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鑒定條例(20**)
?。?0**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司法鑒定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及其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鑒定以及訴訟需要的其他類鑒定。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司法鑒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度。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協調解決司法鑒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鼓勵、扶持司法鑒定公益性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全省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名冊編制、教育培訓和執業監督,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指導下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照行業協會章程,對會員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以下簡稱名冊),不得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偵查機關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建立司法鑒定工作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名冊及其管理情況定期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通報;人民法院應當將司法鑒定意見的采信、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情況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應當將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司法鑒定管理、司法鑒定援助、司法鑒定行業重大專項和民族地區司法鑒定機構專項經費保障機制,推動司法鑒定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規范的技術標準和操作程序。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ǘ┯忻鞔_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和必需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
?。ㄈ┯性跇I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ㄋ模┟宽椝痉ㄨb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有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ㄒ唬┓ǘù砣嘶蛘哓撠熑耸苓^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ǘ┰坏蹁N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ㄈ┓?、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哂信c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ǘ┚哂信c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ㄈ┚哂信c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對執業資格有特別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ㄒ唬┮蚬室夥缸锘蛘呗殑者^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ǘ┦苓^開除公職處分的;
?。ㄈ┍坏蹁N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
?。ㄋ模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ㄎ澹┓?、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人員,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收到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向申請人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和檢測實驗室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有效期為五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轉讓。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原登記事項的,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司法鑒定人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由其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注銷登記并予公告:
?。ㄒ唬┥暾埥K止司法鑒定業務活動的;
?。ǘo正當理由停業六個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的;
?。ㄈ┧痉ㄨb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ㄋ模┑怯浭马棸l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注銷登記并予公告:
?。ㄒ唬┥暾埥K止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的;
?。ǘ┧痉ㄨb定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ㄈ┧痉ㄨb定人執業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ㄋ模┧谒痉ㄨb定機構被注銷或者被撤銷,個人未通過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執業的;
?。ㄎ澹﹤€人專業資格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登記:
?。ㄒ唬┮蚬室夥缸锘蛘呗殑者^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ǘ┦苓^開除公職處分的。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珗虡I、收費、公示、鑒定材料、業務檔案、財務、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
?。ǘ┰诘怯浀臉I務范圍內接受司法鑒定委托,指派司法鑒定人并組織實施司法鑒定,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限完成司法鑒定;
?。ㄈ┕芾肀緳C構人員,監督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
?。ㄋ模樗痉ㄨb定人執業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物質保障;
?。ㄎ澹┙M織本機構人員的業務培訓;
?。┙邮芩痉ㄐ姓块T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ㄆ撸﹨f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及本機構的舉報、投訴;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殚?、調取與司法鑒定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證人等;
?。ǘ┮笪腥藷o償提供和補充司法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
?。ㄈ┻M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參與委托人依法組織的勘查;
?。ㄋ模┚芙^承擔所在機構指派的不合法、不具備司法鑒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執業范圍的司法鑒定事項;
?。ㄎ澹┚芙^解決、回答與司法鑒定無關的問題;
?。┧痉ㄨb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ㄆ撸﹨⒓铀痉ㄨb定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ò耍┇@得合法報酬;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芩谒痉ㄨb定機構指派,按照法定或者約定時限完成司法鑒定事項,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并對鑒定意見負責;
?。ǘ┮婪ɑ乇?;
?。ㄈ┩咨票9荑b定材料和有關資料;
?。ㄋ模┍J卦趫虡I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ㄎ澹┮婪ǔ鐾プ髯C,回答與司法鑒定有關的詢問;
?。┦芩痉ㄐ姓块T和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
?。ㄆ撸┌凑找幎ǔ修k司法鑒定援助案件;
?。ò耍﹨⒓铀痉ㄨb定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司法鑒定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二十七條 備案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情況發生變化的,主管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受理與實施
第二十八條 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辦案機關應當委托司法行政部門編入名冊中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鑒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超出名冊中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業務范圍,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能力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
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為舉證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部門編入名冊中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鑒定。
法律、法規對辦案機關委托司法鑒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應當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完整、充分的司法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司法鑒定委托書和鑒定材料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受理司法鑒定委托,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
第三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腥撕退痉ㄨb定機構基本情況;
?。ǘ┪需b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
?。ㄈ╄b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ㄋ模┪腥颂峁┑蔫b定材料目錄、數量和檢材的損耗及處理;
?。ㄎ澹╄b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p方的權利和義務;
?。ㄆ撸┧痉ㄨb定風險提示;
?。ò耍幾h處理;
?。ň牛┬枰d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鑒定委托:
?。ㄒ唬┪需b定事項超出本機構業務范圍的;
?。ǘ╄b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ㄈ╄b定事項違背社會公德或者用途不合法的;
?。ㄋ模╄b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ㄎ澹┪腥司芙^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的;
?。╄b定要求超出本機構鑒定能力的;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回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救嘶蛘咂浣H屬與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ǘ┰鴧⒓舆^同一鑒定事項的鑒定或者為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ㄈ┓?、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執行本省規定。
本省司法鑒定業務的收費管理辦法、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終止鑒定:
?。ㄒ唬┌l現鑒定用途違背社會公德或者不合法的;
?。ǘ╄b定材料失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ㄈ╄b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鑒定材料耗盡、毀損,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的;
?。ㄋ模┪腥说蔫b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要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ㄎ澹┪腥瞬宦男兴痉ㄨb定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或者當事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虿豢煽沽χ率硅b定無法進行的;
?。ㄆ撸┪腥顺蜂N鑒定委托或者要求終止鑒定的;
?。ò耍┪腥司芙^交納鑒定費用的;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應當終止鑒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根據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退還鑒定材料,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鑒定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申請補充鑒定:
?。ㄒ唬┪腥嗽黾有碌蔫b定要求的;
?。ǘ┪腥税l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ㄈ┪腥颂峁┗蛘哐a充新的鑒定材料的;
?。ㄋ模┬枰a充鑒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ㄒ唬┰b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資格的;
?。ǘ┰痉ㄨb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進行鑒定的;
?。ㄈ┰痉ㄨb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ㄋ模┰痉ㄨb定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技術操作規范或者適用技術標準明顯不當的;
?。ㄎ澹┊斒氯藢υb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鑒定意見有缺陷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除外;
?。┓?、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委托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受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由其他司法鑒定人實施。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在重新鑒定的委托書中注明。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司法鑒定委托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司法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司法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司法鑒定時限。
第四十條 司法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寫明鑒定意見,簽名并加蓋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復核制度,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確因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向司法鑒定人送達出庭通知書,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必要費用,保障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權利。
第四十二條 對初次鑒定有爭議的重大疑難鑒定事項,或者經兩次以上鑒定后仍有爭議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供咨詢意見。
第四章 司法鑒定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編制名冊,并予以公告。名冊實行動態管理,本年度名冊編制完成后發生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新增、變更、撤銷、注銷、停業整改等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并更新電子版名冊。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名冊編制申報材料,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執業條件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編入年度名冊,對不符合執業條件的,暫緩編入本年度名冊。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評估、司法鑒定質量評估以及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誠信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袷胤?、法規和規章情況;
?。ǘ﹫绦兴痉ㄨb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情況;
?。ㄈI務開展和鑒定質量情況;
?。ㄋ模┳袷芈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ㄎ澹┲贫ê蛨绦泄芾碇贫惹闆r;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加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應當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業規范以及執業技能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處理司法鑒定中的糾紛,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司法鑒定類別由會員推舉產生,對重大疑難、特殊復雜鑒定技術問題和鑒定爭議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機構和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龅怯浀臉I務范圍執業的;
?。ǘ┑怯浭马棸l生變化,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ㄈ┩扛?、出借、出租、轉讓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ㄋ模┮栽g毀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或者支付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ㄎ澹┻`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芾砦泻?,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的;
?。ㄆ撸┙M織未經登記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或者組織司法鑒定人超出本人登記的業務范圍執業的;
?。ò耍┙M織司法鑒定人違反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鑒定的;
?。ň牛┚芙^履行司法鑒定援助義務的;
?。ㄊ┚芙^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
?。ㄒ唬┮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ǘ┩I整改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ㄈ┮驀乐夭回撠熑谓o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哂斜緱l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龅怯浀臉I務范圍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ǘ┩瑫r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ㄈ┩扛?、出借、出租、轉讓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
?。ㄋ模┧阶越邮芪?、收取費用或者當事人財物的;
?。ㄎ澹┧谒痉ㄨb定機構停業整改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反保密和回避規定的;
?。ㄆ撸┻`反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司法鑒定的;
?。ò耍o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的;
?。ň牛┚芙^履行司法鑒定援助義務的;
?。ㄊ┚芙^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
?。ㄒ唬┮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ǘ┕室庾魈摷勹b定的;
?。ㄈ┦艿酵V箞虡I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ㄋ模┮驀乐夭回撠熑谓o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ㄎ澹┙浫嗣穹ㄔ阂婪ㄍ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哂斜緱l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機構不是法人的,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過錯的司法鑒定人追償。
第五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非法干預、阻撓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備案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通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可以向其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由其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主管機關未依法處理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注銷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涉及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公證、保險服務等需要委托鑒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青海省司法鑒定條例(2014)
青海省司法鑒定條例(20**)
?。?0**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青海省司法鑒定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及其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鑒定以及訴訟需要的其他類鑒定。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依法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司法鑒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實行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度。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協調解決司法鑒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鼓勵、扶持司法鑒定公益性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全省司法鑒定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名冊編制、教育培訓和執業監督,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指導下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照行業協會章程,對會員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編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以下簡稱名冊),不得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偵查機關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建立司法鑒定工作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名冊及其管理情況定期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通報;人民法院應當將司法鑒定意見的采信、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情況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機關應當將所屬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情況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司法鑒定管理、司法鑒定援助、司法鑒定行業重大專項和民族地區司法鑒定機構專項經費保障機制,推動司法鑒定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執行規范的技術標準和操作程序。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ǘ┯忻鞔_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和必需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
?。ㄈ┯性跇I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ㄋ模┟宽椝痉ㄨb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有特殊資質要求的,除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ㄒ唬┓ǘù砣嘶蛘哓撠熑耸苓^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ǘ┰坏蹁N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ㄈ┓?、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哂信c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ǘ┚哂信c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ㄈ┚哂信c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行業對執業資格有特別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ㄒ唬┮蚬室夥缸锘蛘呗殑者^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ǘ┦苓^開除公職處分的;
?。ㄈ┍坏蹁N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
?。ㄋ模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ㄎ澹┓?、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人員,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收到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向申請人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或者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儀器、設備、執業場所和檢測實驗室進行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有效期為五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轉讓。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原登記事項的,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司法鑒定人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由其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注銷登記并予公告:
?。ㄒ唬┥暾埥K止司法鑒定業務活動的;
?。ǘo正當理由停業六個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的;
?。ㄈ┧痉ㄨb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ㄋ模┑怯浭马棸l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注銷登記并予公告:
?。ㄒ唬┥暾埥K止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的;
?。ǘ┧痉ㄨb定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ㄈ┧痉ㄨb定人執業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ㄋ模┧谒痉ㄨb定機構被注銷或者被撤銷,個人未通過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執業的;
?。ㄎ澹﹤€人專業資格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登記:
?。ㄒ唬┮蚬室夥缸锘蛘呗殑者^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ǘ┦苓^開除公職處分的。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珗虡I、收費、公示、鑒定材料、業務檔案、財務、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
?。ǘ┰诘怯浀臉I務范圍內接受司法鑒定委托,指派司法鑒定人并組織實施司法鑒定,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限完成司法鑒定;
?。ㄈ┕芾肀緳C構人員,監督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
?。ㄋ模樗痉ㄨb定人執業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物質保障;
?。ㄎ澹┙M織本機構人員的業務培訓;
?。┙邮芩痉ㄐ姓块T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ㄆ撸﹨f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及本機構的舉報、投訴;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殚?、調取與司法鑒定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證人等;
?。ǘ┮笪腥藷o償提供和補充司法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
?。ㄈ┻M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檢驗、檢查和模擬實驗,參與委托人依法組織的勘查;
?。ㄋ模┚芙^承擔所在機構指派的不合法、不具備司法鑒定條件或者超出登記執業范圍的司法鑒定事項;
?。ㄎ澹┚芙^解決、回答與司法鑒定無關的問題;
?。┧痉ㄨb定意見不一致時,保留不同意見;
?。ㄆ撸﹨⒓铀痉ㄨb定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ò耍┇@得合法報酬;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芩谒痉ㄨb定機構指派,按照法定或者約定時限完成司法鑒定事項,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并對鑒定意見負責;
?。ǘ┮婪ɑ乇?;
?。ㄈ┩咨票9荑b定材料和有關資料;
?。ㄋ模┍J卦趫虡I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ㄎ澹┮婪ǔ鐾プ髯C,回答與司法鑒定有關的詢問;
?。┦芩痉ㄐ姓块T和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
?。ㄆ撸┌凑找幎ǔ修k司法鑒定援助案件;
?。ò耍﹨⒓铀痉ㄨb定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司法鑒定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二十七條 備案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情況發生變化的,主管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委托、受理與實施
第二十八條 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辦案機關應當委托司法行政部門編入名冊中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鑒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超出名冊中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業務范圍,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能力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
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為舉證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部門編入名冊中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鑒定。
法律、法規對辦案機關委托司法鑒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應當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完整、充分的司法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司法鑒定委托書和鑒定材料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受理司法鑒定委托,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
第三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腥撕退痉ㄨb定機構基本情況;
?。ǘ┪需b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
?。ㄈ╄b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ㄋ模┪腥颂峁┑蔫b定材料目錄、數量和檢材的損耗及處理;
?。ㄎ澹╄b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p方的權利和義務;
?。ㄆ撸┧痉ㄨb定風險提示;
?。ò耍幾h處理;
?。ň牛┬枰d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鑒定委托:
?。ㄒ唬┪需b定事項超出本機構業務范圍的;
?。ǘ╄b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ㄈ╄b定事項違背社會公德或者用途不合法的;
?。ㄋ模╄b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ㄎ澹┪腥司芙^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的;
?。╄b定要求超出本機構鑒定能力的;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回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救嘶蛘咂浣H屬與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ǘ┰鴧⒓舆^同一鑒定事項的鑒定或者為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ㄈ┓?、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執行本省規定。
本省司法鑒定業務的收費管理辦法、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終止鑒定:
?。ㄒ唬┌l現鑒定用途違背社會公德或者不合法的;
?。ǘ╄b定材料失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ㄈ╄b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鑒定材料耗盡、毀損,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的;
?。ㄋ模┪腥说蔫b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要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ㄎ澹┪腥瞬宦男兴痉ㄨb定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或者當事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虿豢煽沽χ率硅b定無法進行的;
?。ㄆ撸┪腥顺蜂N鑒定委托或者要求終止鑒定的;
?。ò耍┪腥司芙^交納鑒定費用的;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應當終止鑒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根據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退還鑒定材料,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鑒定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申請補充鑒定:
?。ㄒ唬┪腥嗽黾有碌蔫b定要求的;
?。ǘ┪腥税l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ㄈ┪腥颂峁┗蛘哐a充新的鑒定材料的;
?。ㄋ模┬枰a充鑒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ㄒ唬┰b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資格的;
?。ǘ┰痉ㄨb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進行鑒定的;
?。ㄈ┰痉ㄨb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ㄋ模┰痉ㄨb定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技術操作規范或者適用技術標準明顯不當的;
?。ㄎ澹┊斒氯藢υb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鑒定意見有缺陷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除外;
?。┓?、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委托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受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由其他司法鑒定人實施。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在重新鑒定的委托書中注明。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司法鑒定委托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司法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司法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司法鑒定時限。
第四十條 司法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寫明鑒定意見,簽名并加蓋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復核制度,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確因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向司法鑒定人送達出庭通知書,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必要費用,保障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權利。
第四十二條 對初次鑒定有爭議的重大疑難鑒定事項,或者經兩次以上鑒定后仍有爭議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供咨詢意見。
第四章 司法鑒定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編制名冊,并予以公告。名冊實行動態管理,本年度名冊編制完成后發生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新增、變更、撤銷、注銷、停業整改等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告并更新電子版名冊。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名冊編制申報材料,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執業條件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編入年度名冊,對不符合執業條件的,暫緩編入本年度名冊。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評估、司法鑒定質量評估以及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誠信評估制度并組織實施。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袷胤?、法規和規章情況;
?。ǘ﹫绦兴痉ㄨb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情況;
?。ㄈI務開展和鑒定質量情況;
?。ㄋ模┳袷芈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ㄎ澹┲贫ê蛨绦泄芾碇贫惹闆r;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等措施。
第四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加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應當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業規范以及執業技能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處理司法鑒定中的糾紛,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司法鑒定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司法鑒定類別由會員推舉產生,對重大疑難、特殊復雜鑒定技術問題和鑒定爭議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機構和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龅怯浀臉I務范圍執業的;
?。ǘ┑怯浭马棸l生變化,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ㄈ┩扛?、出借、出租、轉讓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ㄋ模┮栽g毀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或者支付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ㄎ澹┻`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芾砦泻?,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的;
?。ㄆ撸┙M織未經登記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或者組織司法鑒定人超出本人登記的業務范圍執業的;
?。ò耍┙M織司法鑒定人違反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鑒定的;
?。ň牛┚芙^履行司法鑒定援助義務的;
?。ㄊ┚芙^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
?。ㄒ唬┮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ǘ┩I整改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ㄈ┮驀乐夭回撠熑谓o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哂斜緱l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龅怯浀臉I務范圍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ǘ┩瑫r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的;
?。ㄈ┩扛?、出借、出租、轉讓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
?。ㄋ模┧阶越邮芪?、收取費用或者當事人財物的;
?。ㄎ澹┧谒痉ㄨb定機構停業整改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反保密和回避規定的;
?。ㄆ撸┻`反司法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進行司法鑒定的;
?。ò耍o正當理由拒絕或者不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的;
?。ň牛┚芙^履行司法鑒定援助義務的;
?。ㄊ┚芙^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
?。ㄒ唬┮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ǘ┕室庾魈摷勹b定的;
?。ㄈ┦艿酵V箞虡I處罰期間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ㄋ模┮驀乐夭回撠熑谓o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ㄎ澹┙浫嗣穹ㄔ阂婪ㄍ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哂斜緱l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機構不是法人的,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過錯的司法鑒定人追償。
第五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非法干預、阻撓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備案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權限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通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省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可以向其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由其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主管機關未依法處理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作出注銷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備案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涉及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公證、保險服務等需要委托鑒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鑒定管理條例
20**年3月24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維護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鑒定職能的組織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司法鑒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遵循科學、客觀、準確、公正、合法的原則。實行回避、保密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自治區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活動。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和其他有法定鑒定職能的部門內設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分別由公安、國家安全、檢察、法院機關和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學科和專業分類編制并公告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按行業分設若干專家鑒定委員會。專家鑒定委員會受理自治區內重大疑難司法鑒定,承擔自治區內復核性司法鑒定。
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為訴訟活動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組織。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二)有名稱、場所和章程;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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