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教育學院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因不堅持標準、不按規定程序、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導致新發展黨員作用發揮不夠好、社會反映比較差的基層黨組織及有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基層黨支部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支部書記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取消發展對象資格、延長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1、違反《章程》規定,降低黨員標準的;2、不經民主推薦或不經支委會(黨員大會)研究就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的;3、未能定期對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進行考察的;4、未能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政審或政審走過場給發展工作帶來被動的;5、不經過發展公示的;6、不召開支委會,支部大會討論研究接收預備黨員或通過預備黨員轉正的;7、填寫發展黨員材料弄虛作假的;8、入伍、入學、外出務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擊吸收發展黨員的;9、在上級黨組織了解情況時,知情不報,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導致考察失實,造成不良影響的;10、違*員發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基層黨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1、對發展黨員工作不重視、未制定年度發展黨員計劃,或發展計劃未經黨委會集體研究確定的;2、發展黨員未按計劃的,或增補計劃未經組織部同意就發展的;3、違反培訓考試制和政治審查制的有關規定的;4、未進行預審考察或預審考察走過場的;5、對黨員發展公示過程中群眾的舉報查處不力,造成發展工作被動的;6、接收預備黨員、預備黨員轉正未召開黨委會的;7、以權謀私,干預下屬黨組織正常發展工作的;8、偽造材料,制造假黨員的;9、重點預審對象未及時與組織員辦公室通氣而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基層黨組織的責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黨建工作先進參評資格和黨建工作目標考評結果降低一個檔次、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方式進行。
五、對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區別處理。情節較輕的,對分管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黨內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調整工作崗位,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等處理。
篇2: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
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發展黨員工作責任,進一步規范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明確發展黨員工作責任,切實保證發展黨員工作的質量,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鄉新學院黨員發展工作實施細則》要求,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發展黨員責任追究制,是指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明確責任人,對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和不履行發展黨員工作職責的行為及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黨委組織部負責人、黨總支、黨支部及其書記、副書記,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聯系人、入黨介紹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條 屬以下情況之一的,黨委組織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有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1.不能正確執行發展黨員工作的政策和規定,不對發展黨員工作實施正確指導或指導不力、把關審核不嚴,在本單位造成發展黨員工作重大失誤的;
2.對發展黨員工作不重視,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
3.組織發展材料不全而預審的;《入黨志愿書》等材料不全不實,未按《鄉新學院黨員發展工作實施細則》要求審批為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思想匯報、培養考察材料不全不實而審批轉正的;
4.沒有按照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法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或因工作不力導致審查失實的;
5.未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或集中培訓未按要求實施達到預期效果的;
6.預審后發展前、轉正前未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對公示期間師生反映的問題沒有進行認真調查而予以審批的;
7.黨委組織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預審發展對象、審批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后,未及時簽署審批意見;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報黨委組織部備案的;
8.檔案材料未按規定及時歸檔,造成丟失、缺漏,或故意篡改檔案材料的;
9.未召開總支委員會而審批接收預備黨員或審批預備黨員轉正的;
10.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正式黨員因學習、工作變動等原因,未及時轉接有關材料的。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校黨委將對相關總支(直屬黨支部)予以批評,并限期整改;當年過失兩次以上的,將對相關總支(直屬黨支部)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取消相關總支(直屬黨支部)及其領導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四條 屬以下情況之一的,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1.將未提交入黨申請書或不符合入黨基本條件的師生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或未經過支委會研究討論而確定其為入黨積極分子的;
2.未指定2名正式黨員擔任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未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參加黨內活動的;
3.未經過或未按組織部關于開展入黨積極分子培訓通知要求進行黨的基本知識培訓或培訓成績不合格發展的;
4.討論研究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或預備黨員轉正時,未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5.未能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并作出客觀、全面考察記錄的;未能做到每半年對預備黨員進行一次考察,或未按要求如實、客觀填寫《預備黨員考察表》的;
6.將未經一年以上培養教育的入黨積極分子確定為發展對象的;
7.未能聽取培養聯系人和師生員工的意見,未經支委會討論和同意,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未召開黨支部大會而接收預備黨員或給予預備黨員轉正以及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8.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提交轉正申請后未能按時討論轉正,或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未提出轉正申請,未能按時討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黨總支應對所在黨支部及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當年過失兩次以上的,應對該黨支部及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取消推薦該黨支部和黨支部書記、支委委員當年黨建工作評先評優資格。
第五條 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培養聯系人、入黨介紹人及預審人員應承擔責任:
1.未能認真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對黨的認識、政治覺悟、入黨動機、思想品質、綜合表現等,對其重大問題未能如實了解清楚,或了解清楚未能如實向組織匯報的;
2.未能履行培養考察職責,對考察對象未進行培養聯系和教育幫助的;
3.未能按時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入黨志愿書》、《預備黨員考察表》上填寫客觀、全面的考察意見,未能向黨支部大會如實介紹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的綜合表現情況的;
4.審核把關不嚴,將材料不規范、手續不完備、不符合發展條件的發展對象提交預審的。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支部應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出現兩次以上的,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條 黨委組織部定期和不定期對總支(直屬黨支部)發展黨員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對在工作檢查中發現問題或群眾舉報且經核查屬實,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未做出處理意見或對相關責任人未進行責任追究的,由校黨委研究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連帶責任追究。
第七條 對違*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發展黨員,又不能及時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要派人進行調查處理,及時進行整頓,必要時由校黨委研究取消該基層黨組織發展黨員預審權,同時視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內紀律處分。對相關責任人員,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重大的違紀違規案件,要在黨內進行通報。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鄉新學院委員會辦公室 20**年5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