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2014年)

4174

  鄂價檢規〔20**〕69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

  湖北省物價局

  20**年7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公開、公平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應當按照本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商品房是指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企業開發,用于市場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車庫(位)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降價、打折銷售的,應標明優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及優惠期限。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應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銷售樓盤基礎信息公示牌》的格式,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樓盤基礎信息與收費:

  (一)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房源數量、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如有多項優惠措施,應標明能否同時享有;

  (四)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五)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第七條 商品房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應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銷售單套價格一覽表》的格式,實行一套一標,明確標示每套商品房的以下信息:

  (一)當期銷售的商品房的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二)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

  (三)商品房銷售總價。

  (四)銷售狀態。

  第八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湖北省商品房銷售樓盤基礎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商品房銷售單套價格一覽表》和樓盤預售許可證復印件,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示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醒目,商品房的銷售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并標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條 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易和產權轉移過程中,商品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明碼標價或不按本細則規定明碼標價;

  (二)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違反公平、公開或自愿選擇原則,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及中介服務機構,向購房者變相強制收取服務費用或其他預付費;

  (四)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五)采取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哄抬商品房價格;

  (六)在商業宣傳活動中,向購房者傳達虛假、夸大不真實的價格信息或隱瞞價格附加條件;

  (七)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商品房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貫徹辦法。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湖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湖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篇2: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作業指導書

  1.目的

  1.1.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適用范圍

  3.定義

  3.1.無

  4.職責

  4.1.售后服務專員負責對已辦理好相關手續的買賣合同及時審核、備案。

  4.2.售后服務主管負責審核、抽查合同備案情況。

  5.作業內容

  5.1.受理部門: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合同登記備案股。

  6.辦理程序:

  6.1.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 登記部門辦理備案 申請人領取登記備案表

  7.所需資料(以下1-9項資料由發展商一次性提交):

  7.1.發展商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7.2.《中山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預售證項目平面圖等或《商品房產權權屬證明書》正本及復印件;

  7.3.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及復印件;

  7.4.簽約公章樣本;

  7.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簽章樣本;

  7.6.簽約委托書;

  7.7.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簽章樣本;

  7.8.經辦委托書(樣本由交易所提供)并委托權限;

  7.9.預售商品房登記樓盤表(由建設發送);

  7.10.《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一份;

  7.11.《商品房銷售、抵押登記備案送呈表》。(交易所提供)

  8.辦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

  9.注:每份買賣合同均需在封面說明內粘貼身證復印件,凡涉外及涉港澳臺的買賣合同需辦理公證。

  9.1.未成年人購房需由其監護人代簽名,并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戶口薄或關系證明等相關資料。

  10.相關文件

  10.1.相關紀錄

篇3:關于北京市建委規范本市商品房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2007)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了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我市加強了商品房銷售機構及銷售人員的管理。目前,商品房預銷售中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的違規行為大大減少。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商品房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在預售方案中提供本預售項目《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情況表》(加蓋企業公章)。初始登記后進行現房銷售前,也應提供上述材料。

  《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情況表》可通過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bjfdc.gov.cn)“銷售機構和人員管理”欄目中下載。

  二、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不再組織商品房銷售人員的專業考核。銷售人員應在項目銷售(含預售和現售)前持本人照片,身份證復印件及《商品房銷售員胸牌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至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領取胸牌。已注冊并領取胸牌的銷售人員可不再重復申請。

  申請領取胸牌由銷售機構統一辦理,辦理程序見附件。

  三、各銷售項目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的相關信息,在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項目信息中進行公示。同時該項目的售樓處應公示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姓名、胸牌號碼等基本情況m.airporthotelslisboa.com。銷售人員接待購房客戶時應掛胸牌服務。預售或現房合同網上簽約時,應當注明該房屋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胸牌號碼。

  四、各項目銷售機構或銷售人員的情況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中介協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五、中介協會應當加強對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行業素質。中介協會在發放銷售人員胸牌時,可提供銷售人員培訓材料。各有關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按培訓材料的內容,加強本機構銷售人員政策學習和業務培訓,并就培訓情況做出記錄。

  六、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并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查實的,在網上公示其違規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理并通報工商部門。

  (一)銷售機構未通過營業執照年檢、資質備案或行業專項檢查的;

  (二)銷售人員未按規定領取胸牌、參加培訓的;

  (三)銷售人員將胸牌轉借他人,準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的;

  (四)銷售機構及銷售人員進行不符合項目實際的虛假宣傳的;

  (五)銷售機構及銷售人員有商品房交易市場相關管理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他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的。

  七、《關于加強本市商品房銷售機構及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312號)同時廢止。

  附件:銷售人員胸牌領取程序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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