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酒店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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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制度

  1、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負責。

  2、各娛樂場所、場地裝修或改建施工前,圖紙須送文化、公安部門核準后施工。

  3、各娛樂場所建筑必須堅固、安全、消防設備齊全、有效,設置適當,有二個以上出入通道,并配備相應的治安管理人員。

  4、各娛樂場所必須嚴格控制活動人員的數量,按治安主管部門批準的限額人數售票。

  5、娛樂場所發生醉酒鬧事,斗毆等影響治安秩序的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離;

  發現有不軌行為的人與事應嚴密監視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6、營業結束時,應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客人遺落物品,要及時上繳,按照失落物品的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篇2:北京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2005試行)

  北京市文化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全市各娛樂場所:

  為了加強對我市娛樂場所的安全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娛樂場所安全工作,確保全市娛樂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北京市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規范的落實工作。第四條 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有關規定。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審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五條 娛樂場所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娛樂場所在經營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六條 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宜大于20m。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明顯、連續。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min,應急照明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

  第七條 娛樂場所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并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敷設,不準接拉臨時電氣線路。

  第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間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九條 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2 –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第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的安全消防標志應當定期進行檢驗、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及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內設置的包間、包廂,應當在房門上安裝高度適宜、面積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夠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設置內鎖和套間、衛生間;設置長明燈,不得設置可調燈光。

  第十三條 娛樂場所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一)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電梯經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 3 –驗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落實各項安全責任制。

  第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歌舞娛樂場所保安人員必須由公安機關批準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人員數量按照場所核定定員人數的5%計算,核定人數數量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員數量不得少于5人。治安保衛機構和人員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的各項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要害部位,嚴格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強重點防范部位和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對公安機關指出的治安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并將結果報告公安機關。對暫時難以解決的治安隱患,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處置突發事故等應急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預案的演練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有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能夠掌握預案內容,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

  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特殊工種要依法取得作業資質,持證上崗。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培訓的內容應包括:防火知識、撲救初期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等。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歌舞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經公安機關核定人數,并發給

  《娛樂場所定員意見書》。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安排專職人員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視,巡視區域要有明確的劃分,巡視內容要有明確的要求,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并做好巡視、檢查和整改記錄。娛樂場所在每日營業活動結束后,確定專人對場所進行檢查,及時清理人員,消除遺留火種,檢查電源,關閉防火門,放下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需值班的,應當明確專人值班,值班人員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第二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營業時間的規定,不得在法定營業時間外營業。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在全面落實本規范的各項要求的同時,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場所安全工作的各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20**年3月24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2007)

  第 180 號

  《北京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已經2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包括依法設立的電影放映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經營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以及各場次之間,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其他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變配電室總額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電壓等級為10千伏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應當做好記錄。

  變配電室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雜物。

  第十四條 變配電室應當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

  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

  第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十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

  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第十七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10米。

  第十九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條 營業區域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舞臺幕布、銀幕、窗簾等應當采用經過防火處理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區域內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營業的,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域應當與其他營業區域相隔離,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將經營場所出租的,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對各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實際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歌舞娛樂場所的核定人數按照營業區域面積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核定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安裝人員流量統計裝置。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二十

  五條 當接近核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發生危險時,能夠在終端機顯示器上以視頻形式予以提示。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報警系統,并在包間、包廂的視頻設備上設置開機安全提示語。

  第二十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并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第三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文化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屬于行業監督管理或者專項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產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歌舞娛樂場所容納

  的消費者人數超過核定人數的,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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