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淄政辦發〔20**〕95號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淄博市校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中小學校(含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小學)、幼兒園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自備、社會力量購置或者長期承租(一年以上)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幼兒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校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公安、教育、安監等相關部門共同履行安全監督、管理、教育職責。
第四條 校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校車應當是7座以上載客汽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學生),且車身顏色、外觀標識統一;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標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嚴禁使用貨運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或者拼(組)裝車以及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客運車輛接送學生。
第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內未發生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三)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積記分滿12分記錄;
(四)身體健康、作風正派、無精神病史;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六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確認車輛權屬(學校自備或者學校法人代表自有、長期租用或者單位自備、社會力量購置),并填寫《校車標識申請表》報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驗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核對車輛登記信息和駕駛人違法記分、事故責任等情況。查驗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發放標識,統一車身顏色。
第七條 更換校車駕駛人,應當到當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報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當地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駕駛人駕駛證、(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交通違法記分等情況。
第八條 校車所有者
篇2:職校車輛管理規定
職校車輛管理規定
為適應學校發展需要,實現高效低耗、安全合理、科學有序的規范管理,更好地服務于各項教育教學工作,制定如下規定。
一、基本原則
(一)學校所屬各類車輛由行政部辦公室統一負責日常調度、管理和維護。
(二)教職工在市內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須3人以上(含3人)方可安排車輛。
(三)教職工在市外參加、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學校原則上不安排車輛接送,交通費按財務相關規定執行。
(四)實習指導教師使用車輛按《ZZ市**職業技術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津貼發放方案》執行,學校原則上不安排車輛。
(五)專業部自行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需要申請使用校車時,其產生的路、橋、停車等費用納入專業部專項經費列支。
(六)學校自行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學生人數9名以上(含9人),或組織教師參加市外活動人數為10名以上(含10名)時,均須行政部安全處審批后,再由行政部辦公室安排。
(七)學校車輛原則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況須外借時,應填寫《ZZ市**職業技術學校外借車輛審批表》(附件2),完成審批手續后方能外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周時間。外借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含違章)由借車方負責。
(八)以下情況優先安排車輛:
1. 師生在校期間患急病,且由當值校醫現場診斷須由校車及時送往醫院救治。
2. 公務接待。
3. 校級層面的公務活動。
(九)節假日(含雙休日),未安排出車任務的學校公務車輛,一律停放在學校指定車位,嚴禁公車私用。
二、申報程序
所有安排車輛任務原則上須符合以下申請程序:用車部門(或個人)填寫《ZZ市**職業技術學校用車審批表》(附件1),審批后由校車隊負責人根據學校用車實際需求調度。用車部門須提前向校車隊提交用車審批表:市內提前1天,市外提前2天。
三、維修保養
(一)學校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護,由學校小額工程招投標小組確定的修理廠護養。校車在公務途中遇到不可抗力的故障時,應及時向車隊負責人報告,原則上須聯系定點修理廠救援。校巴須按“大三小六”的有關規定維護。
(二)駕駛員護養校車前,須填寫《ZZ市**職業技術學校車輛維修審批表》(附件4),批準后執行。車輛維修期間,車隊負責人要全程監督;車輛修復后,車隊負責人和駕駛員須同時在相關結算單據簽名確認。
(三)車隊負責人須為現有車輛建立維修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并于每學期末報行政部辦公室主任檢查及歸檔。
(四)駕駛員憑學校核發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后駕駛員須在票據上簽名確認。
四、費用管理
學校車輛所產生的路橋、停車、維修等費用,須于每月底最后一周整理報銷。
(一)駕駛員要將所負責車輛的行車公里數報車隊負責人統一整理結算。具體程序:車隊負責人驗核并簽字--行政部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校領導審核簽字。
(二)各類票據應按時間順序粘貼;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應按市內、市外兩類分開粘貼,市外路橋票須附上用車人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的有關文件、通知以及用車審批單。票據上應注明車牌號、時間、事由,及經手人簽字。
(三)各種票據必須真實有效,如發現弄虛作假者,將嚴肅查處。
(四)因駕駛行為不當造成的違章,其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本規定自20**年11月2日起執行,解釋權屬行政部辦公室。
篇3:學校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5)
學校車輛維修保養管理規定(5)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為保障維修質量,節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 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檔的正規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的確認工作由后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車輛,刻苦鉆研業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后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保養維修小組根據申報項目進行車輛檢驗,然后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后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后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匯報,經領導同意后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一與修理廠結算,并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由車輛保養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后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