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管理中心(處)每月應安排不少于4次的查崗(主要以夜班為主,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具體由管理中心(處)保安(護衛)隊長實施,也可由管理中心(處)主任親自查崗,主任查崗每月不得少于1次。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值班人員在位情況;
2、值班人員遵守崗位紀律情況;
3、值班裝備使用情況;
4、各崗位間的通訊聯絡是否通暢;
5、區內重要部位的安全情況;6、其他有必要的檢查內容。
第二條 設立查崗記錄本,保安(護衛)隊長或管理中心(處)主任查崗后均應詳細記錄(包括查崗日期/時間、崗位名稱當班人員姓名/精神面貌/崗位紀律遵守情況、宿舍人員在位情況等)。到宿舍檢查時,檢查人員動作應輕,注意避免影響隊員的正常睡眠。
第三條 對查崗中發現的問題,管理中心(處)主任應責成保安(護衛)隊長立即組織整改,事后應有事件分析和相應的預防措施記錄,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第四條 遇有以下情況時,管理中心(處)應適當增加夜班查崗次數:
1、新接樓盤進駐初期;
2、保安(護衛)隊伍出現不穩定情況時;3、當班人員上班前未有足夠睡眠時間時;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五條 公司物業管理部作為保安(護衛)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對各管理中心(處)保安(護衛)在夜間(每日0:00-5:00)、休息日(周六、周日)的在崗情況進行檢查,設立保安(護衛)查崗記錄本,詳細記錄每次查崗情況。并應保證每2個月對每個管理中心(處)都輪流檢查一遍的頻率。
篇2:保安公司督察部夜班查崗工作建議
保安公司督察部夜班查崗工作建議
夜間查崗是保安監管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工作。督查人員在執行夜間查崗工作時,為了保證夜間基層護衛點的安全,使糾查工作順利開展,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完成夜間糾查工作。
首先表明督查身份,便于當值人辨別。在夜班糾查工作中,各級督查人員夜間應盡量不著便裝,而是穿戴公司配發的督察服裝和統一標志。就我了解的幾個護衛點來說,若是老隊員當值,對護衛工作和督察人員比較熟悉,不容易被外人所蒙混,護衛點的安全系數較高。但是對于新入司隊員來說,還不認識公司的督察人員,一旦有人靠近崗亭,以為是公司夜間查崗的督察人員,稍有不慎就會將陌生人帶入護衛區,容易給護衛點帶來不安全因素。為避免有人冒充查崗人員混進護衛點作案情況的發生,因此在夜間查崗時,最好佩戴便于識別身份的標志和有效工作證件。
其次是采取正確的查崗方式。督察工作人員是公司制度的落實者和宣傳者,科學的檢查方式,可以提高護衛點的夜間安全度。比如查崗時,我們可以先從外圍觀察當班人員的值勤動態,如當值人的警惕度、有沒有違紀違規情況、護衛點有沒有異常情況等。如果一切正常,我們也可以選擇不進入護衛區。另外,為安全起見,除主動出示有效證件外,如碰上新隊員當值,可允許他們與分隊長取得聯系,待分隊長到達后再行進入檢查,這樣護衛點的夜間安全系數就會高些。
另外就是采取適時合理的宣傳教導方式。查崗人員如查出當值人出現了違規違紀的情況,可以采取現場教育的方式,適時合理地宣傳公司制度,講明利弊,督促其改正錯誤,會比其他處罰更有感染力、更有說服力,這樣既尊重當事人,又彰顯公司制度上的人文關懷。
篇3:小區業主晚上查崗保安睡覺
小林在經歷了丟電動自行車的*后,終于省吃儉用購買了一臺轎車,每日下班后都停放在小區內物業公司規劃的停車場內,讓他安心了許多。
可是,由于小林在單位下班較晚,經常下半夜他才能開車回來,由于小區內都使用電子門,小林回來晚以后,如果沒有物業保安的值班,小林根本進不來院。而有時,小區的物業保安十點以后便開始睡覺,不再值班,因此,小林每晚回來時都得大聲按喇叭,引起業主的不滿,小林處于兩難境地。
小林與物業公司交涉,并向業主說明自己按喇叭的緣由,但物業公司為了擺脫自己的不利地位,否認保安人員十點以后睡覺不值班的情況。
為了澄清事實,在后來小林下班晚回來時,發現保安十點以后睡覺的情況,便用手機進行了拍照,但物業公司的保安對小林的主張和理論拒不接受,沒有一個良好的態度,在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時,小林采取了拒交的做法。
物業公司為此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小林按期如數交納物業費用。小林主張,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的保安應實行24小時工作制,由于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的約定,小林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減免物業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理由充分,應予支持;小林主張物業公司違約,由于小林手中有照片作為證據,證據充分,所以物業公司應當減免收費50%。
遼寧鼎泰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功涵解釋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既然物業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公司與業主委員之間達成了24小時保安服務的約定,物業公司就應當教育好保安人員,堅持24小時輪流值班,保安人員十點以后便睡覺休息,導致小林不能即刻回到家中,侵害了作為業主小林的合法權益,構成了違約行為,作為業主有權利拒交不合理的收費;物業公司應主動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降低物業收費。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公司除應按約履行物業服務外,還應接受業主的監督。小林在與物業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采取了手機拍照的做法,取得了物業公司違約的證據,從而使自己在法院訴訟的過程中,依靠證據,贏得了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