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嘉興市加強市本級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2013年)

5365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嘉政辦發〔20**〕98號

  南湖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維護土地出讓合同的嚴肅性,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推動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結合市本級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供應政策

  (一)嚴格控制投放總量??茖W研判市場需求和土地供應潛力,優化商業、辦公、住宅用地結構比例,統籌安排市本級各區域房地產用地,嚴格控制投放總量。

  (二)嚴格實行出讓方案會審制度。對市本級房地產用地出讓方案實行會審制度,即由市政府召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對出讓方案(包括出讓方式、競買人資格、開發期限等)進行研究審定。

  (三)嚴格執行“凈地”出讓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切實落實“凈地”出讓制度。各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在申請辦理供地手續時,要一律拆除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注銷原房屋和土地權屬登記,并將房屋和土地權屬關系處理情況向國土資源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四)全面推行地塊規劃指標預評估制度和環境影響預評估制度。對擬出讓的房地產用地,各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應先委托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在綜合周邊交通、日照影響等情況后,提出合理的經濟技術指標,并作為出具規劃條件的依據。各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在申請辦理供地時,應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預評估,并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查,對未能通過環保部門審查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五)細化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規劃建設部門在出具出讓宗地規劃條件時,應細化商業用地的具體業態。嚴格控制宗地在開發過程中或開發結束后進行分割。對商業服務業類(如商場、市場、旅館等)經營性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開發業主持有物業的比例、用地分割和轉讓的要求及嚴禁大空間商業虛擬分割等內容。實行建設項目建筑設計方案限時提交制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企業競得土地后提交項目建筑設計方案的時限及因方案設計造成延期開工的責任。

  (六)嚴格控制出讓宗地規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出讓宗地規模的規定,市本級按中心城區不得大于20公頃、其他區域不得大于14公頃的標準執行,不得將不同宗地捆綁出讓。

  (七)合理確定項目開竣工期限。房地產項目開竣工期限應嚴格按照《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嘉政發〔20**〕7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住宅類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施工難度大、設備安裝和裝修周期長的四星級(含)以上酒店(賓館)、大型購物中心、超高層大樓、大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特殊項目,由規劃建設部門依據建筑工程工期定額等標準測算項目開發周期,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開竣工期限。

  二、強化房地產用地批后監管

  (八)嚴格控制宗地分期開發。開發企業對新受讓宗地申請分期開發的,規劃建設部門要按照《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的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明確企業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完成最后一期開發建設。

  (九)規范項目開竣工認定標準。房地產項目開工的認定,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執行,即: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房地產項目竣工應以規劃建設部門項目建筑驗收合格、核發《規劃核實確認書》(含附件、建筑規模一覽表)為準。鑒于項目竣工驗收環節多、時間長,項目竣工日以核發《規劃核實確認書》之日向前順延6個月為準;對于土地已出讓但出讓時未考慮裝修難度大、設備安裝和裝修時間長的四星級(含)以上酒店(賓館)等精裝修項目,竣工日以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項目主體結構完工時間為準。

  (十)統一批后監管政策。繼續實行土地出讓批后監管由市政府委托南湖區政府、秀洲區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三區”)管理制度?!叭齾^”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批后監管,不得隨意減免政府規費、違約金和土地閑置費,嚴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弄虛作假,為開發企業開脫責任。市政府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三區”執行監管政策、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

  (十一)建立違約責任集體審議制度。市、區兩級要建立集體審議制度,集體討論房地產項目開竣工違約和其他違約事項的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標準,其中“三區”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報市政府決策的項目,應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屬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違約的,必須嚴格追究其違約責任;對屬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企業違約的,責任單位必須說明具體原因,并承諾消除障礙的期限。

  (十二)建立土地出讓合同履約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企業,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要督促其及時處理違約責任,在違約責任得到處理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對土地出讓合同履約監管中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項目長期未能開發建設的,監察部門要開展行政監察,一旦發現違法違紀問題,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十三)

  加大違規違約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公開房地產用地土地出讓合同履約情況和違約處置情況,對延期時間長、影響大的項目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違約責任處理

  (十四)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違約的處理。對屬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項目開發建設違約的,在影響項目開發建設因素消除后,若該項目能繼續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建設的,則同意開發企業辦理延期開工或竣工手續,并不予追究違約責任;若因規劃調整等原因導致開發企業無法按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建設的,則由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按有關規定對開發企業進行補償,并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收回土地使用權手續。

  (十五)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違約的處理。對屬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項目開發建設違約的,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追究企業違約責任,并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對屬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其他事項

  (十六)本意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十七)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訂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25日

篇2:嘉興市加強市本級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2013年)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嘉政辦發〔20**〕98號

  南湖區、秀洲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為切實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維護土地出讓合同的嚴肅性,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推動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結合市本級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供應政策

  (一)嚴格控制投放總量??茖W研判市場需求和土地供應潛力,優化商業、辦公、住宅用地結構比例,統籌安排市本級各區域房地產用地,嚴格控制投放總量。

  (二)嚴格實行出讓方案會審制度。對市本級房地產用地出讓方案實行會審制度,即由市政府召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對出讓方案(包括出讓方式、競買人資格、開發期限等)進行研究審定。

  (三)嚴格執行“凈地”出讓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切實落實“凈地”出讓制度。各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在申請辦理供地手續時,要一律拆除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注銷原房屋和土地權屬登記,并將房屋和土地權屬關系處理情況向國土資源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四)全面推行地塊規劃指標預評估制度和環境影響預評估制度。對擬出讓的房地產用地,各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應先委托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在綜合周邊交通、日照影響等情況后,提出合理的經濟技術指標,并作為出具規劃條件的依據。各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在申請辦理供地時,應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預評估,并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查,對未能通過環保部門審查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供地手續。

  (五)細化出讓宗地規劃條件。規劃建設部門在出具出讓宗地規劃條件時,應細化商業用地的具體業態。嚴格控制宗地在開發過程中或開發結束后進行分割。對商業服務業類(如商場、市場、旅館等)經營性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開發業主持有物業的比例、用地分割和轉讓的要求及嚴禁大空間商業虛擬分割等內容。實行建設項目建筑設計方案限時提交制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企業競得土地后提交項目建筑設計方案的時限及因方案設計造成延期開工的責任。

  (六)嚴格控制出讓宗地規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出讓宗地規模的規定,市本級按中心城區不得大于20公頃、其他區域不得大于14公頃的標準執行,不得將不同宗地捆綁出讓。

  (七)合理確定項目開竣工期限。房地產項目開竣工期限應嚴格按照《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嘉政發〔20**〕7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住宅類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對施工難度大、設備安裝和裝修周期長的四星級(含)以上酒店(賓館)、大型購物中心、超高層大樓、大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特殊項目,由規劃建設部門依據建筑工程工期定額等標準測算項目開發周期,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開竣工期限。

  二、強化房地產用地批后監管

  (八)嚴格控制宗地分期開發。開發企業對新受讓宗地申請分期開發的,規劃建設部門要按照《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的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明確企業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完成最后一期開發建設。

  (九)規范項目開竣工認定標準。房地產項目開工的認定,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執行,即: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房地產項目竣工應以規劃建設部門項目建筑驗收合格、核發《規劃核實確認書》(含附件、建筑規模一覽表)為準。鑒于項目竣工驗收環節多、時間長,項目竣工日以核發《規劃核實確認書》之日向前順延6個月為準;對于土地已出讓但出讓時未考慮裝修難度大、設備安裝和裝修時間長的四星級(含)以上酒店(賓館)等精裝修項目,竣工日以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項目主體結構完工時間為準。

  (十)統一批后監管政策。繼續實行土地出讓批后監管由市政府委托南湖區政府、秀洲區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三區”)管理制度?!叭齾^”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批后監管,不得隨意減免政府規費、違約金和土地閑置費,嚴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弄虛作假,為開發企業開脫責任。市政府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三區”執行監管政策、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

  (十一)建立違約責任集體審議制度。市、區兩級要建立集體審議制度,集體討論房地產項目開竣工違約和其他違約事項的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標準,其中“三區”及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報市政府決策的項目,應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屬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違約的,必須嚴格追究其違約責任;對屬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企業違約的,責任單位必須說明具體原因,并承諾消除障礙的期限。

  (十二)建立土地出讓合同履約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企業,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要督促其及時處理違約責任,在違約責任得到處理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對土地出讓合同履約監管中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項目長期未能開發建設的,監察部門要開展行政監察,一旦發現違法違紀問題,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十三)

  加大違規違約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公開房地產用地土地出讓合同履約情況和違約處置情況,對延期時間長、影響大的項目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違約責任處理

  (十四)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違約的處理。對屬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項目開發建設違約的,在影響項目開發建設因素消除后,若該項目能繼續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建設的,則同意開發企業辦理延期開工或竣工手續,并不予追究違約責任;若因規劃調整等原因導致開發企業無法按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建設的,則由區域開發建設管理主體按有關規定對開發企業進行補償,并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收回土地使用權手續。

  (十五)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違約的處理。對屬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項目開發建設違約的,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追究企業違約責任,并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對屬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其他事項

  (十六)本意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十七)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訂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工作的有關政策。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7月25日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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