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駐海外代表處保密管理辦法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公司有關保密規定,保守國家、××公司以及集團公司合作伙伴的技術、商業機密,維護集團公司在海外市場的利益,保持××公司在海外市場競爭中的優勢,根據駐海外代表處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述的機密包括國家、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明確不宜公開的事項,適用于駐海外代表處所有員工。
2.職責
2.1××公司某部門職責
××公司某部門按照公司相關保密規定,負責海外代表處的保密歸口管理工作。
2.2駐海外代表處職責
代表處負責人或授權人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代表處各員工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擔當保密工作的執行者。
3.主題內容
3.1代表處員工保密守則
3.1.1代表處員工應做到: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事項;不在私人通信、電話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話、普通郵政傳遞秘密事項;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3.1.2代表處員工在調離辦事處前,須交回所占有和形成的機密資料,嚴禁擅自以復制、發表、使用、轉讓等方式泄露秘密。
3.2保密宣傳教育制度
3.2.1代表處負責人或授權人應及時向代表處員工明確屬于國家、企業技術、商業機密的具體事項,和其他不準公開的事宜,以及一些重要事件的對外表態口徑,要求員工凡屬此類事項一律不得泄露,并向員工明確事關技術、商業機密的文件不得擅自復印留底以及處置。
3.2.2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失、泄密,或采用盜密、出賣等非法手段泄露秘密,以及對泄密、竊密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員工,視其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篇2: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辦法
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規范保密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天津市政府法制監督規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保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依據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是保密工作行政執法主體。市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主管全市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區縣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
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對下級保密工作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合法、適當、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保密工作部門作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主體, 在所屬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行使保密行政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保密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條 保密工作部門應做好保密法律、 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要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管理相對人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第七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準確性和程序的合法性進行檢查;
(二)對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變更和解密進行檢查;
(三)對不符合確定密級規范要求的,通知或責令其糾正;
(四)依法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和有爭議事項予以審定。
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主動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產生、確定國家秘密的基本情況,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各機關單位在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保存、銷毀等過程中,執行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我市各機關單位復制國家秘密載體, 應嚴格遵守國家秘密載體的有關保密管理規定。不具備復制條件的,應當依法持準印手續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復制單位復制。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復制單位實施保密管理:
(一)核發《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
(二)對持有《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定點單位進行保密檢查;
(三)視情況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單位的營業執照。
第十條 各機關單位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符合保密要求, 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紙介質秘密載體送造紙廠銷毀的,應當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國家秘密載體定點銷毀單位實施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 因工作或對外交往合作需要, 確需自行或由外方攜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由本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先行審核,然后向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申辦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手續,海關憑許可手續驗放。
保密工作部門應按下列各項依法對擬對外提供和向境外攜運的國家秘密載體進行審核鑒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核對外提供國家秘密載體和攜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事項;
(二)負責審批辦理有關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手續,一般應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三)組織協調涉及多部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載體的審查。
第十二條 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調查機構在將調查資料或相關研究成果向境外的組織、個人或涉外機構提供前,應報市統計和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
市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擬向外方提供的社會調查資料進行保密審查,并出具《對外提供社會調查資料批準書》,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0日。
第十三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實施保密資格認證。
第十四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公共信息網絡中信息涉密情況和執行相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
行檢查。 第十五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 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投入使用前的審批。
第十六條 我市從事涉及國家秘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和涉及國家秘密計算機維修的單位,應具備相應質資,并符合保密要求。涉密計算機系統建設單位及涉密計算機使用單位應選擇具備相應保密條件的單位承接集成或維修任務。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秘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和涉及國家秘密計算機維修定點單位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黨政機關保密要害部門 (部位)辦公環境和通信設施進行保密技術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主動配合技術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活動(包括涉外活動)進行保密督查。
第十九條 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本市駐境外的機構、 公司實施保密管理:
(一)本市設立駐境外機構或公司應在市保密工作部門備案;
(二)對駐境外機構、公司的保密工作實施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保密工作部門按下列各項依法查處泄露國家秘密事件:
(一)對泄密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泄密事件查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司法機關及紀檢、監察機關提起的在辦理案件中涉嫌涉及國家秘密事項依法作出鑒定;
(四)依法直接參與查處重大或涉外泄密案件。
措施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保密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中, 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物品;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四)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
(五)必要時,可提請司法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保密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保密法規的行為,可視情依法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實施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認真,措施不得力的,通知或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建議追究直接責任人或直接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三)因泄露國家秘密獲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規定上繳國庫;
(四)對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發生泄密事件隱匿不報的,建議從重追究直接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密工作部門對保密行政執法中向被管理者提出的處理建議及其執行情況有權進行監督。
執法監督
第二十四條 保密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按下列要求實施執法檢查:
(一)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有文字記載;
(三)檢查結果及時通知被檢查單位;
(四)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密工作部門對違反保密法律、 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或泄密案件進行查處時應做到: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二)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作出筆錄;
(三)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
(四)罰沒財物應出具票據并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
(五)告知當事人處理依據、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名稱以及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期限;
(六)與被查處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申請回避。
第二十六條 保密工作行政執法人員, 應當定期接受保密工作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培訓教育,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取消其保密行政執法資格。
第二十七條 保密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超越權限或濫用職權。
第二十八條 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對下級保密工作部門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或作出的不適當處理決定,應通知其改正,必要時可直接糾正或撤銷。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保密工
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濫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玩忽職守,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保密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情況, 由上一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或所在單位每年度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每5年進行一次評比,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