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焦廠熄焦管理規定
1水熄車操作:
(1)在出焦前,先行車到出爐號對正標志,防止接焦不均。
(2)接焦前檢查熄焦車信號燈、風壓是否正常,風壓不低于0.5Mpa。
(3)接到推焦車司機通知,發出接焦信號后,嚴禁動車。
(4)接焦時機車移動速度應使全爐焦炭均勻平鋪于熄焦車內。
(5)接焦完畢后機車以最大速度駛向熄焦塔,并不時鳴笛,駛近熄焦塔時應減速,嚴防滑脫電線,如發生進入熄焦塔后未減速行駛,造成滑脫電線事故,考核100-200元/次。
2干熄車操作:
(1)根據對位爐號對準位置,在推焦過程中,嚴禁動車。
(2)接焦完畢后,以最大速度駛向干熄焦提升機,駛近提升機時,應減速,根據對位標志及觸摸屏上的限位顯示對準車位,對準后,并通知干熄焦,固定車,接空罐,待車身固定解除后,方可動車。然后對第二車廂位置,等待干熄焦提升車廂,車身固定解除后,方可動車,接下爐焦。
3如熄焦車在接焦對位過程中,對錯位,造成紅焦落地事故,將根據落地焦量多少,考核責任人20-100%當月有效獎金。
3.1卸焦
(1)滲水完畢后將熄焦車開到涼焦臺按次序卸焦。
(2)卸完焦后將閘門關閉,注意確認是否關嚴。
(3)對熄焦系統的噴水管和熄焦塔要定期清掃,保持暢通。
3.2特殊操作
(1)熄焦車在接焦途中突然停電或因故不能繼續正常接焦時,立即切斷信號、制止推焦,并報告班長及時處理。如時間過長,應立即組織將熄焦車推入熄焦塔,打開旁通閥門將車廂內的紅焦熄滅,或用消防栓將紅焦熄滅。
(2)不能正常接焦時應立即制止推焦,如是車廂閘門未關造成,應根據情況處理好車門,必要時可將紅焦卸到地上,關好車門繼續接焦。落地紅焦要立即清除軌道,用水熄滅。
(3)在推焦中途因故停止推焦或該號暫時不能出焦時,經值班長同意后熄焦車方可離開,同時按班長指示改接其它爐號。
(4)熄焦水泵自動開關失靈時,應用手動操作開關熄焦。
(5)紅焦落地,熄焦車立即駛離火區,用水管人工熄焦。
篇2:煉焦廠熄焦管理規定
煉焦廠熄焦管理規定
1水熄車操作:
(1)在出焦前,先行車到出爐號對正標志,防止接焦不均。
(2)接焦前檢查熄焦車信號燈、風壓是否正常,風壓不低于0.5Mpa。
(3)接到推焦車司機通知,發出接焦信號后,嚴禁動車。
(4)接焦時機車移動速度應使全爐焦炭均勻平鋪于熄焦車內。
(5)接焦完畢后機車以最大速度駛向熄焦塔,并不時鳴笛,駛近熄焦塔時應減速,嚴防滑脫電線,如發生進入熄焦塔后未減速行駛,造成滑脫電線事故,考核100-200元/次。
2干熄車操作:
(1)根據對位爐號對準位置,在推焦過程中,嚴禁動車。
(2)接焦完畢后,以最大速度駛向干熄焦提升機,駛近提升機時,應減速,根據對位標志及觸摸屏上的限位顯示對準車位,對準后,并通知干熄焦,固定車,接空罐,待車身固定解除后,方可動車。然后對第二車廂位置,等待干熄焦提升車廂,車身固定解除后,方可動車,接下爐焦。
3如熄焦車在接焦對位過程中,對錯位,造成紅焦落地事故,將根據落地焦量多少,考核責任人20-100%當月有效獎金。
3.1卸焦
(1)滲水完畢后將熄焦車開到涼焦臺按次序卸焦。
(2)卸完焦后將閘門關閉,注意確認是否關嚴。
(3)對熄焦系統的噴水管和熄焦塔要定期清掃,保持暢通。
3.2特殊操作
(1)熄焦車在接焦途中突然停電或因故不能繼續正常接焦時,立即切斷信號、制止推焦,并報告班長及時處理。如時間過長,應立即組織將熄焦車推入熄焦塔,打開旁通閥門將車廂內的紅焦熄滅,或用消防栓將紅焦熄滅。
(2)不能正常接焦時應立即制止推焦,如是車廂閘門未關造成,應根據情況處理好車門,必要時可將紅焦卸到地上,關好車門繼續接焦。落地紅焦要立即清除軌道,用水熄滅。
(3)在推焦中途因故停止推焦或該號暫時不能出焦時,經值班長同意后熄焦車方可離開,同時按班長指示改接其它爐號。
(4)熄焦水泵自動開關失靈時,應用手動操作開關熄焦。
(5)紅焦落地,熄焦車立即駛離火區,用水管人工熄焦。
篇3:加強小區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關于加強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尊敬的花城住戶:
據深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市維護穩定及綜治辦等5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加強私人出租屋業主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凡在深圳市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個人,在租賃關系確立后10天內,應自覺在房屋所在地租賃管理所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逾期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租賃管理部門一次性處以合同期租金總額20%的罰款,并追繳租賃管理費、代征稅款和滯納金。
房屋出租人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義務,租賃關系確立后,應在3日內督促、協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綜合管理機關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否則,由主管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 管理處誠請承租人能主動向花城社區警務室登記人員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協助承租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目前該規定意見征集期已過,不久就會和市民見面。敬請花城廣大住戶知悉。
X城管理處
二0X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