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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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范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流程,明確重要事項與責任目標,保障醫院消防安全與運營秩序,制定本制度。

  2、內容

  2.1庫房消防管理

  2.1.1 各級各類庫房的消防工作必須由科室領導主抓并負責,專職專人管理,建立晝夜值班巡邏制度,并對新職工進行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1.2 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垛與垛間距不小于 1 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 2 米。易相互發生反應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醒目標明物品名稱和滅火方法。

  2.1.3 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嚴格控制溫、濕度不超標準。物品入庫應當有專人檢查,禁帶火種入庫。對包裝破損的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2.1.4 庫房內不得堆放大量紙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學物品。

  2.1.5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絕對不許吸煙和使用電爐,庫房內電線應穿管,不得使用超過 60W 以上的白熾燈并加裝防爆罩,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2.1.6 倉庫應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牌,庫區內的消防設施必須處于良好狀態,滅火器不得挪用。倉庫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2.1.7 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精神麻醉物品要執行雙人保管、雙本帳冊、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2.2 手術室消防管理

  2.2.1 手術室其火災危險性主要與使用易燃易爆的麻醉劑有關,其吸入濃度大都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范圍之內。必須落實如下防火防爆措施:

  2.2.1.1 手術室內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排風不得再循環使用。

  2.2.1.2 控制易燃物。操作要謹慎,絕對禁止任何火種。不得使用盆裝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藥品應隨用隨領,不得儲存。其中氧化亞氮必須與其它可燃品分開存放。

  2.2.2 應有靜電消除措施。應采用特制的導電軟管,鋪設接地的銅板或金屬網,用易燃性麻醉藥的過程中,禁止使用電灼、電凝器、激光刀。凡需使用心電圖、除顫器、內窺鏡等帶電器械,各項檢查工作均應在手術前做好;手術室內非防爆型開關、插頭,應在麻醉前插好,并需等手術完畢,乙醚蒸氣排除干凈后,方可切斷或拔去插頭;手術室內禁止使用電爐、酒精燈等明火,電源、動力系統的電源設備絕緣性能必須良好,防止短路產生火花。

  2.3 氧氣站消防管理

  2.3.1 嚴格按規定使用電源。氧站周圍架設高、低壓電纜應大于安全距離。

  2.3.2 做好避雷和防靜電保護。

  2.3.3 氧站工作區嚴禁煙火,杜絕明火。嚴禁將火柴、打火機等火源帶進工作區。

  2.3.4 工作人員熟悉操作規程,熟悉管道、閥門使用方法,并制定應急處理的預案,進行演練。

  2.3.5 按規定進行加氧等操作,加氧時清理四周火源,無關車輛不得進入,確保進出安全。

  2.3.6 做好其他相關人員的防火工作。進入氧站工作區一切人員事先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服從管理。

  2.4 放射科消防管理

  2.4.1*線機室除了保證安裝機器所需的面積外,還必須有足夠的余地,做到環境寬敞、通風良好,以保證正常工作和機器的散熱。

  2.4.2 中型以上的診斷用*線機,應設置一個專用的電源變壓器。為保護高壓電纜,*線機用的電纜應敷設于電纜溝內,纜溝應封閉,防止老鼠咬壞電纜。

  2.4.3*線機及其設備部件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2.4.4 控制臺應置于空氣流通、整潔、干燥的場所,切忌潮濕、灑水并應定期檢查和保養。

  2.4.5 組合機頭散熱不強,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可太長,溫度高時,可用電風扇幫助散熱。

  2.4.6 高壓發生器及機頭不應隨意打開觀察窗口和擰松四周的固定螺絲,以防落入灰塵。

  2.4.7 在工作中要經常察聽高壓發生器或機頭是否有異常聲響,如有吱吱或啪啪的放電聲,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檢查維修。

  2.5 藥庫、藥房、制劑室消防管理

  2.5.1 藥庫

  2.5.1.1 藥庫位置應設在醫院一角,不得與門診病房等病員密集的地方毗鄰,不得靠近膠片室、手術室、鍋爐房等建筑。

  2.5.1.2 易燃藥品或含有較多易燃品的藥品,如酊劑、醑劑等,應分放在不燃材料砌成的藥品架中,乙醚應避光儲存,室溫不超過28℃。

  2.5.1.3 在儲存乙醚、乙醇、二甲苯等易燃品時應分庫或單獨存放,并有排通風設備,開關、照明應設在室外,中藥庫中存放大量中草藥時,應定期翻堆、散熱,以防自燃。

  2.5.1.4 藥品儲存時,氧化性的藥品與乙醇、丙醇、乙醚等易燃藥品等不得混放,應分間儲藏;苦味酸、疊氮鈉、大量的硝酸甘油片劑,亞硝異物酸等藥品應單獨存放;疊氮納應儲存在沙盤內,高錳酸鉀、重鉻酸鉀、雙氧水等氧化劑不得與其他藥品混放。

  2.5.2 藥房

  2.5.2.1 含醇量高的酊劑、醑劑等,大包裝存量不宜超過2日量。乙醇、乙醚等易燃液體以1日量為宜,乙醇等易燃液體以500ML瓶裝為宜,配方配制高錳酸鉀等氧化劑時,不得用紙袋包裝,并不得與其他藥品配伍或混放?! ?.5.2.2 化學性質相互抵觸或相互作用后有著火或爆炸危險的氧化劑與還原劑、氧化劑與可燃品、苦味酸與金屬鹽等藥品均屬配伍禁忌,苦味酸應溶成水溶液配出,不宜將苦味酸結晶直接發出。

  2.5.2.3 藥房內有大量廢棄的紙盒說明書等可燃物品,應集中放在金屬桶中,不得隨地亂丟。

  2.5.3 制劑室

  2.5.3.1 制劑使用的乙醇、丙酮等易燃溶劑,應分室儲存,遠離明火熱源;液狀石蠟、酊劑、凡士林等應注意保管,與明火及性質相抵觸的藥物進行隔離。

  2.5.3.2 使用火棉膠套封口時,應在排氣罩下進行;剝下的零星火棉膠必須放在有蓋的搪瓷桶內;廢火棉膠應及時處理掉或浸沒在水中。

  2.5.3.3 配制比例乙醇溶液時,注意不得破碎、外溢,出現意外應立即打開門窗、熄滅明火。

  2.6 生化檢驗室消防管理

  2.6.1 平面布置

  2.6.1.1 生化檢驗室不宜設在門診病人密集的地區,也不宜設在醫院主要通道口。

  2.6.1.2 試劑櫥應放在室內一角,電烘箱,高速離心機應設在另外一角。

  2.6.1.3 室內必須通風良好,使有毒、易燃氣體蒸氣能及時排出。

  2.6.2 試劑的儲存與保管

  2.6.2.1 乙醇、甲醇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丙酮、苯等易燃液體應放在試劑櫥底層陰涼處;高錳酸鉀、重鉻酸鉀等氧化劑與易燃有機物必須隔離儲存,不得混放;乙醚應避光儲藏,未用完的不能儲存在普通冰箱,以免發生爆炸。

  2.6.2.2 用作防腐劑的疊氮鈉有爆炸危險且劇毒,應包裝好放在黃沙桶內,專柜保管,平穩防震,雙人雙鎖,苦味酸應先配成溶液后存放,避免觸及金屬。

  2.6.2.3 試劑標簽必須齊全、清楚,以防弄錯后發生異常反應引起危險,應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清理。

  2.6.2.4 乙醇用量較大應另室單獨存放,有液化氣的也應分室儲存。

  2.6.3 主要操作

  2.6.3.1 多次回收套用溶劑,應注意產生過氧化物的危險,特別是乙醚。

  2.6.3.2 使用各種燒瓶,瓶內外均有可靠溫度計。

  2.6.3.3 使用烘箱操作時,含有易燃溶劑樣品不得用電烘箱烘干,可用蒸汽箱或真空烘箱,嚴格按說明書操作注意事項執行。

  2.6.3.4 加熱用酒精燈的點火燈頭應為瓷質,不得用鐵皮;正燃燒的酒精燈不得添加酒精;熄滅酒精燈火焰時應加蓋熄滅,不得口吹;必須使用的電爐采用封閉半封閉式;玻璃儀器不得直接放在電爐上,而應下襯專用石棉網。

  2.6.3.5 對易分解的試劑或強氧化劑(如過氮酸)在加熱時易爆炸,務必小心,應在通風櫥內操作;每次操作完畢后,應立即將易燃劇毒品歸回原處,不得在臺上存放;室內檢驗的電氣設備,應合格安裝,定期檢查,防止漏電、短路、超負載等不正常情況;一切烘箱等發熱體不得直接放在木臺上,烘箱鐵皮架與木臺之間應有磚塊、石棉板等隔熱材料墊襯。

篇2: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由公司消防總負責人組織,工程組、安管部負責人參與。

  2.檢查人員在每月末、節假日前對小區管轄區域、公共設施進行檢查,具體查看如下:各層所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材和消防栓設施是否齊全、有效;配電房、風機房、電梯機房的電器電掣等是否完好;各層走廊、電梯廳、走火梯是否暢通;走火梯門、煙感、溫感探測器、應急燈、緊急疏散指示牌(燈)是否正常。

  3.檢查人員每日須對會所及公司辦公區域進行檢查,查看會所、辦公室內是否存在有不安全因素。

  4.檢查人員每日須對各施工裝修單元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查,查看施工單元內是否有違反消防安全條例的事項,裝修單元內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以及室內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5.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如發現小區內各種設施設備有變異或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能立即解決的檢查人員應以書面的形式向上級匯報或由發出《消防檢查整改告知書》,限期整改。

篇3: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使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體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學校法人代表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凡在本校工作、學習、居住的師生員工、學員、家屬和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消防安全。

  第五條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門及轄區派出所的指導。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與責任

  第六條學校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在保衛科。具體負責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校內以各年級為單位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負責開展本年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學校和各年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保障本年級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日程。與教學、科研、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職責。

  4、對同學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5、組織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治和消除火災隱患。

  6、確定重點防火部位,組織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條各班級應確定本班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本班級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對承包、租賃房屋,在訂立的合同中要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其承租、使用范圍內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應明確各自的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教工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對教工住宅區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教工住宅區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居民住宅樓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的新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開工前應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總務部門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施工。校內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違章建筑。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安裝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消防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工程竣工后,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對竣工圖紙進行審核簽字并參與消防驗收。

  第十六條承建(裝修)學校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在進場一周內到學??倓詹块T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消防與交通安全責任書》。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消防管理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施工現場及其員工住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守消防法規,掌握消防知識。電工、木工、庫管工、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工種或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動火用電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確定下列場所為消防安全重點,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計算機控制中心,網絡中心、電視轉播系統;

  2、實驗室;

  3、圖書館、科技館、檔案室;

  4、如琢樓;

  5、學生宿舍(公寓)、學生食堂教工宿舍;

  6、體育、學術報告廳;

  7、教學辦公樓、教學樓;

  第十九條舉辦大型*、晚會等文體活動時,活動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條各班級應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二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人員密集的部位,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對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日常的用火用電管理。

  1、電器設備的安裝、架設電線,必須由電工專業人員進行,并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不得降低標準;

  2、集體宿舍、學生寢室,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線,不準違章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水煮器或100W以上大功率燈泡照明;

  3、實驗室使用電器設備、電爐等必須要有專人看管,下班或人離開時,應關閉電源;

  4、不準在禁火區動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動火時,必須經消防管理部門批準,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條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 "119"報火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內容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檢查學校每季度進行一次。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和寒暑假前,各部門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八條學校消防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具有維修資質的單位對滅火器材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并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水壓試驗、滅火劑重量和有效期的檢查、維修。滅火器材應當建立檔案資料,注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下列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1、違章進入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著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第三十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管理人員應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一條對于整改火災隱患涉及到校園整體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填寫火災隱患整改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部門必須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內容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全面、詳實反映本部門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統一保管、備查。

  第三十四條其他部門應將本部門的基本情況、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各種法律文書和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記錄等統一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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