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東大學大學生創新人才培養專項基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列入國家、江蘇省、學校和院(系)等各級立項支持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其中包括“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江蘇省大學生創新訓練計劃” 、“南東大學基于教師科研的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 和“南東大學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等項目。
第二條 組織實施各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一般流程是:項目申請→評審和立項→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并呈報主管部門。本細則主要說明流程各個環節的實施辦法、對項目成員和指導教師的項目實施要求和項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等。
第三條 本細則由南東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學校負責項目申報管理網站建設與維護,定期向全校本科生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闡明項目申報的原則、具體要求和時間安排。
第五條 項目申請者為南東大學在校本科生個人或團隊,團隊總人數不超過該項目規定的最高參與人數,可由項目負責人自行組隊或者由項目指導教師、項目所在院系推薦組隊。在項目申請時,如未能組成合適的研究團隊,應在項目申請書中明確說明對合作研究者的專業背景要求或基本能力要求,學校和院系教學管理單位將幫助其推薦組隊。
第六條 項目申請者必須填寫擬申請項目對應種類(如理工類、人文類、醫學類等)的“項目申請表”,按照學校的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網上申報、各申報材料填寫以及指導教師意見填寫。
第七條 切實貫徹學生興趣驅動和自主選題的原則,鼓勵面向生產(社會)實際選題、面向教師科研選題、面向課程教學選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應提出明確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經費預算、時間安排、預期效果、項目團隊。要求選題思路新穎、目標明確、具有創新性和探索性,同時要有對研究方案及技術路線的可行性分析。
第九條 項目計劃結題時間必須在項目負責人及大多數項目成員進入畢業設計之前,以保證項目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該訓練項目。
第三章 評審和立項
第十條 在學校項目管理辦公室組織下,成立由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教師組成的實踐教學專家組對項目進行立項評審,著重考察項目的創新性和可行性,以及學生在項目中能力培養的全面性。評審時,可優先支持對驗收成績為優秀的原有項目進行發展、升級;但對水平較低或與已批準項目目標雷同的,不予立項。評審采取審閱申報材料和學生答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評審通過的項目,其申報人須根據“項目申請表”以及評審中專家所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對項目任務作最后的確認,在指定的時間內填寫“項目任務書”。任務書是項目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評審結束后,學校項目管理辦公室應在15工作日內將立項情況公布并報主管部門備查。
第四章 中期檢查
第十三條 對于一年及以上執行期限的項目,每半年進行一次中期檢查。對于半年期的項目,在立項后的第三個月進行中期檢查。
第十四條 中期檢查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院系課外研學活動指導小組負責組織和實施,接受校專家組監督。具體實施要求:院系應組織三名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教師組成項目中期檢查專家組,并提前一周將具體安排報南東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辦公室可派校專家隨機抽查。
第十五條 在項目接受中期檢查時,該項目的指導教師應到場一起參與。
第十六條 中期檢查須根據“項目任務書”所規定的工作進度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對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對項目組成員的訓練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給出恰當的評價。
第十七條 對項目組提出的更改項目內容、更換項目成員、提前或推遲項目進度等要求,專家組應依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審核,并給出同意與否的建議。對運行進度滯后的項目,應明確提出改進措施,并責令指導教師團隊加強監督;對運行較差的項目,例如發現項目申報或實施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項目工作無明顯進展,應提出降低項目經費額度、取消立項或停止項目實施等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成員應對研究實踐活動做詳細的記錄。中期檢查時,項目組應向專家組提供階段性、整理歸類的原始記錄。
第十九條 中期檢查后,院系須在15工作日內將每個項目的“中期檢查表”和“匯總表”提交南東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存檔。項目的變更、中止等異常情況應報學校項目管理辦公室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后,由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以“項目任務書”為主要依據,對校級以上項目進行結題驗收,驗收結果在15工作日內公布并向主管部門備案。校級及院系級項目由各院系組織專家驗收,驗收結果在5工作日內向管理辦公室上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題驗收前,項目負責人提交由指導教師簽署意見的“項目結題驗收表”,同時提交結題驗收所必需的各項材料,包括“項目總結報告”、經整理歸類的研究實踐活動的原始記錄、以及“項目任務書”所規定的論文級別與篇數、設計文件、實物作品、軟件、專利、競賽獲獎等各項成果支撐材料和相關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二條 結題驗收時,項目組成員應全體到場,共同匯報項目執行過程和成果、回答專家組的提問、聽取專家組的評審意見、闡述各成員的收獲。指導教師應同時到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專家組應在全面評價項目完成情況和成果水平的基礎上,對項目做出明確的成績評定,以便學校按規定對項目組成員進行學分認定,以及落實相關的獎勵措施(成績評定標準、學分認定辦法和獎勵措施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于所有結題項目學校發文公布驗收結果并對優秀項目的每位項目組成員頒發證書。學校每年將項目成果匯編成冊,并選擇優秀作品參加年度大學生課外科技創新創業成果展示會。
第二十五條 需延期結題的項目,應在驗收前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情況報告,項目組成員簽字認可,并經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后,交院系課外研學活動指導小組審核,報學校項目管理辦公室批準。原則上,每項項目只能延期申請一次,延期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按照項目終止處理。對于無故中斷項目研究者,取消全組成員再次申請各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六章 指導教師工作
第二十六條 每個項目均需配備指導教師或建立指導教師團隊,負責具體指導學生實施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鼓勵由學生自行聯系項目指導教師,并經教師本人同意后上報。在學生和教師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院系應為項目配備學術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熱愛教育事業、關愛學生的教師擔任指導教師。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指導教師團隊可由若干名教師、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組成,但其中必須有一名主指導教師,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科研項目的主指導教師必須由副高及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創業項目的主指導教師必須由南東大學或實踐基地企業的創業導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 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對學生實施啟發式指導。應堅持以學生為主體,輔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自主進行研究方案和方法的設計、組織設備和材料、實施實驗、分析處理數據、撰寫總結報告等工作。指導教師不允許包辦代替以上項目工作。
第二十九條 指導教師的管理職責有:負責監督審核項目的財務支出,制止項目組在使用經費過程中不符合財務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的行為;根據學生的工作態度、工作量和達到的效果等方面對學生進行考評;出席所指導項目的申請答辯、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等。
第三十條 在指導教師難以對項目進行指導時,應向院系提出申請,由院系課外研學教學指導小組討論決定進行指導教師的臨時指派或者變更,并報學校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項目組的負責人也可以向院系提出指導教師的變更申請。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指導教師可以在工作量考核中按照“南東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指導教師積分表”獲得相應的工作積分。當指導教師為多人時,在總積分范圍內,第一指導教師按照非第一指導教師的1.5倍分配,非第一指導教師平均分配。
表1、南東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指導教師積分表
序號 項目級別 基本積分 獎勵積分1 獎勵積分2
1 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 40 10 20
2 江蘇省大學生創新訓練計劃 30 10 20
3 南東大學基于教師科研的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 20 5 15
4 南東大學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校級) 15 5 10
5 南東大學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院系級) 10 5 10
(注:【1】獎勵積分1和獎勵積分2分別適用驗收成績為良好和優秀的項目;【2】總指導教師積分 = 基本積分 + 獎勵積分。)
第七章 經費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費以學校專家組審定,教務處正式發文公布的資助額度為準。
第三十三條 項目經費由教務處以專項經費本的形式,以項目負責人所在院系(個別情況以項目第一指導教師所屬院系)為依據,將各院系項目的經費總額打包分配至相關院系。
第三十四條 報銷審批手續由相關院系辦理。項目經費憑發票報銷,審批手續為:項目學生負責人簽字→指導教師簽字→院系課外研學活動指導小組秘書作經費使用記錄→院系項目經費本負責人簽字→加蓋院系公章→財務處報銷。
第三十五條 項目經費分兩期下撥,項目發文公布后下撥一半經費,在通過中期檢查后下撥另一半經費。
第三十六條 項目經費的支出范圍包括低值設備費、消耗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學生差旅費、學生參加會議費、知識產權事務費、論文版面費等。
第三十七條 院系應按項目建立“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經費使用記錄,由課外研學活動指導小組秘書負責實施,統一管理,以備審核。項目結題后院系課外研學活動指導小組組長(或教學院長)對經費的使用進行審核并簽字蓋章。
第三十八條 經費報銷程序按照學校財務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各類南東大學實驗室和科研基地,包括:國家級教學實驗示范中心、重點實驗室及各基礎(通識基礎和學科基礎)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要向參與項目的學生免費提供實驗場地和實驗儀器設備。
第四十條 學校將進一步營造創新文化氛圍,搭建學生交流平臺,組建學生俱樂部,定期開展相關活動;建設大學生創新性實驗項目交流網站;組織學生開展學術交流,參加學術會議,為學生創新研究提供交流經驗、展示成果、共享資源的機會。
第四十一條 “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所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篇2:房地產銷售部基金管理細則
房地產公司銷售部基金管理細則
1、銷售部基金的來源
1)罰金
2)公司(或代理項目發展商)撥劃,分配剩余部分;
3)代理顧客銷售費;
4)關聯銷售代理傭金;
5)部門自營利潤;
2、銷售部基金的管理:
1)銷售部基金屬銷售部全體人員集體所有。
2)設立專門帳冊,由副經理進行專人管理,每月5日前向公司財務部經理和分管銷售部領導申報。
3)根據部門人員的流動情況,以成為公司正式員工為界,將金額核定到個人。離開銷售部時,可領取其在銷售部期間所占的基金份額。
3、銷售部基金的使用
1)支付特別基金;
2)支付部門全體員工參加的行動;
3)支付部門員工的生日賀禮。標準:100元/年·人;
4)部門建設需要、公司不能支付的銷售費用;
5)支付經部門全體員工2/3以上表決的任何費用;
篇3:福建省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1.18
實施日期:1997.1.1
閩政(1997)4號
根據國家計委頒發的《關于在“九五”期間繼續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的通知》(計交能〔1996〕583號)及財政部、電力部《關于頒發〈電力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工字〔1996〕134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標準:
省電網對直供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兩分錢;省電網對各縣躉售電量每千瓦時統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一分錢;躉售電量中,小水電當月上網互抵電量不征收省電力建設基金;聯網轉供電單位應按省直供標準征收;省電網代購代銷電量按省電網躉售電量標準征收。
第二條 電力建設基金征收范圍為除下述專門規定減免征外的全社會用電量。
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化工部發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等用電免征電力建設基金;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電力建設基金;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生產用電暫按減征至每千瓦時用電量3厘錢。
第三條 電力建設基金按以上標準及范圍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一并收取,即在電費收款憑證中注明電力建設基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并將收到的電力建設基金集中到省電力局。
各地不得自行擴大或縮小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凡應繳交電力建設基金而沒有按時繳交或拒交的單位或個人,供電部門按規定通過銀行從應交單位的自有資金存款戶頭扣繳,或采取限制供電的措施。
第四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一半歸省政府,作為我省電力建設的專項基金,由省計委下達用款計劃,??顚S?另一半歸省電力局,專門用于電網輸變電和主力電廠建設(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省電力局應于每月10日向財政部駐福建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上月電力建設基金征收情況,并抄送省計委和省財政廳,由“專員辦”開具一般繳款書,按各半原則,并按稅收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其他稅費后,就地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第五條 電力建設基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投貸分開。屬省里安排的電力建設基金用作資本金的,由省計委通過省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進行參股投資并按分利方式回收;用作貸款的,其貸款條件比照同期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條件執行?;厥盏碾娏ㄔO基金繳交省級金庫。
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滾動使用,回收后全部再投入本省電力項目建設。1995年底之前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及其回收資金全部歸省政府所有。
第六條 電力建設基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財務管理和監督辦法按財政部電力部財工字〔1996〕134號文執行,并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電力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列入省基建計劃的電力項目建設和電力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繳入省級金庫的電力建設基金,由省計委在每年年初根據當年可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和歷年回收的預計數額,按照國家和省電力建設計劃,編制年度電力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省計委項目資金安排的有關文件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第八條 省電力局
可按電力建設基金的實際上繳金額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續費,并計入企業的應付工資科目。
第九條 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應納入電力企業銷售收入單獨核算,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流轉環節的其他稅費,免征省預算外資金調節費。
第十條 企業交納的電力建設基金在成本中列支。企業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1996年1月1日起至本細則開始實行前按省政府閩政〔1988〕65號規定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其使用監督辦法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