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服務協議

5035

  協議編號:【****】

  某某信托-*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服務協議

  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融資人

  丙方:****證券有限公司

  甲方(質權人):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乙方(出質人):融資人

  證件名稱:

  □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郵箱:

  丙方(代理經紀商):****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鑒于:

  1、甲乙兩方簽署了《某某信托-*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股票收益權轉讓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編號:【TTCO-A-I-HT6-20**09-ZRHT】),約定:甲方以其設立的“某某信托-*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向乙方購買乙方持有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萬股非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收益權。

  2、甲乙雙方簽署了《某某信托-*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股票質押合同》(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合同”,編號:【*****】),約定:乙方將其持有的【】萬股【】的A股股票及其派生權益(以下簡稱“質押證券”)質押給甲方,為乙方履行主合同項下的義務提供質押擔保。

  3、為保障主合同及股票質押合同的順利履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基本賬戶管理、質押登記辦理、盯市及違約處置等一項或多項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業務服務。

  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業務指引》《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營業大廳業務指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質押業務指南》《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投資者業務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的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愿及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業務等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章釋義與定義

  第一條

  除非本協議另有解釋或說明,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一)貸款本金:指甲方依主合同約定交付乙方,用于向乙方發放信托貸款本金數額。

  (二)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三)中國結算(上海):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中國結算(深圳):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五)中國結算(北京):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二條

  本協議所涉及的各賬戶:

  (一)證券賬戶

  本協議所稱“證券賬戶”,是指乙方在中國結算開立的如下證券賬戶:

  賬戶名:

  賬戶號:

  托管券商營業部:

  (二)證券資金賬戶

  本協議所稱“證券資金賬戶”,是指乙方在丙方開立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戶名:

  賬號:

  托管券商營業部:

  (三)資金托管專戶

  本協議所稱“資金托管專戶”,是指甲方為本次交易在銀行開立的甲方名下銀行賬戶:

  戶名: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賬號:

  開戶銀行:

  第二章聲明與保證

  第三條

  甲、乙雙方作出如下聲明與保證

  (一)甲、乙雙方保證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而合法存在的民事主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具備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已完成簽訂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許可、批準、登記及備案等手續。

  (二)甲、乙雙方保證其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內部授權手續均已辦理完畢并持續有效。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均不會與其現行章程、內部制度或對甲方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及其他文件相抵觸。

  (三)甲、乙雙方保證按照丙方要求提供各類申請文件、合同、有效身份證明、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原件等相關材料,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該等信息變更時,無論甲方、乙方,均應及時采取合理方式通知丙方。

  (四)甲、乙雙方保證基于主合同及股票質押合同產生的標的股票收益權的轉讓、股票質押擔保等法律關系真實、合法存續。申請調整證券質押登記狀態和處置質押證券的行為、內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主合同、股票質押合同等文件內容或申請調整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處置質押證券等行為違法、違規或其他原因產生的糾紛、引發的經濟損失或法律責任,由甲、乙雙方承擔,與丙方無關。

  (五)甲、乙雙方保證無論以任何方式轉讓主合同、股票質押合同及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權利及義務,均應當以甲、乙雙方名義及書面形式及時告知丙方。否則,丙方繼續依照主合同、股票質押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此產生的糾紛、引發的經濟損失或法律責任,由甲、乙雙方承擔,與丙方無關。甲、乙雙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以協議變更為由要求丙方承擔不利后果。

  (六)甲、乙雙方保證甲方用于受讓標的股票收益權的資金及乙方持有的全部質押證券均為雙方各自合法所有或合法募集。乙方在股票質押合同及本協議項下義務獨立于乙方或其他方為甲方債權所設立的任何其他擔?;虮U?。甲方行使主合同、股票質押合同及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無需以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是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或者采取任何其他救濟措施為前提。

  (七)甲、乙雙方同意丙方應監管部門、交易所、中國結算、行業自律組織、司法機關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乙雙方相關信息;同意丙方以合法方式對乙方的資信狀況(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狀況、征信狀況等)、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了解,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合法驗證。

  (八)甲、乙雙方保證在協議有效期間維持上述聲明與保證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虛假陳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條

  丙方作出如下聲明與保證:

  (一)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并具備合法有效的證券質押登記代理機構資質。丙方具備開展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業務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乙雙方提供相應的服務。

  (二)丙方保證按照本協議約定,基于甲方真實委托及指令進行證券質押登記、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及違約處置等行為。丙方未經有權方委托,或者擅自偽造委托發起上述行為的,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三)丙方保證在協議有效期間維持上述聲明與保證真實有效,并自愿承擔虛假陳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業務服務

  第五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提供以下第(一)(二)(三)(四)項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業務服務。

  (一)基本賬戶管理

  (二)質押登記辦理

  (三)盯市服務

  (四)違約處置

  第四章基本賬戶管理

  第六條

  乙方委托丙方為質押證券提供證券經紀服務,將質押證券托管于丙方指定的交易席位上,辦理第三方存管業務,并通過證券賬戶進行交易。截至本協議簽署日,乙方證券賬戶中的質押證券均應托管于丙方。

  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將質押證券轉托管至其他證券公司或撤銷指定交易;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拒絕乙方辦理質押證券轉托管或撤銷指定交易的申請,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八條

  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不得辦理任何證券資金賬戶的變更手續;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拒絕乙方辦理證券資金賬戶變更手續的申請。

  第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內,除協議各方協商一致外,乙方不得自行賣出質押證券。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約定,拒絕乙方賣出質押證券的委托指令。

  第五章質押登記辦理

  第十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辦理質押登記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質押登記、解除證券質押登記(含部分解除)、質押標的物信息查詢等,并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委托辦理證券質押登記的,甲乙雙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證券質押登記申請;以國有股東持有的股份出質的,質押雙方應在《證券質押登記申請》中承諾本次證券質押已按照規定在出質人所屬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且質權人同意接受該筆證券質押;

  (二)質押合同原件;

  (三)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質押證券登記在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單一客戶特定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中,且資產委托人為個人或機構的,應當由資產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現場提交上述業務申請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曉并同意辦理質押登記的相關文件;

  (五)中國結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委托辦理解除證券質押登記(含部分解除)的,甲乙雙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證券質押登記解除申請;

  (二)質權人、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原件(原件遺失的,須提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之一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四)部分解除質押登記的,還需提供質押變更協議原件或中國結算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中國結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在質押登記未解除之前,甲方可委托丙方向中國結算(深圳)申請查詢質押標的物的數量和狀態。質權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協議第十一條中涉及的質權人、經辦人相關材料;

  (二)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原件(原件遺失的,須提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之一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第六章盯市服務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丙方根據本協議中有關盯市條款為提供盯市服務。

  第十五條

  丙方為主合同項下交易信托貸款的盯市條款做如下設置:

  在存續期內,若質押股票股價下跌,使以收盤價計算當日的項目質押率超過%,則該交易日為預警日,質權人應書面通知出質人,要求出質人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標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權實現款項的義務?;虺鲑|人應于預警日起三個交易日內向信托專戶劃付保證金,或在預警日起三個交易日內追加質押目標公司股票,使項目質押率不高于65%。

  項目質押率計算公式及相關閥值:

  項目質押率=(*-已到賬的補足資金)/(質押股票數量*股價+現金類資產)

 ?、儋|押股票數量=標的股票的初始質押股票數量+隨標的股票一并質押的無需支付對價產生的非現金類股東權益(轉增、送股等)+標的股票追加質押股票數量;

 ?、诠蓛r:計算項目初始項目質押率時,股價為質押合同簽署日前一交易日標的股票5日均線價(MA5)與(MA60)中的低者;計算非初始項目質押率,股價為計算日當日(如計算日非交易日,則為前一交易日)標的股票收盤價(如標的股票停牌,則以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計算);

 ?、郜F金類資產=隨標的股票一并質押的無需支付對價產生的現金類股東權益(現金紅利等孳息);

 ?、?=轉讓價款金額+截至下一付息日的信托應計未付股票收益權實現款項+其他相關費用(包括銀行及合作機構非利息性質的相關收費、罰息等)。

  如果出質人不按約定及時足額交付現金資金或追加質押股票,亦或如果信托存續期內“”質押股票股價下跌,使以收盤價計算的項目質押率超過

  %,則受托人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標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權實現款項的義務或者依照《股票質押合同》的約定處置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如處分質押股票所獲款項不足以兌付股票收益權實現款項的出質人應承擔補足義務。

  6.2.1.2當項目質押率連續10個交易日低于65%后,可以為信托計劃成立日已質押股票之外,追加質押的股票辦理部分或全部解除質押手續,或次日退還部分或全部追加的現金資金,但項目質押率須控制在65%(含)以下。

  第十六條

  本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或出現以下情形的,丙方通過各種公開信息渠道知悉以下信息的,丙方自知悉之日起及時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要求,通知乙方履行提前支付全部標的股票收益權實現款項等義務。

  (一)乙方質押證券、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被司法機關等凍結或強制執行的;

  (二)發行質押證券的上市公司發生吸收合并、債轉股、公司縮股或分立等事件或股權分置改革等重大變化的;

  (三)質押證券或發行質押證券的上市公司發生其他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由于質押證券變化可能導致乙方履約能力嚴重下降的事項。

  第七章違約處置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發生任一實現質權的情形時,甲乙雙方均應當及時通知丙方,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丙方辦理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質押證券處置過戶、賣出質押證券以及劃付處置所得資金等違約處置事宜。

  第十八條

  實現質權的情形包括:

  (一)乙方違反本協議中所作聲明與保證內容;

  (二)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采取履約保障措施;

  (三)乙方未履行到期債務的;

  (四)乙方存在違反任何一項或多項主合同、股票質押合同及本協議約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發生任一實現質權的情形時,由甲方單方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業務,將質押證券登記狀態從“不可賣出質押登記”調整為“可以賣出質押登記”,且視為乙方已經知曉并同意辦理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業務。

  第二十條

  甲方委托丙方辦理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業務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申請;

  (2)質押合同或質押證券處置協議;

  (三)質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原件(原件遺失的,須提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之一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五)中國結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丙方接受甲方委托,辦理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業務的行為,視為甲方依約單方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乙方明確知悉并且無條件同意上述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發生任一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在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生效后,由丙方作為第三方協助賣出質押證券(包括但不限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并及時將處置所得資金劃付至甲方指定的資金托管賬戶(賬戶具體信息詳見本協議第二條)。

  第二十二條丙方按照甲方提交的《證券交易委托單》賣出質押證券,而不必經過乙方任何形式的同意或另行出具授權委托書、提供印鑒、簽字、確認密碼等。乙方對此予以明確認可,并承諾無條件配合丙方賣出質押證券,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丙方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或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丙方按照甲方提交的《證券交易委托單》賣出質押證券,甲乙雙方對于丙方協助賣出質押證券的任何交易結果均無異議,并自愿承擔相應結果。丙方不承擔因協助賣出質押證券而引發的任何經濟損失或法律責任。丙方執行上述賣出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因甲方或乙方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市場行情波動及系統故障等原因造成質押證券處置遲延、處置不能或處置所得資金不足等不利后果的,由甲乙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在丙方賣出質押證券后一個交易日內向丙方出具《劃款指令》。丙方按照甲方真實指令將處置所得資金劃付至甲方指定的資金托管賬戶,資金劃付相關結果及責任均由甲乙雙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生效后至賣出質押證券前,如司法機關要求丙方對質押證券進行司法凍結或司法扣劃的,丙方將依法協助執行;由此對甲方質權實現造成不利影響的,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丙方賣出質押證券后,應對被賣出質押證券的成交數據進行確認,并于賣出當日15:00以前按照中國結算規定的方式,及時向中國結算報送相關質押證券的賣出信息。如甲方決定處置方式為二級市場售賣,則甲方向丙方提供《證券交易委托單》的時間不應晚于交易日(下稱“T日”)當天14:30;T日當天14:30之后甲方向丙方提供的《證券交易委托單》,丙方不再接收。甲、乙雙方對上述約定無異議。如遇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甲方向丙方提供《證券交易委托單》未能于T日當天14:30前(含此時間)成交,則丙方直接撤單并通知甲方,T+1交易日甲方重新向丙方提交《證券交易委托單》,甲、乙雙方對上述約定無異議。

  第八章費用

  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約定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質押登記手續費、證券交易傭金、經手費、證券托管費、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印花稅等按照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丙方因提供本協議約定的代理場外證券質押業務服務向乙方收取咨詢服務費。咨詢服務費按照以下約定收?。?/p>

  (一)咨詢服務費=標的股票收益權轉讓價款【】元×【】%×實際存續天數/365

  (二)咨詢服務費按以下第

  1種方式支付。

  1、按自然季分期支付。乙方應于每個自然季末月21日(即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及實際貸款到期日前向丙方足額支付咨詢服務費。

  2、一次性全額支付。乙方應于交付貸款本金后的15個自然日內向丙方一次性支付咨詢服務費。

  服務費支付至以下丙方指定賬戶:

  收款戶名:****證券有限公司

  收款賬號:3500020**9027308117

  開戶行:

  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田地支行

  (三)咨詢服務費一經收取,丙方概不退還。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股票質押合同或本協議提前終止,乙方均無權要求丙方退還。

  第九章違約條款

  第三十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聲明、保證、承諾及其他義務的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視為乙方違反了主合同及股票質押合同項下約定,依照主合同及股票質押合同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章通知與送達

  第三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建立業務聯系人制度,明確聯系方式,確保本協議的有效履行。各方應于本協議簽署之日出具業務聯系名冊(詳見附件)。

  第三十三條

  甲、乙、丙任何一方向其他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往來文件(以下統稱為“往來文件”),應按照本協議記載的聯系方式,以專人遞送、特快專遞、掛號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并在約定送達日或送達條件下送達生效:

  (一)以專人遞送的,在往來文件交付時視為送達。

  (二)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方式發出的,收件人簽收日為送達日;收件人未簽收的,寄出日后的第五個工作日視為送達日。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的,發出方收到傳真發出確認回執時視為送達。

  (四)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的,以接收方回復時視為送達;接收方未回復的,電子郵件發出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視為送達日。乙方接收郵箱:

  丙方將約定的預警、平倉信息發往乙方的郵箱。

  (五)以錄音電話方式通知的,以通話當時視為已經送達;電話三次無法接通無人接聽的,以最后一次撥出電話時間視為送達。

  (六)同時采用上述幾種方式的,以其中最快滿足送達生效者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項下的業務聯系人或業務聯系人的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變更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各方。變更通知送達之前,其他各方根據變更前的聯系方式所送達的往來文件視為有效。

  本協議約定的各方地址適用于各方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各方同意在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并以書面通知方式進行;在仲裁及民事訴訟程序時當事人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各方在本協議中所約定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因當事人約定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遞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

  第十一章免責條款

  第三十五條

  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戰爭、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現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非因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電力故障等異常事故,或因本協議生效后新頒布、實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或政策等因素,導致本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其相應責任應予以免除。

  第三十六條

  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的一方應在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后盡快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積極協調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協議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對本協議未盡事宜,本協議各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協議附件(包括基于附件產生的其他法律文件)與補充協議均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項下任何約定依現行法律法規或被監管部門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它條款將繼續有效。發生上述情形的,各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等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目的和精神。

  第四十條

  發生以下情形時,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項下各方義務全部履行完畢;

  (二)主合同、股票質押合同效力終止;

  (三)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四)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本協議;

  (五)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有關本協議的簽署、效力和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依據屆時其有效的仲裁規則提起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一裁終局,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基于本協議項下的一切書面函件的往來均以加蓋預留印鑒(見附件)為準。

  第四十四條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監管機構有所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獲得的有關文件材料、商業秘密等保密信息資料,僅可用于本協議規定的事項;各方當事人應對上述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項下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的,則自動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四十六條

  本協議正本壹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余用于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證券質押登記狀態調整業務。

  (以下無正文)“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在簽署本協議時,各當事人對協議的所有條款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日期: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日期: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日期:

  附件一:1-1代理賣出有價證券委托單

  ****證券有限公司證券營業部

  代理賣出有價證券委托單

  深滬資金賬戶:____________委托序號:

  賬戶戶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下午______時______分

  證券名稱(代碼)

  委托股數

  賣出價格

  代理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業務員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一、委托價格須為限價委托;

  二、本委托單經簽章后生效;

  三、委托后三個交易日內辦理交割手續,逾期不予處理。

  1-2撤銷買賣證券委托單

  撤賣

  ****證券有限公司

  證券營業部

  撤銷買賣證券委托單

  委托人:*年*月*日上下午時分

  資金賬戶

  證券名稱

  委托合同號

  原買賣價格

  原委托有效期(天)

  原買賣數量(股)

  業務員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一、以上各欄請正確填寫,涂改無效。

  二、撤銷委托須在原委托成交前有效;如原委托已成交,客戶須無條件接受。

  1-3

  大宗交易委托申報單

  大宗交易委托申報單

  申報類型:□意向申報

  □定價申報

  □成交申報

  ****證券有限公司

  證券營業部:

  客戶名稱

  資金賬號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股東賬號

  買賣方向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委托數量

  交易價格

  本方交易單元號

  對手方交易單元號

  約定號

  聯系電話

  本人承諾:本人(機構)已獲悉工作人員對本次大宗交易可能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說明和風險提示,同意并遵守貴部證券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貴部進行大宗業務申報,本人(機構)對申報結果負全部責任。

  1、保證本申請表內容及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2、知悉如遇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等原因,將導致無法向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申報本委托指令之風險,并自愿承擔一切損失;

  3、定價申報、成交申報一經交易所確認,承認交易結果,并履行相應的清算交收義務;

  4、本人(機構)實際擁有與申報數量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證券資金來源合法,并承諾所轉讓證券不存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市場業務規則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否則貴公司有權拒絕本人(機構)委托或終止雙方委托代理關系;

  5、本人(機構)已知曉《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買賣股份等需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的規定,并已經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6、本人鄭重承諾本次大宗交易無違法違規行為,與對手方無關聯交易,或者已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客戶簽名(機構蓋章):

  申請日期:*年*月*日

  客戶身份審核(相關復印件粘貼背面)

  上述客戶在我部辦理大宗交易業務。我部已完成對客戶身份證明文件的審核工作,核對客戶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表面真實性、完整性與一致性,同意為其辦理大宗交易業務。

  經辦人簽字

  復核人簽字

  撤單申請:本人(機構)申請對上述申報進行撤銷,撤單成功與否以交易所正式回報為準。

  客戶簽名(機構蓋章):

  日期:*年*月*日

  經辦人簽字

  復核人簽字

  附件二:劃款指令

  劃款指令

  致:****證券有限公司

  茲根據簽署的編號為號的《》出具本函。根據《》有關規定,我行特此向貴司發出本通知,請貴司將處置客戶:

  (資金帳號:,上海證券帳號:,深圳證券帳號:)質押證券所得資金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劃款:

  1、劃款金額(小寫):¥(大寫):元

  2、劃款日期*年*月*日

  3、接收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預留印鑒:*年*月*日

  附件三:業務聯系名冊

  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姓名:

  崗位: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

  地址:

  乙方:

  姓名:

  崗位: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

  地址:

  丙方:

  姓名:

  崗位: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電子郵件:

  地址:

  附件四:預留印鑒樣本

  甲方預留印鑒:

  甲方業務員預留簽字:

  乙方預留印鑒:

  乙方業務員預留簽字:

  丙方預留印鑒:

  丙方業務員預留簽字:

篇2:銀行權利質押擔保合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

  第三章 甲方聲明及保證

  第四章 乙方聲明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七章 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八章 被質押的權利

  第九章 權利憑證的移交

  第十章 被質押權利的處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質押登記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 則

  出 質 人:

  質權代理人:

  債券發行人: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 之規定,為了確保丙方 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物,為丙方向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章 定 義

  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指經中華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指經中華人民銀行批準,債券發行人發行的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出質人--即本合同項下甲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質押物為發債機構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質權人--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質權--指在質押擔保法律關系成立后,當債券發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務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質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質押物價值由中華人民銀行指定或乙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甲方作為本合同中的出質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3.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項下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做出過任何處分,特別是未設立過任何質押;

  5.根據《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之規定,乙方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在債券發行人不履行清償義務時,債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質權,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質權,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6.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以致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7.甲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并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 乙方聲明

  第八條 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質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其轉讓行為無效,乙方仍可對質押的權利行使權利;

  2. 任何第三人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乙方有權提起訴訟;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再設立任何形式質押,其質押行為無效;

  4. 債券發行人清償債務后,乙方應通知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5.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和 提供的抵押資產,共同擔保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十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托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章 被質押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系指: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登記地為: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 。

  第十五條 經甲、乙、丙三方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被質押權利價值為人民幣 元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憑證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權利憑證的移交

  第十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登記有關文件,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質押權利的處分

  第十八條 乙方在處分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時,有權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質押的權利進行折價、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轉讓費、許可費等并優先受償。

  2.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出質人質押的權利憑證,兌現價款,以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權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條 乙方對本合同項下被質押權利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權的有效資料。

  2.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公證、登記、過戶、財產保險、鑒定、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做出贈與、轉讓、再質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處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債券發行人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7.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新的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8. 積極配合乙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從處分后的價款中代理質押權人優先受償: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

  (2) 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而債券發行人未依約歸還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 債券發行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債券發行人敗訴,導致債券發行人存在無力向乙方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 出現使乙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2.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3.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以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為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權在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評估機構對質押資產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權利的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索;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乙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甲方。

  6. 在甲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經中華人民銀行核準,乙方應通知甲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質押。

  第二十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丙方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質押資產登記手續。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丙方應按乙方要求給予協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質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 丙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質押資產狀況的說明,如質押價值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雙方對質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質)押資產。

  5. 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質押材料的真偽負有審查義務。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時,丙方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 隱瞞被質押的權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立質押等情況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 未經乙方同意擅自處分被質押的權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

  第十四章 質押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甲、乙、丙三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權利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并 后,到有關證券登記機構辦理權利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記機構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在書面合同達成并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為復印件):

  1. 公司董事會決議;

  2. 公司營業執照;

  3. 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記證明書;

  4. 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動態余額查詢表;

  5.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

  6. 新疆德隆國際實業總公司股票帳戶;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證券登記機構和 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篇3:專利權質押合同(一)

專利權質押合同(一)

前言:第1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第2條

質押期限。

第3條

專利件數、名稱、專利號、申請號、頒證日。

第4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5條

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第6條

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第7條

對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第8條

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第9條

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第10條

違約及索賠

第11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第12條

質押期滿而債權不能按時實現時,質物的處置方式

第13條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14條

合同簽訂日期、簽名、蓋章

出質人(全體專利權人):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指南

一、質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之一。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擁有專利的第三人將其專利權移交全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專利要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用以質押的專利權為質物。

二、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專利權質押合同(以下簡稱質押合同),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當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規定繳納登記費。

(1)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

該表格由中國專利局統一印制。當事人應認真填寫,并簽名蓋章。

(2)主合同和質押合同

合同是指經濟合同,質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內容應包括按《專利權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有關條款。

(3)出質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出質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應與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記載保持一致。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應為全體專利權人,并出具全體同意出質的書面證明。

出質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時,應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出質專利權時,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登記時應出具批準文件。

(4)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代理人受委托辦理登記時,要出具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作為具體承辦的聯系人應出具本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及其個人身份證明、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5)專利權的有效證明

指用作質物的所有專利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專利年費收據復印件等其他證明專利有效文件。

(6)專利權出質前的實施及許可情況。

包括實施規模、經濟效益、許可次數、許可合同等。

(7)其他有關材料,如公證書、評估材料等。

四、專利權質押合同的主要條款:(1)前言

當事人簽訂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情況。

(2)出質人、質權人及代理人、聯系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聯系人系指出質人、質權人自己辦理登記具體承辦人,代理人系指受出質人、質權人的委托代辦登記的人員。地址應確保通訊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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