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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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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成大校字〔20**〕54號 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國家“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的出國留學選派原則,結合學校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對象及基本條件

  1.凡我校正式在編在崗教職工執行出國(境)進修、合作研究、實習培訓、長期任教等任務(以下簡稱公派出國(境)留學),出訪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2.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需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⑴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品德優良,在工作中表現優秀,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事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⑵ 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⑶ 身心健康。

  二、選拔和審批

  1.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和校際交流項目出國(境)留學人員的選拔,首先應由相關院、系(部、處)推薦提名;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匯總名單后會同人事處及相關處、室共同評審確定學校推薦人選。

  2.教職工被確定為公派出國(境)留學推薦人選后,應先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領取并填寫《z大學因公出國人員申報表》,由所在院、系(部、處)簽注意見后,再送人事處簽注意見,最后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3.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后報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長審簽,同意后送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辦完相關手續后,由人事處負責與公派出國人員簽定出國協議。

  三、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

  1.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指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的出國留學或其它政府間交換項目資助的出國留學。

  2.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或國家與外國政府互換、或項目獎學金人員,應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境)留學人員選拔簡章,或有關獎學金項目對專業、語言、年齡等條件的要求。

  3.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定《資助出國(境)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等事宜,履行接受資助者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規定內容。

  4.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國家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為人民幣一萬元到四萬元。出國(境)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

  5.留學人員應按期回國并按規定履行義務,經國家留學基金委確認有關材料后,其出國(境)前所交存的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留學人員本人。

  6.如留學人員不按協議規定履行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議中的其它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境)留學費用并支付規定的違約金。如不按規定賠償,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學校將按出國協議書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7.學校為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提供適當的配套費用, 具體情況參見本辦法附件《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實施細則》。

  8.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保留學校編制, 工資照常發放, 但不享受原崗位津貼和學校節假日、期末發放的慰問費 、勞務費等, 學校另發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每月人民幣500元整。

  9.為保護學校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利益,在教職員工留學期限內,學校暫凍結其基本工資,發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以備扣繳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其基本工資待教職工完成留學任務返校時一并計發。

  10.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獲得資助的有關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

  四、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

  1.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指校際交流項目資助的出國留學。

  2.校際交流項目資助出國(境)合作科研、專題進修等,在外期限不超過兩年者可申請單位公派留學。

  3.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境)所需配套費用可從所在部門或課題允許支配的科研節余經費、創收經費或其它經費中報銷。必要時可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確認報銷項目。

  4.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在批準的留學期限內保留學校編制, 工資照常發放, 但不享受原崗位津貼和學校節假日、期末發放的慰問費 、勞務費等, 學校另發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每月人民幣500元整。

  5.其工資與留學崗位津貼發放辦法與第三條第9款相同。

  6.學校鼓勵教職工積極爭取國內外基金或機構資助出國(境)留學。獲得資助的人員,經所在院、系(部、處)、人事處同意后可視為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在批準的出國留學期間保留編制,保留各類社保,不發工資、津貼和一切福利,但需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為人民幣一萬元到四萬元。此外,還要預交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自付部分費用,出國所需費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項按單位公派辦理。

  五、回國報到和延期

  1.留學人員留學期滿后應按時回國,回國后應到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人事處報到,出國學習期間視為完成學校規定的基本工作量,同時回國人員需向人事處提交《留學工作總結》和科研成果(學習成績評定意見)復印件,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2.在外留學人員如確因需要,可申請延長留學期限一次,延長期一般不超過半年。延期手續需至少在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申請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簽名的申請書、國外邀請信和資助證明(在美國延長留學需提供新的DS-20**表),并說明申請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體的預期目標,經原派出院、系(部處)簽注意見,人事處審批后,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向申請人復函。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申請延期,應先征得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同意后再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具學校意見函。

  3.校際交流項目派出的留學人員,中途不得轉換出訪單位、期滿后不受理延期申請。

  4.延期申請未經批準或逾期不歸的留學人員,按出國協議書有關條款處理。

  六、其他

  1.赴香港工作(包括講學、合作研究等帶薪事宜)、赴香港和澳門攻讀學位者,其出境手續按國家規定循因私渠道辦理,其余赴香港、澳門和臺灣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人事處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實施細則 成 都 大 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學校 公派留學 管理 辦法 送:校領導 發:校內各教學單位,機關各部門,直屬業務部門 z大學校長辦公室 20**年9月7日印 (共印70份) 附件: z大學關于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 實施辦法(暫行) 根據學校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并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配套經費實施辦法。

  一、基本配套經費 學校為每位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提供上限為人民幣五千元的基本配套經費, 用于支付:

  1.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學校之間的有關費用;

  2.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辦理簽證的費用;

  3.出國(境)和回國時從z至出入境城市間的國內旅差費;

  4.交通費(按火車硬臥票價報銷,其余報銷范圍和標準與國內公差人員相同);

  5.公派留學人員的出國(境)體檢費、護照費、各類公證費、出國(境)人身保險費以及相關的旅差費等也可從基本配套經費中報銷,超出經費限額部分費用自理。

  二、項目配套經費

  1.國家留學基金委全額資助項目: 學校只為成功申請此類項目的人員提供基本配套經費支持, 不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2.國家留學基金委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 除提供基本配套經費外, 學校還將為成功申請此類項目的人員提供每半年一萬元項目配套經費支持。

  3.政府督辦交流項目: 學校除提供基本配套經費支持外,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研究決定提供相應項目配套經費。

  4.學校資助公派項目: 此項目的經費按照以下比例執行, 學校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60%, 出國(境)留學人員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20%, 其所在部門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20%。

篇2: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

  成大校字〔20**〕54號 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國家“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的出國留學選派原則,結合學校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對象及基本條件

  1.凡我校正式在編在崗教職工執行出國(境)進修、合作研究、實習培訓、長期任教等任務(以下簡稱公派出國(境)留學),出訪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2.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需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⑴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品德優良,在工作中表現優秀,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事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⑵ 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⑶ 身心健康。

  二、選拔和審批

  1.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和校際交流項目出國(境)留學人員的選拔,首先應由相關院、系(部、處)推薦提名;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匯總名單后會同人事處及相關處、室共同評審確定學校推薦人選。

  2.教職工被確定為公派出國(境)留學推薦人選后,應先到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領取并填寫《z大學因公出國人員申報表》,由所在院、系(部、處)簽注意見后,再送人事處簽注意見,最后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3.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后報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長審簽,同意后送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辦完相關手續后,由人事處負責與公派出國人員簽定出國協議。

  三、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

  1.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指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的出國留學或其它政府間交換項目資助的出國留學。

  2.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或國家與外國政府互換、或項目獎學金人員,應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境)留學人員選拔簡章,或有關獎學金項目對專業、語言、年齡等條件的要求。

  3.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定《資助出國(境)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等事宜,履行接受資助者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規定內容。

  4.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國家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辦法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為人民幣一萬元到四萬元。出國(境)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

  5.留學人員應按期回國并按規定履行義務,經國家留學基金委確認有關材料后,其出國(境)前所交存的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留學人員本人。

  6.如留學人員不按協議規定履行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議中的其它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境)留學費用并支付規定的違約金。如不按規定賠償,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學校將按出國協議書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7.學校為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提供適當的配套費用, 具體情況參見本辦法附件《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實施細則》。

  8.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保留學校編制, 工資照常發放, 但不享受原崗位津貼和學校節假日、期末發放的慰問費 、勞務費等, 學校另發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每月人民幣500元整。

  9.為保護學校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利益,在教職員工留學期限內,學校暫凍結其基本工資,發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以備扣繳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其基本工資待教職工完成留學任務返校時一并計發。

  10.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獲得資助的有關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

  四、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

  1.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指校際交流項目資助的出國留學。

  2.校際交流項目資助出國(境)合作科研、專題進修等,在外期限不超過兩年者可申請單位公派留學。

  3.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境)所需配套費用可從所在部門或課題允許支配的科研節余經費、創收經費或其它經費中報銷。必要時可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確認報銷項目。

  4.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在批準的留學期限內保留學校編制, 工資照常發放, 但不享受原崗位津貼和學校節假日、期末發放的慰問費 、勞務費等, 學校另發放出國留學崗位津貼每月人民幣500元整。

  5.其工資與留學崗位津貼發放辦法與第三條第9款相同。

  6.學校鼓勵教職工積極爭取國內外基金或機構資助出國(境)留學。獲得資助的人員,經所在院、系(部、處)、人事處同意后可視為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在批準的出國留學期間保留編制,保留各類社保,不發工資、津貼和一切福利,但需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為人民幣一萬元到四萬元。此外,還要預交各種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自付部分費用,出國所需費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項按單位公派辦理。

  五、回國報到和延期

  1.留學人員留學期滿后應按時回國,回國后應到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人事處報到,出國學習期間視為完成學校規定的基本工作量,同時回國人員需向人事處提交《留學工作總結》和科研成果(學習成績評定意見)復印件,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2.在外留學人員如確因需要,可申請延長留學期限一次,延長期一般不超過半年。延期手續需至少在期滿前一個月申請,申請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簽名的申請書、國外邀請信和資助證明(在美國延長留學需提供新的DS-20**表),并說明申請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體的預期目標,經原派出院、系(部處)簽注意見,人事處審批后,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向申請人復函。國家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申請延期,應先征得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同意后再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具學校意見函。

  3.校際交流項目派出的留學人員,中途不得轉換出訪單位、期滿后不受理延期申請。

  4.延期申請未經批準或逾期不歸的留學人員,按出國協議書有關條款處理。

  六、其他

  1.赴香港工作(包括講學、合作研究等帶薪事宜)、赴香港和澳門攻讀學位者,其出境手續按國家規定循因私渠道辦理,其余赴香港、澳門和臺灣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人事處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z大學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實施細則 成 都 大 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學校 公派留學 管理 辦法 送:校領導 發:校內各教學單位,機關各部門,直屬業務部門 z大學校長辦公室 20**年9月7日印 (共印70份) 附件: z大學關于公派出國(境)留學配套經費 實施辦法(暫行) 根據學校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并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配套經費實施辦法。

  一、基本配套經費 學校為每位公派出國(境)留學人員提供上限為人民幣五千元的基本配套經費, 用于支付:

  1.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學校之間的有關費用;

  2.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辦理簽證的費用;

  3.出國(境)和回國時從z至出入境城市間的國內旅差費;

  4.交通費(按火車硬臥票價報銷,其余報銷范圍和標準與國內公差人員相同);

  5.公派留學人員的出國(境)體檢費、護照費、各類公證費、出國(境)人身保險費以及相關的旅差費等也可從基本配套經費中報銷,超出經費限額部分費用自理。

  二、項目配套經費

  1.國家留學基金委全額資助項目: 學校只為成功申請此類項目的人員提供基本配套經費支持, 不提供項目配套經費。

  2.國家留學基金委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 除提供基本配套經費外, 學校還將為成功申請此類項目的人員提供每半年一萬元項目配套經費支持。

  3.政府督辦交流項目: 學校除提供基本配套經費支持外,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研究決定提供相應項目配套經費。

  4.學校資助公派項目: 此項目的經費按照以下比例執行, 學校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60%, 出國(境)留學人員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20%, 其所在部門承擔項目經費總額的20%。

篇3:出國留學合同范本(參考)

  出國留學合同范本(參考)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單位(姓名)為代理人與(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

  (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赴國留學,期限為年個月(自出國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

  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回國后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法):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后,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并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后,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乙方有責任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s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

  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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