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動車輛損失保險合同

4273

  20**年九月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合同[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和特種車,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非營業用車輛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根據保險車輛

  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率為20%。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四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條

  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條

  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10%;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在投保機動車輛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臉。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篇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范本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范本

  1.家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

  被保險人姓名: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零時至___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 保險金額 是否附加盜竊保險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

  衣物

  床上用品

  家具

  其他物品

  總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 保險費:

  備注: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

  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為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占用的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基本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墻,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責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基本險、附加險年保險費率均為2‰。

  第七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1年,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八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注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九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一年期家庭財產保險費率計算應交保險費,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項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占用的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墻,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責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電機、電器(包括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損毀;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窗外鉤物所致的損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保險費率

  一、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標的項目分別列明;

  二、家庭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____年期保險,儲金為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為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____年期保險,儲金為____ 元/千元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種,從簽單次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損失當天出險地的市場平均價格及損失財產的購置年限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二、本條款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應與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扣除。

  四、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出險通知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單據和有關部門(如在單位、街道、鄉鎮及公安、氣象部門等)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對手續齊全,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五、由第三者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六、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注明;在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單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險單所承保的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原則負賠償責任。

  八、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當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滿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八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滿2年不領取賠款的,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八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人規定的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儲金標準,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險儲金。保險期滿,保險人應將全部保險儲金退還給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限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保險人按照定期還本家庭財產保險規定的費率計收當年保險費,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除。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如有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地址、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四、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及向當地公安或有關部門報告。

  五、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本條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

  第九條 其他事項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1)申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篇3:機器損壞險保險合同范本

  機器損壞險保險合同范本

  1.機器損壞險投保單

  保單號

  本投保單由投保人盡可能如實地、詳細地填寫并簽章后作為向本公司投保機器損壞險的依據。本投保單為該機器損壞險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1. 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

  2. 營業性質

  3. 被保險機器所在地

  4. 保險期限:_______個月,____年___月___日零時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時止

  5. 被保險項目及保險金額

  項目 保險金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5.1 保險財產(詳見背面)

  5.2 附加費用

  清除殘骸費用

  滅火費用

  專業費用

  其他費用

  6.總保險金額

  7.保險費率

  8.保險費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被保險機器的詳細說明

  項目 型號 數量 主要技術參數 制造商 制造年份 保險金額 維護及保用期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機器的詳細說明

  項目 型號 數量 主要技術參數 制造商 制造年份 保險金額 維護及保用期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1)主要技術參數指機器的輸出功率、速度、容量、負荷等,如屬電器設備,應說明電壓、電流量、轉速,如屬蒸氣設備,應說明燃料、壓力和溫度。

  (2)維護情況指自行維護(A)、由指定廠家維護(B)、由生產廠家維護(C)。

  9. 以前這些機器發生是否發生過損壞?(以往5年)

  項目 損壞時間 損失金額

  10. 有無制定操作規程?

  11. 操作人員

  11.1 新員工上崗前是否進行崗位教育和培訓?

  11.2 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11.3 平均上崗時間

  12. 維修情況

  12.1 有無配置專業維修人員?

  12.2 是否進行日常的維修和保養?

  12.3 大修每隔____個月進行一次

  12.4 是否按照生產廠家的要求和規定進行維修和保養?

  ____人數

  13.特別條款

  14.備注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茲聲明所填上述內容屬實,對貴公司就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及附加內容(包括責任免除部分)的說明已經了解,同意按照該條款和附加內容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電話

  地址日期

  以下內容由保險公司填寫

  經辦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

  2.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器損壞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機器及附屬設備因下列原因引起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設計、制造或安裝錯誤、鑄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三)離心力引起的斷裂;

  (四)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感應電及其他電氣原因;

  (五)除本條款中“二、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負責賠償;

  (一)機器設備運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損、氧化、腐蝕、孔蝕、鍋垢等物理性變化或化學反應;

  (二)各種傳送帶、纜繩、金屬線、鏈條、輪胎、可調換或替代的鉆頭、鉆桿、刀具、印刷滾筒、套筒、活動管道、玻璃磁、陶及鋼篩、網篩、毛氈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潤滑油、燃料、催化劑等)及其他各種易損、易耗品;

  (三)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的被保險機器及其附屬設備在本保險開始前已經存在的缺點或缺陷;

  (四)根據法律或契約由供貨方、制造人、安裝人或修理人負責的的損失或費用;

  (五)由于公共設施部門的限制性供應及故意行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電、停氣、停水;

  (六)火災、爆炸;

  (七)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災害;

  (八)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九)機動車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十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十四)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險事故發生后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或責任;

  (十六)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保險金額

  本保險單承保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應為該機器設備的重置價值,即重新換置同一廠牌或相類似的型號、規格、性能的新機器設備的價格,包括出廠價格、運保費、稅款、可能支付的關稅以及安裝費用等。

  四、停機退費

  如任何被保險鍋爐、汽輪機、蒸氣機、發電機或柴油機連續停工超過3個月時(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間保險費按下列辦法退還給被保險人(但如該機器為季節性工廠所使用者除外)。

  連續停工:3個月~5個月____退費15%

  6個月~8個月____退費25%

  9個月~11月____ 退費35%

  12個月________ 退費50%

  五、賠償處理

  (一)對被保險機器設備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被保險機器設備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被保險機器設備的損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棗以將被保險機器設備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修理時需要更換零部件,可不扣除折舊。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被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棗以被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機器設備的委付;

  3、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4、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被保險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六、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遵守有關安全法規,遵守制造廠商制定的關于機器使用的操作規程,制定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付諸實施,聘用技術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術人員,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2、對因電壓不穩容易造成的損壞的機器部分配備穩壓裝置;

  3、按照機器的規范要求,對被保險機器定期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在機器大修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并將修理記錄提供給本公司。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頂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他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的實物證據;

  4、在被保險機器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中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七、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他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份,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保險單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比例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單責任項下的損失時,若受損的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即重置價值時(見三、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則按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對應的重置價值的比例負責賠償。如被保險機器多于一項時,每一項將按照本保險單規定的分項保險金額單獨計算比例賠償的責任。

  (八)重復賠償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其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承擔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九)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的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十)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八、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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