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社區宣傳之夏季如何安全使用空調
夏季空調使用量急劇增大,空調使用功率大,隨之帶來的安全隱患也不少,怎樣使用才安全呢?
1、住處電表容量不夠,一定要先行增容,切莫抱著僥幸心理,以免因線路負荷過載而發生火災。
2、空調的供電應有專用線,在專用線路中應設有斷路器或空氣開關。供電導線、保險絲都應符合有關規定,不能隨意更改。
3、為防止絕緣破損造成漏電危險,如有條件,可設置漏電保護器,其動作電流為15-30毫安,切斷時間應不大于0.1秒。
4、所有電器插頭都要插緊,不能松動。否則會造成接觸不良,損壞空調器。
5、電源電壓超過了工作額定電壓240V以上時,最好停用空調器,以保安全。使用空調器時,若發現電源電壓過低,應馬上斷電停止使用。容易損壞壓縮機。
6、連接管不宜長:室外機置于易散熱處,室內、外機連接管盡可能不超過推薦長度。
7、有效使用定時器:睡眠時,請利用定時器,使其僅在必要時間內運轉,以便節省電和避免長時間用電發生危險。
8、外出時請關閉空調,拔出插頭。
9、老式空調器停機后不可在3分鐘內重新開機,否則容易燒壞壓縮機。新式空調安有防止3分鐘內重新開機的電路,即使在3分鐘內重開機,壓縮機也不工作。
10、一旦出現異常聲響,應立刻關機、切斷電源,并請維修人員到場檢修。
11、空調器在運轉時,切勿對著它噴殺蟲劑或揮發性液體,以免漏電釀成火災。
12、空調器的開機、停機都要使用開關,不要用直接插拔電源插頭來開、??照{器。這樣一來造成空調控制系統會損壞,二來在插拔時會在插頭和插座之間拉電弧,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而且長期在待機中,不僅消耗了一定的電量,還會在雷雨天容易遭雷擊,同時也構成了火災隱患。
篇2:工業園辦公樓空調使用規定
工業園區辦公樓空調使用規定
為了給大家創造良好舒適的工作環境,本著節約用電的原則同時規范空調的使用,特制定本規定,望大家自覺遵守、執行;
一、 空調的啟用時間:
以赤壁市電視臺當天播報的天氣氣溫溫度為準,決定當天是否可以開啟空調;
1、冬天氣溫達到0度及以下且最高氣溫不超過10度時,當天可以開啟空調。
2、夏天最高氣溫超過35度及以上時,當天可以開啟空調。
二、空調使用時需控制的溫度:
1、冬天空調開啟的溫度必須控制在最高不能高于25度。
2、夏天空調開啟的溫度必須控制在最低不能低于過25度。
三、空調使用的管理辦法:
各行政部門辦公室的空調由該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自行管理,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所轄辦公室的管理負責。園區各會議室及值班室的空調由園區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
四、違規使用空調的處罰:
各辦公室在不符合空調開啟時間及超過控制溫度使用空調的,違者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50元,對多人辦公的由開啟、調高的責任人承擔罰金,如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下由該辦公室當日上班的人員均攤罰金。
五、嚴禁在辦公室、值班室無人的情況下開啟使用空調;在沒有特殊工作需要的情況下,嚴禁下班后或休息時間開啟辦公室的空調,一經發現該行為除按章每次對責任人處罰50元外并在行政上進行通報批評。
六、E工業園區管委會資產管理部負責該規定的檢查、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力求將該項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篇3:公司空調使用管理規定(5)
> 公司空調使用管理規定(五)1 目的
為加強空調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 職責
2.1 空調一律由行政部負責聯系空調專業維修站進行安裝和維修,如發現空調故障,必須及時與行政部聯系,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移動空調或擅自拆卸空調零部件。
2.2 各部門(各寢室)或各辦公室指定責任人負責空調的管理,由各責任人到行政部領取空調遙控器并登記。會議室由行政部負責開、關機,責任人必須在下班后或散會后檢查空調的關機情況。
2.3 各責任人請勿將空調遙控器隨意借出。
3 使用
3.1 空調的使用時間安排:上班、加班及員工就寢時方可使用空調,具體空調開啟時間如下:
3.1.1 辦公室空調開啟時間:8:30-17:30;
3.1.2 治安員及工程維修人員宿舍空調開啟時間:根據各班次就寢時間開啟,時間限定8小時;
3.1.3 其他部門員工宿舍空調開啟時間:22:00-6:00;
3.1.4 員工餐廳空調開啟時間:11:00-14:00。
3.2 空調的溫度控制:依據當地市電視臺天氣預報,氣溫低于13℃時方可取暖,且溫度設定不得高于22℃,氣溫高于30℃時方可制冷,且溫度設定不得低于28℃,風力設定不得高于中風,并做到人走關機。其他時間一律不得使用空調。長時間停用必須拔下空調插頭。
3.3 為避免空調因使用時間過長造成機器損壞及安全事故,即使是上班或加班,空調連續工作8小時必須關機半小時。
3.4 為保證空調使用效果和辦公環境的清潔舒適,空調內機濾網必須及時清洗,5月底和10月底各清洗一次,由行政部督促水電工實施,保潔員配合。
3.5 行政部將隨時對空調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未按規定使用,對責任人每次處以罰款50元。
4 附則
4.1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4.2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