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蚌政辦〔20**〕107號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以用人單位參保為主體,多種形式并存,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一種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五)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相對應。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所有駐蚌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也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政府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市、縣分別組織實施,基金分塊運作。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業務。
財政、衛生、物價、審計、地稅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費率為8%;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費率為2%。新建單位當年繳費基數按單位在職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當年新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新增的職工,其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第一月的工資確定。
城鎮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統一按個體繳費基數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帳戶。個體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每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公布。
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單位全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費率作相應的調整。
第八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在職期間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必須男性滿30年和女性滿2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0年)。按國家政策辦理過招用工手續的職工,其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應按照當年個體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部分費用,退休后方能享受退休人員待遇。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補辦參加醫療保險應按照參保當年繳費標準由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個人繳納)一次性補足最低繳費年限費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中心申請辦理參保登記。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其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單位及職工個人的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由地稅部門征收。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在其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到帳后的次月起,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設立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參保人數不足8人的新參保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從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到帳后的第7個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個體新參保人員從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到帳
后的第13個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蚌埠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補充金暫行辦法(試行)》(蚌政〔2000〕30號配套辦法)終止執行。取消原用人單位(含全額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個體參保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繳納的20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補充費。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建立
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本人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按一定比例記入個人帳戶,大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 單位繳費部分按下列比例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在職職工按35歲以下(含35歲)、36-45歲(含45歲)、45歲以上至退休三個年齡段,分別為本人繳費基數的0.5%、1%、1.3%;退休人員按70歲以下(含70歲)及70歲以上二個年齡段,分別為本市上年度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的3.5%、3.8%。(原退休人員個人帳戶記入金額高于按本辦法記入金額的,保留不變)
原無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其退休后統一按本市上年度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的0.5%建立個人帳戶。
本辦法實施前的破產企業已按每月20元定額為退休人員預留建立個人帳戶的,調整為按本市上年度(從20**年度起)醫療保險人均繳費基數(以20**年度人均繳費基數核算)的1.5%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按本人居民身份證年齡核定,醫療保險費到帳后實時記入。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專用于本人醫療支出,按規定結轉使用和繼承。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帳戶余額可隨同轉移。
第十五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應分別進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擠占。統籌基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及門診規定的慢性病和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用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費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及住院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統一制發社會保障卡,用于記載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個人帳戶資金收支情況。參保人員持卡可在本市各連網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
第十七條 國家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實施管理。除不予支付范圍外,其它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乙類目錄”藥品、部分特殊檢查、治療項目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5%,余下部分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按規定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在三級、二級、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床位費,按每日12元、10元、8元的標準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按規定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起付標準按照醫療機構等級確定,在一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首次住院治療,基金的起付標準為: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4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標準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降低100元執行。
統籌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范圍費用和其它個人應承擔費用后,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自付,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進入基本醫療費用段,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分別按不同比例承擔,其中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年度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具體比例見下表:
醫療
機構
級別 基本醫療費用段統籌基金和個人分擔比例(%)
起付標準-10000元(含10000元) 10000元以上
在職 退休 在職 退休
統籌
基金 個
人 統籌基金 個人 統籌
基金 個
人 統籌
基金 個
人
三級 85 15 88 12 90 10 92 8
二級 88 12 90 10 94 6 95 5
一級 93 7 95 5 98 2 98.5 1.5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數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經鑒定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組織器官移植后排斥三種特殊病,在本人選擇的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和結算方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門診治療規定的慢性病種疾病,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600元以上部分,統籌基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按比例和限額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比例、限額標準和結算方式由勞動保障部門
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或醫療技術所限確需異地轉診、轉院的,須由本市三級或??贫c醫療機構提出,報經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認定備案。異地轉院原則上限于本省及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三級甲等且為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其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用現金墊付,然后持有效單據和認定手續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本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標準結算,其中個人承擔比例增加10%。
異地轉院醫療時間最長為二個月,超出期限的,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認定的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戶籍遷往外地),可在居住地選擇2家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定點住院醫院或進行特殊病門診治療,其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用現金墊付,然后持有效單據和認定手續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本市住院標準審核結算。
經認定的長期異地居住人員(戶籍在本市)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本市住院標準審核結算后,統籌基金應承擔部分按80%支付。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公外出或法定假期和探親期內在異地急診搶救住院,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市異地轉診、轉院規定結算。
第二十五條 凡參保人員異地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認定或備案手續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段個人承擔比例增加15%。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公(工)傷、生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處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中斷或未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次月起中止向個人帳戶劃撥資金,并暫停用人單位所有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補足欠費及滯納金的,從次月起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補記個人帳戶,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對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經按規定審核結算后,統籌基金應承擔部分按80%支付,余下20%由單位承擔。
個體參保人員中斷或未足額繳費的,自次月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補齊費用的,從正常繳費次月起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未超過12個月的,補齊費用后從正常連續繳費的第7個月起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超過12個月以上的,比照個體新參保處理,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繼續繳費的年限合并計算。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大病醫療救助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 凡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均應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繳納醫療救助金。醫療救助金按在冊職工和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8元標準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5元標準繳納,職工個人按每人每月3元標準繳納;個體參保人員按每人每月8元標準繳納。一個結算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到15萬元部分,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提高單位職工的社會醫療待遇水平。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公務員醫療補助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退休金總額之和為基數,按2%比例繳納。主要用于支付公務員應繳納的醫療救助金、按規定補助醫療保險個人自付部分費用以及中央和省規定的醫療照顧對象。
第三十一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全省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3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專項基金,單獨列帳,其中總量的30%左右劃入二乙人員的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分別劃入統籌基金和醫療救助金。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按照“總量控制、定額預付、單元結算、綜合考核,在一定范圍內超支分擔、節余獎勵”的辦法結算。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取藥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持社會保障卡使用個人帳戶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個人帳戶實際發生額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結算。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屬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其中使用個人帳戶支付費用的按第三十三條辦法結算。屬統籌基金支付的,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協議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異地發生的費用,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個人按規定直接結算。
第七章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分類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參保人
員總數和居住范圍,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原則進行確定。定點機構依據其技術水平、硬件設施、經營規模等情況承擔不同類別的醫療保險服務業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每年審查一次。
第三十六條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要加強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業務指導和服務管理。通過與定點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算標準以及醫療費用的審核與控制等。
第三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認真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加強內部醫療保險服務管理,遵守國家物價收費標準和疾病診療規范,健全制度,完善設施,為參?;颊咛峁﹥炠|服務。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會同市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質量、診療過程、保障基本醫療以及合理控制費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審和年終結算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加快推進醫療衛生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布局,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
第八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利息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或拒繳、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參保人員違反規定,采用欺詐手段,虛報、冒領、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1-3年,并由其主管部門或單位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費用不合理開支,或采用不正當手段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違規金額1-3倍扣款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3-6個月、取消定點資格等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政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除追回相關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原與《蚌埠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及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辦法》(蚌政〔2000〕30號)同時發布的《蚌埠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蚌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使用結算暫行辦法(試行)》、《蚌埠市醫療救助金征繳和使用暫行辦法(試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發布。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2: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4)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發〔20**〕24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31日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湘潭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暫不包括鐵路運輸系統、電力系統職工和用人單位派往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統一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基金運行實行分級負責。用人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制度。鼓勵建立多層次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有關規定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上年度職工本人工資收入的2%;城鎮小微企業可以單建統籌、不建個人賬戶形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6%,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總額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第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具體規定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5%,由個人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第八條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須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役軍人的軍齡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以市當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未一次性補足的,可繼續按在職人員政策繳費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繳費年限。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有條件的可按季、年繳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于每月25日前足額繳納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保對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的規定向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醫療保險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分立、兼(合)并前欠繳的醫療保險費,由分立、兼(合)并后的單位分擔或者承擔。用人單位破產終結時,必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按規定提留相關醫療保險費用。
第三章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ǘ﹤€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ㄈ┗踞t療保險費利息;
?。ㄋ模┥霞壯a助收入;
?。ㄎ澹┮婪{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按規定設立個人醫療賬戶。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ㄒ唬┞毠€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
?。ǘ┯萌藛挝粸閰⒈H藛T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具體比例為:45歲以下(含45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7%劃入個人醫療賬戶;46歲以上到退休前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2%劃入個人醫療賬戶;退休人員按各規定基數的3.4%劃入個人醫療賬戶;
?。ㄈ﹤€人醫療賬戶的利息。
第十五條 個人醫療賬戶主要按規定支付本人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及門診特殊病種中的個人負擔部分。個人醫療賬戶結余本金,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轉移和依法繼承,也可由本人申請支付家庭成員中患大病自負費用過高的部分,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十六條 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醫療賬戶以外的部分列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治療項目等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按劃定的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社保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和經辦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在預算中安排。對于基金征繳、網絡維護、醫療保險卡和醫療保險本、銀行手續費及基金征繳監管考核獎勵等與醫療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專項支出,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商定,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安排。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后,參保人員在國家、省、市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費用的下月起,參保人員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和職工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參保人員從繳費到賬之日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按月或按年度繳費。按年度繳費的參保人員每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醫療互助費)。當年參保繳費和3月31日以后續保的須滿90天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3個月之內以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的,從續保繳費到賬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9萬元。具體支付辦法如下:
?。ㄒ唬﹨⒈H藛T住院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住院須首先自付一定費用段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累計醫療費用。首次住院自負段如下:三級醫院 900元,二級醫院700元 ,一級及以下醫院5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再次住院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100元外其他醫院均為300元。兩次以上在不同等級醫院住院的,以最高等級醫院首次住院費用自負段作為其首次住院費用的自負段,不足部分必須補齊。
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具體規定如下:
在職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6%,二級醫院為14%,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2%;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8%,二級及以下醫院為6%。
退休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0%,二級醫院為8%,一級及以下醫院為6%;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6%,二級及以下醫院為5%。
因重性精神病在本地??漆t院住院的,不設自負段和自負比例。
?。ǘ┨厥獠》N的門診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殊病種(門診特殊病種審批標準另行制定)的醫療費用,自負段為300元,自負段以上,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專家鑒定委員會根據病情確定費用支付標準。同時患幾種門診特殊病種的,按費用支付標準最高的一種執行。政策范圍內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5%,退休人員報銷比例為90%。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病確需轉外地診治,由參保地最高水平醫院提出意見,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轉外地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自負10%,余下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急癥,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并報告所在單位及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院后持病歷本、費用明細單、發票等資料,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轉外地就醫的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公常駐外地的用人單位職工,應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在所駐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照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 退休人員回原籍安置,或隨配偶、子女在異地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當地公安機關認定的居住證明的人員,可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異地安置手續,并確定2~3家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住院和門診治療醫院。異地安置人員在三級以下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三級及以上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外地就醫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從參保之日起每連續滿5年未發生統籌基金支付費用的,可到指定醫院免費進行一次常規體檢。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 突發性、流行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因素所致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醫療費用,以及救災搶險、見義勇為致傷的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ㄒ唬攺墓kU基金中支付的;
?。ǘ斢傻谌素摀?;
?。ㄈ斢晒?/a>衛生負擔的;
?。ㄋ模┰诰惩饩歪t的。
第二十九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死亡,應由原用人單位繳清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注銷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支付標準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認真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服務行為,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規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嚴禁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隨意放寬入院指征和重癥監護病房(復蘇室、ICU、CCU等)的入住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應為住院的參保人員提供住院醫療費用每日清單,嚴格控制自費藥品、醫用耗材、特殊診療項目的使用,必須使用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未經參保人員或家屬認可的,參保人員或家屬有權拒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特殊病種、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六章 大病醫療互助
第三十四條 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大病醫療互助,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三十五條 凡參加了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單位職工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都應隨同參加大病醫療互助。
大病醫療互助(含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120元,原則上由個人繳納,也可由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統一在每年參保、年度續保首月一次性足額繳納本結算年度的大病醫療互助費。因故中斷繳納的,年度內不得享受大病醫療互助待遇。
第三十六條 一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大病醫療互助累計最高支付限額至25萬元。進入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額內符合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為個人自負6%。
第三十七條 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特殊困難參保人員以及有關優撫對象,可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醫療救助。
第七章 醫療保險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并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審核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職工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ㄒ唬┺k理轄區范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事務;
?。ǘ┴撠熱t療保險費的征繳及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和稽核;
?。ㄈ┚幹漆t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
?。ㄋ模┙⒑凸芾砘踞t療保險個人賬戶;
?。ㄎ澹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實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管理;
?。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考核較差或者違約、違規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的約定給予處理;
?。ㄆ撸┒ㄆ谙蛏鐣紖⒈H藛T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體情況;
?。ò耍︶t療保險基金收支、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ň牛┫蛴萌藛挝缓蛥⒈H藛T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和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決算,按時撥付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賬戶所需資金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民政、工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按規定設立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及有關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追回,并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醫療保險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發文單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號:并政辦發(20**)95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