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停車場車輛保管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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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合同:車輛保管合同

  甲方(車主或被保管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郵編:聯系電話:乙方(保管方):___停車場

  法定代表人:住址:郵編:聯系電話:本車輛保管協議由上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訂立。

  鑒于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車輛保管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汽車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時間為年月日至月日。

  第二條

  甲方所有的汽車的品牌是,型號為,車輛號為,汽車購買時間為年月日,汽車行走里程(訂協議日)為公里。

  第三條

  甲方應將其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上好保險鎖(桿)。

  第四條

  乙方承擔對甲方車輛的保管義務。

  第五條

  甲方支付的車輛保管費為每年人民幣**元,車輛保管費每季度初天內交一次,協議簽訂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條

  甲方如在應交保管費天內末交清車輛保管費,協議終止,乙方不承擔保管責任。

  第七條

  乙方應對甲方的車輛進行如下保管: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乙方對甲方的車輛的被偷和被損壞承擔賠償義務。

  第九條

  如遇甲方的車輛出現被偷和被損壞的情況,甲方應在

  天之內將其購車和上牌、年審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報案、賠償、索賠、訴訟用,糾紛解決后天內將上述證件歸還給甲方。

  第十條

  乙方應為甲方的停車位購買車位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保證其的車輛為合法途徑購買的車輛,否則,乙方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陳述和保證

  12.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12.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停車場;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保管費,則乙方可不負保管義務。甲方應按乙方已保管天數支付保管費。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13.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未履行好保管義務,則應退還保管費給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為有損失,乙方應予賠償。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車輛保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協議附件

  16.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16.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停車場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篇2:機動車輛保管關系與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界定

  機動車輛保管關系與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界定

  停車場的機動車輛被盜問題,已經成為物業管理行業的一大公害,成為阻礙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于我國法律的立法滯后,往往在機動車輛被盜后的賠償責任追究中,就使眾多的物業管理公司都陷入了不公平的索賠糾紛之中。

  一、現實誤區:有償使用包涵保管之義

  根據現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中:"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規定,目前在深圳經濟特區的物業管理行業中,針對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問題,一般都只是從市場交換的平等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來理解認識。認為要真正測算停車場的管理成本,每次收取機動車輛停放的5元錢,至多只能保管價值10萬元的人貨車。如果再加上保管責任,那么充其量只能保管三輪摩托車。要以這5元錢來保管價值100萬元的奔馳或寶馬車,那保管關系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只能是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

  但是,不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承認《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所確立的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只核發停車場車輛保管的工商營業執照;而且就連稅務部門所印制的發票,也只有車輛保管發票,而沒有停車位有償占用發票;至于法院更是不承認停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3月13日"粵高法發[1998]7號"以《轉發〈廣東省法官協會民事審判專業學術委員會審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凡提供停車場地讓車輛停放,收取所謂的‘場地出租費'、‘停車服務費'等費用的,收費人雖自定不負保管責任,仍應視為保管關系成立,不能認定是場地租賃關系如停放車輛丟失,收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規定,目前其實只是一紙空文,并沒有發揮法律約束的效力。

  二、國外對保管關系的法律界定

  要公平徹底地解決車輛被盜的賠償責任問題,單憑樸素的價值觀的不平等來矯正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必須從法理上深入探討和研究,以一個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正確、公平、合理的界定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美國判例法的典型案例,從保管合同的法律淵源和法理理論入手,對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認真的進行分析和研究。

  1、保管(寄托)關系的法律釋義

  所謂保管合同,又稱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或委托占有。保管合同發源于羅馬法,羅馬法上稱為寄托(Deposito)。在法國民法中,寄托分為通常寄托和訟爭物寄托兩類。通常寄托,是指寄托合同期滿后保管人將保管物原物返還寄托人的寄托。訟爭物寄托,是指將相互爭執的物品在判決生效前進行保管,于判決生效或當事人和解后將物支付取得所有權的人的寄托。德國民法典沒有對寄托合同類型進行劃分,但規定了旅店主人對旅客旅游中物品的責任。日本民法中將寄托分為一般寄托和消費寄托,消費寄托是指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于合同期限屆滿,只負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義務的寄托類型。原蘇聯民法典中稱"寄托"為"保管",我國亦沿用了保管的稱呼。

  在英美法系中,寄托這個詞義在英語|中是與委托占有相同,都稱為"Bailment",|是指動產的所有人或有權占有人(通常稱為寄托人Bailor)將動產交付給受寄托人(Bailee),而受寄托人接受該動產并根據明示或默示的協議將該動產歸還給寄托人或寄托人指定的人的行為。交付給受寄托人的該動產只是臨時轉移了動產的占有權,因此也稱為委托占有。所謂委托占有,是指非財產所有者受財產所有者之委托對財產所實行的合法占有。占有者不是財產的真正主人,而只是受財產所有者的委托而代行保管,受托人有義務照管該財產并如約將其送交財產的所有者。

  在英美法中,寄托有三個構成要件:(1)寄托人必須對所寄托的財物擁有所有權或占有權;(2)寄托人必須將對所寄托的財物的排他占有(E*clusivePossession)和實際控制權交付與受寄托人;(3)受寄托人必須自愿接受和控制所寄托的財物,并且知道他有按寄托人的指令歸還該財物的義務,愿意承擔對該財物的保管和控制的責任。

  2、保管關系的案例分析

  為了清楚地了解寄托的這三個構成要件,我們首先來看看下面芝加哥與田納西州的停車場丟失車輛的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案:

  威廉先生將車駛近了芝加哥市機場的普通停車場,停放在停車場的停車位上,由于該停車場停車并不需要預先付停車費,而在將車開離停車場時在出口處交付停車費,于是威廉先生鎖好車,然后自己拿著車鑰匙離開停車場去辦理自己的事。當威廉先生辦完事回到停車場時,發現自己的車丟失了。威廉先生只有持車輛的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償了威廉先生車輛丟失的損失,同時也從威廉先生那里取得了代位權(Submgation),保險公司以停車場作為受寄托人應該承擔車輛丟失的損失為由,向停車場提出索賠要求。停車場認為威廉先生只是租用了停車場的一個停車位,在威廉先生與停車場之間并沒有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芝加哥法院判決認為,停車場并未實際控制威廉先生的車輛,威廉先生和停車場之間也不曾有任何口頭或其他方式的協議,因此,威廉先生與停車場之間并沒有產生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所以停車場不應賠償威廉先生丟失車輛的損失。

  另一個案例是由田納西州最高法院所審結的一個有關現代化停車場車輛丟失賠償的上訴案。案情大致為:上訴人是田納西州一家名為海特的多層高級旅館的主人。緊挨著旅館主樓的后面是一個具有現代設備、現代管理方式的現代化停車場。該停車場只有一個進口和一個出口,單一進口處由售票機控制著,單一出口處由一位停車場工作人員控制,出口與進口相對,停車場工作人員在出口處的一個小亭子里可以隨時觀察到進出口的一切動靜。

  停車場雇傭幾名保安人員,都身著特制的保安服裝,平時有兩名保安值班,負責在旅館以及所屬場地包括停車場巡邏。停車場不僅供旅館的住客使用,同時停車場經營也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使用服務。一天早上,被上訴人艾倫先生將自己的一輛新轎車開到該停車場的進口處,從自動售票機上取下停車票,售票機便自動打開停車場進口的欄桿,允許艾倫先生的車進入。艾倫先生將車開上四層,停放好車、鎖上、取出鑰匙,乘電梯離開了停車場。當艾倫先生幾小時后返回停車場取車時,發現自己的新轎車不見了,艾倫先生找到出口處的停車場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噢,車沒有從這里開出來。"艾倫先生便報告給上訴人雇傭的安全部門,然后又報告了警察,但艾倫先生的新轎車始終沒有找到。艾倫先生作為該案的原告,對海特旅館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決,被告不服,向田納西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田納西州最高法院經審理后,法官的判詞為:在本案中,法院考慮到當車主將汽車停放在一個商業經營性的停車場而被盜丟失的情況下,便存在該停車場主人自然和外延的責任問題。下級法院根據本州以前的判例裁定,當車主將汽車停放在一個現代的、室內、多層樓與大型旅館連接在一起的由上訴人所經營的停車場,并鎖好自己的車時,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便已產生。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判決這個裁定是合理的,因而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旅館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寄托是否創立的界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如果車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己拿著鑰匙并可以隨時將車開走,在停車場所停放汽車的實際控制權就沒有交付給受寄托人的停車場,那么,法院就應該認為這是停車場的一個停車位的場地租賃關系,雙方之間就不具備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自然該車的保管合同關系就不成立,法院就不可能判決要這個沒有該車的實際控制權的停車場,承擔該車丟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將車開到某停車場停放,由停車場管理員或自動售票機給車主取車憑證,車主只有持此憑證方可將該車從停車場取出,這就表明了停車場作為受寄托人接受了該車的交付并實際控制了該車的占有。既然所寄托的汽車在停車場的實際控制下,停車場就對該車有責任和義務保管,并按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將該車歸還給寄托人,收回取車憑證。那么,法院就可以認定,對該車的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就被車主與停車場雙方所創立,自然就構成了保管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就應該判決有實際控制權的停車場承擔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

  因此,機動車輛的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與停車位的租用關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自然就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而判斷和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的關鍵就在于,車主是否將其機動車輛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若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則委托占有的寄托關系就成立,否則沒有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那么就只能構成停車位的租用關系。

  這兩種涇渭分明的法律關系不僅在英國、愛爾蘭、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以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包括我國香港地區在內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有著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區別,就連德國、法國、加拿大、奧地利、西班牙、日本、比利時、荷蘭等大陸法系的國家也都在各自國家的民法典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區分地一清二楚。目前在上述這些國家普遍推行的"咪表停車收費",就按照車主沒有實際交付車輛的排他性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的原則,確認了市政管理部門不承擔車輛丟失損壞的賠償責任,認定了車主與市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占用市政道路的停車位有償使用性質。

  三、深圳在車輛保管方面的法律實踐

  我國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全民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至今都沒有從法律上確立停車位租用關系,只承認機動車輛停放的保管關系。在全民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是國家所有,不僅停車場的土地占用不用交付土地使用費用,甚至停車場的建設費用也是由國家承擔,機動車輛也是全民所有制的國家所有,因此機動車輛的停放就根本不存在要租用車位交費的問題。所以,一-直到現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沒有停車位租用的法律關系,保管關系與停車位租用關系混為一體,唯有用保管關系來同意調整。

  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2號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中,首次以市政府規章的形式,提出了物業管理"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并且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30條中,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的形式再次從立法上確認和重申了"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雖然從合同法立法的原意來看,保管物的交付實際上就是要將保管物的實際控制權和排他占有交付給保管人,但由于法律條文沒有明確這一點,同時對于如何來明確地界定區分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沒有一個準確的判定標準和實際措施及方法,因此,往往只要機動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在司法審判中法官就可能將車輛保管關系與車位有償使用關系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混淆在一起,仍然判定成為車輛的保管關系。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在去年起草《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中組織深圳的物業管理專家進行了專題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第70條中以授權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輛的保管責任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與車主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未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的只可收取車位使用費。"同時也明確規定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按照這個規定的原則,分別給停車場出具車輛保管或停車位有償使用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手續,出具不同的發票和報銷票據供停車場使用。

  從我們深圳目前許多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做法上看,普遍存在著一些非常危險的方法,這種方法往往非常容易地就使物業管理公司陷入敗訴賠償的陷阱之中。例如,許多停車場改變了過去以行駛證換領車輛停放證,取消了車輛進出停車場的車輛停放證,換成為出入憑條或者進出記時牌,并在出入憑條和進出記時牌上都注明了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收取車位有償使用費,而不承擔保管責任。豈不知這種做法只是掩耳盜鈴而已!

  事實上無論是車輛停放證,或者出入憑條,還是進出記時牌,其實都是事實上獲得車輛控制權的一種有效憑證,同時也是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的有效證據。因為沒有這些憑證,停車場是不放行給這些無憑證的車輛出停車場的。如果車主持著這些憑證稱車輛丟失了,法院不判你停車場賠償才怪呢?!至于所注明的不承擔保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只是一種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深圳就已經有過這樣的典型案例,在法庭上法官就憑車主所持有的這類憑證,當庭判決車主交納5元錢"保管費"(其實車主也可不交納這5元錢),停車場所屬的物業管理公司賠償65萬元的車輛丟失損失費。深圳這個典型案例曾經在物業管理行業內引起了很大的轟動,引起了業內人士的譴責,但現在看來這個判例從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就目前深圳物業管理行業的硬件條件.和軟件管理水平來看,承擔車輛保管的條回件早已具備。唯獨是收費沒有體現出質價.相符的服務原則,目前仍由政府制定統一的車輛保管費的價格標準,既不符合社會田主義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現實中政府也回不會去這樣做。因此,就必須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通過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另行訂立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車輛保管費用的收取數額和方法,明確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車主所支付的車輛保管費不能體現質價相符的服務原則,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不與車主簽訂書面的車輛保管合同,那么,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停車場之間也只能是車位有償使用關系了。

  綜上所述,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的界定,關鍵就在于車主是否將其機動車輛交付給停車場實際控制。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深圳經濟特區具有授權立法的優勢,明確停車場機動車輛的保管關系與停車位占用的有償使用關系的界定標準,公平合理地解決機動車輛管理上的立法滯后問題,使物業管理行業走向健康發展的正確軌道。

篇3: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2)

  文號:湛價〔20**〕95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附件:《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湛江市物價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2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車輛停車場(站)經營者必須服從物價、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守法經營,為車輛停放保管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停車場經營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

  (一)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經營者需持單位或相關證明,向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持上述證件到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市區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經營管理試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號)執行。

  (三)居民住宅區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其它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取得相應車輛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停車場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緩解停車位供需矛盾。

  (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價格部門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社會公益性停車場所為各類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管理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基準價基礎上,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可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停車場、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等;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醫院、學校、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利用停車服務資源和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市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統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申報單位隸屬地,分別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和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每次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含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停車位,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二)項所列停車

  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實施作業的市政工程等搶修車輛,殯葬車輛;

  (五)老年人可憑老年證免費臨時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車(含電動車),殘疾人可憑證減半收取非機動車停放費。

  第十一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

  (二)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1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五)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次”為計費單位的,連續停放時間最長為24小時,超過24小時的重新按次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和白天,也可以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夜間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第十二條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收費基準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需調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六條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收費年審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已購置的停車位,其車輛停放保管按照有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不另加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自定收費項目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根據《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年修訂)》(湛府〔20**〕22號),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征集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按收費總額的2%計征。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2.湛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三種定價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輛

  停車場(站)類型車型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月停放收費標準

  白天 08:00-24:00

  夜間 00:00-08:00

  月停放

  室內停車場(站)

  小型車510280

  大型車816450

  摩托車2360

  自行車0.50115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502.50

  露天停車場(站)

  小型車36170

  大型車612340

  超大型車1020560

  摩托車1240

  自行車0.300.6012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2

  說明:

  1.小型車為載重2噸(含2噸)以下、載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輪各種機動車;大型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載客21座以上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2.摩托車含二輪、側三輪。

  3.按夜間收費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4.經營者視情況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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