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轄區蓄電池的維護規定
1.每組至少選2只標示電池,作為了解全組工作情況的參考。
2.防酸式電池需經常檢查的項目如下:
2.1端電壓、電解液的密度和溫度。
2.2極板有無彎曲、斷裂、短路、損壞、脫粉、硫化。
2.3電池槽有無滲漏,液面是否在規定的高度。
2.4連接處有無松動、腐蝕現象。
2.5電池架及防震架防酸漆有無脫落。
如具備電源集中監控系統,應通過電源集中監控系統對電池組的總電壓、電流、標示電池的單體電壓、溫度進行監測,并定期對電池組進行檢測。通過電池檢測裝置了解電池充放電曲線及性能,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3.密封電池需經常檢查的項目如下:
3.1端電壓。
3.2連接處有無松動、腐蝕現象。
3.3.電池殼體有無滲漏和變形。
3.4極柱、安全閥周圍是否有酸霧酸液逸出。
如具備電源集中監控系統,應通過電源集中監控系統對電池組的總電壓、電流、標示電池的單體電壓、溫度進行監控,并定期對蓄電池組進行檢測。通過電池檢測儀了解電池充放電曲線及性能,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4.防酸式電池和密封電池禁止混合使用在一個供電系統中;不同規格的電池禁止在同一直流供電系統中使用;不同年限的電池不宜在同一直流供電系統中使用。
5.密封電池和防酸式電池不宜放在同一房間內。
6.防酸式電池的液面應高出極板上緣10~20mm,有液面上、下限刻度的應保持在上、下限之間,當低于上述要求時應及時補加蒸餾水,并進行充電。
7.防酸隔爆帽一年至少清洗一次,保持透氣良好,有破裂的應及時進行更換。防酸隔爆帽和膠塞必須擰緊,避免漏氣。
8.電解液應符合規定要求,使用的硫酸和蒸餾水必須經過化驗檢查。
9.調配電解液時應將硫酸徐徐注入蒸餾水內,同時用玻璃棒攪拌。嚴禁將水注入濃硫酸內。
篇2:機車蓄電池充電工操作規程(2)
機車蓄電池充電工操作規程(二)
1.充電前的檢查:
1.1檢查電瓶聯結線是否連接牢固并保持雙回路,液面高度是否在規定位置(高出極板15-20mm)。
1.2檢查電瓶上有無金屬物及工具,清除電瓶上的雜物后再旋開透氣膠蓋。
1.3檢查插銷插座是否完好,正負極是否接對,負荷電纜有無破裂。
1.4檢查整流設備是否完好,調壓電位器是否在最小位置,各表指示是否在零位。
2.操作程序
2.1插上防爆插銷,這時候直流電壓表所指示電壓為電瓶電壓。
2.2合上配電屏上所充整流器開關,再合上整流器上的空氣開關。
2.3將轉換開關搬至“常規”或“快充”位置,按下直流接觸器的啟動按鈕,此時直流主回路接通。
2.4將調節電位器順時針旋轉,此時電流由零逐漸上升,當電流達到需充值時,應停止調節。
2.5充電過程中應每隔兩小時檢查一次整流器電流,電壓表讀數是否正常。檢查每組電池的溫度和電池中反應狀況,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處理。
2.6充電結束后,應先將電位器反時針旋至零位,按下直流接觸器停止按鈕,再將轉換開關搬至零位。
2.7拉掉整流器空氣開關,再拉掉配電屏上的開關。
3.安全注意事項:
3.1電瓶室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煙火,以免引起氫氣爆炸。
3.2室內嚴禁吃食物,以免引起鉛中毒。
3.3搬運硫酸不準用肩扛、背,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抬運。
3.4電瓶液面高度不合規定或電瓶內是干的未作處理前嚴禁充電,以免損壞電瓶。
3.5在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0C,如超過此值應采取降溫措施或降低充電電流。必要時停止充電兩小時等溫度降至30-350C后,方可再正常充電。
3.6配制電解液時,不準將蒸溜水倒入硫酸內,只能將硫酸慢慢地倒入蒸溜水內。
3.7電瓶必須經常保持充足電狀態,不準使用未充足電的電瓶。放電后的電瓶要及時充電,放置時間不準超過二十小時。
3.8注液孔上的膠蓋必須拎緊,以免機車運行時由于顛簸使電解液濺出。膠蓋上的透氣孔必須暢通,否則電池內氣體壓力增高可能使電瓶殼破裂。
3.9每周應檢查一次電解液的比重,每口電瓶的比重必須保持在1.25-1.26之間,對不合標準的電瓶應進行調整。
3.10裝配電瓶時,搬運要小心,放置電瓶不準倒立,倒放或劇烈碰撞,以免損壞電瓶極板。
3.11組裝電瓶時,“+”、“-”極不能接錯。組合后應嚴格檢查,電瓶之間要卡牢,以免在運行中振動損壞電瓶。
篇3:蓄電池電機車操作規程(2)
蓄電池電機車操作規程(二)
1.開車前的檢查與準備
1.1檢查控制器是否靈活,閉鎖裝置是否可靠,兩個手把是否都在零位。
1.2檢查碰頭、聯接裝置、制動裝置、撒沙裝置、照明燈、警鈴或警笛,如有一項不正?;蚍辣O備失爆,都不得使用并及時匯報。
1.3必須按照規定的空、重車數拉車,不得多拉。
1.4開車前要檢查軌道上有無阻車器或其他障礙物。
1.5檢查蓄電池箱與車架連接是否穩固,箱蓋是否蓋好,然后插上防爆插銷,合上照明開關;檢查照明燈是否良好。
1.6判斷電壓是否合乎要求。
1.7檢查各處油量是否滿足。
1.8開車前做一次啟動和制動試驗。
2.操作程序
2.1開車
2.1.1照明開關,開亮照明燈。
2.1.2按上換向手把,推到需要行車方向的位置;轉動手輪,松開制動閘。
2.1.3接到開車信號后,先前后了望有無障礙物或人員,確認無誤,然后鳴笛或打鈴示警。
2.1.4將控制手把從零位推到“1”位,使機車緩慢加速起動,待全部車輛起動后,再將控制手把均勻的增加速度,推倒2.3……等位置,使電機車達到正常運行的速度。
2.2停車
2.2.1將控制手把逐漸拉回零位,然后轉動手輪施閘,將列車停??;
2.2.2將換向手把扳回零位。
3.運行注意事項
3.1控制手把除4檔和7檔可以長期停留外,其他檔不可停留過久,一般為2-3秒,上坡起動可為4-5秒。
3.2加速時,控制手把應逐級推動,不可一下推過幾檔,也不可停留在兩檔之間。
3.3需要低速運行時,可用時斷時通電或輪換使用各檔來實現,禁止用車閘控制車速。
3.4改變行車方向時,應使列車停穩以后才進行換向操作。
3.5停車應先斷電后施閘,在一般情況下禁止用電機反轉停止機車。
3.6按公司規定的掛車數牽引列車,嚴禁超載運行。
3.7列車或機車行駛時,必須前有照明燈,后有紅尾燈,并有跟車員跟車。
3.8機車司機操作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車外。
3.9行車時,司機應遵守下列行車信號:
3.9.1口笛信號:一聲為:“停車”,二聲為:“前進”,三聲為:“后退”。
3.9.2礦燈信號:燈光左右晃動為“停車”,上下晃動為“前進”,繞圓圈為“后退”。
3.9.3紅綠燈信號:紅燈為“禁止通行”,綠燈為“允許通行”。
3.10機車行駛到檢修地段時,司機應減低車速,打鈴示警,聽從檢修人員指揮。
3.11機車臨近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噪音大,巷道有行人和視線有障礙時,應在40米外減低車速,并打鈴示警。
3.12人車和物車交鋒時,雙方都應減速行駛。
3.13兩列車或兩機車頭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3.14列車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3.15除調車和處理事故外,在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3.16車輪空轉或滑行時,應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撒沙后再啟動。
3.17機車或礦車下道時,應由人工處理上道,禁止用機車強行牽引。
3.18司機應根據機車拉煤趟數和運行中燈光亮度判斷蓄電池放電情況,嚴禁蓄電池過放電。
3.19蓄電池機車在井下發生電氣故障時,應運到車庫內檢修。
3.20機車司機需離開座位時,應停住機車,取下換向手把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3.21機車運輸火藥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3.21.1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中運輸,如果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必須用三個礦車隔開。
3.21.2必須由井下火藥庫負責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跟車人員要站在尾車碰頭上。
3.21.3裝送火藥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3.22在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3.22.1車輪脫軌或車輛脫鉤。
3.22.2巷道及線路環境威脅安全行車時。
3.23列車停車后不準壓花道。
3.24地面遇有大霧和雨雪看不清前進方向時,要減速,必要時要有人引導。
3.25車閘的使用注意事項:
3.25.1運行中嚴禁用車閘調速。
3.25.2制動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3.25.3制動時,應緩施閘,均用力,但不能過晚。
3.25.4當車速快,軌道較滑,在制動時,同時撒沙。
3.25.5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的制動距離,司機應根據經驗提前施閘。
3.26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3.26.1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3.26.2連接裝置有損壞時。
3.26.3制動裝置有損壞者。
3.26.4撒沙裝置失靈或無沙者。
3.26.5前后照明不亮、無紅尾燈者。
3.26.6警鈴不良者。
3.26.7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電機車的電氣設備不防爆者。
3.26.8控制器的閉鎖失靈者。
3.26.9減速箱缺油。
3.26.10電機車駕駛室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