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車輛進入放行工作細則(小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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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進入、放行工作細則(小區適用)

  1、車場值班員負責車輛進出、收費、登記控制,檢查車輛是否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2、值班員應站立向進出停車場車輛的司機敬禮。

  3、發放車輛出入證給司機后,開啟道閘,指揮車輛駛進停車場停放,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或進行電腦登記,對進場車輛有損壞的,應及時告知司機。

  4、對持有停車卡車輛,應核實停車卡的有效性、相符性,對卡與車輛不符或無效卡按規定收費。

  5、出口值班員待離場車輛停穩后,向司機敬禮,核對車牌號碼、駕駛人員姓名、相貌與檔案記錄,回收車輛出入證,收取停車費,出具收費票據,開閘放行,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

  6、政策性免費車輛、公司領導批準免費車輛、停放時間不足以收費的車輛在離場時不得收費,應在《車輛出入登記表》"備注"欄予以說明。

  7、系統自動控制的停車場出入口,車輛進出時,值班員應先向司機敬禮,待司機刷卡后,進行電腦資料核對,確認無誤后起桿放行,車輛進出后即將道閘關閉。

  8、對與記錄不符、無卡、可疑的車輛不予放行,報告主任或班長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車輛強行離場。主任或班長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往現場,復核有關記錄,聽取司機的澄清說明,查閱車輛檔案,核實駕車者相關證件,經驗證駕車者為車主的,應將該車主行車證、身份證復印件及書面說明留存,車主簽字確認、收費后即可放行,再由班長將處理結果記錄在《停車場值班交接班登記表》上。必要時向服務部經理匯報情況或與巡警取得聯系。

  9、對強行沖卡或棄車逃離現場的疑犯,應扭送或報公護機關處理,軍警牌照車輛報相關主任部門處理。

  10、車輛進出高峰段,秩序維護班長應護排足夠人力采取措施控制車輛進出秩序,防止車輛丟失。

  11、附表

  11.1《停車場值班交接班登記表》

篇2:無證放行車輛停車場全額賠償


小偷略施小計,“豐田”車即在停車場被盜,法院裁定,是停車場的過錯導致車輛丟失,停車場理應賠償。

案情介紹:

1998年4月2日晚8點,大廈業主胡凱一如既往地開著他那輛豐田車回全心大廈,經過小區出入口時他也習慣性地從門衛處領取了10號出入證,并將車子停在*近自行車棚一側的第二個車位上,因為胡凱自1996年起即以每月100元的費用向全心物業管理公司取得了該車位的使用權。然而,第二天上午10點,當胡凱準備駕車外出時發現車子不翼而飛了。經詢問昨晚當值的停車場保安員陳某,稱前一天晚上,胡凱的豐田車開出全心大廈時,他向司機要出入證,司機說出去接人,五分鐘即回,陳某便沒有多問即將該車放出。

事件發生后,胡凱分別向轄區派出所及保險公司報案,并向全心物業公司和保險公司索賠,但均遭拒絕,為此,胡凱憤然以全心物業管理公司為被告,保險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認為,他向被告按月繳納的是車輛保管費,應視為雙方訂立了有償保管合同,當他經過門衛登記,領取了出入證并將車輛停放于指定車位時,保管人即開始負有保管義務,按車輛出入證注明的注意事項的規定:“汽車駛出全心大廈須交回此證方可放行”,但該公司負有保管責任的保安人員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違反車輛出入之規定,將車輛放行,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對丟車事件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價值40萬元的豐田車一輛。

被告答辯:

全心公司認為,該公司并未與胡凱訂立車輛保管合同,胡凱繳納的是場地租用費,不是車輛保管費,全心公司對胡凱車輛丟失不應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庭審之前,法院委托某評估所對該失竊車輛作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3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按規定向被告申請在全心大廈小區內獲得停車位一個,并按月向被告交納車輛保管費100元,幾年來駕車出入全心小區均按規定領取和交回出入證,故原被告之間已形成車輛保管關系,被告對在全心小區內的車輛負有保管義務。原告的車輛被人駛出全心大廈時,被告的執勤保安人員未按規定收回出入證便將車放行,造成該車被盜,被告對此應負車輛失竊的賠償責任。此外,原告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失竊,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應依照相關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向原告償付人民幣24萬元的車輛失竊保險金。另根據保險合同條款,責任方有能力賠償的,應由責任方賠償的規定,24萬元保險金由全心公司支付,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全心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人民幣30萬元給原告。

2、保險公司對上款項中車輛失竊保險金24萬元人民幣承擔連帶責任,并相應享有代位追償權。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車輛在停車場被盜,停車場管理單位是否應該賠償,如何區分場地使用關系和車輛保管關系,一直是業內人士爭議的焦點,不同法院對類似案件也有完全不同的觀點并導致相反的判決,本案雖已塵埃落定,但需引起物業同行們重視的應該不是在如何區別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性質,而是在如何通過改善自身的服務流程和服務水準,并以此來加強客戶停車的安全保障,如果我們能夠切實杜絕管理上疏漏,相信一定能夠最大限度地規避自身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篇3:商業廣場停車場車輛進出放行管理制度

  商業廣場停車場車輛進出放行管理制度

  1.0目的

  為規范停車場管理,保障車輛在進出項目停車場內的安全性。在停車場智能系統發生故障時,確保停車場資金及車輛進出的有效控制和安全管理。

  2.0適用范圍

  停車場

  3.0職責

  3.1經理對停車場監督管理。

  3.2主管負責對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停車管理員的培訓工作。

  3.3停車場班長負責停車場的日常管理。

  3.4車場管理員負責停車場的車輛安全管理、及車輛停放規范管理。

  4.0管理要求

  4.1 停車場日常管理:

  4.1.1停車場出入口應設立明顯的停車須知。

  4.1.2停車場對出入車輛應發放月租或臨停票(卡),道閘系統故障時應發放臨時進出票(卡)臨時進出票(卡)。

  4.1.3停車場收費標準和管理制度應張貼在進出口的明顯位置,收費標準按樂山市物價局備案標準公示。

  4.2收費系統的停車場管理措施:

  4.2.1收費系統的停車場,如遇停電、系統發生故障等其它原因造成收費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時,停車場收費員因立即采取措施,對進出車輛進行手工登記操作,并發放臨時停車票(卡),對月租車收費員要確認核實是車主后,方可放行;對臨停車收費員必須要求駕駛員出具臨時停車票(卡),如無法提供臨時停車票(卡)的車主,收費員必須核實駕駛員行駛證及駕駛證,在登記簽字后方可放行。

  4.2.2在車輛入場時收費系統正常,出場時收費系統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時,車主須出示入場時停車票(卡)核實后按標準收費,收費金額與系統正常后產生的應收款金額的差額須列表上報項目負責人簽字后可由系統管理員消除或在免費記錄本上登記。

  4.2.3統一制作停車場系統故障時的進出場臨時票(卡),并存放于停車場管理員處,在發生故障時立即由守車員對入場車輛發放,出場時由收費員收取,核實后登記并放行。(制作的臨時停車票(卡)要有編號、停車須知,并明確雙方的責任)

  4.2.4在停車場收費系統正常時,原則上不允許有手動抬桿行為,如有手動抬桿行為發生,值班守車員因在登記本上詳細記錄,并有項目經理簽字認可,項目應制作手動抬桿記錄本,以備核實及檢查。

  4.2.5月租車收費臺帳統計,各項目停車場管理負責人每月應建立月租收費臺帳,應登記汽車排量、車型、車牌號、月租車收費金額、車主姓名、汽車固定開出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以方便核對。

  4.3車管員崗位安全措施:

  停車場出入口有對車輛進出車牌的識別監控,但車場出口收費處的監控,要調整至全方位的監控角度,全面監控收費處,在外來車輛因拒交、不交停車費及其它原因與車管員發生矛盾、、糾紛、時或其它突發事件發生時,可以為后續處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監控證據。

  4.4停車場巡查

  4.4.1停車場守車員必須不定期對停車場進行巡查,確保停車場進出通道暢通,車輛行駛有序,無交通堵塞現象,并填寫檢查記錄。

  4.4.2停車場班長必須每天不定時對停車場進行巡查,抽查停車場停車狀況、收費狀況,并填寫檢查記錄.

  4.4.3票據監管員每周不定期的抽查停車場應收費情況,月租車停放情況以及日收費記錄的真實性,優惠及免費停車記錄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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