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以來,區、街及社區深入貫徹落實《條例》精神,積極作為,大膽創新,著力破解小區物業管理難題,涌現出一系列“首個”“首次”新做法、好做法,這些創新實踐均是基層在貫徹落實《條例》過程中的突破性工作,凝聚了基層工作人員的心血和智慧,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為《條例》落地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提供了有益的引領。北京市住建委對此進行了梳理,整理了9個典型案例,供各方借鑒參考。
一、在組建業委會(物管會)方面的“首個”、“首次”
目前,各個小區都在積極成立業委會、物管會等業主自治組織,產權復雜的老舊居住小區如何順利組建物管會;房屋數量多、人員基數大、投票難度大的大型居住小區如何在選舉業委會投票過程中兼顧效率和公平,確保公開和透明,這是基層實際工作中經常面臨的問題。西城區廣安門北街20號院、豐臺區怡?;▓@和昌平區華龍苑南里結合小區實際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在物管會、業委會組建過程中做出了創新,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案例1.西城區廣安門內街道西便門內社區廣安門北街20號院是《條例》實施后全市首個組建物管會的小區。該小區于1995年建成,共有居民462戶。小區產權關系復雜,造成物業責任主體不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不清晰、維修資金無法歸集,基礎設施完善、電梯安裝、管線更新等居民訴求始終未能徹底解決。街道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迅速組建物管會,實現了社區的良性自治。街道為物管會組建做了十分細致的準備:吃透物業條例精神,形成物管會成立工作導圖,研究制定物管會籌備工作方案、物管會議事規則、面向單位及居民的通知等一攬子文件。逐門逐戶走訪居民,對物業條例進行持續深入講解、全方位宣傳,營造濃厚氛圍。把好物管會人選關,將擁護中國共產黨、黨員優先等明確寫入物管會委員人選條件,鼓勵在職黨員業主積極參選,提高物管會中黨員比例。5月22 日,經過區、街兩級聯合審核,最終確定物管會11名委員人選(居委會代表2名、6家產權單位代表各1名、居民業主3名)并進行公示。5月30日,物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經過討論和修改,審議通過了物管會議事規則和小區管理規約,物管會運行步入正軌。
案例2.豐臺區新村街道怡?;▓@社區怡?;▓@小區是《條例》施行以來,首次由公證機構現場監督唱票計票過程的業委會選舉。小區共計6700戶,常住2.2萬人。業委會組建工作在前期2個月的醞釀和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6月10日進入正式籌備環節,7月25日至8月5日,采取入戶票箱投票、電話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為確保選舉唱票階段的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選舉結果的真實合法,業委會籌備工作組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對選舉活動唱票計票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公證。公證處指派3名公證員和29名助理人員,現場全程監督選舉工作的唱票、計票過程。新一屆業委會已于8月6日選舉結束后正式公告成立,并在7日內召開了首次業委會會議。怡?;▓@小區成為《條例》實施后,全市規模最大、戶數最多且能夠成功組建業委會的大型商品房居住小區。
案例3.昌平區霍營街道華龍苑南里小區是《條例》實施后全市首個采用“北京業主”APP電子表決方式成功召開業主大會并組建業委會的小區。作為一個有著2000余戶的老舊小區,業主基數大且有部分業主身在京外,業主投票表決組建業委會難度較大?;I備組在屬地街道、社區的指導下決定采用“北京業主”APP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街道、社區工作人員提前學習“北京業主”APP投票政策和操作流程,宣傳發動居委會、籌備組、志愿者等多方力量,采用張貼海報、入戶宣傳、電話講解等多種方式動員業主參與線上表決;屬地街道、社區及市區兩級住建部門協調聯動,及時解決業主在“北京業主”APP認證及投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8月15日,歷時2個月的華龍苑南里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圓滿落幕。小區2128戶業主,通過認證1490戶,有效投票達1465戶,投票率超過三分之二。會議通過了《華龍苑南里小區管理規約》《華龍苑南里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成功選舉產生業委會委員7名、候補委員2名。這是“北京業主”APP助力老舊小區“云開會”“云投票”的一次重要實踐。
二、在老舊小區推行物業管理方面的“首個”
老舊小區由于產權關系復雜、配套設施陳舊、居民購買服務意識淡薄等諸多原因,規范化物業管理缺失,物業管理問題比較突出。石景山區六合園南社區15-18號樓、朝陽區三印家園小區和西城區雙旗桿東里小區,充分發揮物管會(業委會)組織凝聚居民的積極作用,通過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物業企業為小區提供服務,在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市場化、規范化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
案例4.石景山區魯谷街道六合園南社區(以下簡稱六南西院)15-18號樓是全市首個由物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老舊小區,同時成立了全市首個社區物管會黨支部。該小區是典型的老舊小區,物業收費率不到30%,小區基本處于失管狀態。今年3月底,魯谷街道在小區試點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并于4月22至23日相繼完成了物管會委員公示和備案工作,5月29日物管會黨支部同步成立。小區物管會組建后,積極組織新物業選聘工作。充分發動社區志愿者通過擺攤設點、走訪入戶等方式,經過近2個月時間及3輪入戶工作,累計有效走訪了564戶,并讓業主簽訂共同決定表決票。7月9日上午,六南西院物管會主持開箱驗票儀式,經過第三方公開唱票、計票,同意選聘物業的住戶及面積占比均超過了半數,實現人數、面積雙過半,成功選聘北京誠智慧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該小區物業企業。
案例5.朝陽區東風地區石佛營南里社區三印家園小區建成于上世紀80年代,原有的物業公司不作為,造成了衛生差、環境亂、民心散、怨聲大等諸多問題。屬地社區積極組織居民就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進行投票表決,468戶居民中的296戶業主到社區簽字,同意選聘率達63%,還有76戶通過電話等方式表達了意愿,新物業順利簽約入駐。2020年5月6日,該項目物業服務合同由屬地東風鄉政府完成備案,成為全市首個由街鄉進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老舊小區。
案例6.西城區德勝街道雙旗桿東里小區選聘首開天岳恒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方,是全市首個由業委會組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非經資產移交小區。該小區是建于上世紀70年代的老舊小區,2019年6 月移交至北京非經資產管理平臺。小區成立了北京市非經資產類老舊小區的第一個業委會,積極推動小區物業服務市場化進程,在德勝街道和北廣社區的指導監督下,雙旗桿東里業委會組織全體居民投票,最終形成了建筑面積過半且居民人數過半的共同決議,選聘首開天岳恒為小區提供服務,居民按照1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繳納物業費,按照200元/月*輛的標準繳納停車費,以此作為小區管理經費,不足部分由物業公司承擔,該小區的做法也為非經小區引入物業管理提供了參考范本。
三、在按照物業條例執法方面的“首例”、“首張”
《條例》的出臺為各級法院審理物業管理相關訴訟案件及執法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公開審理宣判、查處違法行為的方式,也為《條例》的貫徹實施提供了寶貴的司法、執法經驗,同時也起到以案釋法、普法宣傳的良好效果,對于規范物業管理相關各方行為、打造法治物業有著重要的示范意義。
案例7.朝陽區格納斯大廈是本市首例法院援引《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審結的業主共有權糾紛案件。2016年1月經過大廈業主大會決定,終止了與開發商指定的物業企業—北京格納斯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的物業管理服務關系,并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重新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但新物業公司進駐后,位于格納斯大廈地下一層的高壓分界室、熱力小室、弱電機房及配電室第二出口通道(以下簡稱訴爭區域)仍然由被告占用,格納斯大廈業委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均被拒絕,故訴至法院。經過現場勘驗及權屬調查,判決訴爭區域為業主共有,物業公司無權占有,被告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移交訴爭區域。這一判決也為后續小區共有權糾紛案件審判提供了參考。
案例8.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在十八里店鄉開出《條例》實施后全市首張“飛線充電”罰單。5月1日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執法人員前往朝陽區十八里店鄉的多處出租屋內進行執法檢查。執法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在一處出租屋內的疏散通道上存在對電動自行車“飛線”充電的違規行為,要求車主立即整改。半小時后,執法人員返回出租屋檢查,違規充電行為還在繼續。依據《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執法人員對該電動車主處以500元罰款。
案例9.延慶區住建委開出全市首張針對物業服務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的罰單。5月2日,延慶區住建委執法人員在香水園街道雙路北社區,發現22號、23號樓外墻墻皮、墻磚脫落,23號樓地下室消防疏散指示燈出現破損,23號樓5單元樓道衛生清掃不及時。針對以上問題,執法人員隨即將該物業服務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的違法行為告知物業服務人,對該物業服務企業處以一萬元罰款,并要求其7日內完成整改。
篇2:上饒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2020)
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34號
《上饒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已由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年10月31日通過,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饒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16日
上饒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20**年10月31日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其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綜合確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服務規范、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健全物業管理體制,完善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
第二章 新建物業和前期物業管理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列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
(一)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
(二)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以及電動自行車、汽車充電場所和設施;
(三)全民健身設施;
(四)物業管理用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規劃條件的設施。
住宅小區建設項目達到一定規模,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必須配建的幼兒園、醫療衛生、社區居家養老和社區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一并列入規劃條件。
第九條 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設施的建設要求列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一)列入規劃條件的設施;
(二)安全防范設施;
(三)通信基礎設施;
(四)快遞服務設施;
(五)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場所;
(六)非住宅部分用于餐飲經營的油煙排放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設計方案的設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相關設施設計指標及其具體位置,并且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分期開發的項目,其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應當以全部物業管理區域為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三萬平方米,單體高層物業建筑面積或者純別墅區建筑面積低于一萬平方米的項目;
(二)投標人少于三人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新建房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在售房時向買受人明示并經買受人書面確認。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之日起十日內,持上述資料向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物業符合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人防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安全防范等設施設備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且已達到國家、省有關建設標準,并與相關專業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業主可以獨立計量繳費使用;
(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的生活購物場所、幼兒園、托兒所、郵政、醫療衛生、公共文化、全民健身、環衛、社區居家養老和社區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已建成;
(四)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的道路、綠地、物業管理用房以及電動自行車、汽車充電場所等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已建成,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壓力容器、消防設施和器材等共用設施設備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已取得合法使用手續,需要進行檢測的,已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六)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場地、人防工程、地下空間已設置顯著標志;
(七)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物業交付十五日前,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在辦理承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管線、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出廠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以及承接查驗形成的資料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合格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其施工圖紙,移交給相關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
未移交前,前款規定的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繼承或者征收補償等法律事實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人,視為業主。
房屋的租用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可以根據業主的書面授權行使相關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約規定的,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并提供相應資料。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以及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原有住宅小區,十名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書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內,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I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代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I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所占比例應當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擬進入籌備組的業主代表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新建物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人數和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承接查驗前,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交至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供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原有住宅小區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籌備組應當制定籌備經費使用方案并公示,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條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水平。
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
(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或者與該物業服務企業有其他利害關系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財物的;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
(四)有個人信用不良記錄且未消除的;
(五)受過拘留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履行職責的期限,應當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終止。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擬訂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七)依法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依法決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以及網絡討論和投票的形式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業主可以自行參加,也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采用網絡討論和投票形式的,應當對業主進行網絡實名認證,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人數較多的,業主大會可以決定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按樓(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每樓(幢)至少有一名業主代表,業主代表總人數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且不超過八十人。
業主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由業主大會制定。
第二十五條 業主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和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代表已經不具備業主身份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業主代表不履行職責的,其所代表樓(幢)、單元或者樓層的業主可以協商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業主代表資格終止后,由相關業主重新推選業主代表。
第二十六條 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前,應當就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需全體業主投票表決的事項,業主的選票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五)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七)調解業主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八)勸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法裝飾裝修房屋;
(九)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三至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九條 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書面通知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并邀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派代表參加,聽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意見、建議。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按照規定及時公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物業服務合同等物業管理中的各項決定和重大事項;定期公布專項維修資金和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查詢所保管的物業管理信息。
對于應當公開而沒有公開的信息,業主有權查詢或者要求業主委員會公開;仍不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公開。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的印章由專人負責保管,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職責范圍內事項需要使用印章的,經半數以上成員簽字同意作出決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喪失業主身份的;
(二)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無正當理由三次不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利用成員資格,索取或者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其他有關單位、個人的財物的;
(六)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三次書面催交拒不交納的。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由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或者存在向其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等其他利害關系的;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非法侵占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以及存在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違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
(五)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的;
(六)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款規定終止相關成員資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經調查核實后,應當責令終止。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組建換屆改選小組。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款規定報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應業主書面要求組建換屆改選小組,由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換屆改選小組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改選小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數所占比例應當不低于換屆改選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換屆改選小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換屆改選小組產生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二)調整物業收費標準;
(三)除發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應急維修之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改選小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業主清冊、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代表)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保管。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辦理換屆備案手續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移交。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代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達三個月以上、無法正常開展工作,需要調整或者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業主代表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居(村)民委員會派員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就物業共同管理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形成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并在七日內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相關資料及財物移交手續后解散。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從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預算,經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執行。
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應當按照財務要求建賬、入賬。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財務原始憑證以及相關會計資料,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賬目情況。
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業主委員會向銀行申請開戶時需要提供備案證明等材料的,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
第三十九條 管理規約規定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
業主委員會拒絕接受審計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限期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逾期未聘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代為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審計費用從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中支出。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四章 物業管理
第四十條 業主(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可以決定通過聘請管理人員、購買專業服務等方式自行管理物業。
采取自行管理物業方式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應當根據成員津貼、管理人員工資、專業服務費用、公共能耗費用等支出,結合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情況,擬訂物業管理收費方案,由業主(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業主討論通過后執行。
自行管理物業的賬目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監督和指導,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一條 業主(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經兩次招投標,投標人均少于三人的,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選聘方案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服務項目,并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電梯、消防設施、人防工程、防雷裝置、安全防范設施等特殊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校驗檢修、維護保養;
(二)公共綠地、道路、場所等共用部位的養護、管理;
(三)公共照明、健身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修養護;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管理,車輛行駛和停放管理;
(五)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定期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
(六)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病媒生物防制;
(七)物業管理區域外來人員和車輛登記管理,二十四小時安保值班和定期巡邏,監控視頻實時監視并留存圖像信息三十日以上;
(八)物業裝飾裝修活動管理;
(九)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報告,對物業使用糾紛進行調解;
(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
(十一)治安和消防等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維護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機構的,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未經物業服務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入該區域從事專項服務業務,但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并及時更新: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客服、工程維修等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安全防范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委托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財務信息;
(五)受委托代收代繳事項;
(六)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應急防范預案。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一)發生火災、爆炸或者自然災害等危及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現安全隱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的;
(三)發生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發生重大傷亡事件的;
(五)其他影響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履行物業維護、管理和服務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綠地、場地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開辦停車場、設置廣告等經營活動;
(三)騙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將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個人;
(五)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擅自停止物業管理服務;
(六)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
(七)非法限制業主進出物業管理區域、樓棟,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業主,擅自停水停電等;
(八)泄露業主信息;
(九)拖欠應承擔的園林綠化用水、消防用水、公共照明用電、垃圾清運等費用;
(十)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與物業服務等級相對應的收費參考價格。物業服務收費參考價格可以根據物價、人工成本上漲等因素適時作出調整。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收費參考價格,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購買的房屋已經交付但未裝飾裝修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收取,具體比例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或者以房屋質量問題等非物業服務企業過錯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成本上漲、收費不足為由降低服務標準。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物業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調整物業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或者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草擬調整方案并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公示三十日,經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同時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變更協議。
第五十條 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以及應當負擔的物業管理其他相關費用,經書面催繳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代為催繳。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產生糾紛,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組織調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受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未續聘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收取業主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給予協助。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撤出物業服務人員,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并向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承接物業時所接收和記錄的全部資料;
(二)移交有關物業的改造、維修、保養等技術服務檔案資料;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
(四)移交物業管理期間配置的屬于業主共有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清算并移交業主委員會委托其管理的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交接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不得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可以約定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用于保證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履行合同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履行移交檔案資料、管理用房和設施設備等交接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可以委托物業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保管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老舊住宅小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快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征求業主的意見,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實行物業管理。
在不影響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前提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協助老舊住宅小區增設必要的停車位和車輛充電設施,以及加裝電梯。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安全管理、環境衛生、裝飾裝修、動物飼養、植物種植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四)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用途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設計用于餐飲經營的部分,應當配置相應的專用煙道。未配置專用煙道的,不得用于餐飲經營。
第五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房屋結構保護、裝飾裝修時間限制、裝修材料堆放搬運和垃圾清運要求、空調外機安裝要求以及禁止行為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履行告知義務并簽訂協議。
業主在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不得破壞、改變房屋外立面。
業主在使用物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陽臺、窗臺放置物以及外立面懸掛物墜落、脫落。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存在高空墜物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業主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業主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按照規定定期對物業管理區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消除火災隱患。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對尚未組建業主委員會也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在滿足業主的需要后,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接受業主查詢和監督。
物業管理區域內如需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增設車位的,應當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增設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是否收取車輛停放費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規定停放汽車,影響道路通行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通知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的停車場所和充電設施。已建成的停車場所和充電設施不能滿足業主需要,且有可用場地的,由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修建。老舊住宅小區內無可用場地的,應當在整治改造過程中予以解決。
禁止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從室內引電線用于交通工具充電。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后,應當負責對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及時制止危及電梯安全的行為,確保電梯正常運行。因日常管理或者維護保養不當等原因導致電梯無法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由業主委員會履行電梯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職責。
老舊住宅小區改造需要加裝電梯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加裝電梯應當確保建筑結構安全,并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改變既有建筑主體承重結構,不得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不得超出原建設用地界址范圍。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后,負責對二次供水水箱(水池)的日常管理,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并采取措施防止異物進入水箱(水池)。
二次供水水箱(水池)的清洗、消毒周期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但每年不得少于兩次。負責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操作符合衛生要求。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已經將驗收合格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的,以及老舊住宅小區已經完成對公用事業經營設施設備分戶改造的,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及其之前的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以出租方式向全體業主開放,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投資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其用作停車位所收取的租金應當優先提取一部分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和管理。
禁止出售或者變相出售物業管理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停車位。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下挖地下空間;
(三)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四)侵占或者破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拆除共用設施設備;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志,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或者阻止電梯層門、轎門正常關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六)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嚴重影響房屋安全;
(八)高空拋物;
(九)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或者露天焚燒雜物,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社會生活噪聲,影響鄰居通風、采光等;
(十)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物業裝飾裝修、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或者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履行勸阻、制止和報告職責。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六十七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根據市、縣(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房屋、相關設施設備的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緊急情況,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嚴重影響業主日常生活的,可以采取應急維修: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嚴重影響業主日常生活,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其他有資質的電梯專業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出具安全評估意見認定或者整改通知書的;
(二)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經消防救援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三)房屋發生嚴重沉降、傾斜、開裂,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經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證明的;
(四)房屋外墻存在脫落、剝落等安全隱患,經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核實并認定的;
(五)屋頂、屋面、外墻面發生滲漏,或者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經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核實并認定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排污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影響使用,經專業機構核實并認定的,但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嚴重影響業主日常生活的緊急情況,經專業機構核實并認定的。
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專業機構應當根據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或者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相應的檢驗檢測和核實認定服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屬實后,應當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確認書,并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立即組織維修。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服務規范和等級標準;
(二)監督新建物業承接查驗,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三)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制度并監督執行;
(四)指導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開展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考核;
(五)指導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和換屆;
(六)房屋工程質量驗收,管理物業質量保修金,督促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
(七)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
(八)負責白蟻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九)及時處理有關房屋工程質量和物業管理方面的投訴、舉報;
(十)依職責查處住宅物業項目建設和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違法行為。
第七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的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等設施的規劃審查,查處住宅小區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前違反規劃要求的違法行為;
(二)城市管理部門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職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侵占和破壞綠化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以及破壞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
(三)公安機關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等設施的監督檢查,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防范工作,加強對業主養犬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停車管理,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督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時出具電梯安全檢測意見,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虛假資料取得工商登記、無照經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價格違法以及餐飲經營油煙排放不達標等違法行為;
(五)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設施設備、場所等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按照職能分工依法查處水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
(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傳染病防治、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等工作;
(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查處侵占、破壞、變相買賣人民防空工程等違法行為;
(九)民政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管理服務設施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以及喪事活動管理等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七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相關職責,指導、監督住宅物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召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方面的代表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的下列重大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物業管理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協調和配合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七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舉報平臺,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舉報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給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有關資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交存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出售或者變相出售物業管理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停車位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七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按時將相關材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相關信息或者公示的相關信息失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拒不履行交接義務,或者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違法行為不予勸阻、制止,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室內引電線用于交通工具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下挖地下空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或者回填。不能拆除或者回填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建設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恢復原狀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侵占或者破壞綠化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環衛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七)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時將相關資料報送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進行前期物業承接查驗,并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承接查驗過程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侵害業主利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挪用、侵占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挪用、侵占的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歸還業主,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或者協助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專業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拒不承擔維修、養護和管理責任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結構、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內天井、戶外墻壁、屋面、傳達室、治安監控室、消防監控室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綠地、道路、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轉站、水泵、水箱、控制柜、電梯、業主樓層間的供、排水總管、智能快件箱、消防設施、供電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避雷設施、公用天線、露天停車場、健身設施、非機動車庫、共用設施設備用房等;
(三)專有部分,是指建筑區劃內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或者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或者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房屋(包括整棟建筑物),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
第八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本條例規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 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和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的管理機構在轄區范圍內履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2008修)
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20**修)
(20**年9月14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文明、整潔、優美、和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促進物業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規范化。
第四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物價、環保、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居民委員會撥付適當經費,保障其正常開展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本市建立市、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有關問題。
第七條
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做好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業自律,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提倡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提倡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提倡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業主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依法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實行業主自治和自律。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二條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具體劃分方法如下:
(一) 新建物業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劃定;
(二)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按照現有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劃定;
(三) 分期開發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毗鄰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規模較小的,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后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定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考慮居民委員會的布局、經批準的物業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建筑物規模、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等因素,劃定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已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 房屋出售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過二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符合業主大會召開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張貼公告告知業主。建設單位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交業主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經交付使用建筑面積的全體業主戶數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書面同意,業主可以采用書面方式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要求。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業主的書面要求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指導、監督業主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 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審議批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監督合同履行;
(四) 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五) 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六) 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七) 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遇有下列情形的,業主委員會也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一) 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業主提議的;
(二) 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情形,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
第二十條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填寫書面意見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代為提交。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邀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業主使用人到會,聽取其物業管理意見。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委托,行使業主權利。
第二十二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分為兩類:第一類根據擁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一平方米為一投票權,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計算;第二類根據業主人數計算,一個獨立的產權單位擁有一個業主投票權。業主在業主大會以外的其他事項上的投票權依此方法計算。
投票權的確認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權屬人以及建筑面積為準;尚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以房地產登記部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登記的購買人以及建筑面積為準。業主大會需查驗相關房地產權資料的,應當出具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建設單位有未出售物業的,以業主身份參加業主大會。其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為物業管理區域內可出售的房屋總建筑面積扣除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積后的剩余面積。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作出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或者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或者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四條
投票表決事項應當書面送交業主或者送至業主在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專有物業內,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告七日。公告期限屆滿,業主未進行投票或者未向業主代表提交書面意見的,除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事項外,其余表決事項,推定該業主表示同意參與投票的多數人的意見。
業主投票表決期間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辦理業主大會交辦的具體事務的機構。業主委員會接受全體業主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 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 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
(三) 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 及時了解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糾紛,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督促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五) 監督管理規約實施;
(六)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確定及候選人的產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業主委員會委員為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單數,具體人數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采用業主自薦,或者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進行推薦以及居民委員會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三) 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方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與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差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自薦及被推薦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備案。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 存在違法裝修、搭建、改變物業使用功能以及違法占用物業共有部分等行為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或者物業維修費用且在選舉前仍未補繳的;
(三) 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在所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工作的;
(四) 存在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規定的行為,不宜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終止:
(一) 已經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
(二) 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三) 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 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 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 存在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上述情形的,由居民委員會審查后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知業主委員會進行公告或者由居民委員會自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認為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應當終止而未終止,或者不應當終止而被終止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終止或者恢復委員資格的意見,經居民委員會審查,認為應當終止或者恢復委員資格的,由居民委員會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委員資格終止或者恢復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前至少提前六十日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換屆選舉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任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業主委員會不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因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未能達到法定數量等客觀原因未能如期換屆選舉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繼續履行職責,并在居民委員會指導下,繼續組織換屆,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的職責,不得超越職權作出應當由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不得強迫業主違背本人意愿發表意見或者投票,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簽名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有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業主委員會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是否解散原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 有超越職權、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二) 有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行為的;
(三) 對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費用的籌集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也可以從合法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中列支。應當設立專門帳號,對費用實施依法管理,費用的使用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組織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籌集或者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籌,接受業主和居民委員會監督。
第三章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屬于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有、處分:
(一) 物業管理用房、門衛房、值班房、共用設施設備機房以及其他為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公共用房;
(二) 共用的架空層、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間、垃圾房以及屋面、外墻的附屬空間;
(三) 物業管理區域內除城鎮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鎮公共綠地或者依法屬于個人以外的其他綠地,非經營性的共用文體設施;
(四) 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或者以其他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其他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除了按照規定應當進行面積分攤的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之外,房地產登記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核發上述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房地產權證書。
第四十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四十一條
規劃批準的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合法利用,但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四十二條
新建物業,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依法明確所有物業配套設施和場地的權屬,并將相關權屬文件向市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權屬文件應當在物業銷售現場予以公告,向物業買受人予以明示,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三條
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滿足物業管理需要,最低配置標準為:
(一) 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含五萬平方米)的,不低于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且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 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平方米以下(含十萬平方米)的,不低于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點五,且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三) 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二十萬平方米以下(含二十萬平方米)的,不低于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且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二百五十平方米;
(四) 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以上四十萬平方米以下(含四十萬平方米)的,不低于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一點五,且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四百平方米;
(五) 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四十萬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一,且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六百平方米。
分期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首期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依照前款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或者在每期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依照前款規定按照本期房屋建筑面積與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第四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房地產項目規劃設計要點時,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提出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要求,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以及建筑面積。
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權證書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房號、建筑面積等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未提交有關資料的,房屋銷售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核發房地產權證書。
房屋銷售管理部門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載明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面積。
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地產權證書中載明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面積。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用房一般應當為地面以上首層房屋,具備基本裝修和水電功能,可直接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將物業管理用房提供給負責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為業主完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資格證書。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在本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的物業服務企業三級(含暫定三級)資質證書。
市外的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前,應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并將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
除有特別規定外,本條例關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有關規定適用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和維護管理、業主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做出規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載明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建設單位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的,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最低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二) 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三) 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下列義務:
(一) 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范、衛生保潔服務,提供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和園林景觀等維護養護服務;
(二) 公布日常維護費用等公共費用的使用情況;
(三) 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四) 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約定下列基本內容:
(一)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及其內容、標準、措施、目標;
(二)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收取辦法;
(三)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管理的措施及目標;
(四) 各方權利義務;
(五) 違約責任;
(六) 合同爭議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七) 提前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 合同期限;
(九) 合同生效條款;
(十) 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包含物業維護及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及管理、環境衛生維護及管理、車輛停放管理、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管理、檔案資料建立保管以及其他物業管理服務項目。
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超過五年。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應當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給他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接受委托的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管理處。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積極配合公安、人口計生、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共同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保證人身、財產安全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根據物價指數進行適時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
政府指導價范圍之外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長期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單方收取公示范圍之外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月公布共用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用水、用電的數量、單價、金額,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有關費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建設單位應當對需要使用水、電、燃氣等服務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安裝獨立計量器。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是否安裝獨立計量器應當納入竣工驗收范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未安裝獨立計量器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五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至物業交付業主當月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 物業交付業主后次月起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業主空置物業,應當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六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第六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未按時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催繳,要求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加收滯納金。
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催繳。
業主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物業發生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產權轉移的,受讓人應當了解原業主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物業維修資金交納情況。
受讓人應當在辦理轉移手續后十五日內將物業產權轉移情況、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解聘事項。雙方商定續聘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決定不續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合同雙方沒有作出是否續聘決定的,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繼續履行。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決定不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終止物業管理服務之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有關物品和文件檔案資料;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涉及業主的信息資料也應當全部移交,不得外泄;物業服務企業還應當配合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接管工作,辦理交接手續。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居民委員會應當盡快組織新舊物業服務企業的交接。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交接時,交接各方應當共同對物業共有部分以及有關文件檔案資料進行查驗。查驗中發現問題的,交接各方應當書面確認。
查驗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建設單位責任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部分業主責任的,部分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份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屬于全體業主責任的,全體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份額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屬于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十六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物業管理合同約定依法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業主不得采用拒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用降低物業服務質量或者中斷物業服務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六十七條
物業的使用應當遵守和執行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房屋使用、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 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降低或者提高首層地面標高;
(二) 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 擅自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物業共有部分,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將廚房間、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者轉租;
(四) 占用或者損壞共用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擅自移動共用配套設施設備;
(五) 超過設計規定的荷載使用物業;
(六) 擅自改動、接駁共用管線;
(七)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廚房間改為衛生間;
(八) 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
(九)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十) 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高空拋物,隨意拋棄垃圾、在公共場地放置雜物;
(十一) 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需要。
第七十一條
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車位,業主可以按劃定的地點依序停車。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管理與服務的,可以收取相應的管理服務費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車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管理與服務的,可以收取相應的管理服務費用。
第七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車輛停放有特別保管要求的,由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七十三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安裝室外設施,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登記。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將裝飾裝修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收取裝修保證金,用于可能因裝飾裝修活動對物業共有部分及毗鄰房屋造成損壞進行賠償的保證。裝飾裝修活動結束后,未發生前述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退還裝修保證金;發生前述行為的,應當在整改完成后三十日內退還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裝飾裝修以及安裝活動進行巡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行為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七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之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屬于正在實施的裝飾裝修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違法裝修裝飾雖已完工,但是危害到他人居住安全或者正常生活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強制拆除違法裝飾裝修,扣押有關建筑材料、物品、工具設備。
第七十六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活動,應當首先征得相關業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合法利用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歸該部分物業的業主所有。
合法利用物業共有部分所獲取的收益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共有部分建筑物的比例確定。
第六章 物業的維修
第七十八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各自的物業日常維護責任及范圍。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對物業進行日常維護。
第七十九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消防、照明、通訊、網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第八十條
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保修期間的物業保修責任。
第八十一條
保修期滿后,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自行承擔。
第八十二條
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按一事一籌、??顚S?、業主自付的原則,按照其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份額承擔,對維修責任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提倡業主以逐月繳納或者其他方式先行籌集物業維修費用。
政府可以依法制定物業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辦法。
第八十三條
物業共有部分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 部分共有的物業,由共有部分的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共有部分建筑面積的份額共同承擔;
(二) 全體共有的物業,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份額共同承擔。
第八十四條
人為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有關責任。
第八十五條
決定對全體共有的物業進行維修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全體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對部分共有的物業進行維修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部分共有部分建筑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部分共有部分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維修決定作出后,按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承擔維修費用的業主必須服從維修決定,承擔費用,不得以放棄利用或者使用為由拒不承擔維修費用。
第八十六條
決定對全體共有的物業進行維修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負責籌集維修費用;決定對部分共有的物業進行維修的,業主委員會或者部分共有人推選的業主代表負責籌集維修費用。
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意見的征集和物業維修費用的籌集,由居民委員會組織推選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業主代表負責。
第八十七條
需要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維修的,由共有部分業主自行決定采用何種方式確定維修方。
第八十八條
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應當制定物業維修方案,明確維修費用的用途及數額并向業主公布,費用的使用受業主監督。
第八十九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十條
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因維護物業共有部分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其他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因正當維護物業需要,必須進入物業專有部分的,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無理阻撓維護或者監督管理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有關責任。
第九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拆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物業共有部分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管理協議,并按照約定的期限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未按照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召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當通過購買房屋的方式繼續承擔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責任。
第九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未按照規定完善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的;
(二)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在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安裝獨立計量器的;
(三)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承擔物業管理服務交接查驗中發現問題的責任的。
第九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未按照規定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以業主委員會身份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應當由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的。
第九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未按照規定辦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的;
(二)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未按時退還裝修保證金的;
(三)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裝飾裝修或者安裝行為進行制止并報告的。
第九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公布共用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用水、用電的數量、單價、金額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且不合理分攤有關費用的,由區級以上價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業主大會規程等具體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中有關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有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車庫,是指規劃批準用于停放汽車,層高二點二米以上的建筑物。
本條例所稱車位,是指車庫內劃定的具體停車位置。
本條例所稱物業專有部分,是指屬于業主獨立所有,由業主獨立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物業。
本條例所稱物業共有部分,包括物業部分共有部分和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物業部分共有部分,是指屬于部分業主共有,由部分業主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物業。物業全體共有部分,是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全體業主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物業。
第一百零四條
業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參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