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企業權益,加強本公司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促進公司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按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規范組織管理。
第三條 本公司按《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實施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
第四條 本公司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的根本依據是《會計法》、《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與地方財政部門的有關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財務部是公司財務管理與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依照財務會計法規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根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計劃、財務預算計劃以及具體財務開支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核財務事項,對公司內部各有關部門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未經財務部審核,任何部門任何人員 不得自行決定財務事項,定期向集團公司報送公司財務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和人員均應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按規范辦理有關業務事項;認真配合財務部門落實財務管理,按規定要求做好財務會計的基礎工作,準確、及時、完整填報各項原始記錄及有關資料。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財務計劃是公司財務收支管理的主要依據,公司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財務預算方案安排年(月)度收支計劃,確定各項控制定額、指標,作為執行、監督、考核、分析的依據。
第八條 收入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附營收入及營業外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財務結算制度及時收歸公司財務部,各職能部門或人員對業務所涉及的一切應收賬款必須由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除按經濟合同執行或本公司特別規定外,一切賒欠款項須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
第九條 支出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辦公、業務活動等正常費用的資金支付,應按不同性質、費用內容由相應的職能部門的經辦人員簽名,職能部門負責人證明或驗收,經財務部門和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支付。屬投資性開支項目、因定資產購置或超過投資計劃須報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實施與支付。
第十條 財產管理。公司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及其它材物料由所領(使)用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其實物的保管、維護,定期盤點及按規定辦理報廢核銷手續。
第十一條 采購、驗收和領用。公司一切物品的采購應有計劃或公司領導授權方可辦理;所有購進物品須由經辦人簽名,倉管員驗收,領導審批,財務部門方予支付;領用物品須憑有關計劃定額或公司領導批示,由領用人、部門負責人簽名后辦理領用。否則,倉管員應予拒付,財務部門不予核銷。
第四章 提留與攤銷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在財務制度規定范圍內,由財務部門提出具體的折舊年限,經集團公司決定后執行。
第十三條 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辦法,根據其單位價值、批量大小、使用期限及對當期財務狀況影響程度,采取一次或分期攤銷法。
第十四條 遞延資產攤銷,以五年期限按月平均分攤。
第十五條 職工獎勵基金的提取與使用辦法由集團公司決定。
第十六條 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其它提留項目執行辦法由集團公司決定。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十七條 公司對堅持原則、模范執行財務制度、厲行節約、堵塞漏洞、維護公司利益、貢獻突出的部門和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十八條 公司對違反財務制度、徇私舞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按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獎罰實施辦法由公司制訂執行。
篇2:物業會所財務管理規定
物業會所財務管理規定
根據我公司會所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財務管理規定,供各會所執行:
一、會所收支必須建立項目明細帳目及總明細帳目,所有收支均需進入明細帳。
二、明細帳應符合有關財務規定,嚴禁涂改帳目。
三、前臺收銀和管帳不允許同一人兼任。
四、收銀和管帳每月3日前詳細核對上月收入,在收入準確無誤雙方簽字認可。具備條件的會所每天應向管理處財務室上繳前一天的收入,不具備條件的會所須在每周一向公司財務部或屬管理處財務上繳上周收入。
五、不得動用營業收入,會所所需物品的采購,須按公司有關財務規定、配送制度的程序辦理。特殊情況需支付營業款時,公司直屬會所須經商業管理部經理批示,管理處管理的會所需經管理處主任批示。
六、會所收入不得存放于宿舍或家中。
七、嚴禁將會所收入與私人錢物混放。
八、會所游泳池禁止售票員兼任收票員。
九、各會所自商業管理部領取的各種票據、門票、消費卡應建立帳目并根據實際收入銷帳,嚴禁將各種有價票、卡贈送親朋好友。
十、顧客消費完畢,必須將顧客消費單須將顧客聯交顧客,不得存留。
十一、不得收取小費。
十二、凡截留、瞞報、貪污營業收入者,一律予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責任。
附:
一)消費卡收入登記表
二)會所日收入登記表
篇3:財務報銷管理規定范本
財務報銷管理規定范本
1、經手人對需報銷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在發票或收據背面由經手人、驗收復核人、“一支筆”審批人三者簽字,并按規定填寫“集團經費結算本”,交財務部報銷。
2、對需向財務部解釋的有關事項、內容應負責向財務部經辦人員解釋,對財務人員退回需要補辦手續的憑證,應及時按規定補辦手續。
3、報銷手續應符合《內部牽制制度》,《審批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及有關崗位職責規定。
4、經辦人員所報銷的發票或收據,必須是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財政局監制的收據、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憑證,及校財務處、集團財務部印制的結算憑證。
5、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制度的憑證,財會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6、購置設備或大宗材料以及支付臨工工資,金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由購置或報銷部門報批后提前一天報財務部,財務部根據需要和集團內資金情況,按輕重緩急調集資金,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