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學院督查督辦工作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增強工作執行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學校的重要決定和重要工作的順利進行、落實到位,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委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學校黨委的重要決定和重要工作;校長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學校行政的重要決定和重要工作。
第三條督查督辦工作要緊密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進行,堅持專人負責、分流承辦、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基本原則,及時發現工作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督促并協調解決,為確保學校決定的貫徹落實提供有效服務。
第四條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內容
1.學校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的執行落實情況。
2.學校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工作要點、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規章制度和重要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3.上級領導和學校領導的重要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4.黨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校領導召開的其他專項會議所做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5.經校領導批示需要督查督辦的有關單位工作的落實情況。
6.經校領導批示的信訪有關事項以及校領導接批的教職工、學生反映問題的落實情況。
7.其他工作的貫徹執行落實情況。
第五條督查督辦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辦分為擬辦、立項、交辦、催辦、辦結、反饋和歸檔七個環節。
1.擬辦:在學校作出重大決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學校黨政領導的指示、交辦事項之后,督查督辦部門要及時提出擬辦意見。擬辦意見包括承辦單位(牽頭單位、協辦單位)、承辦時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復雜事項,在提出初步擬辦意見后,應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在承辦單位認可的情況下,報領導審定。
2.立項:辦理意見確定后,即可登記立項。立項堅持一事一項的基本原則,一個工作部署或決定,立為一項。督查督辦部門工作人員按擬辦要求登記編號并填寫《新鄉學院督查督辦事項登記表》,以備存查。
3.交辦:(1)書面交辦--由督查督辦部門發《新鄉學院督查督辦事項通知單》把督查督辦事項交有關單位辦理;(2)會議交辦--處理事情牽涉的部門較多時,由學校召集有關部門,明確牽頭單位、協辦單位;(3)口頭交辦--特殊、緊急情況采用電話等口頭的形式交辦,隨后補充書面記錄。督查督辦部門在交辦時要做到任務數量化、時限具體化、責任明確化。
4.催辦:在督查督辦事項辦理過程中,督查督辦部門要適時加以催辦,同時協助承辦單位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5.辦結:承辦單位在工作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向督查督辦部門報送《新鄉學院督查督辦事項回復單》,回復辦理情況。督查督辦部門將對承辦單位的回復情況進行檢查。按照交辦時所提的要求,對不符合交辦要求的,要退回承辦單位補辦或重辦;對符合交辦要求的,呈報領導閱知。
6.反饋:督查督辦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結果,做到批必辦、辦必果、果必報。
7.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后,應將各種有關的文字材料,包括領導批示、辦結報告、檢查反饋等,整理歸檔。
第六條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1.專人負責制度。督查督辦工作要按照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部門承辦,結果有反饋。
2.檢查制度。在督查督辦工作過程中,督查督辦部門要根據不同工作內容運用不同的形式,對承辦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和落實情況進行普遍檢查和重點抽查。
3.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對各單位落實上級和學校重大決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辦理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七條督查督辦工作方法
督查督辦工作將根據督查督辦事項的內容采取催報督促、督查督辦調研等方式進行。
1.催報督促。學校重要決定出臺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規定的上報或辦結期限內,督查督辦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承辦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和辦理結果進行催報。
2.督查督辦調研。督查督辦部門在開展督查督辦工作時,要寓調查研究于督查督辦之中,邊督查督辦邊調研,為學校領導做好參謀助手。
第八條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1.督查督辦工作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做好督查督辦工作。
2.督查督辦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一絲不茍的精神,深入調查研究,及時、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饋有關情況,并對涉密事項嚴格保密。
3.督查督辦過程中,督查督辦工作人員要加強與承辦單位之間的溝通與聯系。對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事項,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不能解決時,應做好協調工作。
4.凡列入督查督辦的事項,都應當有明確的督查督辦結論;由于承辦單位主觀原因造成在催辦時限內仍不能辦結的或沒有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應如實向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
第九條督查督辦結果的使用
1.將督查督辦任務落實辦理情況列入校內二級單位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并將督查工作不作為的干部和教職工相關情況分別反饋給組織部和人事處,作為其個人年度考核的參考依據。
2.對列入督查督辦事項的工作,承辦單位無正當理由經催辦仍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的,或對交辦的督查督辦事項敷衍推諉的,或反饋的信息及辦理情況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學校將依據學校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追究承辦單位及單位領導、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檢驗檢疫局督查督辦工作辦法
檢驗檢疫局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切實增強*局黨組及局領導要求執行力,確保政令暢通,結合*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督查督辦工作在*局黨組和主管局長的領導下,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各分支局、辦事處、直屬單位和機關處室要確定一名專、兼職督辦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督查督辦工作。
三、督查督辦事項落實情況列入績效考評內容,作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標。
第二章 督查督辦工作內容及范圍
一、國家質檢總局決定、決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國家質檢總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
二、*省委、省政府決定、決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
三、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事項;
四、*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做出的工作部署、決定等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五、*局年度重點工作及階段性重大任務;
六、*局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的重要事項;
七、分支局、辦事處、機關處室、直屬單位的請示事項;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三章 督查督辦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辦是一項重要而復雜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遵循立項、擬辦、交辦、催辦、辦結、反饋和歸檔等七個環節的工作程序。
一、立項:按照督查督辦工作界定的內容、范圍及時確定需督辦事項,并進行登記立項。立項要堅持一事一項的基本原則,一個工作部署或一項決策,立為一項。立項時要登記編號,填寫《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附件1),以備存查。
二、擬辦:對所立事項,辦公室要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填寫《督辦事項審定單》(附件2),內容包括:承辦單位(牽頭單位、協辦單位)、承辦時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復雜事項,應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報請領導逐級審定。
三、交辦:待局領導對督辦事項做出批示后,將《督辦事項審定單》(附件2)交有關單位辦理,并由承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緊急情況也可采用其它交辦形式,并將交辦情況及時錄入《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交辦"一覽中。督辦部門在交辦時要做到任務定量化、時限具體化、責任明確化。
四、催辦:為確保督查督辦事項能按時落實到位,督辦部門將在督辦事項應辦結前5-3天內采取填發《督辦事項催辦單》(附件3)、電話催辦或直接到承辦單位催辦等三種形式,對承辦部門加以催辦,并將催辦情況及時錄入《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催辦"一欄中。
五、辦結:承辦單位在工作任務完成后,應及時向督辦部門提交《督辦事項報告單》(附件4)及相關材料,督辦部門將按照交辦時所提要求,對承辦單位的辦結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交辦要求的,要退回承辦單位補辦或重辦;對符合交辦要求的,及時將結果錄入《督辦工作任務登記表》。
六、反饋:一項具體的督查督辦任務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則,及時將《督辦事項報告單》(附件4)及相關材料呈報批示領導閱知,做到批必辦、辦必果、果必報。
七、歸檔: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后,應將各種有關的文字材料,包括領導批示、辦結報告、檢查反饋等整理歸檔,檔案保存2年。
第四章 督查督辦事項辦理時限
督查督辦事項的辦理時限按工作部署、工作內容、領導指示的明確要求把握,一般情況下按下列規定時限辦結:
一、國家質檢總局、地方政府要求貫徹落實、辦理答復的事項,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應按提案中要求回復時限前15日辦理完畢;
三、*局會議的決定事項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較為復雜的事項要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局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的重要事項,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局年度重點工作及階段性重大任務,按時間進度要求抓好落實。
六、分支局、辦事處、機關處室、直屬單位的請示事項,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如請示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所涉及部門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及時轉出。
如不能按時限完成,承辦單位要及時報請督辦部門延期辦理。
第五章 督查督辦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辦工作要遵循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分級負責、注意保密的原則,發揚一抓到底的精神,及時、全面、準確了解和反饋有關情況。
二、要堅持督辦事項檢查制度。在督查督辦過程中,要根據不同工作內容運用不同的形式,對被督查督辦單位的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進行普遍檢查和重點抽查。
三、要堅持重大督辦事m.airporthotelslisboa.com項集中督辦制度。對承辦部門反映難以按時辦結的重大或敏感問題,要深入承辦單位進行充分調研,分析存在困難的原因,提出克服辦法和建議。對帶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項,可組成督辦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實施集中督辦。
四、要堅持督查督辦工作協調制度。督查督辦過程中,督辦人員要加強與被督辦部門之間的溝通與聯系。對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事項,在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不能解決時,要做好協調工作。
五、要堅持督查督辦工作請示匯報制度。凡列入督查督辦的事項,都應形成明確的督辦結論。對在督辦過程中發現影響督辦事項落實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如實向領導請示匯報以便做出決策。
六、要堅持督辦事項完成情況通報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落實被督辦事項辦理
情況進行通報,對落實好的予以表揚,加以推廣;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對落實差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督查督辦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遼檢辦[20**]115號)廢止。
*局所屬單位、部門可參照制定、使用。
篇3:某客運公司督查督辦管理辦法
客運公司督查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公司決策,提高工作效率,協調各部門關系,促進重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總辦)設督查員,督查員面向各部門實施督查,每周向總辦主任和公司有關領導匯報督查工作情況。
第三條 凡經總經理審定督查的事項,督查員須與有關部門負責人、承辦人明確工作責任,限期完成。
第四條 督查報告。督查員對所負責的督查事項,應進行全過程的了解和信息跟蹤,并將此事項的結果以報告的形式不定期(或每月月底前)報上級領導審閱。
第五條 歸檔制度。凡形成文件、文書的督查工作資料,在全部處理完畢并交總辦主任審批后,應立即歸檔統一管理,隨時備查。督查工作資料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六條 督查工作人員必須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理論水平,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七條 督查督辦的工作重點:
1、公司制定的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
2、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及重要事項;
3、公司總經理交辦事項;
4、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及其它有關重要事項的處理情況;
5、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交辦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工作原則、程序和辦法
第八條 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深入實際了解情況,注重實效、統計,填報的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2、嚴格遵守職責界限,督查工作主要是對總經理辦公會議決策和總經理部署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反饋,檢查工作要重事實,反饋情況要真實可靠,未經授權,不直接處理問題;
3、努力做到及時、準確、高效,凡列入督查的事項,
要本著主動認真的態度,講效率、重實效地盡快完成,做
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九條 督查事項的下達形式:
1、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任務的下達,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2、重要的、難度大的督查事項,經請求總經理批準后轉承辦部門的分管領導安排辦理;
3、緊急督查事項,報總經理批準后,轉請承辦部門的分管領導安排辦理;
4、需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督查事項,分別發督查通知并明確牽頭單位,必要時由行政分管領導以召開協調會的方式安排布置。
第十條 事項的檢查、催辦
1、公司總辦對督查工作所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擬定檢查重點和計劃,對按照分解任務確定的部門、時間、負責人進行跟蹤督查;
2、督查通知發生后,督查員要詢問、督促,緊急事項及時催辦;
3、對督查事項做到周結月清,對周期長、難度大的事項,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旬集中催辦,力求按時完成;
4、對未按時限要求完成的督查事項,責成有關部門查清原因,及時反饋,采取有力措施,促其落實;
5、督查事項的立項,督查結果的審核、報送由公司總辦根據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總辦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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