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小區財務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為客戶服務的水準,為客戶當好家、理好財,本著遵循"以支定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做到收支合理、帳目公開、自覺接受業主/住戶的監督,為此特制定以下財務公開制度:
一、帳目公開
1.收費項目公開,管理費、水電費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2.收費標準公開,按物價部門批準的范圍執行。
3.費用支出內容公開,支出內容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范圍執行。
二、定期公布、季度公布和年度公布
1.收費標準常年公布。
2.每季度公布一次財務收支節余情況(下一季度初十號以前公布上季度收支節余情況)。
3.每年公布一次經審計通過后的全年財務收支節余情況資料。(注:具體時間為審計后的當月公布)
三、接受審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制度和規定時間整理好帳務,主動申請接受會計審計,對審計出來的問題,要找出原因,弄清責任,及時整改,直至達到要求。
四、帳目公布,由管理處帳務室主任負責,報管理處主任審核并實施。
五、帳目公布方式:
1.收費標準在收費通知單上向業主/住戶每月公布一次,無特殊情況,收費標準不作任何變動。
2.公布帳目以張貼財務報表的方式,在宣傳欄張貼,向業主/住戶公布。
3.做到隨時接受業主咨詢。
篇2:某幼兒園財務管理、財產保管制度
> 幼兒園財務管理、財產保管制度1、各班組財產一律要登記造冊,全體人員要愛護室內財產,相互監督,相互提醒。自然損壞報總務部門及時修理,個人無意損壞要賠償,故意損壞加重罰款,無人承擔者,由該班集體賠償。
2、各班固定財產一律不得隨意增減,不得擅自挪至其他室。需要時,必須通過園領導審批。
3、各班要保管好本班的財產,學期末驗收一次。
4、園內財產教職工不得私自外借,必要是時要經過學校主管領導同意才能辦理。
5、各班教師要隨時對幼兒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輕拿輕放物品,管理好班內財物。
6、全體教職工都要樹立愛護公物的意識,做到愛校如家。
7、凡需領取辦公用品教學用品時,要認真履行簽字手續,提倡節約精神。
篇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規定(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3.05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3.05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京財社〔1999〕1802號),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將收入戶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區(縣)財政專戶劃轉的同時,劃分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京財社〔1999〕1802號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繳撥。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在區(縣)管理。區(縣)經辦機構繳入區(縣)財政專戶,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個人賬戶支出的實際需要審核撥付給區(縣)經辦機構,由區(縣)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結算。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要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第七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資金繳撥程序比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