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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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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1999年)
(法發〔1999〕21號 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0次會議通過)
根據審判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為了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有利于當事人依法進行訴訟,現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辦法》第一章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具體內容為:
1、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上述費用的負擔,按《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2、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人民法院異地調查、取證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異地調解案件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按照《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執行費。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拒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書的被申請當事人負擔。
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為: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辦法》第二章第五條第(五)項、第(八)項修改為:
(五)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交納訴訟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是否緩、減、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篇2: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簡介

  劉某最近因一件勞動爭議糾紛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但被拒絕。那么,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訴權,積極處理好勞動爭議仲裁與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銜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

  12月發出《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通知》。"通知"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問題"上明確規定:為了使勞動爭議案件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決定、判決的,可視為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已對該勞動爭議作出處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該"通知"還規定,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將當事人之間是否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作為是否應交由仲裁裁決的先決條件,未區分勞動爭議仲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質,甚至出現了因當事人未訂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的情況,應予注意和糾正。

篇3:最高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問題規定

  最高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ǚㄡ尅?0**〕11號,20**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ㄒ唬┲Ц洞婵畋窘鸺袄⒄埱髾?;

 ?。ǘ﹥陡秶鴤?、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ㄈ┗谕顿Y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ㄋ模┢渌婪ú贿m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ㄒ唬┊斒氯艘环街苯酉驅Ψ疆斒氯怂徒恢鲝垯嗬臅?,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ǘ┊斒氯艘环揭园l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ㄈ┊斒氯艘环綖榻鹑跈C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ㄋ模┊斒氯艘环较侣洳幻?,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ㄒ唬┥暾堉俨?;

 ?。ǘ┥暾堉Ц读?;

 ?。ㄈ┥暾埰飘a、申報破產債權;

 ?。ㄋ模橹鲝垯嗬暾埿媪x務人失蹤或死亡;

 ?。ㄎ澹┥暾堅V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暾垙娭茍绦?;

 ?。ㄆ撸┥暾堊芳赢斒氯嘶蛘弑煌ㄖ獏⒓釉V訟;

 ?。ò耍┰谠V訟中主張抵銷;

 ?。ň牛┢渌c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P>

  第十七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

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ㄒ唬嗬磺趾Φ臒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ǘ├^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ㄈ嗬吮涣x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ㄋ模┢渌麑е聶嗬瞬荒苤鲝垯嗬目陀^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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