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20**)
?。?0**年6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5日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民生和發展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用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由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
市內區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物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園林、環境保護、質監、民政、水務、工信及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政府主導、以集中供熱為主、多元化供熱為輔、屬地管理、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供熱工程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公布其推廣、限制、淘汰目錄。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加強熱源、熱網建設,并制定鼓勵和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術、新工藝供熱的具體政策,積極加以推廣,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熱方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內區和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欒城縣供熱用熱規劃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準。
變更城市供熱用熱規劃,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縣(市)、礦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內的供熱用熱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市熱源和供熱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居住規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提前設計、提前建設、提前運轉。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擴建熱源、熱網供熱設施等供熱工程建設計劃,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城市供熱用熱規劃預留建設熱源、熱網、熱力站等供熱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或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 在市區集中供熱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環保節能型供熱方式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確定規劃建設項目的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建設供熱用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供熱方案確定的供熱方式。
供熱用熱設施建設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納入正常建設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分戶熱計量表以前的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由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進行采購,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建筑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建筑節能標準,室內采暖系統應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
既有建筑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節能標準、分戶控制和溫度調控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筑節能和溫度調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業綜合體應當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用熱,同步設計和建設使用清潔能源所需設施。
第十四條 對供熱設施進行分戶控制改造的單位,應當提前七日將改造實施方案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因實施分戶控制改造給熱用戶造成損壞的,改造單位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推進供熱設施改造時,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規范邀請有關機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供熱工程檔案資料。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供熱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建設單位應當事先七日內告知供熱單位。
第十六條 按照供熱用熱規劃進行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建筑物時,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筑或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補償。供熱工程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需要納入供熱管網且符合入網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與入網申請人簽訂入網協議。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由供熱單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入網協議應當包括入網面積、費用標準、供熱計量設備、驗收移交約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章 供熱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在批準的供熱規劃范圍內經營。
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铣鞘泄嵊脽嵋巹澋囊?;
?。ǘ嵩春凸嵩O施符合國家標準;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夹g負責人、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考試合格;
?。ㄎ澹┯薪∪墓崾鹿蕮岆U預案和能力,并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熱單位和熱用戶應簽訂相關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制。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保質、保量供熱,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笇嵊脩粽_使用供熱設施;
?。ǘ┡鋫湎鄳膶I維修人員及維修設施、設備,按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
?。ㄈ┚S修供熱設施應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關熱用戶;
?。ㄋ模┎膳趦?,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提前兩日通知熱用戶,并按約定退還停供時間的相應熱費。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并告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和供熱用熱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要求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六個月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做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應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三日通知熱用戶。
第二十四條 采暖期為當年的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時。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提前和延長供暖的補貼熱費由本級財政支付。
采暖期內,對符合國家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18℃±2℃)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內設立二十四小時供熱服務熱線。對供熱和服務質量的投訴,供熱單位應及時處理;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在采暖期內應建立二十四小時監督舉報電話,對供熱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質量是否達標產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
第四章 用熱和熱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事項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熱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在當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并繳納拆裝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用熱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由政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使用規范有效的執法文書,供熱單位、熱用戶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米越庸苡脽?;
?。ǘ┰谑覂裙嵩O施上安裝排水閥、換熱裝置、放供熱管網水;
?。ㄈ┥米愿膭庸峁艿?、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及居室原有保溫結構,擅自開閥供暖;
?。ㄋ模┥米栽诠峁艿郎习惭b管道泵;
?。ㄎ澹┢茐墓嵊嬃科骶邷蚀_度;
?。┢渌恋K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三十條 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居民供熱價格。
第三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用戶和供熱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作為制定和調整價格的依據。
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單位正常供熱成本,又不能及時調整熱價時,應當對供熱單位實行政府臨時補貼。
第三十二條 民用建筑供熱實行按面積計費的,應當創造條件向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制計費過渡,逐步實現按計量熱價收費。
民用建筑計熱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為準,雙方發生爭議時,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面積為準。
未實行按計量收費的空置房不用熱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應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三十三條 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計量表發生計量失準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進行結算。系熱用戶人為損壞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1.1倍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居民熱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在11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或供熱單位委托的收費機構交納熱費。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熱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三十五條 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給予熱費補助。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依照產權關系界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產權關系轉移后從其前款規定。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七條 熱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并進行周期檢定。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應經供熱單位同意并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檢查、維護供熱設施,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供熱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市政設施和綠地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搶修施工的同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補辦手續,竣工驗收后由供熱單位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支付相應費用。
第四十一條 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
維護管理責任方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給予補償;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二條 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藿ńㄖ?、構筑物或者敷設管線;
?。ǘ┩诳?、掘土或者打樁;
?。ㄈ┍谱鳂I;
?。ㄋ模┒逊爬?、雜物或者危險廢物;
?。ㄎ澹┡欧乓后w或者腐蝕性氣體;
?。┢渌绊懝嵩O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應急保障資金、物資設備保障體系。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修搶險應急預案,向熱用戶公布維修、搶險和供熱服務電話,做出服務承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建建筑未實行分戶計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ㄒ筮B續、保質、保量供熱的;
?。ǘ┪唇浥鷾噬米酝I、歇業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行為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了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三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熱能、熱電聯產或采用區域鍋爐以及其他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為單位和個人有償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用熱,是指單位和個人有償使用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生產并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身生產的熱能為熱用戶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2013)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20**)
?。?0**年6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5日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民生和發展供熱事業,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用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由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
市內區供熱用熱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物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園林、環境保護、質監、民政、水務、工信及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政府主導、以集中供熱為主、多元化供熱為輔、屬地管理、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對供熱工程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公布其推廣、限制、淘汰目錄。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加強熱源、熱網建設,并制定鼓勵和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術、新工藝供熱的具體政策,積極加以推廣,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熱方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內區和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欒城縣供熱用熱規劃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準。
變更城市供熱用熱規劃,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縣(市)、礦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轄區內的供熱用熱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城市熱源和供熱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居住規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提前設計、提前建設、提前運轉。
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擴建熱源、熱網供熱設施等供熱工程建設計劃,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城市供熱用熱規劃預留建設熱源、熱網、熱力站等供熱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或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 在市區集中供熱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
集中供熱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環保節能型供熱方式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限期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用熱規劃,確定規劃建設項目的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建設供熱用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供熱方案確定的供熱方式。
供熱用熱設施建設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納入正常建設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分戶熱計量表以前的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由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進行采購,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建筑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建筑節能標準,室內采暖系統應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
既有建筑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節能標準、分戶控制和溫度調控的,應當逐步進行建筑節能和溫度調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業綜合體應當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用熱,同步設計和建設使用清潔能源所需設施。
第十四條 對供熱設施進行分戶控制改造的單位,應當提前七日將改造實施方案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因實施分戶控制改造給熱用戶造成損壞的,改造單位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推進供熱設施改造時,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規范邀請有關機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于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供熱工程檔案資料。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供熱單位應當全程參與,建設單位應當事先七日內告知供熱單位。
第十六條 按照供熱用熱規劃進行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建筑物時,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筑或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補償。供熱工程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需要納入供熱管網且符合入網條件的,供熱單位應與入網申請人簽訂入網協議。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由供熱單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熱入網協議應當包括入網面積、費用標準、供熱計量設備、驗收移交約定、保修期內的維修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章 供熱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經營許可,在批準的供熱規劃范圍內經營。
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铣鞘泄嵊脽嵋巹澋囊?;
?。ǘ嵩春凸嵩O施符合國家標準;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夹g負責人、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考試合格;
?。ㄎ澹┯薪∪墓崾鹿蕮岆U預案和能力,并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熱單位和熱用戶應簽訂相關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制。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保質、保量供熱,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笇嵊脩粽_使用供熱設施;
?。ǘ┡鋫湎鄳膶I維修人員及維修設施、設備,按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
?。ㄈ┚S修供熱設施應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關熱用戶;
?。ㄋ模┎膳趦?,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提前兩日通知熱用戶,并按約定退還停供時間的相應熱費。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及時組織搶修,并告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和供熱用熱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要求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六個月前向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做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應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三日通知熱用戶。
第二十四條 采暖期為當年的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時。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提前和延長供暖的補貼熱費由本級財政支付。
采暖期內,對符合國家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18℃±2℃)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內溫度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內設立二十四小時供熱服務熱線。對供熱和服務質量的投訴,供熱單位應及時處理;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在采暖期內應建立二十四小時監督舉報電話,對供熱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質量是否達標產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退還相應的供熱采暖費。
第四章 用熱和熱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以及其他用熱事項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熱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在當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并繳納拆裝等費用。
第二十八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用熱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由政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使用規范有效的執法文書,供熱單位、熱用戶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入戶抄表和對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米越庸苡脽?;
?。ǘ┰谑覂裙嵩O施上安裝排水閥、換熱裝置、放供熱管網水;
?。ㄈ┥米愿膭庸峁艿?、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及居室原有保溫結構,擅自開閥供暖;
?。ㄋ模┥米栽诠峁艿郎习惭b管道泵;
?。ㄎ澹┢茐墓嵊嬃科骶邷蚀_度;
?。┢渌恋K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三十條 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適時調整居民供熱價格。
第三十一條 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用戶和供熱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并作為制定和調整價格的依據。
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單位正常供熱成本,又不能及時調整熱價時,應當對供熱單位實行政府臨時補貼。
第三十二條 民用建筑供熱實行按面積計費的,應當創造條件向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制計費過渡,逐步實現按計量熱價收費。
民用建筑計熱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建筑面積為準,雙方發生爭議時,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面積為準。
未實行按計量收費的空置房不用熱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應交納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三十三條 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計量表發生計量失準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進行結算。系熱用戶人為損壞的,計量熱費按耗熱量定額的1.1倍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居民熱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熱價,在11月10日前向供熱單位或供熱單位委托的收費機構交納熱費。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熱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三十五條 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給予熱費補助。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依照產權關系界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產權關系轉移后從其前款規定。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七條 熱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并進行周期檢定。供熱用熱雙方對熱計量發生爭議時,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其供熱設施及其安全防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應經供熱單位同意并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檢查、維護供熱設施,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供熱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市政設施和綠地的,供熱單位應當在搶修施工的同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補辦手續,竣工驗收后由供熱單位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支付相應費用。
第四十一條 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
維護管理責任方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維護管理責任方應當給予補償;因熱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
第四十二條 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藿ńㄖ?、構筑物或者敷設管線;
?。ǘ┩诳?、掘土或者打樁;
?。ㄈ┍谱鳂I;
?。ㄋ模┒逊爬?、雜物或者危險廢物;
?。ㄎ澹┡欧乓后w或者腐蝕性氣體;
?。┢渌绊懝嵩O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熱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應急保障資金、物資設備保障體系。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修搶險應急預案,向熱用戶公布維修、搶險和供熱服務電話,做出服務承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建建筑未實行分戶計量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供熱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ㄒ筮B續、保質、保量供熱的;
?。ǘ┪唇浥鷾噬米酝I、歇業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實施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影響供熱行為的,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了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由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三條 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供熱單位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熱能、熱電聯產或采用區域鍋爐以及其他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為單位和個人有償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用熱,是指單位和個人有償使用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生產并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身生產的熱能為熱用戶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2012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公布 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年5月7日修訂:將第三十八條“對供熱期間拒絕供熱、不能保證供熱質量或者發生重大供熱事故,嚴重影響正常用熱的供熱單位,供熱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應急強制接管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原供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修改為“對供熱期間拒絕供熱、不能保證供熱質量或者發生重大供熱事故,嚴重影響正常用熱的供熱單位,供熱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應急接管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原供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管理工作,保障供熱,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規范供熱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熱規劃、設計、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采用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及地熱、工業余熱和電力為熱源進行的集中供熱、分散供熱以及配套設施管理等行為。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本市供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供熱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供熱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協調發展。鼓勵利用新能源和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鍋爐供熱。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供熱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統一。供熱規劃由供熱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規劃,確需修改變更的,由變更單位提出申請,供熱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規劃,經供熱監管部門批準,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供熱規劃確定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改建、擴建永久性燃煤鍋爐。
對原有不符合供熱規劃的燃煤鍋爐,市人民政府適時制定拆并計劃,逐步實施。集中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拆并計劃要求,配合有關工作。
第九條 因城市規劃、建設、環保等原因需要拆除、改造原有供熱設施的,相關部門應當與供熱監管部門協商并落實替代熱源后方可拆除。原供熱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配合完成。
第十條 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設計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ㄒ唬┡c供熱面積相適應;
?。ǘ┓蠂?、自治區和本市制定的建筑節能要求和供熱系統節能標準;
?。ㄈ嵭蟹謶艨刂?,并預留計量儀表接口,具備條件的實行一戶一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穩步推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原有房屋應當逐步實施建筑節能和系統節能改造,供熱設施逐步改造為分戶控制、按表計量。
第十二條 安裝供熱設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應當有供熱監管部門參加。
第三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 供熱設施包括熱源生產設施、管網輸配設施、換熱站設施和戶內采暖設施。
第十四條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更新改造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ㄒ唬嵩磫挝粡S區內的供熱設施(含熱源出口處的計量儀表),由熱源單位負責;
?。ǘ┚用裼脩粢匀霊魹榉纸琰c,入戶室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入戶室內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調試和維護,當戶內供熱設施需更新改造時,材料和安裝費用由用戶承擔;
?。ㄈ┓蔷用裼脩粢匀霊糸y門井為分界點,分界點(含閥門井)以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分界點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用戶負責。對自管供熱設施無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有償代管。
第十五條 熱源單位、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改造,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供熱單位從熱費中提取的設施折舊費應當??顚S?。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查詢有關供熱設施的情況。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供熱設施的,由供熱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遷移協議,由供熱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在供熱主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藿ńㄖ?、構筑物;
?。ǘ┩诳?、掘土、打樁;
?。ㄈ┍谱鳂I;
?。ㄋ模┒逊爬?、雜物;
?。ㄎ澹┡欧盼鬯?、廢水;
?。┥米愿淖?、拆卸或者移動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及標志等設施;
?。ㄆ撸┢渌绊懝嵩O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八條 本市對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對供熱監管部門要求其供熱的范圍內的用戶必須提供供熱服務。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提前做好供熱設備檢查維修、燃料儲備等準備工作,并于供熱開始前一個月將供熱準備情況書面報告供熱監管部門。
在供熱過程中,供熱單位應當根據用戶室內供熱系統的設計要求,對供熱循環水的水質進行相應處理。
供熱期內,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供熱技術應當符合正常、安全供熱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供熱開始前一個月內,供熱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文本應當使用由國家建設部或者本市供熱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標準文本。
用戶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并且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的,視為事實用熱。
第二十二條 用戶需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應當在供熱開始前一個月內,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但是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者影響共用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
未分戶控制的用戶提出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書面申請經供熱單位同意后,應當自行清理供熱設施周邊障礙物,由供熱單位對供熱系統進行施工處理。停熱不收取施工費用,恢復供熱時應當支付施工材料費及人工費。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供熱期為當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戶與供熱單位就供熱期限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外,未經供熱監管部門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
第二十四條 供熱期內,居民用戶室內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可以根據其功能需要在供用熱合同中另行約定。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溫度的,可以向供熱監管部門或者由具備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申請溫度檢測。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要求的檢測設備和檢測專業人員,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房屋對角線中心點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處為檢測點。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對不同樓層、朝向的用戶室溫隨機進行檢測。檢測戶數不少于供熱戶數的百分之一點五,檢測結果應當有記錄和用戶簽字,并按月上報供熱監管部門。供熱監管部門應當對檢測結果進行抽查。
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戶室溫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或者供熱單位未按時履行供熱義務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給予用戶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二十六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ㄒ唬┦覂裙嵩O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ǘ┤藶樵斐砷T窗不保溫的;
?。ㄈ┥米愿淖兎课萁Y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ㄋ模┦覂妊b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
因上述原因給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承諾的服務質量和標準,設置并公開報修、服務、投訴電話,實行24小時服務,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保證用戶報修修理及時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用戶應當配合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的檢查、維修和室溫檢測工作,及時反映供熱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匀刖W用熱;
?。ǘ┥米赃B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ㄈ┥米耘矂?、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他附件;
?。ㄋ模┥米栽谑覂炔膳O施上安裝水嘴、水泵、排氣閥、加裝散熱器和取用供熱管道內的循環水;
?。ㄎ澹┢渌麚p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
第五章 熱費管理
第三十條 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限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向用戶收取熱費時,應當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并在用戶較為集中的地點設立收費點,對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到收費點交費的用戶,應當做到上門收費。
第三十一條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釂挝豢梢宰杂馄谥掌?,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滯納金;
?。ǘ┯馄谌瘴唇患{熱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報供熱監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措施對其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
?。ㄈ┯馄诔^三個月未交納熱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ㄋ模v年拖欠熱費的用戶必須同供熱單位簽訂補交協議,按期償還所欠熱費。
供熱單位不得以清欠歷年欠費和部分用戶未交費為由,拒收當年熱費、拒絕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第三十二條 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熱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確定,并根據公共商品定價原則以及社會承受能力、供熱成本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收取熱費,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新建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閑置房屋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用戶發生變更時,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結清熱費并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如不辦理變更手續,新用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應急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體系,設立城市供熱保障金,保證困難群眾冬季采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體系和設立城市供熱保障金的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供熱應急事故搶修與應急處理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資金、物質設備保障體系。
第三十六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并同時報告供熱監管部門。連續停熱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或者累計停熱七天以上的,按停熱天數退還熱費,并賠償用戶因此造成的損失。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行施工,后補辦有關手續,公安、交通、房產、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供熱設施發生迸裂、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響系統供熱的故障時,供熱單位必須緊急搶修。在搶修期間,現場應當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設施,搶修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搶修的,用戶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絕搶修。用戶未自行拆除的,由搶修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如遇用戶家中無人又無法與用戶聯系,情況緊急時,供熱單位在公安、街道辦事處或者居委會的配合下,可以采取損害程度較小的方式入戶進行搶修。搶修完畢后應當盡快通知用戶。
第三十八條 對供熱期間拒絕供熱、不能保證供熱質量或者發生重大供熱事故,嚴重影響正常用熱的供熱單位,供熱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應急接管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原供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監管部門采取應急強制接管措施后應當委托專業資產與質量安全評估機構對被接管單位進行評估。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供熱監管部門投訴。
供熱監管部門應當受理投訴,查處違法行為,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或者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可以保留的工程,責令補辦手續,不應保留的,責令限期拆除;
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供熱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供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出所占用地,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新建房屋供熱設施設計方案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未按照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予驗收備案。
第四十二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供熱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罰:
?。ㄒ唬┻`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熱源單位、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未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改造,影響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扣押違法物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提前做好供熱準備工作、不按規定測溫、對用戶反映的問題未及時處理、不向社會公布承諾服務質量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推遲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的,責令改正,退還用戶相應熱費,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用戶室溫未達到16℃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規定,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責令限期恢復,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補救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供熱單位違反規定挪用設施折舊費的,由供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供熱單位不按規定收費或者未向用戶出具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稅務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旗、縣供熱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5日起施行?!逗艉秃铺厥谐鞘泄?、供水、燃氣、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中第二條、第四條有關供熱的規定和第三章供熱經營管理中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