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綠化管理規定(七)
為了加強小區的綠化管理,保護和美化生活環境,創造優雅的辦公、生活環境,請大家共同遵守以下規定:
1、小區內所有種植的花草樹木屬全體業主共有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為已有或加以改造。
2、任何人不得攀折樹木,采摘花果;不得在樹枝,綠籬上晾曬衣服、吊扎繩索、鐵絲等;不得向綠化地內拋棄任何廢物;不和在樹森上涂寫、刻劃或張貼廣告、宣傳品。
3、行人或車輛不得跨越和通過綠籬,踐踏草地。
4、小區內綠化建筑小品等設施不得擅自搬動。
5、不得在綠化區內堆放任何物品。
違反上述規定者,管理處有權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或要求賠償損失。
篇2: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1998)
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1998)
?。?997年7月25日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溪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自治縣(區)城建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 城市新建區綠地面積不得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改建區的綠地面積不得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5%。
城市綠地是指:城市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區綠地的總稱。
第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必須由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設計方案應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方案,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審批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當年綠化季節不能完成的綠化工程,應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九條 城市中的單位庭院和居住區,應按規定標準建設綠地。
第十條 城市基本建設的附屬綠化工程及單位庭院和居住區未按規定建設綠地的,責任單位應按規定向市、自治縣人民政府繳納綠地建設費,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按下列途徑解決:
?。ㄒ唬┏鞘泄簿G地、防護綠地的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從城市建設資金中撥付;
?。ǘ┏鞘行陆?、擴建、改建的項目和開發住宅區的綠化配套建設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ㄈ﹩挝煌ピ簝鹊木G化建設資金由本單位承擔;
?。ㄋ模┚幼^綠化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ㄎ澹╄F路、公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的綠化建設資金由其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綠地的綠化、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依照下列規定:
?。ㄒ唬┏鞘泄簿G地、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ǘ┏鞘泄珗@和風景區綠地以及鐵路、公路兩側綠化用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ㄈ┏鞘猩a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ㄋ模﹩挝桓綄倬G地,由本單位負責;
?。ㄎ澹┚幼^綠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綠地管理單位應按標準對各類綠地進行養護管理,保持花草樹木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予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街面市場內的公共綠地,市場主辦單位應予保護,造成損失的要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內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ㄒ唬?980年12月31日前生長、栽植在城區各類綠地內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ǘ?981年1月1日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群眾義務栽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在本單位庭院和住宅區內栽植的樹木歸本單位所有;城鎮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內栽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引進和調出苗木、花卉及種子,必須按規定經過有關部門檢疫,未經檢疫不準引進或調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須按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手續。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綠地和公園綠地禁止占用;其他綠地如確需占用,按審批權限和程序批準后,繳納補償費,并異地還建同等面積的綠地。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須經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自治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占用期滿須及時恢復原貌。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_荒種地、挖土取沙、開礦采石、埋墳造墓;
?。ǘ﹥A倒垃圾、潑灑污水;
?。ㄈ┮罉浯钆?、圍樹建房、在樹上釘掛物品;
?。ㄋ模┡收蹣淠?、撅技摘花、扒剝樹皮、踐踏草坪、割草打柴;
?。ㄎ澹B殖放牧;
?。p毀綠地及綠化設施的其它行為。
第十九條 未經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同意,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在城市公共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或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經批準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應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綠化設施,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確需拆遷綠化設施,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須經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自治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自治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異地建設。
第二十一條 電力、郵電、煤氣、自來水、市政設施等部門,因維修管線需要挖掘、占用綠地,砍伐、修剪樹木或拆遷綠化設施的,須經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手續并繳納補償費后方可施工。
因不可抗力危及管線安全使用或緊急搶修管線,需挖掘綠地、砍伐、修剪樹木,拆遷綠化設施的可先行施工,同時報告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工程結束后、管線權屬單位應及時恢復綠地原貌。
第二十二條 防護綠地、公共綠地的防火工作依照《本溪市森林防火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建立檔案,設置標志,落實責任,重點養護。嚴禁砍伐、移植和損毀。
第二十四條 凡應承擔城市綠化植樹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因故不能履行綠化植樹義務的,由綠化委員會委托的縣級以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繳綠化費,并負責栽植樹木。
第二十五條 因生產、交通等事故造成綠地、樹木、設施損毀的,由責任單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施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貌、賠償損失外,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一)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擅自在公共綠地內設置廣告牌,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遷出,賠償損失,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經營者,由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銷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綠化樹木和損毀綠化設施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補償費1-3倍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或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管理單位因養護管理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損壞的,視其損壞程度,由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拒不服從管理,阻礙綠化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侮辱、毆打綠化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履行職責,文明執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粗暴給他人或綠化管理工作帶來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學校園綠化管理規定(二)
大學校園綠化管理規定(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我校已取得的綠化成果,把我校校園建設成環境優雅、文明整潔,保證教學、科研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并參照(《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zz醫科大學校園范圍內的所有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zz醫科大學后勤服務集團是學校校園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服務隊負責校園綠化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校園綠化管理的具體范圍是:
1.校園內道路兩側行道權及附屬綠化帶。
2.校園內各游園等專用綠地。
3.校園內各庭院及庭園綠地。
4.家屬區及生活服務區各庭園地。
5.校園內尚未綠化的預留綠地。
6.公共衛生學院后人工湖。
第五條 動員并組織廣大師生員工積極參加校園綠化、美化建設,履行全民植樹義務,提高我校綠化覆蓋及綠化水平。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應協助綠化辦搞好學校校園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對在校園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校園綠化總體規劃由后勤服務集團制定,報學校審核批準后,納入學??傮w規劃,由后勤服務集團綜合服務隊具體組織并實施。
第九條 學校各種新建項目中,必須留出相應的綠化地和綠化經費,每項建設工程留用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30%,具體用地面積的比例由學校統一確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校內現有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不準擅自砍伐、移植、毀損校內任何樹木。
第十一條 校內各種基建及管線項目施工中,確需占用綠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須事先向后勤服務集團辦公室申報,經主管校長批準, 方可施工。 占用綠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樹木,應繳納綠地占用費和團體林綠地補償費。
第十二條 具有獨立庭院的單位須在后勤服務集團相關部門指導下,搞好本單位的庭院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加強學校苗圃、花圃的建設,培育優良種苗,保證我校綠化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加強校園綠化的管理,搞好校園綠化植物的修剪、施肥、灌水、打藥等日常管理工作,確保綠化植物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五條 有計劃地增加綠化指標,努力提高綠化質量,因地制宜,逐步增設山石水體及園林小區的配置,同時要搞好重點區段的盆花盆樹的擺設。
第十六條 禁止開荒種地,對校內的預留地或荒地要按計劃逐年綠化,力爭短期內全覆蓋,對已有綠地要加強維護。
第十七條 保護古樹名木。宣傳教育群眾不斷提高文明素質。
第三章 獎罰規則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其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標準賠償損失及罰款并通報全校:
(一)未經綠化主管部門批準而砍伐、移植、修剪、毀損校園樹木和其它園林沒施的;
(二)損壞地被植物和花草樹木的(包括踐踏草坪);
(三)往綠地內傾倒垃圾、堆放雜物的;
(四)在綠地內進行土壤作業的(包括種地);
(五)在綠地內砍柴放牧、埋墳修墓的;
(六)在綠地內臨時搭設棚戶、圍墻、架線的。
第十九條 對限期清退占用綠地的,期滿仍不退還綠地者,除按三至五倍繳納綠地占用費外,校綠化辦或其授權單位將強行將其遷出或拆除并通報全校。
第二十條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樹名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經濟損失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并通報全校。
第二十一條 拒絕或阻礙綠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有關法規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交由公安部門及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經常關心綠化工作,維護校園環境,對校園綠化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后勤服務集團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罰款規則依據《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之標準實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學校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