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修正)
(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蠅、蟑害(以下簡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專群結合的方針。推行治理環境為主、
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條 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除四害技術指導和四害密度監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居民(家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動員本居住地區的住戶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應當保證除四害經費,對公共環境以及全市或者全區(縣)性臨時除四害活動經費予以補貼。
第六條 單位負責本單位內及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除四害工作;住戶負責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劃入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其他公共環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該公共環境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規章制度,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單位和住戶應當采取清除鼠跡、堵塞鼠洞、添設防范設施等措施及毒殺、誘捕等方法消滅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九條 單位和住戶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清除蚊蠅孳生地并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方法消滅蚊蠅及其幼蟲,使蚊蠅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一)對廁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積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蠅的場所,必須分別采取沖洗、消毒、打掃、平整等衛生措施,防止蚊蠅孳生、聚集,及時消滅蚊蠅和蚊蠅幼蟲。
(二)保持單位責任區域、住宅院落公共衛生和家庭衛生,做到室外無蚊蠅孳生地,室內無蚊蠅。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飼養禽畜,應搞好飼養場所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清除蚊蠅孳生條件。農村菜區堆肥場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置,垃圾處理場、糞庫、糞池等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者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糞庫、糞池應加蓋予以密封。在蚊蠅孳生季節,應當對上述場所定期噴灑低毒殺蟲藥。
第十條 單位和住戶發現蟑螂應當及時采取滅殺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所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賓館(飯店)、招待所、集貿市場、醫院、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廢品收購站、動物園及公廁、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場所配置相應的四害防治設施,并有人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條 在全市或者全區(縣)性的除四害統一行動中,單位和住戶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部署,使用統一方法、指定的藥物及相關器械,實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物及器械。
第十四條 設立除四害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業務指導,并向所在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標超過國家控制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第十一條規定配置相應的四害防治設施或者無人負責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第十二條規定采取統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物及器械的,由有關機關按照藥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屬于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或者食品衛生管理的行為,分別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3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同時廢止。
篇2:沈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2012修正)
沈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20**修正)
沈陽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
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35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經清理,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
二、將《沈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沈政令【1999】31號)第十五條修改為:"落實除四害各項措施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住戶,可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消殺,并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對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采取除滅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單位,由所在地區愛衛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
沈陽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除四害(鼠、蚊、蠅、蟑螂)的管理工作,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疾病傳播,改善、提高環境和生活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監督管理除四害的防治工作。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四害密度的監測和除四害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履行防治和消殺四害的義務,并接受各級愛衛會組織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群眾動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做到經?;?、制度化,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五條 各級愛衛會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重點行業和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及廢棄物管理等方面,必須有完善的防治、消殺措施,嚴格控制四害的孳生繁殖。各地區、大型單位(房間數大于100間)的四害密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單位、居民住戶,應采取多種綜合防治措施控制鼠害,并達到以下滅鼠標準:
?。ㄒ唬┦称芳庸?、銷售等重點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不得有活鼠、鼠尸、鼠糞、鼠咬痕、鼠洞等鼠跡。
?。ǘ┮话銌挝缓途用褡?,鼠跡不得超過一處。
?。ㄈ┲攸c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都必須設有標準的擋鼠板、防鼠網、毒餌盒(站)等防鼠設施。
第八條 單位、居民住戶,應消除所轄范圍內的蚊蟲孳生場所,并達到以下滅蚊標準:
?。ㄒ唬﹩挝缓途用褡舻膬韧猸h境中,不得有蚊蟲孳生場所。城區內的河流、湖泊等大中型水體中蚊幼數量應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ǘ﹩挝皇覂瘸晌貌坏贸^二只,居民住戶室內成蚊不得超過一只。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對廁所、垃圾箱及廢棄物等方面的管理,凡易招致和孳生蒼蠅的行業和重點場所,應按照蠅類孳生地衛生管理三三制(即:早清運、早封存、早利用;有制度、有人管、有措施;無成蠅、無活蛆、無異味)的要求,做好殺蛆滅蠅工作,并達到以下滅蠅標準:
?。ㄒ唬┲攸c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防蠅設施必須完好齊全。
?。ǘ┘庸?、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不得有蠅。加工、銷售非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室內成蠅不得超過一只;一般單位和居民住戶室內成蠅不得超過三只。
?。ㄈ﹩挝缓途用褡舻膬韧猸h境中,不得有蠅類孳生場所。
第十條 單位和居民住戶應采取多種方法控制蟑螂密度,并達到以下滅蟑螂標準:
?。ㄒ唬┲攸c單位和一般單位的重點部位,不得有蟑跡(活蟑螂、卵鞘、蛻皮、蟑糞、蟑尸等)。
?。ǘ┮话銌挝缓途用褡羰覂润E不得超過二處。
?。ㄈ﹩挝缓途用褡舯仨毬鋵崱胺馊?、堵六縫”(水管孔、暖氣管孔、煤氣管孔;墻縫、門窗縫、天棚縫、地板縫、水池縫、灶臺縫)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規定的違禁消殺藥品。進入市場的消殺藥械,必須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號、商標、使用說明書、廠名及廠址等。滅鼠藥必須有警戒色和有毒標志。
第十二條 除四害監督員、檢查員由從事愛國衛生工作的衛生專兼職人員擔任,經市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培訓合格后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除四害監督員應依據本辦法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處理;除四害檢查員負責宣傳、檢查、指導本地區的除四害工作,并協助監督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除四害應遵照“誰有害誰消除,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做好組織消殺工作。
第十五條 落實除四害各項措施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住戶,可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消殺,并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對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采取除滅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單位,由所在地區愛衛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除四害有償服務的機構,應切實保證服務質量,其從業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市級以上愛衛會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上崗。并接受各級愛衛會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除四害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ㄒ唬┏暮χ贫炔唤∪?、無專人負責除四害工作,不積極參加除四害活動的,提出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
?。ǘΤ暮ぷ魑催_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提出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停業整頓;居民住戶未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ㄈιa、經銷和使用國家規定違禁藥品的單位和個人,除沒收其藥械外,并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ㄋ模臉I人員上崗前未經專業知識培訓和服務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四害有償服務機構,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依法檢查、查處違法者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罰沒款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除四害監督員、檢查員應加強自身素質建設,秉公執法。對以權謀私、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沈政發〔1989〕35號)同時廢止。
沈陽市人民政府
篇3: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14修正)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修正)
(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蠅、蟑害(以下簡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專群結合的方針。推行治理環境為主、
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條 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除四害技術指導和四害密度監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居民(家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動員本居住地區的住戶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應當保證除四害經費,對公共環境以及全市或者全區(縣)性臨時除四害活動經費予以補貼。
第六條 單位負責本單位內及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除四害工作;住戶負責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劃入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其他公共環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該公共環境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規章制度,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單位和住戶應當采取清除鼠跡、堵塞鼠洞、添設防范設施等措施及毒殺、誘捕等方法消滅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九條 單位和住戶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清除蚊蠅孳生地并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方法消滅蚊蠅及其幼蟲,使蚊蠅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一)對廁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積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蠅的場所,必須分別采取沖洗、消毒、打掃、平整等衛生措施,防止蚊蠅孳生、聚集,及時消滅蚊蠅和蚊蠅幼蟲。
(二)保持單位責任區域、住宅院落公共衛生和家庭衛生,做到室外無蚊蠅孳生地,室內無蚊蠅。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飼養禽畜,應搞好飼養場所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清除蚊蠅孳生條件。農村菜區堆肥場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置,垃圾處理場、糞庫、糞池等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者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糞庫、糞池應加蓋予以密封。在蚊蠅孳生季節,應當對上述場所定期噴灑低毒殺蟲藥。
第十條 單位和住戶發現蟑螂應當及時采取滅殺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所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賓館(飯店)、招待所、集貿市場、醫院、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廢品收購站、動物園及公廁、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場所配置相應的四害防治設施,并有人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條 在全市或者全區(縣)性的除四害統一行動中,單位和住戶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部署,使用統一方法、指定的藥物及相關器械,實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物及器械。
第十四條 設立除四害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業務指導,并向所在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標超過國家控制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第十一條規定配置相應的四害防治設施或者無人負責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第十二條規定采取統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物及器械的,由有關機關按照藥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屬于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或者食品衛生管理的行為,分別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3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