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發〔1990〕112號
(經1990年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根據《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太原市關于***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國賓下榻處,重要軍事設施,飛機場、火車站周邊距離十至三百米內,非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的規定。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將下列場所的周邊距離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道路和場所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的周邊距離的范圍是:
迎澤大街與柳巷南路交叉路口以西至迎譯大街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以東的路段;
新建南路與文源巷交叉路口以北至迎澤大街的路段;
建設南路北口以北,建設北路南口以南,迎澤大街東口以東的路段和廣場;
晉祠賓館沿圍墻向外延伸一百米所包括的路段和街區;
太原機場沿圍墻或鐵絲網向外延伸三百米所包括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由山西省軍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二、根據《太原市關于***的若干規 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柳巷南路、柳巷、橋頭街、鐘樓街、按司街、東羊市、食品街非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上列街道起止界限規定如下:
柳巷與府東街交叉路口以南,柳巷南路與迎譯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路段;橋頭街與五一路交叉路口以西,經鐘樓街、按司街至東羊市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以東的路段;
食品街(帽兒巷)南口與東羊市交叉路口以北至食品街(帽兒巷)北口與府東街交叉路口以南的路段。
三、違反上述規定,在劃定范圍內舉行*游 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太原市關于***的若干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太原市公安局 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太原市關于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周邊范圍的規定(1990)
并政發〔1990〕112號
(經1990年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根據《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太原市關于***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國賓下榻處,重要軍事設施,飛機場、火車站周邊距離十至三百米內,非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的規定。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將下列場所的周邊距離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道路和場所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的周邊距離的范圍是:
迎澤大街與柳巷南路交叉路口以西至迎譯大街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以東的路段;
新建南路與文源巷交叉路口以北至迎澤大街的路段;
建設南路北口以北,建設北路南口以南,迎澤大街東口以東的路段和廣場;
晉祠賓館沿圍墻向外延伸一百米所包括的路段和街區;
太原機場沿圍墻或鐵絲網向外延伸三百米所包括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場所。
重要軍事設施由山西省軍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二、根據《太原市關于***的若干規 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柳巷南路、柳巷、橋頭街、鐘樓街、按司街、東羊市、食品街非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舉行***。上列街道起止界限規定如下:
柳巷與府東街交叉路口以南,柳巷南路與迎譯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路段;橋頭街與五一路交叉路口以西,經鐘樓街、按司街至東羊市與解放路交叉路口以東的路段;
食品街(帽兒巷)南口與東羊市交叉路口以北至食品街(帽兒巷)北口與府東街交叉路口以南的路段。
三、違反上述規定,在劃定范圍內舉行*游 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太原市關于***的若干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太原市公安局 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谪撠熑藢ξ锲愤M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