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規劃條例
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各級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市)規劃部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四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六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規劃部門備案。其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制鎮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鎮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八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一)城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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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2012修正)
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20**修正)
?。?996年9月26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1997年8月5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根據20**年5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批準《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決定》的決定修正 20**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修訂)
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南寧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南寧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南寧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制鎮不另劃城市規劃區。
第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并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環境,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八條 南寧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分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其余建制鎮的規劃分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城市設計)。
第九條 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指定的縣域內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和縣域內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后,報市或縣人民政府審批,縣域內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同時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南寧市城市市區內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兩側、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沒有編制分區規劃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十公頃以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條件編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開辟的各類開發區,必須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必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進行。
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變更,必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單位有義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規劃基礎資料。
城市勘察、規劃設計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市、縣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區選址定點。嚴格控制在城市基礎設施不能滿足需要,又無有效措施的地區安排新建、遷建項目;禁止在公路沿線分散安排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使用土地時,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的,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等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必須附有原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者在開發和經營土地的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用地和學校用地等專用土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洪堤(墻)建造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必需遷建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另行安排。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道路、綠化帶和河道等公共用地兩側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負責一定面積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遷費用。此項公共用地經征用并拆除其地面建(構)筑物后,無償移交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用于道路、綠化或其他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采礦、采沙、取土、填占水域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轉讓,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構)筑物。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辦理延期手續。使用期滿或國家建設需要時由使用者無條件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清理現場,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陆?、遷建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
?。ǘ┰窋U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ㄈ┬枰淖冊型恋厥褂眯再|的;
?。ㄋ模┮婪☉斏暾埖钠渌樾?。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ㄒ唬┙ㄔO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
?。ǘ┮巹澬姓鞴懿块T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在法定工作日20天內作出批復。批準的,安排建設用地,并經規定程序報批后,核定建設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ㄈ┙ㄔO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6個月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的規劃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規劃平面布置圖經批準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工作日20天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報送建設用地規劃平面布置圖,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
?。ㄋ模┙ㄔO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一年內未申請用地,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參加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活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憑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建設。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以陽臺、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綠化和敷設管線等使用。后退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在南寧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中規定。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置綠地、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公共廁所等配套設施。配套設施與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劃要求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陆?、改建、擴建和建筑工程;
?。ǘ┬陆?、改建城市道路、橋梁、管線、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
?。ㄈ┪奈锉Wo單位的大修工程及改變原有外貌或者結構體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裝修工程;
?。ㄋ模┬枰儎又黧w承重結構的建筑大修工程;
?。ㄎ澹┭氐缆坊蛘咴趶V場設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爻鞘械缆返姆课萃饬⒚嫜b修工程;
?。ㄆ撸敉鈴V告設施的設置;
?。ò耍┮婪☉斏暾埖钠渌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
?。ㄒ唬┙ㄔO單位或者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ǘ┙ㄔO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ㄈ┦┕D設計完成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報送下列圖件:
?。ㄒ唬┨钔椎慕ㄔO工程申請表;
?。ǘ┊斈暧行У慕ㄔO工程項目計劃文件;
?。ㄈ┙ㄔO用地使用權證及原有建筑物產權證;
?。ㄋ模┮巹澬姓鞴懿块T批準的建筑紅線圖;
?。ㄎ澹┉h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坠こ淌┕D;
?。ㄆ撸┢渌募Y料。
第三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法定工作日20天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經批準并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明理由,經同意后可先動工,并在動工后5天內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一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否則不能頒發綜合驗收合格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無償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三十九條 建(構)筑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使用性質。需要變更建(構)筑物使用性質的,必須報原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進行臨時建設,應按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不得超過兩層,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必須報原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筑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買賣、轉讓;使用期滿或城市建設需要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一條 在新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修建圍墻,確實需要的,經批準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者以綠籬代替圍墻。舊區范圍內原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改造或拆除。
第四十二條 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ㄒ唬┰O計單位承擔建筑設計任務時,必須查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有關圖件;
?。ǘ┦┕挝辉诔邪ㄔO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ㄈ┙ㄖ芾聿块T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舊區范圍內的私房建設。舊區改造范圍內一般不再批準私房的新建、擴建、改建,確屬危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危房鑒定書,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進行維修,但應當在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處理好與相鄰建筑的關系,不得擴大原有占地面積及建設規模,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 農村個人住房建設應當統一規劃,相對集中,與村鎮建設相結合。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建立國家統一規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測量系統,使用統一的城市地形圖。
第五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規劃管理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活動。
規劃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內容如下:
?。ㄒ唬┪唇浺巹澰S可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
?。ǘ┙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ㄈ┙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及其執行情況;
?。ㄋ模┌凑找巹澖ǔ珊捅A舻貐^的規劃控制情況;
?。ㄎ澹┙ㄔO工程放線;
?。┙ㄔO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ㄆ撸┙ǎ嫞┲锏囊巹澥褂眯再|;
?。ò耍┌凑毡緱l例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查勘取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五十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袊乐赜绊懙?,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ǘ┯杏绊懮锌刹扇〈胧┫?,責令限期改正,并按違法建筑面積處以罰款;屬商業用房的每平方米200-300元;屬非商業用房的每平方米100-200元;無法計算建筑面積的按土建總造價的5-10℅罰款;
?。ㄈ┯绊戄^小的,按前項規定罰款額的50%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責令限期拆除,并按前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拆的臨時建筑,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并從逾期之日起按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處以2-5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的,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設計費,并處以設計費30-50%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建設工程施工款5-20%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變更建(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當年重置價5-15%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逾期未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報送,并可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被處以罰款時,罰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罰沒款全部上繳本級財政。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和施工單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繼續施工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十九條 越權編制或者違法編制城市規劃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違法審批或者違法變更城市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第六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責任人,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1000-3000元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審批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六十一條 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拒絕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占用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整理或恢復原貌,并可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的,按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并對違法建設工程作出處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構)筑物,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篇3: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2012修正)
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20**修正)
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是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0**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6次會議通過20**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20**年2月2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規中部分行政強制規定作如下修改:
四、《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
1.刪去第四十八條中“對不執行違法處理決定的建設工程不予撥款、工程結算,不予供水、供電,不予辦理入戶、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確權登記?!?。
2.將第五十一條中“依法強制執行”修改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將第五十五條中“城市規劃部門和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可采取措施強行停止施工,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修改為“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4.刪去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5.將第五十七條中“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修改為“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和代管各縣級市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廣州市、縣級市和其他建制鎮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其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本市所轄各區行政區域,本條例稱市區。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開發區、保稅區、珠江管理區等,本條例稱特定管理區。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期限內,市區規劃建成區和建設用地規劃控制區,本條例稱城市規劃發展區。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一經依法制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廢止。
第四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ㄒ唬┡c廣東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ǘ┖侠泶_定土地使用強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ㄈ┍U仙鐣娎?,統籌兼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ㄋ模┍Wo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水源,發展城市綠化,重點保護風景名勝區和城市景觀河段,建設方便、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ㄎ澹┍Wo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建筑物、建筑群,重點保護具有本地特色的歷史風貌和人文景觀。
?。┡f城區的改建,應當與產業結構和面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文化娛樂用地、體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依法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定。
對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資格證書制度。
第六條 廣州市(以下簡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工作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轄各區、特定管理區的城市規劃部門,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本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的城市規劃工作;縣級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市規劃部門監督檢查管轄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七條 市、縣級市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分別負責市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監察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城市規劃部門領導。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階段進行。
城市規劃發展區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應當編制分區規劃;城市規劃發展區內的建制鎮,應納入編制分區規劃的范圍;如需編制鎮的總體規劃,應符合分區規劃。
城市規劃發展區以外的建制鎮,應編制鎮的總體規劃。
城市的重要地區,應編制專項規劃。
城市的土地開發利用,應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市區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及圖幅、分幅、編號。
編制各階段城市規劃,應當以上一階段城市規劃為依據,其內容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九條 市區的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聽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特定管理區的分區規劃,由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市根據需要,由其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市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的,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審批的鎮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并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審批;其中城市規劃發展區以外的村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區的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特定管理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分區規劃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由其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縣級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根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根據分區規劃編制的,由其城市規劃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市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或由建設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市區和特定管理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區屬小區或區屬單位在本區內的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縣級市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其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市區內重要地區的專項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市內重要地區的專項規劃由其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市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的,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規劃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非本市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大中型建設項目或重要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選址階段時,應會同擬安排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部門參與研究。
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項目建議書階段,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部門按以下權限受理申請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ㄔO項目在市區和特定管理區內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ǘ┙ㄔO項目在縣級市內(不含特定管理區),其項目建議書屬縣級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其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其項目建議書屬國家、省或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先取得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其它有關手續:
?。ㄒ唬┏鞘袊型恋厥褂脵鄤澃?、出讓的;
?。ǘ┺r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
?。ㄈ┺r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ㄋ模C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購買公民私有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第十八條 在市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之前(即1991年1月1日)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設新的建(構)筑物或對原有建(構)筑物進行擴建、改建的,必須持原建設用地規劃批準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范許可證。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自受理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應當在法定工作日40日內審批。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應以書面答復。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滿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又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并由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需要更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界址等內容;必須先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載明的用地單位、界址、面積、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部門應參照年度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確定年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總量。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以下權限核發:
?。ㄒ唬┦袇^和特定管理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城市規劃發展區以外地區已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成片統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需要分解的,可由區城市規劃部門按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范許可證,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h級市(不含特定管理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其中在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內的,核發前應報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中的規劃條件,應包括規劃的實施期限。
第二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城市規劃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場(庫)、配套設施等項規劃要求后,方可出讓。
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由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應由城市規劃部門向土地招標、拍賣機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征用為國有土地后進行出讓,城市規劃部門根據有效的出讓合同和申請,向受讓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執行原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持轉讓合同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必須附有原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的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城市規劃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解轉讓的,該地塊詳細規劃中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必須在分解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方的實施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內,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抵押處分后,必須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廣場、城市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等現有和規劃的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設用地。
申請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先取得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批準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臨時建設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原審批部門可以作出終止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退出臨時用地時,使用單位應按規劃要求整治環境。
臨時建設用地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取得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實行建筑報建特許人和建筑報建專業管理制度。市區建筑工程的報建事務,應委托建筑報建特許人辦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權限核發:
?。ㄒ唬┦袇^內中央、省、市屬單位及部隊、外地駐穗單位除原狀維修、裝修外的各類建設工程,位于國道、省道、鐵路、規劃寬度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臨街建設工程,珠江廣州河段兩側、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傳統民居和近現代建筑保護區、一級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各類建設工程,區屬30層以上或高度超過100米的建設工程,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ǘ┍緱l第(一)項以外的區屬30層以下建設工程,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工程,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區屬綜合開發小區和村鎮詳細規劃內村鎮建設工程,各轄區內中央、省、市屬單位不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層數、面積的原狀維修工程,以及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許的容積率內的擴建及加層建設工程、經營性建筑的裝修工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其中15層以上、30層以下的單體建設工程,還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區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在法定工作日7日內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有違反城市規劃或有關管理規定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在收到批準文件法定工作日15日內予以否決。
?。ㄈ┨囟ü芾韰^內的建設工程,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批準后,可以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其中與區外相銜接的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核發前應先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ㄋ模┛h級市內(不含特定管理區)的建設工程,由其城市規劃部門核發,其中在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內的,在核發前應先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慈〉媒ㄔO工程規劃設計條件的,應先向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城市規劃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于法定工作日20日內提供設計條件或審批方案。
?。ǘ└鶕泴彾ǖ脑O計方案或初步設計進行施工設計后,持施工設計圖正式辦理報建。城市規劃部門自正式受理報建之日起,應于法定工作日40日內審定、批復。建設工程的規模達到應編制初步設計規定的,還須將初步設計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ㄈ┳猿鞘幸巹澆块T核發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之日起,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3個月內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現場放線、驗線手續。驗線合格后,城市規劃部門應在法定工作日5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ㄋ模﹫笏偷脑O計方案、施工設計圖,必須經設計單位和報建特許人審查蓋章。
?。ㄎ澹┏鞘幸巹澆块T提供的設計要點和經審定的設計方案,有效期為6個月。
?。┙ㄔO單位和個人報送的有關資料,屬退還申請者和申請者應領取的,應在城市規劃部門通知領取之日起6個月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城市規劃部門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應在規劃要求的期限內完工。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規劃部門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出變更設計的決定:
?。ㄒ唬┏鞘幸巹澔虺鞘幸巹澕夹g規范已依法變更,需改變該用地性質或設計要求;
?。ǘ┥鐣怖娴男枰?;
?。ㄈ┌l現文物、古跡等需要作特殊保護;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铣鞘幸巹澓蛧?、省、市有關設計技術規定;豎向設計應與市政設施相銜接。
?。ǘ┚S護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美化市容環境。建(構)筑物的布局、體型、體量、風格、外墻材料和色調等,應與周圍建筑環境、空間環境相協調。
?。ㄈ└黝惤煌ㄔO施,應適應人、車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應作動(靜)態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車流集散廣場;各類建筑物,必須在建筑基地內按規劃指標設置機動車、自行車停放場(庫)。
?。ㄋ模┕步ㄖ统鞘兄饕值缿O置殘疾人無障礙通道及其他服務設施。
?。ㄎ澹┟裼媒ㄖ闹車鷳O置集中綠地,可以在周圍設置花基和種植綠籬、樹木;一般不得修建圍墻,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圍墻應通透、低矮、美觀。
?。└黝惞芫€工程,應與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緊密結合,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施工程序,綜合組織實施。城市中心區和重要地區沿城市道路建設的各類管線工程,應埋設在地下;現有架空高壓電力線(含路燈線)、電信電纜線等管線,應逐步改在地下埋設。
?。ㄆ撸┏鞘谢A設施工程及其防護地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紀念性建筑及城市綠地、體育運動場所、學校等區域內,不得建設與其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拆除違墻建設經營性的建(構)筑物。
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筑物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場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和城市橋梁、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筑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范圍內,應進行綠化。
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外,在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圍內應進行綠化,并不得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筑物。
第三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應按規劃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又不改正的,城市規劃部門可以暫緩受理該項目的驗收和該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報建。
第三十六條 珠江廣州河段整治和岸線利用,應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并按規劃要求建設風景游覽河段。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城市規劃部門提供的設計要求和有關設計規范、規定進行設計。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和核定的廣州市統一平面坐標和工程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為施工場地。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確需要修改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功能布局的,必須報原審批城市規劃部門批準。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
設置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置要求,由城市規劃部門確定;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城市規劃部門對戶外廣告申請進行會審。
重要地區廣告牌和單版面積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廣告牌等的設置,應當經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
戶外廣告的設置,不得侵占城市綠地、遮擋城市綠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響交通。
禁止在城市橋梁、立交橋和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上設置廣告牌。
第四十條 設置戶外城市雕塑、紀念碑,應報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報建批準后決定停(緩)建的,建設單位應書面報告城市規劃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構)筑物,必須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前全部拆除;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臨時保留的,應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設。臨時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坏蒙米哉加贸鞘鞋F有或規劃道路、內街及建筑退縮地帶。
?。ǘ┡R時建(構)筑物不得超過兩層,高度不超過7米。
?。ㄈ┡R時性門樓、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
?。ㄋ模┎坏贸^批準的使用期限,不得辦理產權證書和買賣;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
?。ㄎ澹┰谂鷾实挠行褂闷谙迌?,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在辦理專業管理其它驗收前,應報原審批城市規劃部門進行規劃驗收;城市規劃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法定工作日15日內予以驗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范驗收合格證。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建設工程全面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應向市、縣級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竣工檔案。
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庫,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應按規定報送地下管線技術檔案。
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建立地下管線信息庫,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應按規定報送地下管線技術檔案。
第五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違法建設的查處,按下列分工進行:
?。ㄒ唬┙泴徟慕ㄔO工程,建設或使用過程中發生違法建設的,由審批的城市規劃部門查處;
?。ǘ┰綑鄬徟推渌`法審批建設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部門查處;
?。ㄈ┪唇泴徟倪`法建設,由區、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查處;
?。ㄋ模┲匾貐^的違法建設、重大的違法建設以及認為應由其直接管轄的違法建設,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四十七條 違法審批的城市規劃、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作出錯誤的行政處理決定,由上一級城市規劃部門或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予以撤銷,并對違法建設作出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通知,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其土地批準文件無效,并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追究批準人的行政責任;占用該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筑物。
第五十條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單位、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質的,或非法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設工程的申報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條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屆滿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滿但城市建設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市、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應責令限期拆除:
?。ㄒ唬┱加贸鞘械缆?、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縮地帶的;
?。ǘ┱加贸鞘袕V場、城市綠地、文化娛樂用地、體育用地、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和風景游覽河段岸線的;
?。ㄈp壞或影響城市市容景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文物古跡保護區和古樹名木的;
?。ㄋ模┱加酶邏汗╇娮呃群蛪赫几黝惖叵鹿芫€、渠箱、測量水文標志及其維護地帶的;
?。ㄎ澹┓恋K航空飛行安全的;
?。┓恋K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ㄆ撸﹪乐匚廴净蛴绊懗鞘猩鷳B、環境衛生,不能整治的;
?。ò耍┓恋K城市規劃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ň牛┪<白陨砘蜞徑ㄖY構安全的;
?。ㄊ┙ㄖg距不足,嚴重影響鄰屋日照、通風采光等居住環境或正常使用的;
?。ㄊ唬┓恋K城市整體布局和近期城市規劃實施的;
?。ㄊ┡R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已滿而未經批準延期使用的;
?。ㄊ┢渌麌乐赜绊懗鞘幸巹潓嵤┑?。
第五十三條 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但近期內未實施城市規劃,其建(構)筑物尚可暫時予以利用的,沒收違法建(構)筑物。
沒收后的建(構)筑物屬國家所有,使用性質由城市規劃部門確定。
第五十四條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補交有關費用,并處以違法建設部分的當時、當地、相當等級商品房價格50%以上80%以下的罰款,不能以商品房價格計算的,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3%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造成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明確不予辦理產權確認的,不得給予確權登記。
第五十五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強行施工的,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十六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未執行處罰決定前,城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該當事人其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申請和竣工驗收等事項,直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八條 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部門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Ψ康禺a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消其資格的處分。
?。ǘㄔO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有關責任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ㄈ┮勒沼嘘P規定對建筑報建特許人給予警告、罰款,直至依法取消其資格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 拒絕、阻礙城市規劃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審批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類建(構)筑物的原狀維修、改變結構或經營性建筑裝修工程、改變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裝修)及各類搭建棚蓋、設亭的攤檔和施工工棚等。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包括:
?。ㄒ唬┏鞘械缆?、廣場、橋梁、隧道、涵道、排水設施等市政設施工程;
?。ǘ┏鞘泄┧?、供電、燃氣、供熱、電信、公交站場、停車場(庫)等公用事業設施工程;
?。ㄈ┏鞘欣幚?、污水處理等環衛環保設施工程;
?。ㄋ模┏鞘蟹篮?、防火、人防等防災設施工程;
?。ㄎ澹┏鞘泄珗@等園林綠化設施工程;
?。┏鞘懈劭?、機場、鐵路、公路等交通設施工程;
?。ㄆ撸┢渌O施工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違法建設,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慈〉媒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ǘ┪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ㄈ┡R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已滿,或使用期未滿但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部門已作出提前拆除決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ㄋ模┥米愿淖兘ǎ嫞┲锸褂眯再|的;
?。ㄎ澹┰綑鄬徟推渌`法審批建設的;
?。┢渌`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重要地區,是指省、市黨政領導機關和駐軍領導機關駐地的控制范圍,風景名勝區、國家旅游度假區、珠江廣州河段兩岸、30米以上主干道兩側及交叉口、城市廣場、公共綠地、市級以上主干道兩側及交叉口、城市廣場、公共綠地、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區、傳統民居區、近現代保護建筑等建設控制地帶,火車站及其廣場、汽車客運總站、內河客運碼頭、水源保護區、體育運動中心、體育場、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領事館區、跨珠江各大橋的橋頭廣場、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圍。
縣級市內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控制區,是指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廣州國際機場、港口、鐵路客運站、城市鐵路線、輕軌、珠江三角洲經濟區高速公路建設控制地帶和危險品倉庫區、垃圾填埋場、大型電廠、變電站、高壓供電走廊、流溪河和西江、東江水源保護區、從化溫泉及花都鞭蓉嶂旅游度假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
建筑報建特許人,是指持有《廣州市建筑報建特許人》證書者,辦理建筑報建手續的特定許可人。
重要地區、縣級市內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的具體范圍,本條例和市總體規劃沒有明確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