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通遼市供熱管理辦法

6325

通政發[20**]6號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的發展,合理利用能源、保護環境,維護供、用熱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區域鍋爐供熱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城市供熱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主要是指供城市居民生活使用的集中供熱和分散供熱。
城市集中供熱主要是指由集中供熱產生的蒸氣、熱水通過管網供給城市或部分地區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熱方式。主要包括: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工業余熱等。
城市分散供熱主要是指由小型分散鍋爐房所產生的蒸氣、熱水通過管道供給就近地區或本單位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熱方式。
用熱戶是指使用城市供熱的單位和個人。
供熱企業是指用蒸汽、熱水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第四條 通遼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供熱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并實施城市供熱規劃,努力擴大集中供熱面積,提高城市熱化率;
(三)審批城市供熱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等,直接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及工程設計的審查批復和竣工驗收備案;
(四)負責對城市供熱企業實行供熱行業管理;
(五)監督、檢查供熱質量,協調、解決熱源及供熱、用熱方的矛盾和糾紛;
(六)推廣先進的節能供熱技術和設備,提供信息服務;
(七)糾正和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行為。
旗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城市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城市規劃、財政、工商、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消防、公安等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供熱實行社會化生產、商品化供應和多元化經營。城市供熱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熱,推行分戶控制。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供熱建設
第七條 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會

篇2: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04年修正)

  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年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供熱設施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五章 采暖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施行。

  省長 *

  20**年1月12日

  第171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6月24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施行。

  省長張文岳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23號)要求,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決定,修訂《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等32件省政府規章,廢止《遼寧省自行車治安管理辦法》等17件省政府規章。

  四、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修正案

  1第十五條修改為:城市供熱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許經營,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通過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2刪除第三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和熱源企業、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城市內核熱、熱電聯產、工業余熱、區域鍋爐、分散鍋爐、太陽能、地熱等熱源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供給的公共采暖用熱。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供熱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熱實行社會化生產和商品化供應以及多元化投資經營。

  城市供熱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熱,推行分戶供熱并逐步達到按用熱量計量收費。

  第六條 政府鼓勵從事生產蒸汽、熱水等熱介質的企業(以下簡稱熱源企業)和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供熱企業)采用清潔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運行安全的先進供熱方式和設施,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供熱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市供熱規劃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行政部門編制,報本級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有關基本建設審批手續。

  第九條 對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又確需建臨時熱源的,必須經縣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現有的分散鍋爐房和舊房屋,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內完成集中供熱改造(含并網,下同)和分戶供熱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戶供熱設計的,其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批準;已竣工的,不準驗收、使用。

  第十條 承擔分戶供熱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施工。因施工不當,給使用熱源企業生產、供熱企業經營熱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熱用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因拖延施工進度而影響采暖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章 供熱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供熱設施包括熱源廠和鍋爐房、換熱站、管網及室內管道、管道井、泵站、閥門室、計量表具、散熱器以及其他有關設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的保修期屆滿后,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熱企業負責。但利用電能供熱,供熱設施附屬于單元房屋內部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

  維修供熱設施,不得對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在供熱設施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接;

  (三)依托鍋爐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構筑物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樹;

  (五)向供熱管道地溝或者檢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污水、傾倒垃圾等;

  (六)將室內供熱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墻內;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因公益建設確需進行影響供熱設施安全運行施工的,必須事先征求熱源企業或者供熱企業的意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供熱設施安全。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五條 城市供熱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許經營,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通過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供熱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并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按照資質等級開展相應的供熱經營活動。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熱企業通過競爭承攬供熱業務,熱用戶有權選擇供熱企業。

  第十六條 熱源企業與供熱企業,供熱企業與熱用戶,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內容,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維護責任、收費標準、收費時限、結算辦法及違約責任等。

  對個人熱用戶的供熱期限(含日供熱時間和供熱月份起止時間,下同)、室溫標準,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規定。單位熱用戶對供熱期限、溫度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供用熱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的操作、維修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熱用戶改變用熱規?;蛘咿D讓供熱設施,應當提前30日到供熱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供熱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資質等級開展供熱經營活動;

  (二)檢修、維護供熱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穩定供熱;

  (三)建立健全報修處理、供熱設施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溫監測手段,了解供熱效果;

  (四)執行市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室溫和收費標準;

  (五)聽取熱用戶意見,及時處理供熱問題,改善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 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繳納采暖費;

  (二)不得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三)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

  (四)不得排放、盜用供熱設施循環熱水和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動、改動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實施影響供熱效果的其他行為。

  因熱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室內供熱設施而影響供熱效果的,責任自負。

  第二十一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的,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當地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后補辦手續,公安、交通、城建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搶修期間,現場應當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設施;搶修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停止供熱8小時以上(含本數)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熱用戶周知。

  供熱企業未按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期限供熱,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溫度的,熱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退還采暖費;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不可抗力造成無法供熱的除外。

  退還采暖費應當根據溫差和累計時間并按收費標準計算。具體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熱量計量的房屋未用熱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室內給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因室溫過低致使管道凍裂,給供熱企業或者相鄰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受理熱用戶投訴,并接受新聞輿論等社會監督。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熱用戶投訴,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五章 采暖費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熱實行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個人熱用戶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下同)或者工資管理部門將采暖費補貼納入職工工資;沒有工作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采暖費由個人承擔。具體辦法,由市政府依照省有關規定制定。

  前款所稱省有關規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建設、財政、民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對拒不將采暖費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的處理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已經實行分戶供熱并安裝計量器具的,應當按用熱量計量收取采暖費;尚未實行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按建筑物使用面積收取采暖費。

  采暖費的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制定。制訂采暖費收費標準必須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考慮供熱企業的熱源建設和管網維修費用及稅金等因素,并聽取熱用戶和供熱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不按時繳納采暖費,經催繳仍不繳費的單位熱用戶和分戶供熱的個人熱用戶,供熱企業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實行限供、緩供或者停供。

  繳費確有困難的單位熱用戶,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分期交款合同。對既不交費,又不與供熱企業簽訂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熱企業在繳款通知書送達10日后,可以停止供熱。

  市、縣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專項調節資金,用于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的居民貼付采暖費。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有能力繳納采暖費而不予繳納的,由市或者縣政府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繳。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改變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或者轉讓房屋的,應當到熱源企業或者供熱企業重新簽訂或者變更供用熱合同。

  未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合同的,所發生的采暖費由原熱用戶承擔;已經供熱的商品房售出未進住的,其采暖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承擔;尚未售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對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城市規劃行政部門依法沒收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戶供熱設計而建設、使用的;

  (二)未經批準興建臨時熱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熱的;

  (三)分散鍋爐房在限期內未實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熱改造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遼寧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檢修、維護、操作失職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熱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不能穩定供熱;

  (二)擅自縮短市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或者達不到室溫標準。

  超出規定標準收取采暖費的,由物價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熱源企業和供熱企業因違反本辦法被罰款的,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同時處企業罰款額的1%至5%的罰款,但不得超過1000元。

  第三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應當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的供熱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鞍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0月2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2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年2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ǘ栋吧绞谐鞘泄峁芾磙k法》

  1.第四條第二款中“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第二十五條中“對逾期退還的按日加退退費額1‰的滯納金,但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原退費額”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

  鞍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和供熱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提高城市供熱水平,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城市內熱電聯產、工業余熱、區域鍋爐、分散鍋爐等熱源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有償供給的公共采暖用熱。

  本辦法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生產、經營蒸汽、熱水等熱介質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企業提供的公共采暖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凡在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城市供熱的規劃、建設、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是我市城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辦公室是我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受市房產局委托,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物價、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供熱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實行城市供熱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供熱質量。在供熱企業中開展供熱質量評比活動,對于為保證供熱質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市供熱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對現有分散供熱的鍋爐房,由市城市供熱、規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熱改造。

  對因供熱企業原因,造成供熱質量連續1個供暖期不達標,且不整改的地區,具備并網條件的,熱用戶有權選擇其他符合城市供熱規劃、供熱質量好的供熱企業供熱。

  第七條 新建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交納集中供熱工程入網費。分散鍋爐房取締后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入網費由原供熱企業交納。

  入網費的歸集、存儲、監督、使用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熱企業利用入網費進行熱源及管網建設、改造所形成的資產均為公共資產。

  第八條 凡新、改、擴建工程的室內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分戶計量。

  對舊有房屋,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供熱分戶及計量改造。

  第九條 分戶供熱改造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赣脽o施工資格人員進行施工;

 ?。ǘ┦褂貌缓细竦牟牧?/a>;

 ?。ㄈ┥米允杖≠M用及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

 ?。ㄋ模┚芙^或者延緩對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系統的改造安裝;

 ?。ㄎ澹┢渌`規行為。

  第十條 因施工不當,給熱用戶造成財產損失,或因拖延施工進度而影響采暖的,由供熱企業承擔責任。

  第三章 供熱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供熱設施包括供熱熱源、換熱站、管網及室內管道、管道井、泵站、閥門井、計量器具、散熱器(片)以及其它有關設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供熱設施的保修期屆滿后,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熱企業負責。非居民熱用戶就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維護與供熱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應由供熱企業維修及更新改造供熱設施的,不得對熱用戶收取采暖費以外的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 供熱企業應當允許熱用戶自行更換國家允許生產的其它類型的散熱器(片)和對供熱設施進行合理的移動,并不得收取費用。但熱用戶更換散熱器(片)的數量或對供熱設施移動位置,須經供熱企業同意。發生爭議的,熱用戶可向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組織鑒定,并做出裁決。

  熱用戶自行更換、維修供熱設施及由此給供熱企業和其它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ㄒ唬┰诠嵩O施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爆破或進行其它有害作業;

 ?。ǘ┥米詫⒆越ü嵩O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接;

 ?。ㄈ┮劳绣仩t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構筑物或進行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ㄋ模┰诘叵鹿艿郎戏浇ㄖ┕?、堆放物料、植樹;

 ?。ㄎ澹┫蚬峁艿赖販匣蛘邫z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污水或傾倒垃圾等;

 ?。⑹覂裙崦鞴芷鋈虢ㄖ锘蛘吒魤?;

 ?。ㄆ撸┢渌鼡p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五條 因公益建設確需進行影響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施工的,必須先征求供熱企業的意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供熱設施安全。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六條 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并獲得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

  第十七條 供熱企業的供熱經營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5月至7月,供熱企業應當向市供熱管理機構提供供熱設備、人員以及上個采暖期供熱經營、投訴受理等情況的資料,接受年度檢查。

  對年度檢查不合格的供熱企業,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特許經營權。

  第十八條 采暖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長供熱期限時,按市政府統一規定執行。

  采暖期內采用熱電聯產、鍋爐供熱的居民熱用戶居室供熱溫度標準為18±2℃,但不得低于16℃;采用余熱水供熱的居民熱用戶居室供熱溫度標準為17±2℃,但不得低于15℃;非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溫度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熱用戶與供熱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 供熱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仗卦S經營權限開展供熱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接收、轉讓、移交和放棄供熱設施,不得擅自停止供熱;

 ?。ǘ┛茖W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為社會提供持續、穩定、符合標準的供熱服務;

 ?。ㄈ┌凑諊野踩a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

 ?。ㄋ模┙邮苁谐鞘泄嵝姓鞴懿块T及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對供熱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ㄎ澹┌匆幎〞r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等報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備案;

 ?。z修、維護供熱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穩定供熱;

 ?。ㄆ撸┙⒔∪珗笮尢幚?、供熱設施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溫監測手段,隨時掌握供熱效果;

 ?。ò耍┌凑帐姓幎ǖ墓崞谙?、室溫和收費標準履行供熱職責;

 ?。ň牛┌磿r足額繳納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

 ?。ㄊ┓?、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條 供熱企業應當在供熱范圍內設立有代表性的居民熱用戶室溫檢測點,并報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備案。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含100萬平方米)以下的,應當按總戶數的2%設立室溫檢測點;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總戶數的1%設立室溫檢測點。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檢測和抽查。

  供熱企業應當與設為室溫檢測點的熱用戶建立聯系,隨時掌握熱用戶室溫情況,認真做好檢測記錄,并應當向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每周至少報告一次檢測記錄。

  第二十一條 供熱企業應當成立用戶投訴受理機構,公開受理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所反映的問題。采暖期間,應當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后補辦手續,公安、交通、城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搶修期間,現場應當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設施;搶修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供熱企業因故停止供熱,應當及時公告熱用戶周知。

  供熱企業未按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期限供熱,未達到規定或者約定的供熱溫度的,熱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退還部分或全部采暖費;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房屋保溫效果差,或者熱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室內供熱設施,或者裝修、裝飾而影響供熱效果的,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供熱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居民熱用戶居室內溫度持續兩小時未達到規定溫度的,供熱企業應當按下列標準退還相應采暖費:

  1、熱電聯產、鍋爐供暖居室內溫度在16-13℃(含13℃)之間,余熱水供暖居室內溫度在15-13℃(含13℃)之間,按供暖期內日平均采暖費的33%退還;

  2、居室內溫度在13-10℃(含10℃)之間,按供暖期內日平均采暖費的53%退還;

  3、居室內溫度低于10℃,按供暖期內日平均采暖費的100%退還。

  供暖期內,因供熱企業原因造成一日內持續停供8小時以上(含8小時)的,按照供暖期內日平均采暖費的100%退還。

  因供熱系統老化、腐蝕、堵塞嚴重,造成室內散熱器(片)溫度低于總回水溫度,并且不高于25℃時,按照供暖期內日平均采暖費的100%退還;對所存在的問題供熱企業不予解決,或者在采暖期內無法解決的,供熱企業應當退還本采暖期金額采暖費。部分房間符合上述條件的,按照房間面積所占比例退還。

  非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持續兩小時未達到規定或約定溫度的,供熱企業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的比例退還采暖費;供、用熱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居民熱用戶居室內溫度低于規定標準,熱用戶向供熱企業提出測試要求的,供熱企業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測試現場。經測試符合退還標準的,供熱企業應當在1日內出具認證手續,并在出具認證手續后的30日內退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測試中發生爭議或者供熱企業不予測試和認定的,熱用戶可以向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投訴,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進行測試和認定,并責成供熱企業派人參加。測試和認定結果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機構、供熱企業、熱用戶三方簽字確認,作為熱用戶退費依據。供熱企業拒絕參加或者拒絕簽字的,測試和認定結果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機構、熱用戶雙方簽字確認,作為熱用戶退費依據。

  第二十七條 建立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制度。供熱企業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交納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

  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按照供熱面積收取,每建筑平方米0.3元。

  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且不按本辦法賠償熱用戶損失時,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有權用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賠償熱用戶損失。供熱期結束后,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剩余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返還給供熱企業。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皶r交納采暖費;

 ?。ǘ┎坏蒙米詥雍完P閉供熱閥門;

 ?。ㄈ┎坏蒙米圆鸪?、移動、改造供熱設施;

 ?。ㄋ模┎坏门欧?、盜用供熱設施循環熱水和蒸汽;

 ?。ㄎ澹┎坏脤嵤┯绊懝嵝Ч蚍恋K供熱設施正常維修、維護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不需要供熱和需要恢復供熱的房屋,熱用戶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企業辦理停止供熱或者恢復供熱手續。供熱企業應當在當年11月1日前采取措施停止供熱或者恢復供熱。已實施分戶改造的熱用戶,不繳納供熱恢復費;未進行分戶改造的熱用戶,應當繳納供熱恢復費。

  停止用熱的房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室內給排水等設施正常使用。因室內溫度過低致使室內給排水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損壞,以及給相鄰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供熱收費

  第三十條 城市供熱實行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由熱用戶直接向供熱企業交納采暖費。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采暖費及其它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標準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熱企業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建立城市供熱調節資金,用于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有其他困難的居民貼付采暖費。具體辦法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分散鍋爐房在限期內未實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熱改造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室內供熱系統,未實施分戶供暖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企業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1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特許經營權,移交有經營權的供熱企業管理。

 ?。ㄒ唬┥米越邮?、轉讓、移交和放棄供熱設施的;

 ?。ǘ┚S修、維護、操作失職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熱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不能穩定供熱的;

 ?。ㄈ┥米钥s短市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或者達不到室溫標準的;

 ?。ㄋ模┪窗匆幎ɡU納供熱質量退費準備金的。

  第三十八條 對擅自停止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特許經營權,移交有經營權的供熱企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供熱企業未按規定設立室溫檢測點、未備案、未定期報告檢測記錄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供熱企業對熱用戶提出的測溫要求,不予測試或認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對盜用供熱用水的,由供熱企業從供熱之日起,按放水裝置流量每噸收取5元損失費。

  熱用戶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供熱企業未及時采取措施停止供熱或者恢復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供熱企業不得收取該熱用戶當年發生的采暖費。

  第四十三條 供熱企業因違反本辦法被罰款的,對供熱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同時處企業罰款額1%至5%的罰款,但不得超過1000元。

  第四十四條 對無理阻撓或者干擾供熱設施正常施工、維修、改造的,以及盜竊、損毀供熱公共設施,阻礙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供熱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規劃、物價、環保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居室是指住宅、宿舍的臥室與客廳。

  第四十九條 城市供熱規劃編制、供熱工程項目審批、供用熱合同等有關事項,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辦公室關于城市供暖設施管理和違章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鞍政辦發[1994]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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