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遼寧省會計管理條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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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會計管理條例(20**)

 ?。?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發揮會計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實施會計管理、辦理會計事務,應當遵守《會計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縣以上財政部門在管理會計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會計工作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單位執行會計制度;

 ?。ǘ┙M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證書頒發、注冊登記、信息變更及其查驗和吊銷等事項;

 ?。ㄈ┙M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按規定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ㄋ模┍O督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ㄎ澹┍O督管理會計中介機構;

 ?。┍O督指導會計行業組織;

 ?。ㄆ撸┍O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查處會計違法行為;

 ?。ò耍┓?、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會計法》要求,加強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單位會計核算、監督等管理制度,對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不得兼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并制止無效的會計違法事項,應當及時做出處理決定。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處理報銷憑證、資產核銷、對外投資等經濟業務事項時,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

  對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拒不簽署或者簽署意見不符合規定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單位不得任用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九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绦袝嫹?、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ǘM訂會計工作制度;

 ?。ㄈ┤鐚嵑怂?、反映、監督財務收支和經營狀況,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資料,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ㄋ模┌凑找幎皶r辦理稅金、國有資產收益、其他財政收入的繳納事項;

 ?。ㄎ澹﹨⑴c擬訂有關財務收支、資金使用、財產保管等內容的重要經濟合同,定期檢查、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⑴c擬訂籌資、投資、產品開發以及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等經濟決策方案;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家機關、國家出資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前款所述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不得在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及上市公司中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含財務總監,下同)。事業單位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設置多個會計工作崗位的單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內部會計崗位輪換。會計機構負責人工作變動,應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應當按時辦清移交手續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未辦清移交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會計人員出現擅自離職或者失蹤、死亡等情況的,由單位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組織清理有關會計事項,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支持會計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計繼續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將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列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會計信息。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卧?、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ǘ┥米愿淖儠嬕氐拇_認和計量標準;

 ?。ㄈ┥米愿淖冐攧諘媹蟾婢幹苹A、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ㄋ模┰O置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填制記賬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或者使用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十七條 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操作管理、計算機硬軟件和數據管理等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有關會計數據應當及時備份,確保會計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制度,并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由其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第五章 代理記賬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市財政部門依法批準,并領取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委托代理記賬的單位(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Ρ締挝话l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ǘ┡鋫鋵H素撠熑粘X泿攀罩Ш捅9?;

 ?。ㄈ┘皶r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ㄋ模τ诖碛涃~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绦杏嘘P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ǘ┎坏脼槲腥颂钪圃紤{證;

 ?。ㄈ┎坏媒邮芪腥颂峁┑奶摷贂嬞Y料和不當會計處理要求;

 ?。ㄋ模ξ腥说纳虡I秘密給予保密。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共同簽署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等情況向市財政部門備案,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會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單位處理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時,應當征求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單位下列行為實施監督:

 ?。ㄒ唬┦欠褚婪ㄔO置會計賬簿;

 ?。ǘ嫅{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ㄈ嫼怂闶欠穹戏?、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ㄋ模┦欠褚婪ㄔO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記賬;

 ?。ㄎ澹氖聲嫻ぷ鞯娜藛T是否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否符合任職條件;

 ?。┦欠褚婪ㄔO置總會計師;

 ?。ㄆ撸┤斡脮嬋藛T是否依法實行回避制度;

 ?。ò耍嫀熓聞账妥詴嫀煶鼍邔徲媹蟾娴某绦?/a>和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具備執業資格、規范執業;

 ?。ň牛┓?、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單位在辦理票據領購時,財政部門應當查驗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委托代理記賬合同。未能出示相關證明的,財政部門不予辦理票據領購。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的會計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不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會計誠信檔案,記載單位和會計人員的會計失信、違法行為及被處罰情況;對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予以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為社會和其他部門提供有關單位和會計人員會計誠信資料的查詢服務。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檢舉,接到檢舉的機關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機關,并告知檢舉人。

  處理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檢舉材料告知、轉給被檢舉單位或者被檢舉人。

  處理機關對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成被檢舉單位及時制止、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而不實行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或者擅自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止代理記賬業務,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代理記賬機構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對代理記賬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暫停代理記賬業務;情節嚴重的,吊銷代理記賬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婪☉斵k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不予辦理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ǘΣ环显O立代理記賬條件的機構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

 ?。ㄈ├寐殑罩闶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ㄋ模┰诒O督檢查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ㄎ澹┏椒ǘ殭嗷蛘哌`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渌匆婪男袝嫳O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會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1)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87號

  現公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包括公司,下同)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條 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報告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注冊會計師執業規則的規定進行,并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第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報告。

  第七條 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ㄒ唬媹蟊?;

 ?。ǘ媹蟊砀阶?;

 ?。ㄈ┴攧涨闆r說明書。

  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第八條 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或者股東權益,下同)分類分項列示。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ㄒ唬┵Y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應當按照其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項資產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質分類分項列示。

 ?。ǘ┴搨?,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與其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上,負債應當按照其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項負債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質分類分項列示。

 ?。ㄈ┧姓邫嘁?,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上,所有者權益應當按照實受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分項列示。

  第十條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 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其中,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ㄒ唬┦杖?,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顒?/a>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在利潤表上,收入應當按照其性質分項列示。

 ?。ǘ┵M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顒铀l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利潤表上,費用應當按照其性質分項列示。

 ?。ㄈ├麧?,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在利潤表上,利潤應當按照營業利潤和凈利潤等利潤的構成分類分項列示。

  第十一條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以下簡稱現金)流入和流出的報表?,F金流量表應當按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定義以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ㄒ唬┙洜I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在現金流量表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按照其經營活動特點分項列示。

 ?。ǘ┩顿Y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極其處置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上,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投資活動的先進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

 ?。ㄈ┗I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上,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

  第十二條 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

  利潤分配表是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對實現凈利潤以及以前年度末分配利潤的分配或者虧損彌補的報表。利潤分配表應當按照利潤分配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

  第十三條 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第十四條 會計報表附注是為便于會計報表的編指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环突緯嫾茉O的說明;

 ?。ǘ┲匾獣嬚?/a>和會計估計極其變更情況、變更原因極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ㄈ┗蛴嘘P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ㄋ模╆P聯方關系及其交易說明;

 ?。ㄎ澹┲匾Y產了轉讓極其出售情況;

 ?。┢髽I合并、分立;

 ?。ㄆ撸┲卮笸顿Y、融資活動;

 ?。ò耍媹蟊碇兄匾椖康拿骷氋Y料;

 ?。ň牛┯兄诶斫夂头治鰰媹蟊硇枰f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做出說明:

 ?。ㄒ唬┢髽I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ǘ├麧檶崿F和分配情況;

 ?。ㄈ┵Y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ㄋ模ζ髽I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先進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與年度終了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編報年度、季度和閱讀財務會計報告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紀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任何組織或者隔熱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區任何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帳日進行結帳,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帳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帳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條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ㄒ唬┙Y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金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務、債權金額是否一致;

 ?。ǘ┰牧?/a>、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ㄈ└黜椡顿Y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ㄋ模┓课萁ㄖ?、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是否一致;

 ?。ㄎ澹┰诮üこ?/a>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

 ?。┬枰宀?、核實的其他內容。

  企業通過前款規定的清查、核實,查明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是否一致、各項結算款項的拖欠情況及其原因、材料物資的實際儲備情況、各項投資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固定資產的實用情況及其完好程度等。企業清查、核實后,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極其處理辦法向企業的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年度中間根據具體情況,對各項財產物資和結算款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編制會計報告前,除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ㄒ唬┖藢Ω鲿嬞~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內容、金額等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ǘ┮勒毡緱l例規定的結帳日進行結帳,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發生額,并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

 ?。ㄈz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ㄋ模τ趪医y計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

 ?。ㄎ澹z查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

  在前款規定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編制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對經查實后的資產、負債有變動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四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楚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時按照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進行結賬,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清算期間,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清算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母公司除編制其個別會計報表外,還應當編制企業集團的合并會計報表。

  企業集團合并會計報表,是指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報表。

  第四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

  第二十九條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此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國務院派出監視會的國有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才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應當向企業出示依據,并不得要求企業改變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第三十四條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才全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有關數據。

  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公布財務會計報告,并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ㄒ唬┓磻c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利益相關的信息;

 ?。ǘ﹥炔繉徲嫲l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ㄈ┳詴嫀煂徲嫷那闆r;

 ?。ㄋ模﹪覍徲嫏C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ㄎ澹┲卮蟮耐顿Y、融資和次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枰f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界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第三十八條 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ㄒ唬╇S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ǘ╇S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ㄈ┨崆盎蛘哐舆t結帳日結帳;

 ?。ㄋ模┰诰幹颇甓蓉攧諘媹蟾媲?,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ㄎ澹┚芙^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吊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極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真相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要求企業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極其有關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財務會計的具體編報辦法。

  第四十五條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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