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開展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計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1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20**年開展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計劃的議案》,同意公司開展銅、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及交易品種數量
公司主營業務是電線電纜及電纜附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銅、鋁作為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在公司生產成本中的占比約70%左右,且公司的主要產品為高壓、超高壓電纜,具有生產交貨周期長的特性。根據公司業務部門測算,20**年公司所實際使用的銅約3.8萬噸,鋁約2.5萬噸,經公司測算,20**年全年預計用銅量達4.5萬噸,用鋁量達3萬噸。為規避銅、鋁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給公司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公司將通過有資質的期貨經紀公司銅、鋁原材料進行保值業務操作,以有效管理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公司20**年內擬開展的商品期貨保值交易情況:
1、套期保值期貨品種:上海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銅、鋁期貨合約;
2、預計全年套保數量:銅:不超過4.5萬噸;鋁:不超過3萬噸;
3、20**年內,公司擬對不超過4.5萬噸銅、3萬噸鋁進行保值,擬投入金額不超過1億元,所需保證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時間從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
4、公司擬進行保值操作的銅期貨合約最高數量約占20**年度銅預計耗用量的100%;公司擬進行保值操作的鋁期貨合約最高數量約占20**年度鋁預計耗用量的100%。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期貨業務的具體操作是:對于當期訂單,采用直接在現貨市場買入相應的銅、鋁以鎖定毛利率;對于遠期訂單,采用在期貨交易所買入相應的期貨合約,到訂單實際投產時,對持有的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或者在現貨市場詢價比價后買入相應的銅材現貨,并將持有的期貨合約平倉。
公司持有期貨合約的目的是為了鎖定收益。在實務中,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的實際需要和現貨走勢,提前平倉或持有至交割,獲得在現貨或者期貨市場進行銅、鋁采購的選擇權。在生產需要購入現貨或需要交割期貨時,公司會比較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當現貨價格低于期貨交割價格時,可以在現貨市場采購原材料,期貨平倉;當期貨交割價格低于現貨價格時,可以進行期貨交割。
三、套期保值的風險分析
漢纜股份主要從事“電線電纜及電纜附件的研發、生產、銷售與安裝服務”,對銅和鋁原料需求很大,銅鋁價格波動很大。公司進行套期保值業務是為了充分利用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規避原材料市場價格波動給公司生產、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控制經營風險,提高公司的競爭力。
四、公司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1、將期貨保值業務與公司生產經營相匹配,嚴格控制期貨頭寸。
2、嚴格控制期貨保值的資金規模,合理計劃和使用保證金,嚴格按照公司期貨交易管理制度規定下達操作指令,根據規定進行審批后,方可進行操作。公司將合理調度資金用于套期保值業務,不得使用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進行套期保值。
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5號:商品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等有關規定,公司已制定了《期貨業務管理制度》,對期貨保值業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公司將設立專門的期貨操作團隊和相應的業務流程,通過實行授權和崗位牽制,以及進行內部審計等措施進行控制。
五、備查文件
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18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篇2: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細則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細則(20**年6月版)
(20**年1月7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20**年3月28日修訂,自20**年4月20日施行;20**年6月14日修訂,自20**年9月16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交易,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條
交易席位是會員將交易指令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為場內交易席位和遠程交易席位。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設置特別席位,與席位使用人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
禁止私下將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發包、轉包、轉租、抵押、轉讓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四條
會員取得會員資格,即可取得一個場內交易席位。經交易所批準,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條
會員增加交易席位僅是增加該會員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對會員的持倉限額、風險控制及其他有關方面的管理規定不變。
第六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請、近一年期貨交易業務的基本情況、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說明等材料。
第七條
增加場內交易席位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后,會員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有關入場手續。逾期未辦的,視為放棄。
第八條
增加的場內交易席位每個每年使用費為2萬元人民幣,按年收取。
第九條
會員申請終止使用增加席位,經交易所批準后,辦理有關終止使用手續。
會員終止使用場內交易席位的,使用費不予返還。
第十條
遠程交易席位是指會員在其營業場所、通過同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電子通信系統直接輸入交易指令、參加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條
遠程交易席位的權利和義務與場內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條
會員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違規違約記錄;
(二)擬開設遠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訊、資金劃撥條件能滿足交易所期貨交易運作要求;
(三)有固定的遠程交易場所及參與交易所競價交易所需的計算機交易系統、通訊系統等軟硬件設施和必要的備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遠程交易管理辦法;
(五)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技術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會員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開設遠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條件、可行性論證等內容的申請報告;
(二)遠程交易管理的業務制度(包括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三)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包括通訊線路)、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等配置清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自收到會員提交的遠程交易席位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答復。
第十五條
會員收到交易所批準回復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請進行模擬測試,通過模擬測試后,方可投入使用。啟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開通遠程交易的,其場內交易席位應當作為備用通道繼續保留。交易時間內,會員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會員應當通過場內交易席位進行交易。會員未委派出市代表進場導致的后果應當由會員承擔。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其遠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遠程交易系統的維護。主要交易設施需要更換或者遠程交易系統升級時,必須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交易所有權對遠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因公共通信網絡及第三方交易軟件導致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非交易所管理原因,會員席位機或者前置服務器自身發生故障,導致交易所為會員更換交易設施或者重新連接交易系統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銷:
(一)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經交易所批準的;
(二)私下發包、轉包、轉租或者轉讓席位的;
(三)管理混亂有嚴重違規行為的;
(四)利用增加席位竊密或者破壞交易系統的。
第二十條
會員喪失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其擁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終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因計算機交易系統、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交易時,交易所應當暫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為止。
第三章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市代表是受會員委派并代表會員在交易所交易大廳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行為由會員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交易所登記備案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及交易所特許人員方可進入交易大廳。
第二十四條
出市代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與其業務要求相適應的職業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員辦理出市代表證件應當向交易所提交委托書、出市代表申請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每個交易席位限兩名出市代表進場,特殊情況須經交易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出市代表應當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為守則,服從交易所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應當妥善管理交易密碼,因席位空缺、交易密碼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會員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會員應當加強出市代表管理,需辭退、更換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從會員處離職的,應當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撤銷委托手續,并交還出市代表證。因未及時辦理撤銷手續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證所造成的后果,由會員承擔。
第三十條
除會員合并、分立、破產以及經會員同意外,被撤銷出市代表授權的人員,交易所在三個月內不受理其到其他會員處任出市代表的注冊申請。
第四章交易編碼制度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制度。
交易編碼是由交易所分配給會員、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是進行交易、結算、交割和標準倉單確認的依據。
交易編碼分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和客戶交易編碼。
第三十二條
交易編碼由會員號和客戶編號兩部分12位數字組成,其中前四位是會員號,后八位是客戶編號。
第三十三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原則上為一個,確需增加交易編碼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并闡明理由。交易所根據交易情況決定是否添加。
第三十四條
一個客戶同一時期內在交易所只能有一個客戶編號,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貨公司會員開戶,其交易編碼只是四位會員號不同,而八位客戶編號必須相同。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為客戶提出開戶申請。
期貨公司會員為客戶開戶時,應當將客戶申報材料輸入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系統自動查詢該客戶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冊客戶交易編碼;已經注冊的,客戶使用原客戶編號;尚未注冊的,由系統自動分配客戶編號。
第三十六條
會員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提出客戶交易編碼注銷申請。
第三十七條
每個交易日下午4時30分以后,交易所將會員服務系統中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請開戶的客戶交易編碼審批為同意開戶,并將客戶交易編碼輸入計算機交易系統,自下一交易日起進行交易。同時,交易所將會員服務系統中所有申請注銷的客戶交易編碼的狀態審批為同意注銷,填寫注銷日期,并將客戶交易編碼從計算機交易系統中予以注銷。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客戶開戶、變更及銷戶資料檔案。
期貨公司會員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將客戶開戶、變更及銷戶資料向交易所備案。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保證備案客戶資料的真實、準確。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將會員服務系統中的數據資料同會員單位保存的客戶資料、期貨經紀合同進行核查,發現問題的,通知會員單位整改。
第四十條
客戶備案資料不真實或者連續一年沒有進行期貨交易的,交易所可對其交易編碼實施暫停開新倉、限期平倉、注銷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及客戶提供虛假開戶資料或者期貨公司會員協助客戶使用虛假資料開戶的,交易所責令限期平倉;平倉后取消交易編碼,同時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價格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及時發布以下與交易有關的信息:
(一)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
5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第一筆成交價按《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有關撮合原則的規定確定,此時前一成交價為上一交易日收盤價。
(二)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后一筆成交價格。
(三)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四)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五)最新價,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六)漲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七)最高買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八)最低賣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九)申買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買價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十)申賣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賣價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十一)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當日結算價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結算細則》相關規定執行。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未平倉合約盈虧結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漲跌停板額的依據。
(十二)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當日交易期間所有成交合約的雙邊數量。
(十三)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雙邊數量。
第四十三條
交易指令分限價指令、市價指令、套利指令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限價指令指執行時以限定價格或者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集合競價結束后,剩余未成交的限價指令于開市后繼續執行。
市價指令指沒有標明具體價位,按當時市場上可執行的最好價格(報價)成交的指令。市價指令不參與集合競價;交易期間,市價指令先于限價指令執行;行情出現單方無報價時,未成交的市價指令自動撤銷。
套利指令分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種套利指令??缙谔桌噶钪竿瑫r買進(賣出)和賣出(買進)兩個相同標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貨合約的指令;跨品種套利指令指同時買進(賣出)和賣出(買進)兩個不同標的物期貨合約的指令。套利指令不參與集合競價;行情出現單方無報價時,不得下達套利指令。
適用跨品種套利指令的具體品種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量為1手,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0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200手。
第四十四條
開盤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
分鐘為期貨合約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后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開市時產生開盤價。
交易系統自動控制集合競價申報的開始和結束并在計算機終端上顯示。
第四十五條
集合競價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四十六條
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申報單自動參與開市后競價交易。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條
交易所期貨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貨交易活動中所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行情、各種期貨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擁有期貨交易信息所有權。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期貨交易信息,不得將之用于商業用途。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向會員、客戶和社會公眾提供即時、每日、每周、每月和每年期貨交易信息。
第五十條
即時信息內容主要有:商品名稱、交割月份、最新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申買價、申賣價、申買量、申賣量,每筆成交量、結算價、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和前結算價。
即時行情信息由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與交易活動同步發布。
第五十一條
每日信息內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前結算價、結算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和成交額。
(二)最近交割月及活躍月份前20名會員的成交量和買賣持倉量、所有月份期轉現量、品種套期保值額度及持倉量。
(三)各上市商品標準倉單數量及與上次發布的增減量情況。
(四)交割配對結果、實物交割量。
每日期貨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
第五十二條
每周信息內容主要有:商品名稱、交割月份、周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周收盤價、漲跌(周末收盤價與上周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周末持倉量與上周末持倉量之差)、周末結算價、成交量和成交額。
每周期貨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
第五十三條
每月信息內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商品名稱、交割月份、月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月末收盤價、漲跌(月末收盤價與上月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月末持倉量與上月末持倉量之差)、月末結算價、成交量和成交額。
(二)所有品種成交量、成交金額,分品種成交量和成交金額;
(三)月度實物交割量。
每月期貨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
第五十四條
每年信息內容主要有:
(一)所有品種總交易量和總交易金額,分品種交易量和交易金額;
(二)會員成交量及成交金額排名;
(三)總交割量和分品種交割量,期轉現量。
每年期貨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期貨即時行情通過計算機網絡傳送至交易席位,并通過與交易所簽訂協議的有關公共媒體和信息業對社會公眾發布。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和會員對不宜公開的交易資料、資金情況等信息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八條
因信息經營機構或者公眾媒體轉發即時交易行情信息發生故障,影響會員或者客戶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會員、信息經營機構和公眾媒體以及個人,均不得發布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附則
第六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20**年9月16日起施行。
篇3: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范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測試、評估職責,嚴格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二章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操作要求
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
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
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金融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第七條
一般單位客戶的指定下單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后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第十條
測試完成后,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于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于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后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單位客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或者期貨交易經歷。
第十五條
投資者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仿真交易數據,并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仿真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投資者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含)的成交記錄。
第四節
一般單位客戶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一般單位客戶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并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
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金融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三章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金融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金融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總部審核人、營業部負責人或其授權人、開戶復核人、開戶經辦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對于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第三節
投資經歷評估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期貨交易經歷與金融現貨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機構業務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股票、債券或者外匯等交易對賬單作為金融現貨交易經歷證明。
第四節
財務狀況評估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50分。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證明文件或者近一個月內的金融類資產證明文件作為財務狀況證明。
投資者同時提供上述兩類證明文件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分別評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為投資者財務狀況評估得分,各項評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金融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資產。
第三十三條
對于符合金融資產特征的其他資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其制定的實施辦法中明確其具體類型和證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提供的銀行存款證明應當為加蓋中國境內銀行業務章的本外幣定、活期存折、存單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貨權益證明應當為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對賬單、加蓋基金公司專用章的基金份額證明、加蓋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相關資產權益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債券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用章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證明文件。
投資者提供的黃金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業務章的紙黃金證明文件。
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計劃)資產證明應當為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簽署的相關協議或者由上述機構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證明應當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納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單或者其他收入證明。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提供的稅務機關的收入納稅證明應當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流水單應當為銀行出具的最近連續三個月以上的代發工資銀行卡入賬單、代發工資活期存折流水等證明文件。
第四十條
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當為當前就職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勞資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文件。
第五節
誠信狀況評估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數據庫,查詢投資者相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近兩個月內的中華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作為誠信記錄的證明。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投資者誠信信息,結合投資者個人信用報告等信用證明文件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數據庫的信息,對投資者的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將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測試試卷和綜合評估表等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五條
持有有效交易編碼的投資者在其他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戶的,該會員可以不再對其進行投資者適當性測試評估。
第四十六條
本指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自20**年8月30日起實施。20**年2月8日發布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