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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共管理部(保安)獎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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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共管理部(保安)獎罰細則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共管理部的內部管理,提高隊員的工作素質,更好地給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特制訂本細則:

  一、具體內容

  第一款:有下列情況之一扣10元:

  1、在上崗時儀表不整潔,不按規定佩帶標志,軍容不端正(不帶公司規定帽子或戴帽子不夠端正,不扎公司規定的腰帶,不戴領帶,制服混穿,不穿公司規定的皮鞋)。

  2、未經保安部負責人同意或上級領導批準私自換班。

  3、未按要求做好當班記錄,登記不清楚,交接不清楚,不簽名。

  4、當值期間與外來人員在崗或值班區閑談。

  5、值班區內有亂停車,業主車位有被占用。

  6、值班區有大堂門不關。

  7、值班時亂用對講機,用語不規范(說粗口等)。

  8、崗亭內不整潔,不衛生。

  9、頭發不整潔,帽檐下頭發超過3CM

  10、白天有坐崗現象。

  11、下班后在崗位長時間逗留。

  第二款:有下列情況之一扣20元

  1、值班時精神不佳,站姿不端正有東靠西依,勾肩搭背,插手袖手行為。

  2、上班、培訓、例會等參加集體活動無故遲到早退。

  3、上崗時吸煙、吃零食、看書報、寫信、聽收錄音機、看電視、玩撲克、打游戲機、打手機閑聊、用對講機閑聊等與工作無關的事。

  4、軍事訓練不認真對待的,不支持輔導工作。

  5、下班后穿制服外出或有公司標志制服借與別人穿戴。

  6、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影響小區環境。

  7、亂撕登記本,小區通知、告示等。

  8、不按公司車輛停泊規定發卡。

  9、巡邏不到位,因工作原因造成不良影響。

  10、擅離工作崗位,有串崗行為。

  11、在崗亭、值班桌、登記本或公司專欄或其它公共設施上亂寫亂畫。

  12、未經許可私自調整打卡機,代替員工打卡,改卡或破壞卡機等。

  13、未經允許私帶外來人員到公司工作區,樣板房間參觀或攝影。

  14、在宿舍內使用超負荷用電器的,造成不安全隱患。

  15、值班區發現有破壞綠化衛生或其它設施行為置之不理。

  16、乘電梯巡邏者(上樓時除外)

  17、公司委派向業主宣傳事宜沒有宣傳或不到位的。

  18、發現小區內公用照明,公用供水設備故障不及時上報。

  19、不主動讓業主乘電梯。

  第三款:有下列情況之一扣30元

  1、值班時亂坐業主的摩托車,小區的靠椅等影響保安形象。

  2、亂*觸摸業主車輛。

  3、值班時無故亂按業主門鈴。

  4、發現小區內有長流水、長明燈置之不理(需要除外)

  5、在值班區域內看到業主搬笨重物品而不主動幫忙。

  6、當月內早退一次的。

  7、當班時無故不接聽電話或對講機。

  8、上班時,不因公事而私自到業主家作客或探訪者。

  9、上班時間對客人或同事言行不禮貌,遭到客人或同事投拆,經查為實者。

  10、違反《保安部內務制度》中條款。

  第四款:有下列情況之一扣50元

  1、未經同意私自拿公司或業主物品(含數量極少)。

  2、上班亂打電話,長時間占用電話,對授話人不禮貌,語言粗暴,給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3、收費后不發票據者。

  4、門崗值班時,私自同意促銷人員到小區散發推銷單。

  5、無故遲到或曠工半小時以上,35分鐘以下。

  6、工作不忠誠老實,欺騙領導和業主。

  7、未經上級同意,擅自使用公司電腦者。

  8、不按操作規程,損壞公司物品或保安器材者。

  10、故意作對,不服從正常指揮者。

  11、有情況不及時請示匯報,造成不良形象。

  12、在值班時睡覺。

  13、故意破壞消防,煤氣,小區交通標志。

  1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個人私利。

  15、上班時間到會所消費。

  16、無理接受業主財物者。

  第五款:有下列情況之一扣100元

  1、在小區內拾到東西,不及時上交,占為已有者。

  2、私自開業主的信箱或盜竊業主信箱內的.

篇2:禾信地產項目合約部業績獎罰細則

  禾信地產項目合約部業績獎罰細則

  1、退房

 ?、僦唤欢ń鸬臒o證房退房,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扣5萬元業績)

 ?、谝呀皇灼诳畹臒o證房退房或退款,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需報批主管副總(助);(扣5萬元業績)

 ?、塾凶C房退房,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需報批主管副總(助)及總經理。因公司原因提出退房,須先報總經理審批簽字同意除外。(扣15萬業績)。

  2、延期交款申請及延期換簽

 ?、贌o證房交首期款7天之內的(獎勵5萬業績),14天后的(扣5萬業績)

 ?、跓o證房交首期款,14天以內的,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辦理(獎勵2萬業績)

 ?、垩悠趽Q簽

  延期7天后的,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報批主管副總(助)(扣5萬元業績);延期14天后的,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報批主管副總(助)(扣10萬元業績)

  3、更名

 ?、贌o證房更名

  直系親屬出示證明(結婚證,戶口簿),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辦理。(不扣業績)

  非直系親屬合約部核定更名費標準,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報主管副總(助)審批,主管副總(助)批示收取元后辦理。(扣5萬元業績)

 ?、谟凶C房更名

  直系親屬出示證明(結婚證,戶口簿),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辦理。(不扣業績)

  非直系親屬合約部核定更名費標準,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報主管副總(助)審批,主管副總(助)批示收取元后辦理。(扣5萬元業績)

  4、換簽后變更合同內容

 ?、俟e金或組合貸款方式變更為按揭的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辦理。(不扣業績)

 ?、谟善渌犊罘绞阶兏鼮橐淮涡愿犊畹匿N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辦理。(不扣業績)

 ?、圩兏渌贤瑑热莸慕涗N售總監、合約部經理簽字同意后報主管副總(助)審批。(扣5萬元業績)

  5、客戶定金達不到一萬元要求定房的,銷售總監、合約部經理審批同意后辦理(每部每個月6個名額),客戶超過2日(不含定房當日)仍未補交齊定金的。(扣5萬元業績)

  6、定房開出交款單后當日未交款或抽號選房后未辦手續,(扣5萬元業績),該房號于次日放出。

  7、換簽合同當日置業顧問未能于下班前將換簽合同交還與簽約人員手中的。(扣5萬元業績)

  8、換簽合同之日起15日內,除公司原因外未辦結貸款手續(有主管領導審批同意的特例)。(扣5萬元業績)

  9、規范特例審批單,①置業顧問應如實逐項填寫特例事由②置業顧問無權在特例事由后標注是否扣業績。

  10、一張特例申請單填寫兩種或兩種以上特例事由的,按每一種特例事由分別扣相應業績累加處理。

  11、不論何種形式預留房號的,該房業績充公。

  12、抽號選房后直至換簽,變更業主姓名的該房業績充公。

  13、凡置業顧問身份發生變更或離職的,若發生特例情況者,不扣業績。

  14、以上所有所扣業績及獎勵業績,均扣或獎置業顧問個人業績。

  15、凡獎勵業績,合約部將以業績獎勵單形式直接發給置業顧問,以便賽季末核對。

  16、賽季末統計核實業績時,若發現定房置業顧問與初訪接待置業顧問不一致(撞單分單除外),在核算時將該套房業績還原給初訪置業顧問,然后扣罰相關置業顧問每人25萬業績。

  17、有證房一次性付款客戶,如未在7天內換簽,1%優惠不受影響,已換簽的不適用該條款。

  18、此文從8月1起正式生效后,原合約部編號:HE050603號,《關于特例審批權限及所扣業績》文件作廢。

  六、合約部精裝確認業績獎罰明細:

  1、有證房認購7日內簽訂精裝確認書,獎勵5萬業績。

  2、超出公司規定的簽訂精裝確認書截止日期,仍未簽訂精裝確認書的,扣除5萬業績。

  3、簽訂精裝確認書后,尚未超出公司規定的簽訂精裝確認書截止日期做選材更改的,扣置業顧問5萬業績。(公司原因除外)

  4、簽訂精裝確認書后,超出公司規定簽訂精裝確認書截止日期做選材更改并經公司同意修改的,扣置業顧問10萬業績。(公司原因除外)

  5、凡獎勵業績,將以獎勵單形式直接發給置業顧問,以便賽季末核對。

篇3: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系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責令立即制定措施對系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系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制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各100元;通風工區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并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制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后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復,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50元/人,罰看風門工3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并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系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后,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復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匯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臺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統漏氣不及時處理或管內存水不及時排放者罰責任者50元/處。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制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文章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巖)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筑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面結束后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工區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工區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后20m范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并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筑風門、風墻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筑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1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臺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并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后,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并取樣化驗,建立臺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于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面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涂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涂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制度執行。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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