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142號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已經20**年6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并保證體系有效運行,
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備案內容與程序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并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基本情況;
(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為便利企業出口,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機構受理備案申請并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并公布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條
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并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并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統一匯總公布,并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
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
驗檢疫機構報告,并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制定相應備案監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
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并報國家認監委。
對僅通過文件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結合出口食品的抽檢情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并納入企業信譽記錄,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
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并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直屬檢驗
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注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三)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涂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采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
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
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二十八條
供港澳食品、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北京市開展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
頒布日期:20**年1月7日
頒布單位: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 容:
關于開展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
為貫徹《關于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258號)精神,加強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的資格管理,現將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區縣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的資質初審,具體工作由各區縣局主管物業管理的部門承擔。
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企業應是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包括房屋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停車管理單位;
2、有專業停車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停車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包括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4、具有自有產權的停車場或受托經營的停車場;
5、停車場具有消防設施、安全監控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停車標志、標線等;
三、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在辦理資質備案時,應填寫《北京市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復印四份),在登記表“經營企業名稱”處加蓋公章,并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地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停車場產權證明或委托經營管理證明;
3、停車場管理服務人員名單;
4、停車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包括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5、停車場車位示意圖。
停車場經營企業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還應提交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區縣國土房管局對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具備條件的,在登記表初審意見欄中填注意見,加蓋公章,并對登記表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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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編號采用七位數字,前兩位為區縣編號,第三位為停車場類型編號,后四位為順序號。
區縣編號如下:
東城區-01 西城區-02 崇文區-03 宣武區-04
朝陽區-05 海淀區-06 豐臺區-07 石景山區-08
門頭溝區-09 房山區-10 平谷縣-11 順義區-12
懷柔縣-13 大興區-14 昌平區-15 通州區-16
密云縣-17 延慶縣-18 經濟開發區-19 北京市-20
停車場類型編號如下:
路外公共停車場-1
臨時占道停車場-2
居住小區停車場-3
順序號從0001至9999。
五、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與我局聯系。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篇3:廈門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備案暫行辦法(2008年)
福建省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廈建工〔20**〕117號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條 為維護和規范本市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9號)、《廈門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備案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實行資質備案制度。
資質備案,是指依法應當取得建設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的,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備案手續。
第五條 監理企業在辦理資質備案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備案資料(內容和要求詳見附件1)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辦理資質備案手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 監理企業按照本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在廈執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備案資料》;
(二)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查,并根據備案資料對備案企業在廈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管理人員、執業人員以及在廈檢測儀器設備等進行現場核查,被核查企業的在廈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在核查表上簽名留樣;
(三) 對備案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發放《在廈執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備案證明》(附件2)。
第七條 監理企業在廈執業的相關人員應當從資質備案的人員中選擇。已備案的監理企業,其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失效的,備案證明自動撤銷。提供虛假相關材料騙取資質備案的,資質備案無效,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 已備案的監理企業,其資質備案資料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20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一)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業務范圍、機構名稱、地址、注冊資本金、工商注冊、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情況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二)已備案的人員不在本企業或本市從事監理工作或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三)需增減或更換在廈執業相關人員的,應持相關證明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的監理企業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備案備案手續的,依照《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其他獲得財政投融資項目,不得委托其從事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資質備案手續,在履行職責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現已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的監理企業,應于20**年1月31日前辦理資質備案。新來本市執業的監理企業,應在開展業務活動前依法及時辦理資質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