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財務治理腐敗工作計劃
村級財務歷來是老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農村集體*的主要內容和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石浦鎮于**月開始全面推行了村級財務會計代理記賬制度,經過近4年的實踐和不斷完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已初步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對推動全鎮農村經濟發展和加強農村廉政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完善村級會計代理制,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我們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新方法,采取新措施。
一、實施會計代理記賬的成效
1、扭轉了農村財務管理混亂的狀況,推動了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實行會計代理記賬制度前,農村會計核算工作十分不規范,財務管理比較混亂,而且透明度不高,“四多四亂”現象突出:一是銀行賬戶多,貨幣資金管理混亂,有的村賬戶多達6個,且公款私存私借、白條抵庫現象嚴重。普遍存在使用存折、現金結算等違規問題。二是各類票據多,會計核算及檔案管理混亂。不少村自行設置會計科目,記“流水賬”、“包包賬”,憑證不裝訂、不編制會計報表。三是財務收支混亂,違規問題多。有的村收入不入賬,設立“小金庫”、“賬外賬”,亂發補貼,擴大報銷范圍和標準。有的財會人員只管付款,不管審核憑證;只管記賬,不管監督。
實施會計代理記賬制度后,石浦鎮對各村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進行了全面清查,做到“五清五查”即清理各項開支,查是否符合規定;清理財產物資,查是否賬物相符;清理承包合同,查合同是否兌現;清理各項往來款項,查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清理現金存款,查有無短款現象。針對清理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邊改正邊總結邊建制。先后建立和完善了12項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即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民主理財監督制度、財務公開制度、物資管理制度等,使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做到“八個統一”,即統一設置總明帳簿、統一會計憑證、統一會計明細科目、統一記帳方法、統一會計報表、統一公開財務信息、統一財務檔案管理、統一財務公開日期。全鎮各村的財務管理工作由此走向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2、有效預防和阻止了農村干部貪污腐敗的源頭,促進農村干群關系的融洽和社會政治的穩定
實行會計代理記帳制度,把會計業務與原村財會人員相分離,為財會人員執行財經紀律提供了組織基礎,對于加強財務管理、控制腐敗現象、阻止腐敗源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改變了過去村干部一句話決定會計人員的升降沉浮、一支筆支配集體資產等獨攬人事和財務大權的做法,有效地防止了貪污挪用、奢侈浪費、濫開亂支等違紀現象的發生;二是避免了暗箱操作,加大了財務收支的透明度,消除了由于強調“一支筆”審批而帶來的干部之間的互相猜疑和干群關系的不融洽現象;三是推進了財務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以前一些村報賬、記賬,公布不及時,財務檔案不齊,群眾不滿意,現在由會計服務所管理,分村建檔、集中保存、按時公布、規范操作,群眾放心,投訴和*的事件也大幅減少,促進了社會穩定。
3、提高財會隊伍素質,推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
篇2:物業糾紛治理法治化問題研究
物業糾紛治理的法治化問題的研究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也日趨增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居民的基本生活,制約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更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從審理的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剖析物業管理糾紛形成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對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有所裨益。
一、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頻發的原因解析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因物業服務引發的矛盾成為影響住宅小區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物業管理糾紛以案件數量多、矛盾調處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在法院審判工作中逐步凸顯。引發物業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與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有效地向業主提供滿意的服務有關,也與業主過于任意、頻繁地使用物業合同抗辯權有關,同時,還有其他方面的深層次因素。
1、物業公司服務質量與業主期望值差距較大。少數物業公司角色錯位,將自己凌駕于業主之上,無視業主權益,甚至采用不正當手段強制業主服從管理。部分物業公司對其員工的業務培訓不足,缺乏科學服務的工作技能,行為失范,方法簡單,導致業主對物業公司產生不滿。小區業主較為重視服務細節,在投訴服務質量問題未得到及時反饋或解決后,多數業主選擇通過不交物業管理費用的方式表達對物業服務的不滿,由此引發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的大量糾紛。
2、房屋質量糾紛與物業服務糾紛交叉影響。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如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物管配套設施、小區配套設施權屬不明等等,開發商在房屋銷售完畢后一走了之,將工程質量、小區規劃、售后服務等問題扔給物管公司。多數物業欠費案件,原告均系因房屋質量瑕疵引起糾紛或向開發商投訴無果后,要求物業公司負責修理,而物業公司并無足夠人力或資金修理房屋結構性缺陷,導致業主拒繳物業費,從而引發大量糾紛。
3、部分業主缺乏物業管理的消費觀念。物業管理作為一種商品消費觀尚未完全確立,盡管部分業主已感受到了物業管理新體制的優越性,但也有部分業主還未真正理解物業管理,造成了對物業管理企業絕對服務和無限責任意識的擴張。一些業主對自身責任意識不夠,一旦物管公司不能滿足其要求就拒交所有費用;少數業主把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濟義務、應由政府承擔的治安職能、應由公用事業企業承擔的經營管理職能,全部都歸結為物業管理責任。同時,業主委員會由于選任程序、職責不清等方面的問題,不能很好地協調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甚至有的大型小區同時存在若干個業主委員會,各行其是,職權交叉,成為深層次矛盾的誘因。
4、物業管理糾紛非訴協調化解機制欠缺。物業糾紛訴至法院后,經過法官的調處,大多數案件均能得到有效的化解,這說明如果有較為健全的協調化解機制,物業管理糾紛完全可以通過訴外化解的方式解決。但法庭審理中亦發現,許多欠費業主表示,物業公司起訴前從未催繳或溝通。一些小區物業欠費糾紛多發,但缺乏基層組織介入協調化解,也是此類案件多發的原因之一。
二、關于應對物業管理糾紛的對策建議
1、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源頭預防糾紛產生。一是宣傳科學消費觀念。開展物業服務合同專題法律知識宣傳,使業主認識到雙方的權利義務源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避免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無限責任意識的擴張。二是搭建多方對話平臺。將業主自治納入社區民主建設范疇,以業主委員會為橋梁,促成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對話,了解業主實際訴求,回應其合理要求,消弭雙方分歧,促成平等、協商、合作關系的建立。三是建立糾紛預警機制。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物業糾紛預警控制網,發揮好風險排查、釋法明理等作用,對小區糾紛隱患和物業管理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進行法律指導,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的產生。
2、運用小額訴訟程序,增強糾紛化解實效。一是建立小額訴訟模式。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拖欠物業費的案件,特別是在雙方對拖欠金額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引導當事人采取小額訴訟模式可以快審、快執,提高案件處理效率,此種模式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系一審終審,沒有上訴這一程序,能夠起到將矛盾快速化解在一審的效果,防止矛盾擴大化。二是暢通便民訴訟渠道。
安排專人在午間、晚間及雙休日上門送達、調解或開庭,方便當事人訴訟,盡可能以快速、經濟的方式解決此類糾紛。三是推行巡回審判方式。對物業服務公司集中起訴業主的案件,應在全面掌握業主的訴求,對業主有抱團對抗物業公司傾向的,應選擇一兩起案件到相應小區進行巡回審理,力求通過個案化解小區業主與物管公司的矛盾,為后續糾紛化解樹桿立標,同時對其他業主也起到示范作用,避免大量該類糾紛訴至法院。
篇3:再析住宅小區協商治理模式
再析住宅小區的協商治理模式
前文分析了當前住宅小區運行面臨類似“反公地悲劇”的困局,即多元化的主體會因推諉和扯皮而可能阻止其他主體有效發揮作用,使得住宅小區難以實現良性運行。對于這種情形,相關理論研究通常會提出整合產權、實現所有權統一的解決方案。
在住宅小區的運行實踐中,這種整合管理資源、做強單一管理主體的思路也有不少響應者。不過,在由哪個主體實現整合的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觀點。其一,有人認為,既然住宅小區是由業主共有并共同管理的區域,那毫無疑問應該徹底實現業主自治。這意味著住宅小區內的各種事務,都應由業主、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決定。這種觀點一般會引用英美社區治理的事例和理論作為論證支撐,其潛在的主導思想可用“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樣一句政治名言予以概括。
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住宅小區內的居民不僅有業主,也有非業主,因而業委會不能完全代表住宅小區范圍內所有居住者的利益,而居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既有法律支撐,又有行政資源,所以更適合成為住宅小區治理的主要責任主體。
第三種觀點認為,由于物業服務企業事實上在承擔著住宅小區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而且相比業委會和居委會,它有人員和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因而可以由相關部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強化對住宅小區內各種問題與矛盾的管理與處理。
當然,住宅小區的運行還涉及其他一些主體,如基層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專業服務企業等。但從最基礎的層面看,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是住宅小區運行的幾個關鍵主體??梢哉f,住宅小區運行得好不好,主要就是看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處理得如何。
在運行較良好的小區,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都能相互協調,共同致力于為居民提供優良的居住環境,有些甚至營造出了一種積極向上、有凝聚力的社區文化。而在運行不夠好的小區,情況差異較大。以下列舉幾個調研時了解到的案例。
比如,上海市中心某小區曾運行得較好,但在業委會改選后,情況出現了逆轉。原業委會主任Z認為現任業委會主任C(是上一屆業委會的副主任)在業委會改選時“做了手腳”,于是不僅故意拖延辦理交接手續,而且伺機報復。為了達到推翻改選結果的目的,Z一方面向有關部門舉報C“賄選”,另一方面拉攏業委會部分成員,使業委會形成分裂和內斗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可想而知,不僅業委會難以正常運轉,而且業主也平添諸多抱怨。
又比如,某小區在業委會換屆改選時,居委會發出推薦票113張,收回推薦票109張,經公開唱票計票,選出45名提名候選人,按照票數高低選出前9名,但公示的名單與實際選出的名單并不一致,居委會隨意更換了一個人選,引起了業主的不滿。對于業主提出的疑問,居委會一直不予解釋。由此,業主對業委會改選的公正性產生了質疑。這使得改選后產生的業委會很長時間里都難以有效開展工作。
再比如,市郊某小區的部分業主想成立業委會,卻因物業公司的阻撓難以實現。該小區的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下屬企業,為了避免被解聘,通過隱匿業主信息等方式,使業主大會無法召開。由于該小區有不少業主是境外和外省市的投資者,平時并不住在該小區,而物業企業拒不提供業主的聯系方式,使得無法找到2/3的業主。部分業主為了發泄怨氣,就開始肆無忌憚地違法搭建。在媒體報道后,有關部門在整治該小區違法搭建時,竟然任命該小區物業經理為現場指揮,這進一步加劇了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矛盾和對立。
這些個案不僅證實了住宅小區治理的“反公地悲劇”情形,而且提供了一個重要啟示,即住宅小區的治理應堅持綜合治理的方式。在由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主體所組成的治理網絡中,不宜采取做強單一責任主體的思路,而應按照主體多元化、方式協商化、程序透明化的原則,探索住宅小區的協商治理模式。
概括而言,“協商治理”是指住宅小區運行的利益相關者基于各自權利和職責,以協商對話的程序和形式達成共識或者協調分歧,以實現住宅小區良性運行的基層治理機制。在這種模式中,各種主體不僅要彰顯各自權益,更要堅守各自責任,尤其不能“重權益輕責任”;在互動與交往過程中,各種主體具有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駕于整個協商網絡之上;推動住宅小區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是形成共識或消弭分歧,而不是強調利益分歧與對抗。具體而言,住宅小區的協商治理模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明確幾個協商主體的權責定位。在住宅小區的治理體系中,協商主體主要是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在實踐中,也正是由于這幾個主體在權責定位方面不甚清楚,加劇了一些問題的滋生及蔓延。在一個協商治理的網絡中,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居委會是一個代表住宅小區內所有居住者的主體,或者說是住宅小區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業委會是業主利益的代表者;物業服務企業代表著住宅小區日常管理與運行維護人員的利益。對于住宅小區的日常事務,居委會負責監督和指導,業委會作出決策,物業服務企業具體落實與執行。
第二,建立協商溝通機制。由居委會牽頭搭建住宅小區治理的協商溝通平臺,突出居委會的組織作用。有三方面工作值得嘗試。其一,將居委會真正建成能傾聽居民訴求的自治組織。對于居民反映的各種意見和問題,居委會應是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收集“窗口”。其二,形成有效的協商溝通機制。比如,根據基層實際情況借鑒一些地方推行的居民議事制度、小區事務聽證會、小區治理懇談會等方式,邀請居民代表、有關部門代表、業委會代表和物業服務企業代表等人員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和討論,使各方達成共識,或緩解分歧與沖突。其三,重大事項共同決策。對于涉及住宅小區運行的重大事項,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由居委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決策,并共同署名向居民告示相關決策方案。
第三,相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對于住宅小區探索協商治理模式,缺乏包括基層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專業服務企業等在內的各種主體的配合與支持,是難以實現的。比如,如果居委會無法從日益加重的行政性事務中脫身,就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去建立基層協商溝通平臺,而且也很難對居民的訴求予以及時回應,從而必然導致與居民漸行漸遠。
又比如,如果某些部門對業委會的組建及改選肆意干擾,不僅業委會難以得到業主們的認可和信任,而且會影響到小區日常運行的秩序。第四,培育協商治理文化。在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化的時代,對于住宅小區的治理,應致力于培育一種協商溝通的文化。只有內化為一種文化,住宅小區的良性運行才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續性。要培育這樣一種文化,需從協商程序、協商形式、協商規則等方面開展全方位的探索。在某種程度上,住宅小區的良性治理不僅是一首抒情詩,更是一幅工程圖。要從很多技術性的細節上進行合理設計,才能使之有效,而唯有有效才能成為文化。
?。ㄗ髡呦瞪虾J蟹康禺a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管理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