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區域地面布蠟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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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區域地面布蠟操作程序

  1.清理地面

  1.1去除地面粘附物質,吸(掃)除地面塵土。

  1.2以40-50攝氏度熱水稀釋起蠟水(熱起蠟水可使舊蠟層迅速軟化分解),一般可根據規定比例稀釋起蠟水,或看地面舊層的厚度配起小濃度,一般按1:4兌水使用。

  1.3用拖布將起蠟水涂復于地面上,使被清洗地面完全被起蠟水覆蓋,浸泡五分鐘,讓起蠟水充分滲透舊蠟層。

  1.4以地擦機按順序打磨。

  1.5用真空吸水機吸除地面污水。

  1.6等地面完全干燥,如需加快干燥,可以使用吹風機。

  2.布封地蠟

  2.1讓拖布沾滿蠟液,經絞水機擠壓,拖布的含液量以不連續下滴為最合適。

  2.2布蠟時由里朝外,即操作者留有退退路。

  2.3拖布呈現"ω"形橫向擦地,要求涂布均勻。

  2.4布蠟時注意交接處不留痕跡。

  2.5布第二層蠟時必須是在第一層蠟完全干燥后進行,封地蠟一般涂布二層。

  3.布面蠟

  3.1布免擦面蠟時,方法與布封地蠟相同,免擦面蠟一般布涂三層。

  3.2布高速磨光面蠟時,必須待面蠟完全干燥后,再用高速拋光機打磨(轉速為1500-2500轉/分)。

  4.保養

  4.1將保養蠟倒入噴霧器內,離地面0.7-1.1米高度。將噴蠟均勻噴于地面上,隨用隨噴,然后用拋光機打磨,拋光次數根據人流量,一般每日進行一次。

  4.2將地拖牽塵劑噴灑于專用拖把上,注意要使拖把纖維得到均勻濕潤,隔6-8小時以后拖把呈現半干燥狀態時,用于推擦地板,由于磨擦靜電作用,拖把纖維,吸附了地面塵埃,得到保潔效果。

  5.被蠟

  5.1按規定稀釋比例以水稀釋洗潔劑。(按1:60兌水)

  5.2用拖布蘸洗潔劑擦洗地面,做除污處理。

  5.3用清潔拖排擦清地面。

  5.4補面蠟1-2層。

  5.5為使補蠟區域與原蠟面無明顯區別,可進行拋光。

篇2:物業區域地面布蠟操作程序

  物業區域地面布蠟操作程序

  1.清理地面

  1.1去除地面粘附物質,吸(掃)除地面塵土。

  1.2以40-50攝氏度熱水稀釋起蠟水(熱起蠟水可使舊蠟層迅速軟化分解),一般可根據規定比例稀釋起蠟水,或看地面舊層的厚度配起小濃度,一般按1:4兌水使用。

  1.3用拖布將起蠟水涂復于地面上,使被清洗地面完全被起蠟水覆蓋,浸泡五分鐘,讓起蠟水充分滲透舊蠟層。

  1.4以地擦機按順序打磨。

  1.5用真空吸水機吸除地面污水。

  1.6等地面完全干燥,如需加快干燥,可以使用吹風機。

  2.布封地蠟

  2.1讓拖布沾滿蠟液,經絞水機擠壓,拖布的含液量以不連續下滴為最合適。

  2.2布蠟時由里朝外,即操作者留有退退路。

  2.3拖布呈現"ω"形橫向擦地,要求涂布均勻。

  2.4布蠟時注意交接處不留痕跡。

  2.5布第二層蠟時必須是在第一層蠟完全干燥后進行,封地蠟一般涂布二層。

  3.布面蠟

  3.1布免擦面蠟時,方法與布封地蠟相同,免擦面蠟一般布涂三層。

  3.2布高速磨光面蠟時,必須待面蠟完全干燥后,再用高速拋光機打磨(轉速為1500-2500轉/分)。

  4.保養

  4.1將保養蠟倒入噴霧器內,離地面0.7-1.1米高度。將噴蠟均勻噴于地面上,隨用隨噴,然后用拋光機打磨,拋光次數根據人流量,一般每日進行一次。

  4.2將地拖牽塵劑噴灑于專用拖把上,注意要使拖把纖維得到均勻濕潤,隔6-8小時以后拖把呈現半干燥狀態時,用于推擦地板,由于磨擦靜電作用,拖把纖維,吸附了地面塵埃,得到保潔效果。

  5.被蠟

  5.1按規定稀釋比例以水稀釋洗潔劑。(按1:60兌水)

  5.2用拖布蘸洗潔劑擦洗地面,做除污處理。

  5.3用清潔拖排擦清地面。

  5.4補面蠟1-2層。

  5.5為使補蠟區域與原蠟面無明顯區別,可進行拋光。

篇3:XX國際小區地面停車位管理方案

  為了規范XX國際、**花園小區地面車輛停放秩序,保障小區內各方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商丘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河南省停車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柘城和本小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簡介

  現有停車位:XX國際209位,**花園28位,共計237位。

  二、收費方式及依據

  1.車位統一銷售

  1.1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1.2 出售時間及價位

  20**年元月6日至元月31日每位價位為1.8萬元;20**年2月1日以后價位調整為每位2萬元;銷售達到2/3時(即銷售車位158),價格調整為每位2.5萬元。

  2.固定車位維護費用的收取

  2.1車位維護費用包括停車位日常維修、衛生維護、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安全防范產生的費用。

  2.2 根據《商丘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商價(20**)158號文件】附件和商丘其他小區的車位收費辦法,并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沒車位每月收取15元的車位維護費用。

  3.小區無固定車位及外來車輛的收費

  3.1 小區無固定車位的業主,根據《商丘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商價(20**)158號文件】每月每車收取50元的停車費。收費時間另行通知。

  3.2 外來車輛的收費。20**年5月1日開始收費,每三個小時收取5元的車位使用費,過夜車輛每晚15元收取。

  三、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1.對居住小區的業主(住戶)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對已登記備案的車輛發給車輛小區出入卡。

  2.為業主、來訪客戶臨時停車提供方便,小區設臨時停車位,并采取按月或按時收費辦法。

  3.長期使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住戶)和單位,可到服務處辦理車位購銷手續。

  4.對業主(住戶)所有的泊位,小區負責做出相應標志,阻止其它車輛占用此車位,以保車主停車方便。

  5.各種車輛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單元門。

  6.停放在停車位的所有車輛,車主必須關好車門、車窗,秩序維護巡邏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7.停車位的收費收取的是場地占用、維護,環境維護,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安全防范費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物業服務處不負責賠償。

  8.車輛進入小區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小區限速(5公里)標志的規定。

  9.小區內道路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10.不得在停車場范圍內洗車和修車,漏油、漏水車輛嚴禁進入小區。

  11.小區進出的非業主車輛,小區大門崗有權檢查車輛并要求其做出說明。

  1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在必要時,應和業主(住戶)取得聯系,獲得業主(住戶)同意后,方可放行,并引導停放在臨時泊位。按外來車輛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用。

  13.對進入小區的出租車同樣實行計時卡出入,夜間21:00以后,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14.對外來人員乘坐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

  15.對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未經小區服務處許可,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停放必須服從秩序維護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綠化帶上。

  16.購買車位的私家車必須停在私家泊位內,不得占用他人泊位,不得停在其他車位進出處。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規定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

  17.對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都應實行憑車輛出入卡(證)進出,對外來車輛門崗需在卡上寫清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碼及門崗秩序維護員的姓名或工號,并在值班記錄上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四、風險的規避

  (一)加強交通設施和標識的設置

  1.在出入口及拐彎處設置減速帶。

  2.拐彎處、適當位置設置限速慢行、反光鏡等標識。

  3.停車場(位)設置警示標志。

  (二)購買公眾責任險。

  (三)根據小區實際和特點制定停車位和車輛管理制度

  1.停車位管理制度

  1.1小區車位采取固定車位方式(即車位私有化),對車位實行車位鎖、車牌號和姓名等多重管理。

  1.2小區所有出售的地面停車位,只限指定車輛使用,不得擅自轉借、涂改、偽造,車位所有人允許其他車輛停泊或轉讓等應及時通知服務處或履行變更手續。

  1.3 車輛進出停車位時,秩序維護員以“位”對車,車牌號與車位標識不符者,秩序維護員有權阻止該車輛進入停車位。

  1.4 外來車主(司機)須保管好通行證,如通行證/車卡丟失或損壞,車主(司機)要立即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補辦手續。

  1.5 凡在小區地面停車位停放的車輛,應服從小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按規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小區內的停車秩序。

  1.6車輛停泊后,要求司機熄火,請注意關好車門車窗,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物業服務中心對車輛及車內物品無保管義務。

  1.7 臨時進出車輛的停放管理

  1.7.1臨時進出車輛進入小區前需在門崗處進行登記并領取臨時出入證后方可進入。

  1.7.2小區原則上禁止出租車(營運三輪車)入內,如遇有乘載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或攜帶過重物品的,門崗執勤人員視情況可予以臨時放行,并進行登記并領取臨時出入證后方可進入。

  1.7.3送貨車輛必須進行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在小區內需服從秩序維護員的管理,不得隨意停放。

  1.7.4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同時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秩序維護員有權依照物業服務中心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1.7.5停放在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開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2.車輛的管理制度

  2.1小區的車輛進出實行出入卡管理,一車一卡一檔,制作本小區車輛出入證標識,汽車要求放置于車輛擋風玻璃前方醒目位置,其他車輛統一安裝在服務處指定位置,以便于秩序維護員及時辨別。

  2.2外來車輛,認真核對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等,做好相關的登記,并發放臨時出入憑證。禁止無牌照外來車輛進入。

  2.3定時巡查車輛的停放情況,制止亂停放現象,越位停放,發現違例泊車即申請鎖車。清點小區內車輛,與《車輛出入登記表》上是否一致。

  2.4靈活巡邏,每次巡邏須到指定位置,并留意各停車位、路線有否非法停泊、阻塞通道現象或清潔、照明安全及設備欠妥情況,如有,則應予以記錄并及時處理。

  2.5檢查車輛有無任何損壞、擦痕,定時巡查小區內停放車輛,如發現有車被損壞、車門未關、車未上鎖、漏水漏油等情況,應詳盡登記于“車輛情況巡視登記表”上,必要時照相記錄。及時報主管通知車主處理或聯系車主并要求車主(司機)簽名認可,未通知到車主時,做好《交接班記錄》。

  2.6每日不少于巡視車位界限及編號是否清楚,各交通標記是否清晰。

  2.7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的行為,若遇到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并報告主管或物業服務中心及時處理。

  2.8發現有人拆零部件或維修車輛時,應立即制止并檢查當事人有關證件。

  2.9做好停車區域內安全防火工作,制止任何人員在沒有安全防范措施下動火作業。

  2.10.小區內不準進行任何車輛修理,如屬緊急維修,可通知當值主管,做好登記,情況屬實方可實施,以防借口修理車輛而進行偷車之活動。修理工作結束后須負責將場地清理干凈。

  2.11禁止停車場內洗車, 防止弄污地面或地面打滑。

  2.12嚴禁裝載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如違反規定擅自進入,發生事故,除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外,并追究司乘人員的責任。

  2.13泊車后請自行鎖好車輛,關好門窗。任何車輛或其附件和車內對象的遺失或損壞,無論任何原因本服務處概不負責。

  (四)制訂特殊情況處理預案

  1.發生偷車應急處理程序

  1.1如發現有偷車情況,應立即通知門崗、監控中心予以攝像控制報警,并密切關注行蹤。

  1.2 關閉車場進出口閘門,以免竊賊逃逸。

  1.3記錄被盜車輛牌號、顏色、型號,記下竊賊人數和體表特征,車輛行駛路線。至警方人員到場后,將以上情況向其提供,并協助警方人員處理,記錄到達警方人員情況,以備后查。

  2. 發生車輛被損壞處理

  2.1 當管理人員發現車輛發生損壞時,秩序維護員應立即通知車主,并報告主管和物業服務中心。

  2.2 屬撞車或擦掛事故的,秩序維護員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車輛,應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及拍照等工作。

  2.3 發現樓上拋物砸車事故,管理員應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者和車主對造成的事故進行確認。

  2.4 秩序維護員認真填寫停放地點、發生事故的時間以及發現后報告有關人員的情況。

  2.5發生事故后,被保險人(車主)雙方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2.6秩序維護員、物業服務中心、車主應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做好調查處理。

  3.物業范圍內交通事故(物業設備受損)

  3.1秩序維護員發現有車輛物業范圍內有交通事故,導致設備損壞的,應立即通知主管,并于現場抄錄駕駛人詳細資料,登記車車牌號碼及駕駛執照等。

  3.2 在駕駛者面前用照相機記錄現場情況,行車路線,方向角度,損壞情況等,讓駕駛者自愿承諾賠償書面文本。主管安排員工聚守物業出入品,以免混亂,并安排員工流通車輛,禁止任何人圍觀。

  3.3 如被損壞的設施急需修理,須通知維修人員立即進行。

  3.4 如有需要,經物業服務中心批準后,向公安報警。

  3.5詳細記錄事情經過,上報物業服務中心。

  4.物業范圍內交通事故(涉及兩部或以上車輛)

  4.1秩序維護員應立即通知主管,由主管了解是否須要報警。

  4.2主管安排秩序維護員嚴守物業出入口,并安排員工疏通車輛,以免阻塞。

  4.3如輕微損壞,車主要求不須報警而自行處理,主管應勸導車輛盡快離開物業范圍。

  4.4如已報警,應盡量控制所須時間,使物業范圍交通盡快回復。

  4.5詳細記錄事件經過并拍照,上報物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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