因事遲歸者,應向宿舍樓管理人員出示本人有效證件,說明原因并按規定登記。
第十條 學生宿舍實行來訪客人有限準入制度和物品進出查驗制度。訪客須在宿舍樓值班室登記,宿舍樓管理人員要認真查驗來訪者的身份,并做好登記。嚴禁訪客擅自進入宿舍樓。校外男性來訪客人不得進入女生宿舍,本校男生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女生宿舍。來訪客人須在當天22:00前離開宿舍。學生不得在宿舍內留宿外來人員。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宿舍會客制度,會客時不得影響其他同學的學習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礙他人的言行舉止。宿舍樓管理人員要對帶出宿舍樓的物品進行檢查,禁止任何人擅自將他人物品帶出宿舍樓。
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為休息場所,任何人有保持宿舍樓安靜的義務。學生不得在宿舍、樓道及其他宿舍區大聲喧嘩、起哄;不得在宿舍樓內打球、打麻將、溜冰、踢足球等;不得在宿舍樓內養寵物或將寵物帶入宿舍。午休時間和晚上熄燈后,不得有吹拉彈唱、開音響和跳舞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無特殊情況不得在宿舍內拔打電話,如果接聽電話應當輕聲細語,以不影響他人為宜。
第十二條 住宿學生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住宿學生不得私改用電線路或私拉電線,在使用過程中發現電路異常,必須立即關上總閘,并報后勤集團宿舍管理人員,不得自行拆卸、修理;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電熱褥、電取暖器等高功率電器,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集體宿舍內使用的電器;不得在宿舍內煮飯、燒菜等;不得在宿舍內使用液化氣;不得在宿舍內使用明火;不得破壞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住宿學生發現火警、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場等措施。宿舍樓管理人員對于學生宿舍存在的違規用電或使用明火等違反消防安全的現象有權要求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學生宿舍實行傳染病報告制度。如發現宿舍內有傳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應及時報告輔導員和有關學院領導,學院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傳染病的學生應按醫院的要求調整住宿,治愈后,經醫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十四條 學生宿舍實行重大事項預警制度。對停水、停電等影響學生生活的事項或臺風、洪水等可能影響學生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自然災害,宿舍樓管理人員要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時間通知本宿舍樓的所有學生。
第十五條 學生如果發現治安、刑事等案件時,應當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保衛處、學工處和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并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個人或單位、團體不得在宿舍內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
第十七條 學生宿舍的水電用量以宿舍為單位結算,免費指標按月撥給,節余部分累加到下個月使用。超出定額部分按表讀數由宿舍成員協商分攤,并按時繳交。當住宿學生對水電費用有疑義時,有權向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查詢,并要求進行公正處理。
第十八條 宿舍樓內的水電設施、門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種由學校統一配置的設施、設備,是學校的公共財產,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內個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員集體保管,宿舍長負責。學生不得將宿舍內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移動、損壞家具及其他設施設備。調換宿舍時,公共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搬遷。學生未經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將自備或其它場所的家具搬入學生宿舍使用。學生有義務保持宿舍內公共財產的整潔,不在墻、門、窗、桌椅等公用設備上亂涂、亂畫、亂寫、亂張貼。
第十九條 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負責單項2000元以內的土木水電維修和單項2000元以上的土木水電報修工作。住宿學生如發現設施設備有損壞或丟失等現象,有權要求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及時處理,但人為損壞要照價賠償,相關責任人須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
第二十條 住宿學生經批準才能在宿舍使用電腦。凡打算購買或自帶電腦到宿舍的學生,應填寫《學生宿舍自備電腦使用申請》、簽訂《學生宿舍自備電腦使用保證》(兩項均存于各年級輔導員),經學院同意,并報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學生宿舍使用電腦。經批準可以使用電腦的宿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定》及學生宿舍作息制度,不能影響其他同學學習和休息,并要保證用電安全和室內整潔。
第二十一m.airporthotelslisboa.com條 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服務意識,要全面了解宿舍樓的情況和學生的基本情況,以認真負責的精神做好門衛管理和樓內巡邏工作;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和各學院做好學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嚴格執行學生宿舍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學生宿舍樓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學生宿舍樓的財產安全;及時將學生晚歸、外宿等情況通報輔導員或相關學院領導。宿舍樓管理人員對于住宿學生在宿舍樓內的各種違規違紀現象,有建議相關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宿舍樓管理人員脫崗或疏于管理,導致學生財產損失的,由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先行賠付。后勤集團有權向相關工作人員要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要加強學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積極主動配合宿舍管理部門抓好宿舍樓管理工作。各學院要成立學生樓管會,讓學生參與宿舍樓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退宿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或休學學生,應及時到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辦理退宿手續,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費從辦理退宿手續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還(以月為單位)。凡未辦理退宿手續的學生,離校期間仍須交納住宿費用。以上學生期滿回?;驈蛯W后,由學院提出申請,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給予安排住宿。
第二十五條 住宿學生畢業、轉學、退學或被學校開除學籍時,應在規定時間內(若未作規定,則在相關文件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個人物品搬離宿舍,并到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辦理退宿手續。無特殊原因不及時辦理退宿手續的,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有權將其物品搬出宿舍,并另辟地點予以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條 學生辦理退宿手續時,后勤集團宿舍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宿舍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家具進行檢查驗收。若有缺損應由學生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或恢復原狀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者將按《Z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篇3:師大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的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一;(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茖W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半年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二)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三)已受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逾
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屢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方面管理規定按《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曠課,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研究生曠課按《Z師范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賣淫、m.airporthotelslisboa.com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九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參加直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加傳銷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涂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為個人謀取利益和榮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 凡給本、??茖W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給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校授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學院應當及時將處分材料(含處分決定、原始旁證、事實核對表及審批原件等)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工作部(處)存檔,并由學校下發處分決定書;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如對學院處分意見有異議,可要求學院對該處分意見進行復議,如仍有分歧,報校長辦公會議裁定。
(二)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各學院應及時查明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并于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凡給本、??茖W生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給研究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或解除請示和學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請書等有關材料)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核實,報校分管領導批準。
(四)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等)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五)凡涉及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與有關學院聯合調查,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上報校分管領導同意后,轉各學院辦理。
(六)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分別在校、學院范圍內公布,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與學生家長。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解除處分決定的,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或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結業處理,辦理離校手續,并委托有關單位察看。待察看期滿,由本人提出申請,有關單位鑒定,經學校批準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關規定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申訴的機構。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福清分校、二級獨立學院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原《Z師范大學學生行政處分條例》、《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考場規則》和《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紀律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