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宣傳教育能加強公司員工的防火意識,認識防火的重要性。處理火警的原則:任何火警的信息都必須認為是真的,有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奔赴現場,進行察看或撲救;
2.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消防規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進事跡和案例等;
3.宣傳教育可采取印發消防資料、圖片,組織人員學習,請專人講解,實地模擬消防演練等方式進行;
4.義務消防員的培訓工作由保安部具體負責,各部門協助進行;
5.保安部全體員工均為義務消防員,其他部門按人數比例培訓考核后定為公司義務消防員;
6.保安部主管負責擬定培訓計劃,由保安部專案領班協助定期、分批對公司員工進行消防培訓;
7.消防培訓的內容包括:
?。?)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點部位:配電房、保安部、煤氣庫、貨倉、廚房、鍋爐房、財務室等;
?。?)了解公司各種消防設施的情況,掌握滅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火災時撲救工作的知識和技能,自救知識和技能;
?。?)組織觀看實地消防演練,進行現場模擬培訓。
8.培訓后,進行書面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發給證書,并挑選優秀者給以獎勵;
9.防火檢查是發現和清除火警隱患、落實消防措施、預防火災事故的重要手段;
10.防火檢查分為三個方面:
?。?)保安部人員巡視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指出和幫助處理;
?。?)各部門人員的分級檢查,第一級是班組人員每日自查;第二級是部門主管重點檢查;第三級是部門經理組織人員全面檢查或獨自進行抽查;
?。?)當地消防監督機關的定期檢查。
11.防火檢查的內容:
?。?)員工對防火安全的意識和重視程度;
?。?)各部門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健全,防火設備齊備;
?。?)各部門人員按安全防火規范的程序進行操作;
?。?)各種設備、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12.公司員工一旦發現有火警,能自己撲滅的,立刻采取措施,根據火警的性質,就近使用水或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13.火勢較大,在場人員又不懂撲滅方法時,應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員或巡查的保安員進行撲滅工作;
14.若火勢發展很快,無法立刻撲滅時,應立刻通知總機接線生,執行火災處理的撲救管理制度。
篇2:酒店消防設備日常管理工作標準6
酒店消防設備日常管理工作標準6
(1)煙感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組織測檢1~2次。
(2)自動滅火噴淋管道污水,每年組織排放檢查一次。
(3)每季度檢查一次營業場所地上消火栓。
(4)消防水泵每半年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5)油庫的滅火裝置每半年檢查測壓一次。
(6)營業場所的消防加壓、送風、排煙風機,每月由工程部門啟動運行測試檢查一次;
(7)消防總控制動系統每年由有關部門聯合啟動運行檢查一次。
(8)各種電器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9)備用發電機,定期啟動檢查。
(10)固定泡沫滅火裝置,每隔一年至一年半更換藥劑一次。
(11)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推車式泡沫滅火器,每年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12)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有關管理人員同意。
篇3:公司消防滅火器材日常維護細則
公司消防滅火器材日常維護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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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確保消防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確保公司財產和與員工人身安全,強化公司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定本細則。
2.引用標準: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二)干粉滅火器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參考滅火器筒體銘牌相關要求)的地點。
6.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干粉滅火器達到年限——10年的,必須報廢。
7.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7.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7.2筒體嚴重變形的;
7.3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7.4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7.5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7.6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7.7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三)消火栓
1.消火栓、閥門、裸露的消防用水管道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
2.消火栓配置及附件齊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室外消火栓的接口蓋和頂蓋等相關附件,消防水帶的接頭必須有固定卡簧、接口墊圈。
3.消防水帶的折疊應符合快速打開的要求,水帶應對折盤好,兩個接口必須折疊在外圍。
4.地上式消火栓應確保有1個DN150或DN100和2個DN65的栓口,任何人或部門都不得擅自進行功能性改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5.消火栓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或堆放雜物。
(四)消防安全標志
1.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應設置“拉開”標志。
2.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
3.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標志。
4.設有地下消火栓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等標志。
5.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至少半年檢查一次,出現異常時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
(五)故障處理
1.消防設備、器材應根據使用場所的環境條件和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及時進行保養和更換,對易腐蝕生銹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銹、注潤滑劑。
2.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決的,應在24小時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10個工作日解決,影響系統正常工作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恢復系統正常工作狀態。
3.故障排除后,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故障處理記錄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