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辦發〔20**〕15號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10日
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電梯安全、規范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電梯,是指金華市區范圍內住宅物業電梯、住宅物業與相連非住宅物業的共用電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業主,是指在配有住宅電梯的住宅物業及與住宅物業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內對該電梯享有共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電梯維修費用包括材料(含易損件更換)費、人工費及與本次維修直接相關的土建工程費等。易損件是指電梯正常運行過程中較容易損壞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由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該電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權人不只一個的,應有書面文件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其他單位(個人)管理電梯的,被委托單位(個人)為該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的,實際使用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關協議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裝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拆遷安置房、農民聯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區)電梯,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以及民政、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實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的安全使用負第一責任。
第八條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和金華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電梯安全工作負總責,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者落實安全責任,組織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協調落實電梯運行、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更新等經費。
第九條 電梯維修、更新等相關費用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定期檢驗費用以及單臺單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維修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無物業服務費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支付。
(二)電梯單臺單次維修、改造、更新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征得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審核確認后,先行撥付預算經費的70%,余款在該電梯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決算后撥付。
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已不足,且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尚未續籌到位的,由該電梯受益業主按其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條 因電梯停用嚴重影響居民生活,急需維修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維修申請報告并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審核同意后,按以下簡易程序申請維修資金或政府墊資。
(一)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出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并在該電梯使用管理區域內公示,特殊情況可加急辦理。維修申請報告應包含維修內容、維修預算、施工單位資質等內容。
(二)電梯使用管理者持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向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已不足的,可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持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墊資申請報告等材料,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墊資。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后,區財政部門及時劃撥資金給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質監部門對電梯維修過程進行監督,維修后的電梯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者及時歸還政府墊資。
(四)無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實施。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的,由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經費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
備用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對使用期已超過15年的電梯,且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且短期內無法續籌到位的,應建立風險預判機制和經費籌措機制。
(一)區質監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電梯安全日常和專項監察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并通報給電梯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物業主管部門。
(二)區質監部門應定期將使用期已超過15年的電梯目錄通報給區物業主管部門,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目錄內電梯所在建筑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情況進行核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通報給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區物業主管部門核查結果后,應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個月內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繳、續繳方案,報區物業主管部門。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參照《金華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3日起施行。
篇2: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試行2015)
金政辦發〔20**〕15號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10日
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電梯安全、規范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電梯,是指金華市區范圍內住宅物業電梯、住宅物業與相連非住宅物業的共用電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業主,是指在配有住宅電梯的住宅物業及與住宅物業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內對該電梯享有共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電梯維修費用包括材料(含易損件更換)費、人工費及與本次維修直接相關的土建工程費等。易損件是指電梯正常運行過程中較容易損壞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由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該電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權人不只一個的,應有書面文件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其他單位(個人)管理電梯的,被委托單位(個人)為該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的,實際使用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關協議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裝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拆遷安置房、農民聯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區)電梯,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以及民政、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實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的安全使用負第一責任。
第八條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和金華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電梯安全工作負總責,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者落實安全責任,組織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協調落實電梯運行、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更新等經費。
第九條 電梯維修、更新等相關費用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定期檢驗費用以及單臺單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維修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無物業服務費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支付。
(二)電梯單臺單次維修、改造、更新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征得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審核確認后,先行撥付預算經費的70%,余款在該電梯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決算后撥付。
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已不足,且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尚未續籌到位的,由該電梯受益業主按其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條 因電梯停用嚴重影響居民生活,急需維修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維修申請報告并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審核同意后,按以下簡易程序申請維修資金或政府墊資。
(一)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出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并在該電梯使用管理區域內公示,特殊情況可加急辦理。維修申請報告應包含維修內容、維修預算、施工單位資質等內容。
(二)電梯使用管理者持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向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已不足的,可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持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墊資申請報告等材料,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墊資。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后,區財政部門及時劃撥資金給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質監部門對電梯維修過程進行監督,維修后的電梯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者及時歸還政府墊資。
(四)無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實施。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的,由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經費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
備用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對使用期已超過15年的電梯,且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且短期內無法續籌到位的,應建立風險預判機制和經費籌措機制。
(一)區質監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電梯安全日常和專項監察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并通報給電梯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物業主管部門。
(二)區質監部門應定期將使用期已超過15年的電梯目錄通報給區物業主管部門,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目錄內電梯所在建筑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情況進行核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通報給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區物業主管部門核查結果后,應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個月內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繳、續繳方案,報區物業主管部門。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參照《金華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3日起施行。
篇3: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2015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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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10日
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金華市區住宅電梯維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電梯安全、規范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電梯,是指金華市區范圍內住宅物業電梯、住宅物業與相連非住宅物業的共用電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業主,是指在配有住宅電梯的住宅物業及與住宅物業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內對該電梯享有共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電梯維修費用包括材料(含易損件更換)費、人工費及與本次維修直接相關的土建工程費等。易損件是指電梯正常運行過程中較容易損壞的元器件(部件)。
第六條電梯使用管理者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由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該電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權人不只一個的,應有書面文件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其他單位(個人)管理電梯的,被委托單位(個人)為該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的,實際使用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關協議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裝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拆遷安置房、農民聯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區)電梯,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以及民政、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協調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未落實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條電梯使用管理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的安全使用負第一責任。
第八條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和金華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電梯安全工作負總責,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電梯安全管理,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者落實安全責任,組織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協調落實電梯運行、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更新等經費。
第九條 電梯維修、更新等相關費用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定期檢驗費用以及單臺單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維修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無物業服務費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支付。
(二)電梯單臺單次維修、改造、更新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征得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審核確認后,先行撥付預算經費的70%,余款在該電梯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決算后撥付。
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已不足,且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尚未續籌到位的,由該電梯受益業主按其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條因電梯停用嚴重影響居民生活,急需維修的,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維修申請報告并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審核同意后,按以下簡易程序申請維修資金或政府墊資。
(一)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出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并在該電梯使用管理區域內公示,特殊情況可加急辦理。維修申請報告應包含維修內容、維修預算、施工單位資質等內容。
(二)電梯使用管理者持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向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沒有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已不足的,可由電梯使用管理者持電梯維修申請報告、墊資申請報告等材料,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墊資。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后,區財政部門及時劃撥資金給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物業主管部門、質監部門對電梯維修過程進行監督,維修后的電梯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者及時歸還政府墊資。
(四)無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實施。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的,由區物業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經費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備用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對使用期已超過15年的電梯,且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且短期內無法續籌到位的,應建立風險預判機制和經費籌措機制。
(一)區質監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電梯安全日常和專項監察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并通報給電梯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物業主管部門。
(二)區質監部門應定期將使用期已超過15年的電梯目錄通報給區物業主管部門,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目錄內電梯所在建筑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情況進行核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通報給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區物業主管部門核查結果后,應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個月內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繳、續繳方案,報區物業主管部門。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參照《金華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