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保障農民工工資承諾書范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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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民工工資承諾書1

  為了保證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民工工資,本公司鄭重承諾在建各種項目合同工程,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資,保障民工工資,現承諾如下:

  1、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民工工資的有關規定。

  2、按照《勞動法》規定雇傭和使用民工,工資將及時如數發給民工。

  3、我公司勞務班組雇傭民工的將要求各班組按照規定簽訂用工合同,并負責督促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付民工工資。

  4、按照勞動法規定雇傭和使用民工工資將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

  5、我公司對民工工資的支付負直接責任,全面負責與之形成勞務關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我公司在民工進場后10內建立進場民工花名冊,其中包含進場民工個人詳細信息、進場時間、從事工種、所在班組等資料,隨冊附進場民工身份證,勞動合同、技術專業證書等相關材料,隨時掌握進場民工的數量。我公司項目負責人直接管理施工現場的民工,不得通過包工頭、帶班長等代管。

  7、我公司民工工資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設單位監督管理,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資的支付作出約定,我公司按建設單位提供的規范本本簽訂保障民工工資發放工作的承諾書。我公司若有違反合同約定中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條款及承諾書中條款的行為,全部責任由我公司承擔,并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對建設單位負責。

  8、如果發生違反規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資行為造成民工*,本公司愿意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建設、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和決定。

  9、我公司相關人員積極配合承包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各項工作,協調各方面關系,及時按承包方要求送交各項資料。

  承諾單位:***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項目負責人:**年9月20日

  農民工工資發放承諾書2

  **現代產業園管委會:為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證春節前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根據要求,并結合蘇滁現代產業園安置房首期ⅰ標段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情況,特做如下慎重承諾:

  1.我項目部將嚴格按滁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管委會關于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相關要求,切實做好春節前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

  2.我項目部保證不拖欠農民工工資,一定在**年2月6日前將農民工工資足額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

  3.如因農民工工資發放不到位或處置不力,導致農民工有不同形式的*、鬧訪、集訪等惡性事件的發生,我項目部愿意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項目部承諾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唆使或促成農民工罷工、*和惡意討薪事件的發生。如有發生所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項目部承擔。

  特此承諾!

  **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現代產業園安置房首期工程項目部*年*月*日

  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3

  ***公司:為了切實維護建筑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企業穩定,根據各級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單位分包承包

  工程的勞務施工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慎重承諾:

  1、我單位將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關于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相關要求,切實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工作;

  2、我單位一定按照規定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并形成農民工工資表(表格形式、現場負責人和班組長簽字認可、農民工本人簽字);

  3、如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發放,或工資發放處置不力,導致農民工有不同形式的*、鬧訪、集訪等事件發生,公司可將立即停止對我單位勞務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愿意將剩余工程款用作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損失由我單位承擔。

  特此承諾!

  勞務隊伍負責人(簽字、手印):勞務公司蓋章:

  日期:

篇2: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2012年)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的通知

  呂政辦發[20**]1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9月29日

  呂梁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拖欠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投訴舉報。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對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或因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爭議導致農民工工資無法支付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進行調查核定,并對相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管,監督施工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克扣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事件。對有關部門通報的欠薪逃匿涉及的違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及時依法查處。

  監察機關負責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嚴肅追究責任。

  工商部門負責加強企業監管,加強用人單位誠信制度建設。負責對無照經營單位或其他應由工商部門處理的情形進行查處。

  發展改革、財政、水利、電力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解決監管企業的拖欠工資問題。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督促企業及時解決拖欠工資問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工資的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跨春節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春節放假前結清并支付應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和相關費用。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抵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要求農民工在指定場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費抵付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明細項目和金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保存 2 年以上備查。農民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其所在地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專門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并負責監督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 3 %的資金存入工資保證金賬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預算的 3 %向建設工程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存入工資保證金。建設工程工期超過 1 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預算的 3 %存入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預存工資保證金后,開戶銀行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有關憑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銀行憑證后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手續時,應當提交《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 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發生過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除依法承擔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在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單位施工組織計劃中農民工人數最高峰時月工資總額 3 倍的標準存入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被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 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竣工通過驗收并已結清和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非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 1 年內未再次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向銀行取回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六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開戶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在發生用人單位確無能力支付、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等情況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時,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墊付農民工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應當依法予以追償。

  應急周轉金專戶預存數額市級一般不低于 300 萬元,縣級不低于 100 萬元。應急周轉金的儲存啟用制度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并報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建設工程各環節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履行監控義務,對所承包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

  因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等部門和公安、監察機關及工會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公布受理電話、網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都有權舉報,農民工認為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資的有權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對。

  

篇3:內蒙古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

內政辦字〔20**〕443號

為確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利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建、新建、擴建、改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均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制度。

三、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指為防止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一定比例分別預先向保障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5%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價的1.0%繳納。

保障金按照工程項目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專戶儲存 ,??顚S?。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金的監督使用。

四、工程建設單位和中標企業按照以下程序繳納保障金。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結束后,1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設部門保障金管理機構核定保障金繳費額(來自:www.pmce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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