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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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20**)

 ?。?0**年10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

  例》,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摯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鐵路、交通港航、民航系統和駐軍以及海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公安、交通口岸、建設、城建、衛生、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鐵路、交通港航等單位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立健全消防監督管理網絡體系、滅火搶險聯動指揮體系和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確保滅火搶險行動的統一調動和指揮。

  第六條 建設、城建、水務、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消防規劃,組織建設公共消防設施,市政、供水、電

  信等單位負責維護,并保障其完好有效。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把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仁作為村民、居民自治活動的重要內容,組織村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按照防火安全公約的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清除火災隱患。

  村民、居民應當遵守電氣、燃氣和室內裝修防火安全規定。

  第八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實行封閉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住宅區內的消防設施,保障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暢通。

  第十條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人、使用人的,產權人、使用人和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并可以委托一方或者其他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為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建設臨時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保證用電、動用明火作業和設置工棚、宿舍等臨時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 公眾聚集的場所營業期間進行內部改建和裝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將改建、裝修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從事電氣焊作業應當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并設專人看護。

  第十三條 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在消防設施處設立醒目標志,定期進行維護,清除妨礙消防沒施使用的障礙物。未經

  公安消防機構批準,不得拆除消防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其產權人、使用人或管理單位應當落實自動消防設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員,并定期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自動消防報警系統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網。

  第十五條 賓館、酒店和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需要,配備有效的自救逃生器具。

  第十六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宣傳教育基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素質。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ㄒ唬﹩挝坏南腊踩熑稳?、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ǘ┫揽刂剖业闹蛋?、操作人員;

 ?。ㄈ┫拦こ淘O計、施工、監理人員;

 ?。ㄋ模氖乱兹家妆kU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的人員;

 ?。ㄎ澹┢渌勒辗?、法規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項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應當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組織滅火和疏散演練。

  第十九條 在公安消防機構封閉火災現場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ㄒ唬┰谑枭⑼ǖ纼榷逊盼锲泛痛罱ㄅR時建筑物、構筑物;

 ?。ǘ┥虉?/a>、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營業廳內允許吸煙及營業時間動用明火;

 ?。ㄈ┦褂盟芰先萜髻A存汽油、酒精或者用可燃氣體充填氣球及其他飄浮物;

 ?。ㄋ模┎惋媹鏊诓蛷d內存放燃氣鋼瓶或者液體燃料;

 ?。ㄎ澹┢渌`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按照本規定處罰;對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

 ?。ㄒ唬┻`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不能保證消防設施或者消防器材正常運行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堵塞消防通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三)、(四)項,違法用電、用火、使用可燃氣體,經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四)項,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從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上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處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處以十曰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行

  政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簡化辦事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對單位和個人申報的審核、登記備案、驗收、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等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接到火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難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并負責調查火災原

  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消防機構在完成滅火任務的同時,還承擔防毒防化搶險救援任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推諉拖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消防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有關消防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物業公司指定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ㄒ唬┱J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ǘ┙M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ㄈ┙洺z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ㄋ模┍O護動火作業;

 ?。ㄎ澹┕芾硐榔鞑脑O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ㄈ?、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ㄆ撸┙拥交馂膱缶?,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備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二、實行業主(住戶)防火責任制,各業主為其名下物業的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承擔相應消防安全責任。

  三、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四、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五、園區內嚴禁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園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切勿明火試漏。

  七、本小區內任何商鋪必須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八、小區范圍內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廢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九、業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公司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按規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只滅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廣州市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3只滅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以上)。

  十、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護下,方可作業。

  十一、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物業公司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源開關、燃氣閥門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員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十二、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于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存放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夾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造成火險的;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冶、電氣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的;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的;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6、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7、拒絕、刁難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8、故意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或擾亂火場秩序,影響滅火救災的;

  9、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的;

  10、其他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的行為。

  十三、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發生火災后,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2、涂改、轉借、出租消防安全許可證的;

  3、賓館、酒店、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裝修材料的;

  4、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險隱患的,或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5、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謊報火警的;

  7、發生火災后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的;

  8、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從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

  9、擅自銷售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質量鑒定和認證的消防產品的;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執行。

篇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13)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20**)

 ?。?0**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8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應當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站等重要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市政消火栓,并與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消火栓設置資料報市、縣(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部門認定的具有保護價值的木結構歷史建筑,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老院、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八條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保持防排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九條 設置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

  高層建筑和公共娛樂場所禁止使用瓶裝液化氣,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建筑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等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作燃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或者商住樓內設置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助燃氣體、壓縮氣體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十條 營業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建立臺賬。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的小區,由全體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人負責。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高層公共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明顯標識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

  消防車道、消防登高作業場地和消防救援窗標識樣式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除安裝公用防盜設施外,禁止住戶在公用樓道設置柵欄以及其他障礙物。

  第十四條 學校、科技館、文化館、體育館(場)、影劇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用途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得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規定的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防雷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內商鋪的開設與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十六條 銷售消防產品應當建立銷售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維修消防產品應當在維修后的產品上張貼維修標識,標明維修單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規定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和維修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建立消防產品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信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進行隨機抽取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

  第十九條 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和棚屋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巡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利用農村既有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蓪蛹皟蓪右陨系慕ㄖ乖陂T窗設置防護欄、防盜網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ǘ﹩螌咏ㄖ娣e超過二百平方米或者單層居住人數超過三十人的建筑物,每個樓層應當至少設有兩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樓梯;

 ?。ㄈ┙洜I場所應設置在建筑物底層,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應當與住宿部分隔開;

 ?。ㄋ模┓课蓦姎饩€路及電器安裝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ㄎ澹┡鋫鋺闭彰?、安全出口標志、疏散標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財產損失輕微的火災所引起的糾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行政機關和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報警、自行處理且現場尚未清理的火災事故,當事人請求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的,應當在火災發生后十日內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組織調查。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公民對消防執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福利院、寄宿制學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20**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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